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00845--恒盛地產:委任替任董事及董事委員會成員之變更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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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riousPropertyHoldingsLimited恒盛地產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0845)
委任替任董事及董事委員會成員之變更
委任替任董事
恒盛地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及各自為一名「董事」)會(「董事會」)欣然宣佈,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鄭家恒先生(「鄭先生」)獲委任為董事會主席兼行政總裁丁向陽先生(「丁先生」)之替任董事。
鄭先生現年 46 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加入本公司,並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出任本公司之公司秘書兼授權代表(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 3.05 條)。鄭先生在法律合規,公司重組,管理及公司秘書工作領域擁有超過 22 年的經驗,其中超過 17 年的合規和公司秘書工作經驗均獲取自多家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公司。鄭先生持有會計及金融學學士學位及企業行政深造文憑。彼為英國特許公司治理公會及香港特許秘書公會會士。
於本公告日期,鄭先生擁有可認購本公司 2,015,000 股股份(佔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約 0.026%)的購股權。
本公司與鄭先生概無就委任彼為丁先生之替任董事訂立服務合約,且並無就出任替任董事與本公司訂有固定服務任期。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倘在鄭先生為董事之情況下出現任何事件將導致其離職或倘其委任人基於任何原因不再為董事,則須終止委任替任董事。鄭先生不會就有關委任彼為丁先生之替任董事從本公司收取任何薪酬。
於本公告日期,鄭先生在其委任日期前過往三年內並無在其證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之公眾公司擔任董事職務。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鄭先生(i)並無於本公司或本公司其他任何成員公司中擔任任何其他職位;(ii)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或主要或控股股東(各項定義均見上市規則)概無關係。概無其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 13.51(2)(h)至 13.51(2)(v)條予以披露,亦無任何其他有關鄭先生獲委任為替任董事之事宜須提請本公司股東垂注。
董事委員會成員之變更
繼鄭先生被委任為丁先生之替任董事後,彼亦獲委任為丁先生作為本公司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企業管治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之替任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董事會藉此機會熱烈歡迎鄭先生加入董事會。
承董事會命
恒盛地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丁向陽
香港,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丁向陽先生(鄭家恒先生為其替任董事)、夏景華先生及嚴志榮先生;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劉濤教授、胡金星博士及韓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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