00997--普匯中金國際:須予披露交易

00997--普匯中金國際:須予披露交易
2021年06月15日 17:28 联交所--披露易

原标题:00997--普匯中金國際:須予披露交易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之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HINLINK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普匯中金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997)須予披露交易

商業保理協議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普匯中金商業保理(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作為保理供應方)與該客戶(作為賣方)訂立商業保理協議,據此,普匯中金商業保理同意於中國向該客戶提供有追索權之商業保理服務,本金額為人民幣 20,000,000 元(相當於約24,320,000 港元),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為期十二個月。於緊接訂立商業保理協議前十二個月期間內,本集團曾與該客戶訂立先前交易。

上市規則涵義

訂立商業保理協議本身或把先前交易與商業保理協議合併計算,若干上市規則第14.07條項下之百分比率結果同樣超過 5%但少於 25%,故訂立商業保理協議構成上市規則第 14 章項下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並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 章項下之通知及公佈規定。

*僅供識別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普匯中金商業保理(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作為保理供應方)與該客戶(作為賣方)訂立商業保理協議,據此,普匯中金商業保理同意於中國向該客戶提供有追索權之商業保理服務,本金額為人民幣 20,000,000 元(相當於約 24,320,000港元),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為期十二個月。於緊接訂立商業保理協議前十二個月期間內,本集團曾與該客戶訂立先前交易。

商業保理協議之其他條款詳情載列如下。

商業保理協議

日期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訂約方

(i) 普匯中金商業保理(作為保理供應方);及

(ii) 該客戶(作為賣方)。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i)該客戶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即該擔保人及張四喜(其擁有該客戶 10%的權益))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及(ii)該客戶主要於中國從事園林綠化工程服務。

商業保理服務條款

就提供商業保理服務而言,普匯中金商業保理將向該客戶收取年利率為 6 厘之利息及一次性手續費人民幣 200,000 元(相當於約 243,200 港元),均應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支付。

抵押

該客戶於商業保理協議項下之義務須由(i)該客戶持有之林木採伐權;及(ii)該擔保人持有該客戶之 90%權益作抵押。

擔保

該客戶於商業保理協議項下之義務乃由該擔保人授出之個人擔保,並以普匯中金商業保理為受益人作抵押。

先前交易

於緊接訂立商業保理協議前十二個月期間內,本集團已與該客戶訂立先前交易,當中包括:(i) 委託貸款協議,內容有關該客戶、本集團及中國之金融機構間之委託貸款安排;

(ii) 擔保協議,據此本集團以該客戶為受益人為該客戶與於中國之銀行間之若干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及

(iii) 顧問服務協議,據此本集團向該客戶提供管理顧問服務。

訂立商業保理協議之理由

本公司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本集團主要從事物業投資;貿易;於中國及香港提供融資擔保服務、財務顧問服務及物流服務。

普匯中金商業保理為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主要於中國從事提供商業保理服務。普匯中金擔保亦為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主要於中國從事提供融資擔保服務、顧問服務及委託貸款服務。商業保理協議乃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訂立。商業保理協議之條款乃由本集團與該客戶按公平基準磋商釐定,並經參考在2019年冠狀病毒疾病爆發的影響下類似安排之現行市場水平及條款以及向該客戶提供之服務範圍。

經考慮上文所述,董事會認為,商業保理協議之條款屬公平合理及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而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符合本集團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涵義

訂立商業保理協議本身或把先前交易與商業保理協議合併計算,若干上市規則第14.07條項下之百分比率結果同樣超過 5%但少於 25%,故訂立商業保理協議構成上市規則第 14 章項下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並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 章項下之通知及公佈規定。

釋義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行政代理」 指 西安聚華網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其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普匯中金商業保理」 指 陝西普匯中金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外商獨資公司,為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普匯中金擔保」 指 陝西普匯中金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外商獨資公司,為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商業保理協議」 指 普匯中金商業保理與該客戶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之保理協議,內容有關一項有追索權之商業保理安排,金額為人民幣 20,000,000 元(相當於約 24,320,000 港元),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開始並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結束,年利率為 6 厘及手續費為人民幣 200,000 元(相當於約 243,200 港元)

「本公司」 指 普匯中金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0997)

「關連人士」 指 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顧問服務協議」 指 普匯中金擔保與該客戶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之顧問服務協議,內容有關提供有關物流系統評估之管理顧問服務,代價為人民幣 510,000 元(相當於約 620,160 港元),為期十二個月(有關詳細信息,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之公告)

「該客戶」 指 陝西隆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不時之董事

「委託貸款」 指 根據委託貸款協議,由普匯中金擔保借出及由該客戶借入本金為人民幣 15,000,000 元(相當於約 18,240,000 港元),期限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開始並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結束,年利率為 7%之貸款

「委託貸款協議」 指 普匯中金擔保與該客戶及行政代理訂立日期為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之委託貸款協議,內容有關提供委託貸款(有關詳細信息,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之公告)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擔保協議」 指 普匯中金擔保與該客戶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之非槓桿擔保協議,內容有關擔保該客戶(作為借款人)與一間中 國 之 銀 行 ( 作 為 貸 款 人) 訂 立 之 本 金 額 為 人 民 幣8,500,000元(相當於約10,340,000港元)之銀行貸款協議項下之 悉數償還 義務, 為期十 二個月 ,擔保費 為人民 幣85,000 元(相當於約 103,360 港元)(有關詳細信息,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之公告)

「該擔保人」 指 李星,該客户之法定代表人,其有效擁有該客户 90.0%權益,並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貨幣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非槓桿擔保協議」 指 融資擔保協議,其中普匯中金擔保必須將相當於目標銀行貸款額的幾近乎全額加上一定比例的利息的銀行存款存入貸方銀行,作為授予客戶的銀行貸款的抵押擔保。由於普匯中金擔保承擔了大部份違約風險,因此客戶獲得銀行批准會較容易,處理時間也較短。因此普匯中金擔保將向客戶收取較高的顧問費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佈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之法定貨幣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普匯中金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偉斌先生

香港,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於本公佈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三名執行董事,即李偉斌先生、蕭偉業先生及劉智傑先生;以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何鍾泰博士、黎家鳳女士及陳嬋玲女士。

於本公佈內,人民幣金額按人民幣1元兌 1.216 港元之基準換算為港元。匯率僅供說明用途,不應視作人民幣可實際按該匯率或其他匯率或任何匯率換算為港元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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