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2--泛海酒店:有關出售佳兆業證券之須予披露交易

00292--泛海酒店:有關出售佳兆業證券之須予披露交易
2021年03月25日 16:41 同花顺

原标题:00292--泛海酒店:有關出售佳兆業證券之須予披露交易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聯合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聯合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ASIAORIENTHOLDINGS

ASIASTANDARDINTERNATIONALGROUPLIMITED泛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ASIASTANDARDHOTELGROUPLIMITED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

LIMITED

滙漢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14)

(股份代號:129)

(股份代號:292)

有關出售佳兆業證券之須予披露交易

出售事項

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三日期間,出售人在公開市場上出售佳兆業證券,總代價(含應計未付利息)約為 17,200,000 美元(相等於約 133,600,000 港元)。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滙漢、泛海國際及泛海酒店各自就出售事項之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與先前出售事項合併計算)均超過 5%但低於 25%,故出售事項構成滙漢、泛海國際及泛海酒店各自之須予披露交易,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章項下之申報及公告規定。

由於出售事項有關的所有適用百分比率與先前出售事項,以及任何其他由滙漢集團、泛海國際集團及泛海酒店集團先前於過去十二個月內出售由佳兆業發行之票據的事項(按非綜合及獨立基準)合併計算後,根據上市規則第 14 章,出售事項仍被劃分為滙漢、泛海國際及泛海酒店各自的主要出售交易;以及由於滙漢、泛海國際及泛海酒店均已遵守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公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公告及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通函所載的有關主要交易事項的主要出售交易要求,因此滙漢、泛海國際及泛海酒店均無須遵守通過合併滙漢集團、泛海國際集團及泛海酒店集團於過去十二個月內對由佳兆業發行之票據的任何其他先前出售事項,對出售事項及先前出售事項進行重新分類(按非綜合及獨立基準計算),而有關出售事項和先前出售事項合併計算後的適用百分比率的涵義是按獨立基準釐定的。

出售事項

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三日期間,出售人在公開市場上出售佳兆業證券,總代價(含應計未付利息)約為 17,200,000 美元(相等於約 133,600,000 港元)。

鑒於出售事項乃通過公開市場進行,滙漢、泛海國際及泛海酒店並不知悉佳兆業證券買方的身份。據滙漢董事、泛海國際董事及泛海酒店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佳兆業證券買方及彼等各自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滙漢、泛海國際及泛海酒店之獨立第三方。

有關佳兆業證券之資料

佳兆業證券已於新交所上市及掛牌。

根據 出 售事 項由 出 售人 出 售之 佳兆 業 證券 , 於二 零 二零 年九 月 三十 日之 賬 面值 約 為125,500,000 港元。泛海酒店集團根據出售事項中出售佳兆業證券截至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之應佔純利(包括除稅前後)分別約為 12,400,000 港元及約為12,400,000 港元。

出售事項之理由及裨益

出售事項構成滙漢集團、泛海國際集團及泛海酒店集團之部分投資活動,該等活動為彼等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作為彼等主要業務之一部分,滙漢集團、泛海國際集團及泛海酒店集團監察彼等各自證券投資組合之表現,並不時對其(有關所持證券之類別及 ╱或金額)作出調整。

出售事項將為滙漢集團、泛海國際集團及泛海酒店集團提供變現彼等於佳兆業證券投資之機會,並可於其他再投資機會出現時重新分配資源。

經考慮出售事項之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出售價),滙漢董事、泛海國際董事及泛海酒店董事各自相信有關條款乃公平合理,且出售事項符合滙漢、泛海國際、泛海酒店以及彼等各自股東之整體利益。

出售事項之財務影響及所得款項用途

於本財政年度,滙漢集團、泛海國際集團及泛海酒店集團預期將因出售事項錄得除稅前及非控股權益前的收益分別約為 600,000 港元、約為 600,000 港元及約為 600,000 港元。該收益表示根據出售事項由出售人出售佳兆業證券之代價與成本之間的差額,減去從收益和往年攤銷至損益的票息之間的差額所得的增量利息收入,再加上往年所計提之預期信貸虧損撥回及確認之未變現匯兌虧損的撥回。

滙漢董事、泛海國際董事及泛海酒店董事計劃將出售事項之所得款項用作一般營運資金及╱或於其他再投資機會出現時使用。

有關滙漢、泛海國際、泛海酒店及出售人之資料

滙漢為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其股份於主板上市。滙漢集團主要從事物業管理、發展及投資、酒店業務以及證券投資。

泛海國際為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其股份於主板上市。泛海國際集團主要從事商業、零售及住宅物業之投資與開發以及證券投資。泛海國際集團亦透過泛海酒店參與酒店業務。

泛海酒店為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其股份於主板上市。泛海酒店之主要活動為投資控股。泛海酒店附屬公司之主要活動為持有及經營酒店、進行物業開發及證券投資。

出售人為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並為泛海酒店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其主要從事證券投資。

有關佳兆業之資料

佳兆業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而其附屬公司主要在中國從事物業發展、物業投資、物業管理、酒店及餐飲業務、戲院、百貨店及文化中心業務,水路客貨運業務以及健康業務等。

據滙漢董事、泛海國際董事及泛海酒店董事(按滙漢、泛海國際及泛海酒店可獲取的信息)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佳兆業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滙漢、泛海國際及泛海酒店之獨立第三方。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滙漢、泛海國際及泛海酒店各自就出售事項之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與先前出售事項合併計算)均超過 5%但低於 25%,故出售事項構成滙漢、泛海國際及泛海酒店各自之須予披露交易,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 章項下之申報及公告規定。

