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07--第一服務控股:須予披露交易收購目標公司的80%股權

02107--第一服務控股:須予披露交易收購目標公司的80%股權
2021年03月10日 18:39 同花顺

原标题:02107--第一服務控股:須予披露交易收購目標公司的80%股權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不 負 責 ,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任何 責 任 。

First Service Holding Limited第 一 服 务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開曼 群島 註冊成 立的 有 限公 司)

( 股 份代 號 :2107 )

須 予 披 露 交 易收 購 目 標 公 司 的 80 % 股 權

收 購事 項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 於 2021 年 3 月 10 日 , 本 公 司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第 一 物 業北 京( 作 為 買 方 )、 目 標 公 司 、 白 丁 先 生 、 大 連 春 暉 及 賣 方 訂 立 股 權 轉 讓協 議 , 據 此 , 買 方 已 同 意 向 賣 方 收 購 目 標 公 司 的 80 % 股 權 , 總 代 價 為 人民 幣93,200,160 元 。

於 完 成 後 , 本 公 司 將 間 接 持 有 目 標 公 司 80 % 股 權 。 目 標 公 司 將 成 為 本 公司 間 接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而 目 標 公 司 的 財 務 業 績 將 併 入 本 集 團 財 務 業績 。

九 華山 收 購 事 項

於 2020 年 12 月 8 日 , 本 公 司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第 一 物 業 安 徽 與 賣 方 訂 立 股權 轉 讓 協 議 , 據 此 , 第 一 物 業 安 徽 同 意 收 購 , 而 賣 方 同 意 出 售 九 華 山 深綠 的 49 % 股 權 , 代 價 為 零 。 於 九 華 山 收 購 事 項 前 , 九 華 山 深 綠 由 本 集 團及 賣 方 分 別 擁 有 51 % 及 49 %權 益 。 於 九 華山 收 購 事 項 完 成後 , 九 華 山 深綠將 成為 本 公 司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上 市規 則 涵 義

九 華山 收 購 事 項

賣 方 為 九 華 山 深 綠 的 主 要 股 東 。 由 於 九 華 山 深 綠 於 最 近 財 年 的 資 產 、 盈利 及 收 益 規 模 測 試 比 率 均 少 於 5 % , 故 九 華 山 深 綠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14A .09 (1) (b) 條 被 視 為 本 公 司 非 重 大 附 屬 公 司 。 因 此 , 賣 方 不 被 視 為 本 公司 關 連人 士 , 故 九 華 山 收 購事 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並 不 構 成 本 公 司一項 關連 交 易 。

由 於 有 關 九 華 山 收 購 事 項 的 所 有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按 上 市 規 則 第 14.07 條 計 算均 少 於 5 % , 故 九 華 山 收 購 事 項( 單 獨 計 算 而 言 )根 據 上市 規 則 第 14 章 並 不構 成本 公 司 一 項 須 予 披 露 交易 。

收 購事 項

鑒 於 賣 方 為 九 華 山 深 綠( 本 公 司 非 重 大 附 屬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東 , 賣 方 不 視為 本 公司 關 連 人 士 , 故 收 購 事 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並 不 構 成 本 公 司一項 關連 交 易 。

由 於 九 華 山 收 購 事 項 及 收 購 事 項 均 由 本 集 團 與( 其 中 包 括 )賣 方 訂 立 , 兩者 組 成 12 個 月 內 期 間 進 行 的 一 系 列 交 易 , 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22 條 就 計算 相 關 百 分 比 率 而 言 , 收 購 事 項 須 與 九 華 山 收 購 事 項 合 併 計 算 。 由 於 收購 事 項( 與 九 華 山 收 購 事 項 合 併 後 )的 一 項 或 多 項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按 上 市 規則 第 14.07 條 計 算 高 於 5 % 但 低 於 25 % , 故 收 購 事 項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 章 構成 本公 司 一 項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並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申 報 及 公 告規 定 。

收 購 事 項

於 2021 年3 月 10 日 , 本 公 司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第 一 物 業北 京( 作為 買 方 )、 目標 公 司 、 白 丁 先 生 、 大 連 春 暉 及 賣 方 訂 立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 據 此 , 買 方 已 同意向 賣 方 收 購 目 標 公 司 的 80 %股 權 , 總 代 價 為 人 民 幣93,200,160 元 。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及 先 前 交 易 文 件

日期

2021 年3 月10 日

訂約 方

(1) 買方 ;

