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41--中國恒天立信國際:有關保理協議之須予披露交易

00641--中國恒天立信國際:有關保理協議之須予披露交易
2021年05月10日 07:43 同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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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0641--中國恒天立信國際:有關保理協議之須予披露交易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 明確表 示,概不就 因本公 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HTCFONG’SINTERNATIONALCOMPANYLIMITED

中 國 恒 天 立 信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41)

有 關保理協議 之須予披露 交易

於二零二 一年五月七日(收市後),本公司若干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與遠宏保理訂 立三份無 追索權 保理協議,據 此,遠 宏保理 已同意根 據保理協議之條 款及條件 向本公司附屬公司提供應收賬款 保理服務,本金總額為人民幣49,334,388.14元(相當於約58,708,000港元)。各保理協議之主要條款彼此相若。

由於有關 保理協議項 下 擬進行之交 易 的最高適用 百 分比率(按 合 併基準計 算)超過5%但低 於25%,該等交 易構成 本公司之 須予披 露交易,因此 須遵守 上市規則 第十四章項下有關申報及公告的規定,惟獲豁免遵守股東批准之規定。

I. 緒言

董事會謹此宣佈,於二零二一年 五月七日(收市 後),本公司若干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與遠 宏保理訂立三份無 追索權保理協議,據此,遠宏保 理已同意根據保理協議之條款及條件向本公司附屬公司提供應收賬款保理服務,本金總額為人民幣49,334,388.14元(相當於 約58,708,000港元)。各保理 協議之主要條款 彼此相若。

II. 保理協議

以下為保理協議之主要條款及條件概要,其各自所載之主要條款彼此相若。

(1) 保理協議I

協議日期 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

訂約方 (i) 遠宏保理(作為保理人);

(ii) 泰鋼合金(深圳)(作為賣方);及(iii) 立信染整(深圳)(作為債務人)

應收賬款轉讓 遠 宏 保 理 已 同 意 根 據 保 理 協 議 I 之 條 款 及 條

件 向 泰 鋼 合 金( 深 圳 )提 供 本 金 額 為 人 民 幣27,784,698.41元(相當於約33,064,000港元)之應收賬款保理服務

融資類型 無追索權,即若立信染整(深 圳)因資信原因無法

償付 保 理 協議I項下任何應付 遠 宏保理之款項,遠宏保理無權向泰鋼合金(深圳)追索任何未償還款項

融資期 自保理協議I簽署日期起計2年

手續費I 人民幣30,000元(相當於約35,700港元),應由立信

染整(深圳)於簽署保理協議I後3個工作日內向遠宏保理支付

手續費II 人民幣1,844,209.36元(相當於約2,195,000港元),按未 償還保理 本金額之5.9%年利率 計算,應由立信染整(深圳)按8個季度分期支付予遠宏保理

償還保理本金額 人 民 幣2 7 ,7 84, 698 .41 元(相 當 於 約33 ,06 4,0 00港元),由 立信染 整(深 圳)按8個季度 等額分期償還予 遠 宏保理,每期人民幣3,473,087.30元(相當於約4,133,000港元)

擔保人 立信 染整(廣 東)、立信 染整(深 圳)、立信 門富士

(中山)及泰鋼合金(中山)

(2) 保理協議II

協議日期 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

訂約方 (i) 遠宏保理(作為保理人);

(ii) 泰鋼合金(中山)(作為賣方);及(iii) 泰鋼合金(深圳)(作為債務人)

應收賬款轉讓 遠 宏 保 理 已 同 意 根 據 保 理 協 議 I I 之 條 款 及 條

件 向 泰 鋼 合 金( 中 山 )提 供 本 金 額 為 人 民 幣13,927,668.90元(相當於約16,574,000港元)之應收賬款保理服務

融資類型 無追索權,即若泰鋼合金(深 圳)因資信原因無法

償付保理協 議II項下任何應付遠宏保理之款 項,遠宏保理無權向泰鋼合金(中山)追索任何未償還款項

融資期 自保理協議II簽署日期起計2年。

手續費I 人民幣30,000元(相當於約35,700港元),應由泰鋼

合金(中山)於簽署保理協議II後3個工作日內向遠宏保理支付

手續費II 人民幣924,449.04元(相當於約1,100,000港元),按

未償 還保理本 金額之5.9%年 利率計算,應 由泰鋼合金(深圳)按8個季度分期支付予遠宏保理

償還保理本金額 人 民 幣1 3 ,9 27, 668 .90 元(相 當 於 約16 ,57 4,0 00港元),由 泰鋼合 金(深 圳)按8個季度 等額分期償還予 遠 宏保理,每期人民幣1,740,958.61元(相當於約2,072,000港元)

擔保人 立信 染整(廣 東)、立信 染整(深 圳)、立信 門富士

(中山)及泰鋼合金(深圳)

(3) 保理協議III

協議日期 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

訂約方 (i) 遠宏保理(作為保理人);

(ii) 立信染整(深圳)(作為賣方);及(iii) 立信染整(廣東)(作為債務人)

