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00997--普匯中金國際:須予披露交易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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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LINK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普匯中金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997)須予披露交易
委託貸款協議
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普匯中金擔保(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該客戶及行政代理訂立委託貸款協議,據此,普匯中金擔保(作為貸方)同意借出及該客戶(作為借方)同意借入本金為人民幣 4,000,000 元(約等於約 4,780,000 港元)的委託貸款,為期十二個月。 行政代理將充當管理代理,以監察該客戶及時償還委託貸款,但是並不承擔與委託貸款有關之任何風險。應付給行政代理的管理費應由該客戶承擔。於緊接訂立委託貸款協議前十二個月期間內,本集團曾與該客戶訂立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
上市規則涵義
訂立委託貸款協議本身並不超過上市規則第14.07條項下任何百分比率之5%。然而,當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與委託貸款協議合併計算時,則造成若干百分比率超過5%但少於25%,故訂立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 連同委託貸款協議構成上市規則第 14 章項下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並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通知及公佈規定。
*僅供識別
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普匯中金擔保(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該客戶及行政代理訂立委託貸款協議,據此,普匯中金擔保(作為貸方)同意借出及該客戶(作為借方)同意借入本金為人民幣 4,000,000 元(約等於約 4,780,000 港元)的委託貸款,為期十二個月。行政代理將充當管理代理,以監察該客戶及時償還委託貸款,但是並不承擔與委託貸款有關之任何風險。應付給行政代理的管理費應由該客戶承擔。
於緊接訂立委託貸款協議前十二個月期間內,本集團曾與該客戶訂立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
委託貸款協議之其他詳情載列如下。
委託貸款協議
日期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訂約方
(i) 普匯中金擔保;
(ii) 該客戶;及
(iii) 行政代理。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i)該客戶及其主要最終實益擁有人(即唐居龍)(其擁有該客户90.0%權益)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ii)該客戶主要於中國從事物業開發、租賃及管理、以及營運位於中國陝西省西安市之貨倉及物流中心;及(iii)行政代理是中國的一家金融機構,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委託貸款條款
委託貸款期將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開始並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結束。就上述安排而言,普匯中金擔保將向該客戶收取年利率為 7%之利息,並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應付。
反擔保
該客戶於委託貸款協議項下之義務乃由(i)該等個人擔保人授出之個人擔保;及(ii)該企業擔保人授出之企業擔保,並以普匯中金擔保為受益人作抵押。
訂立委託貸款協議之理由
本公司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本集團主要從事物業投資;貿易;於中國及香港提供融資擔保服務、財務顧問服務及物流服務。
普匯中金擔保現為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主要於中國從事提供融資擔保服務、顧問服務及委託貸款服務。委託貸款協議乃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訂立。委託貸款協議之條款乃由普匯中金擔保與該客戶按公平基準磋商釐定,並經參考在2019年冠狀病毒疾病爆發的影響下類似提供给該客戶之委託貸款安排之現行市場水平及條款。
經考慮上文所述,董事會認為,委託貸款協議之條款屬公平合理及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而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符合本集團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涵義
訂立委託貸款協議本身並不超過上市規則第14.07條項下任何百分比率之5%。然而,當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與委託貸款協議合併計算時,則造成若干百分比率超過5%但少於 25%,故訂立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連同委託貸款協議構成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並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通知及公佈規定。
釋義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行政代理」 指 西安聚華網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普匯中金擔保」 指 陝西普匯中金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外商獨資公司,為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本公司」 指 普匯中金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0997)
「關連人士」 指 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顧問服務協議」 指 普匯中金擔保與該客戶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之顧問服務協議,內容有關提供有關物流系統評估之管理顧問服務,為期約十 二個月, 總代價 為人民幣 60,000 元( 相當於 約71,640 港元),其須分十二期等額支付,每期為人民幣 5,000元(相當於約 5,970 港元)
「該企業擔保人」 指 一間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即陝西先創動力科技有限公司,其主要最終實益擁有人,即姚池及李棟,其各自擁有該企業擔保人50%的權益。該企業擔保人及其主要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該客戶」 指 西安德萬通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不時之董事
「委託貸款」 指 根據委託貸款協議,由普匯中金擔保借出及由該客戶借入本金為人民幣 4,000,000 元(約等於約 4,780,000 港元),期限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開始並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結束,年利率為 7%之貸款
「委託貸款協議」 指 普匯中金擔保與該客戶及行政代理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之委託貸款協議,內容有關提供委託貸款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擔保人 1」 指 白瑞俠,該客户之法定代表人,並為擔保人 2 的配偶,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擔保人 2」 指 詹擁軍,為擔保人 1 的配偶及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擔保協議」 指 普匯中金擔保與該客戶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之槓桿擔保協議,內容有關擔保該客戶(作為借款人)與一間中國之銀行(作為貸款人)訂立之本金額為人民幣 4,000,000元(相當於約 4,780,000港元)之銀行貸款協議項下之悉數償還義務,為期約十二個月,總擔保費為人民幣 40,000 元(相當於約 47,760 港元),其須分十二期等額償還,每期為人民幣3,333 元(相當於約 3,980 港元),該客戶於擔保協議項下之義務乃由(i)該等個人擔保人授出之個人擔保;及(ii)該企業擔保人授出之企業擔保,並以普匯中金擔保為受益人作抵押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貨幣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該等個人擔保人」 指 擔保人 1及擔保人 2 之統稱
「槓桿擔保協議」 指 融資擔保協議,當中普匯中金擔保僅需將相當於目標銀行貸款金額少部份的銀行存款存入貸方銀行,作為授予客戶的銀行貸款的抵押擔保。由於貸款銀行承擔了大部分違約風險,因此客戶獲得銀行批准會較困難,處理時間也較長。因此普匯中金擔保將向客戶收取較低的顧問費率。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佈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之法定貨幣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 指 普匯中金擔保、該客戶、該等個人擔保人及該企業擔保人訂立日期為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之補充協議。其有關(i)就擔保協議項下之擔保期限延長約十二個月;;及(ii)就顧問服務協議項下之管理顧問服務期限延長約十二個月。總代價為人民幣 100,000 元(相當於約 119,400 港元),其須分十二期等額償還,每期為人民幣 8,333 元(相當於約 9,950 港元)。 擔保協議項下該等個人擔保人授出之個人擔保及該企業擔保人授出之企業擔保,並以普匯中金擔保為受益人作抵押已相應延長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普匯中金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偉斌先生
香港,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佈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三名執行董事,即李偉斌先生、蕭偉業先生及劉智傑先生;以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何鍾泰博士、黎家鳳女士及陳嬋玲女士。
於本公佈內,人民幣金額按人民幣1元兌1.194港元之基準換算為港元。匯率僅供說明用途,不應視作人民幣可實際按該匯率或其他匯率或任何匯率換算為港元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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