(2) 目標 公 司 ;

(3) 白丁 先 生 ;

(4) 大連 春 暉 ; 及

(5) 賣方 。

據 董 事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 全 悉 及 確 信 , 目 標 公 司 、 賣 方 、 白 丁先生 、 大 連 春 暉 及 其 各 自 最 終 實 益 擁 有人( 如 適 用 )均 為 獨 立第 三 方 。

主體 事 項

於 訂 立 股 權 轉 讓 協 議前 , 賣 方 、 白 丁 先 生 及 大 連 春 暉 於2020年 9 月 29 日 訂 立股 權 轉 讓 協 議 及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補 充 協 議( 統 稱「 先 前 交 易 文 件 」), 據 此 , 賣方 向 大 連 春 暉 收 購 目 標 公 司 的 80 % 股 權 , 總 代 價 為 人 民 幣 88 百 萬 元(「 先 前交 易 」)。 大 連 春 暉 向 賣 方 轉 讓 目 標 公 司 的 80 % 股 權 於 2020 年 11 月 13 日 完 成並 向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辦 理 登 記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白 丁 先 生 及 賣 方 分 別 持 有 目標 公 司 20 % 及 80 % 股 權 。 賣 方 已 向大 連 春 暉 支 付 人 民 幣 70.4 百 萬 元 , 另 有 尚未支 付 的 人 民 幣 17.6 百 萬 元 根 據 先 前 交易 文 件 仍 有待 支 付(「 未 支付 金 額 」)。

根 據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 買 方 已 同 意 收 購 , 而 賣 方 已 同 意 出 售 目 標 公 司 的 80 %股 權( 佔 其 註 冊 股 本 人 民 幣 40 百 萬 元 ), 總 代 價 為 人 民 幣 93,200,160 元 。 買 方亦 已 同 意 接 受 並 承 擔 賣 方 於 先 前 交 易 文 件 項 下 的 所 有 權 利 及 義 務 , 包 括 但不 限 於 自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日 期 起 的 履 約 承 諾 、 履 約 激 勵 及 支 付 未 支 付 金 額 。

買 方 、 白 丁 先 生 及 大 連 春 暉 已 同 意 根 據 先 前 交 易 文 件 行 使 並 履 行 彼 等 各 自的權 利 及 義 務 。

代價

收 購 事 項 的 代 價 為 人 民 幣 93,200,160 元 , 乃 經 訂 約 方 參 考 獨 立 估 值 師 基 於 權益 法 進 行 之 估 值 後 基 於 目 標 公 司 人 民 幣 116,500,200 元 的 價 值 公 平 磋 商 釐定。

收購 事 項 的 代 價 將 以 現 金 結 清 , 代 價 將由 全 球 發 售所 得 款 項 撥資 。

完 成

訂 約 方 應 盡 其 所 能 自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日 期 起 三 (3) 個 月 內 就 收 購 事 項 向 相 關 政府 部 門 辦 理 完 成 所 有 登 記 及 備 案 手 續 。 完 成 會 於 相 關 登 記 及 備 案 手 續 完 成後翌 日 落 實 。

付款 條 款

根據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 代 價 須 按 以 下 方 式支 付 :

(1) 買 方 於 2024 年 3 月 31 日 前 根 據 先 前 交 易 文 件 的 條 款 向 大 連 春 暉 支 付 未 支付金 額 ;

(2) 買方 以 下 列 方式 向 賣 方 支付 收 購 事 項的 餘 下 代 價( 經 扣除 未 支 付 金額 ):(a) 第 一 期 付 款 : 於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生 效 之 日 後 15 個 營 業 日 內 , 買 方 須 向賣 方 支 付 人 民 幣 30,240,064 元; 及

(b) 第 二 期 付 款 : 於 完 成 日 期 後 10 個 營 業 日 內 , 買 方 須 向 賣 方 支 付 餘 下金 額 人 民 幣 45,360,096 元 。

履約 承 諾

於首 輪 履 約 承 諾 期 間 的 履 約 承 諾

根據 先 前 交 易 文 件 , 白 丁 先 生 及 大 連 春暉 承 諾 :

(1) 於首 輪 履 約 承 諾 期 間 , 目 標公 司 於 各 年 的純 利 不 得 少 於 人 民 幣 10 百 萬 元(「 保證 溢 利 」);

(2) 目 標 公 司 於 首 輪 履 約 承 諾 期 間 內 年 度 的 收 益 須 超 過 以 下 收 益(「 保 證 收益」):