應收賬款轉讓 遠宏保理已同意根 據保理協議III之條款及條 件向

立信染整(深圳)提供本金額為人民幣7,622,020.83元(相當於約9,070,000港元)之應收賬款保理服務

融資類型 無追索權,即若立信染整(廣 東)因資信原因無法

償付 保理協議III項下任 何應付遠 宏保理 之款項,遠宏保理無權向立信染整(深圳)追索任何未償還款項

融資期 自保理協議III簽署日期起計2年

手續費I 人民幣20,000元(相當於約23,800港元),應由立信

染整(廣東)於簽 署保理協議III後3個工 作日內向遠宏保理支付

手續費II 人民幣505,911.63元(相當於約602,000港元),按未

償還 保理本金 額之5.9%年利 率計算,應由 立信染整(廣東)按8個季度分期支付予遠宏保理

償還保理本金額 人民幣7,622,020.83元(相當於約9,070,000港元),應由 立 信染整(廣 東)按8個季度等額 分 期償還予遠宏 保 理,每期 人 民 幣952,752 .60 元(相 當 於 約1,134,000港元)

擔保人 立信 染整(廣 東)、立信 門富士(中山)、泰 鋼合金

(深圳)及泰鋼合金(中山)

擔保

根據 相 關 保 理 協議,各 擔 保 人 均 應就債務人應付遠宏 保 理 的 未 償還保理本金額、手續費及違約金向遠宏保理提供共同及個別不可撤回擔保。

購回

於保理協議年期內,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均構成違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

(1) 提供予遠宏保理的任何相關資料在有效性、真實性及完整性方面屬失實;

(2) 轉讓予遠宏保理的應收賬款為不可轉讓;

(3) 賣方與債務人就相關銷售合同存在商業爭議;

倘發生違 約,遠宏保理有 權終止任何保理協 議,並要求相應 保理協議下的賣方購回債務人結欠的應收賬款及向遠宏保理一次性償還所有未償還的應付款項,包括保理本金、手續費、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及支出。

III. 有關本集團的 資料

本公司乃 一間投資控股公司。本集團主要從 事製造及銷售染整 機械、不銹鋼材貿易,以及製造及銷售不銹鋼鑄造產品。

立信染整(深圳)、立信染整(廣東)及立信門富士(中山)均為本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主要從事製造及銷售染整機械業務。

泰鋼合金(深圳)及泰鋼合金(中山)均為本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主要從事製造及銷售不銹鋼鑄造產品。

IV. 有關遠宏保理 的資料

遠宏保理為遠東宏信有限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後者為一家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 市(股份代號:3360 )。遠宏保理 為一家於中國 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在中國從事 提供應收賬款融資 服務。據董事經作出 一切合理 查詢後所 知、所 悉及所信,遠宏 保理、遠東宏 信 有限公司 及彼等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獨立第三方。

V. 訂立保理協議 的理由及裨 益

董事 會相信訂 立 保理協議 有助於優化 本集團的財 務結構及 減 少應收賬 款佔用的資金;同時,可進一步拓寬本集團融資渠道,有利於本集團的發展。

保理協議之條款由訂約各方經公平磋商後達致。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保 理協議的條款及條 件屬公平合理,其項下擬進行之交 易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VI. 上市規則的涵 義

由於 有關保理協 議 項下擬進 行 之交易的最 高適用百分 比 率(按合併 基準計算)超過5%但低 於25%,該等交 易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因此須 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章項下有關申報及公告的規定,惟獲豁免遵守股東批准之規定。

VII.釋義

於本公告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下列涵義: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 指 中國 恒天立信 國際有限 公 司,於百慕達 註冊成立

之獲 豁免有限 公司,其已發行 股份於聯 交所主板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相同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保理協議」 指 保理協議I、保理協議II及保理協議III之統稱

「保理協議I 」 指 遠宏保理、泰鋼合 金(深圳)及立信染整(深圳)於

二零 二一年五 月七日訂 立 之保理協 議,內容有關應收賬款保理服務

「保理協議II 」 指 遠宏保理、泰鋼合 金(中山)及泰鋼合金(深圳)於

二零 二一年五 月七日訂 立 之保理協 議,內容有關應收賬款保理服務

「保理協議III 」 指 遠宏保理、立信染 整(深圳)及立信染整(廣東)於

二零 二一年五 月七日訂 立 之保理協 議,內容有關應收賬款保理服務

「立信染整(廣東)」 指 立信染整機械(廣 東)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

之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立信染整(深圳)」 指 立信染整機械(深 圳)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

之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遠宏保理」 指 遠宏商業保理(天 津)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

之有限責任公司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立信門富士(中山)」 指 立信門富士紡織機 械(中 山)有限公司,一間於中

國成 立之有限 責任公司,為本 公司之間 接全資附屬公司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泰鋼合金(深圳)」 指 泰鋼合金(深圳)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

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泰鋼合金(中山)」 指 泰鋼合金(中山)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

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 指 百分比

於本公告中,人民幣乃按人民幣1.00元兌1.19港元之概約匯率 換算為港元,僅作參考用途。上述換算並不代表有關金額已按或可按上述匯率或任何其他匯率換算或根本不能兌換。

代表董事會

中國恒天立信國際有限公司

主席葉茂新

香港,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執行董事為葉茂新先生(主席)、管幼平先生(首席執行官)、郭雲飛女士(首席財務官)與吳旭東先生;非執行董事為方國樑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應偉先生、袁銘輝博士與李建新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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