由於出售事項有關的所有適用百分比率與先前出售事項,以及任何其他由滙漢集團、泛海國際集團及泛海酒店集團先前於過去十二個月內出售由佳兆業發行之票據的事項(按非綜合及獨立基準)合併計算後,根據上市規則第 14 章,出售事項仍被劃分為滙漢、泛海國際及泛海酒店各自的主要出售交易;以及由於滙漢、泛海國際及泛海酒店均已遵守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公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公告及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通函所載的有關主要交易事項的主要出售交易要求,因此滙漢、泛海國際及泛海酒店均無須遵守通過合併滙漢集團、泛海國際集團及泛海酒店集團於過去十二個月內對由佳兆業發行之票據的任何其他先前出售事項,對出售事項及先前出售事項進行重新分類(按非綜合及獨立基準計算),而有關出售事項和先前出售事項合併計算後的適用百分比率的涵義是按獨立基準釐定的。

釋義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外,否則在本聯合公告內,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二 零 二零 年十 二 月十 六

指 滙漢、泛海國際及泛海酒店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之聯合公告

日公告」

「二 零 二零 年十 二 月十 八

指 滙漢及泛海國際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之聯合公告

日公告」

「二 零 二一 年一 月 二十 九

指 由滙漢、泛海國際及泛海酒店各自發行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有關主要交易事項之通函

日通函」

「滙漢」 指 滙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14),一間於百慕達註

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責任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主板上市

「滙漢董事」 指 滙漢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

「滙漢集團」 指 滙漢及其附屬公司,包括泛海國際集團及泛海酒店集團

「泛海酒店」 指 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92),一間於百慕

達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責任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主板上市

「泛海酒店董事」 指 泛海酒店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

「泛海酒店集團」 指 泛海酒店及其附屬公司

「泛海國際」 指 泛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29),一間於百慕

達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責任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主板上市

「泛海國際董事」 指 泛海國際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

「泛海國際集團」 指 泛海國際及其附屬公司,包括泛海酒店集團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相同涵義

「出售事項」 指 由出售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三日期間出售

佳兆業證券,有關詳情請參閱本聯合公告「出售事項」之標題段落

「港元」 指 港元

「獨立第三方」 指 獨立於滙漢、泛海國際及/或泛海酒店(視乎情況而定)

及彼等各自關連人士之第三方人士或公司

「佳兆業」 指 佳兆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638),一間於開

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其股份於主板上市

「佳兆業公告」 指 佳兆業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二零一七年八月

四日、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及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日之公告

「佳兆業票據」 指 由佳兆業發行之二零二四年到期 9.375%美元計值優先票

據,有關詳情已於佳兆業公告內披露

「佳兆業證券」 指 由出售人根據出售事項出售總面值約為 17,300,000 美元

(相等於約 134,300,000 港元)之佳兆業票據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主板」 指 聯交所主板

「主要交易事項」 指 視乎情況而定 ,按非綜合及獨立 基準,先前出售 事項

(i)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至十六日期間,由泛海酒店集團出售佳兆業票據,或(ii)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至十八日期間,由滙漢集團及泛海國際集團出售佳兆業票據,有關詳情已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公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公告及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通函內披露

「百分比率」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相同涵義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先前出售事項」 指 按非綜合及獨立基準,(A)由泛海酒店集團先前於二零

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至十八日期間出售佳兆業票據總面值約為 20,600,000 美元(相等於約 160,700,000 港元);(B)由泛海國際集團先前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期間出售佳兆業票據總面值約為38,400,000 美元(相等於約 299,500,000 港元);(C)由泛海酒店集團先前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出售佳兆業票據總面值約為 10,600,000 美元(相等 於約 82,700,000 港元);(D)由泛海國際集團先前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及二十二日出售佳兆業票據總面值為 10,000,000 美元(相等於約 77,500,000 港元);(E)由泛海國際集團先前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出售佳兆業票據總面值為15,000,000 美元(相等於約 116,400,000 港元);及(F)由滙漢集團、泛海國際集團及泛海酒店集團先前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至十九日期間出售佳兆業票據總面值分別為 5,000,000 美 元 ( 相 等 於 約 38,800,000 港 元 ) 、20,000,000 美 元 ( 相 等 於 約 155,300,000 港 元 ) 及45,000,000 美元(相等於約 349,400,000港元)

「出售人」 指 Greatime Limited,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

責任公司,並為泛海酒店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新交所」 指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元」 指 美元

「%」 指 百分比

於本聯合公告內,以美元計值之金額乃按1.00 美元兌 7.7655港元之匯率換算為港元。有關匯率僅供參考,並不表示所述金額已經按、應可按或可按任何特定匯率兌換。

承董事會命

承董事會命

承董事會命

滙漢控股有限公司

泛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主席

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副主席兼行政總裁

馮兆滔

馮兆滔

林迎青

香港,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於本聯合公告刊發日期,

(a) 滙漢執行董事為馮兆滔先生、潘政先生、潘海先生、潘洋先生、倫培根先生及關堡林先生;及滙漢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張國華先生、梁偉強先生及黃之強先生;

(b) 泛海國際執行董事為馮兆滔先生、潘政先生、潘海先生、潘洋先生、倫培根先生及關 堡林先生;及泛海國際獨立非執行董事為管博明先生、梁偉強先生及黃之強先生;及

(c) 泛海酒店執行董事為潘政先生、林迎青博士、潘海先生、潘洋先生、馮兆滔先生及吳 維群先生;及泛海酒店獨立非執行董事為葉志威先生、梁偉強先生及黃之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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