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00403--星光集團:盈利警告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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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警告
本公告由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 13.09 條之規定及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第 XIVA 部有關內幕消息(定義見上市規則)之規定而發出。
董事會謹此通知股東及有意投資者,基於董事會對本集團之未經審核綜合管理賬目及目前董事會所知的資料而作出之初步評估,本集團預期截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將錄得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一億一千萬港元至約一億三千萬港元,比較去年同期財政年度錄得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溢利約八百五十萬港元。
本公司股東及有意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本公告乃星光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 13.09 條之規定及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第 XIVA 部內幕消息條文(定義見上市規則) 而發出。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通知本公司股東(「股東」)及有意投資者,基於董事會對本集團之未經審核綜合管理賬目及目前董事會所知的資料而作出之初步評估,本集團預期截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將錄得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一億一千萬港元至約一億三千萬港元,比較去年同期財政年度錄得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溢利約八百五十萬港元。預期虧損乃主要由於以下原因 :
1. 爆發 2019 新型冠狀病毒病後,環球經濟受到重創,嚴重影響各行各業,客戶落單非常審慎,據此,比較去年同期財政年度,收入下跌約百份之十。
2. 股東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批准出售星光印刷(深圳)有限公司(「星光深圳」)後,本集團已於二零二零年四月開始有關搬遷及重組計劃,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 37 號的規定,須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入帳有關搬遷及重組的費用,包括律師費、遣散費及廠房機器搬遷費用,估算約為一億港元,預期本集團於交易完成時將會錄得出售收益,預期交易將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前完成。
3. 紙價於下半年財政年度回升,但未能全部轉嫁客戶。
4. 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錄得匯兌虧損,主要由於人民幣(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人民幣」)升值,美元(美國法定貨幣)貶值,及重估借予星光深圳人民幣一億三千六百八十萬元的貸款(此項貸款的詳情已於本公司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的通函內披露)。
本公告所載之資料僅為董事會根據本集團之綜合管理賬目及目前董事會所知的資料而作出之初步評估,並未經本公司之核數師復查、確認或審核。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業績公告預期將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或以前公佈。
本公司股東及有意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承董事會命
星光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林光如
香港,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之執行董事為:林光如先生、田誠先生及潘國政先生,非執行董事為:楊翠女士,而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陳裕光先生、 郭琳廣, 銀紫荊星章,太平紳士及譚競正先生。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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