年度 保 證 收 益2021年 人 民幣 94,500,000 元2022年 人 民幣 99,220,000 元2023年 人 民 幣104,180,000 元(3) 於 首 輪 履 約 承 諾 期 間 , 倘 目 標 公 司 於 任 何 年 度 的 純 利 未 能 達 至 人 民 幣 8百 萬 元 , 或 目 標 公 司 於 任 何 年 度 的 收 益 未 能 達 至 人 民 幣 76.5 百 萬 元 , 買方有 權 利 :

(a) 拒絕 向 大 連 春 暉 支 付 未 支付 金 額 ; 及

(b) 要 求 白 丁 先 生 將 目 標 公 司管 理 下 的 物業 項 目 之 管理 權 轉 讓 予買 方 ;(4) 於 首 輪 履 約 承 諾 期 間 , 倘 目 標 公 司 於 各 年 度 的 純 利 超 過 人 民 幣 8 百 萬 元及 目 標 公 司 於 各 年 度 的 收 益 超 過 人 民 幣 76.5 百 萬 元 , 惟 目 標 公 司 於 任 何年度 的 純 利 未 能達 至 保 證 溢 利或 目 標 公 司 於任 何 年 度 的 收益 未 能 達 至 該年 度 的 相 關 保 證 收 益 , 則 買 方 可 於 相 關 年 度 自 未 支 付 金 額 扣 減 若 干 金額, 該 金 額 相當 於 以 下 之較 高 者 :

(a) 人民 幣 10 百 萬 元 與 目 標 公 司 於 有 關 年 度 的實 際 純 利 之間 的 差 額 ;及(b) 保證 收 益 與 目標 公 司 於 有關 年 度 的 實際 收 益 之 間差 額 的 12 % 。

於第 二 輪 履 約 承 諾 期 間 的 履 約 承 諾

根 據 先 前 交 易 文 件 , 白 丁 先 生 及 大 連 春 暉 承 諾 , 目 標 公 司 於 第 二 輪 履 約 承諾 期 間 內 各 年 度 的 收 益 須 達 至 人 民 幣 90 百 萬 元 , 否 則 白 丁 先 生 無 權 參 與 目標公 司 於 相 關 年 度 的 純 利 分 派 。

履約 激 勵

根 據 先 前 交 易 文 件 , 倘 於 首 輪 履 約 承 諾 期 間 內 各 年 度 達 成 保 證 溢 利 及 相 關保證 收 益 , 買 方 須 按 以 下 方 式 向 白 丁 先生( 代 表 其 團 隊 成 員 )支 付 花 紅 :

年度 金 額 付 款 日 期2021 年 ( 該 年 度 實 際 收 益– 人 民 幣 94,500,000 元 )× 5 % 2022 年 3 月31 日2022 年 ( 該 年度 實 際 收 益– 人 民 幣 99,225,000 元 )× 5 % 2023 年3 月31 日2023 年 ( 該 年度 實 際 收 益– 人 民 幣 104,186,250元 )× 5 % 2024 年 3 月31 日目標 公 司 管 理 層

根 據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 目 標 公 司 董 事 會 須 由 三 (3) 名 董 事 組 成 , 而 買 方 有 權 委任 兩 (2) 名 董 事 , 其 中 一 名 須 擔 任 董 事 會 主席 。 白 丁 先 生 有 權 委 任 一 (1) 名 董事 。 買 方 亦 有 權 指 定 目 標 公 司 唯 一 一 名 監 事 。 白 丁 先 生 獲 委 任 為 目 標 公 司行 政 總 裁 , 須 負 責 監 督 目 標 公 司 的 日 常 營 運 , 而 高 級 管 理 層 其 他 成 員 須 由目標 公 司 董 事 會 委 任 。

根 據 先 前 交 易 文 件 , 白 丁 先 生 已 承 諾 為 目 標 公 司 提 供 服 務 且 於 完 成 後 六 (6)年期 間 不 開 展 以 下 行 動(「 服 務 承 諾 」):

(1) 從目 標 公 司 辭任 ;

(2) 於其 他 物 業 管 理公 司 擔 任 職 務或 以 其 他 方 式協 助 其 他 公 司與 目 標 公 司 展開競 爭 ;

(3) 直接 或 間 接 作為 實 際 控 制人 或 股 東 以成 立 新 公 司從 事 物 業 管 理 業 務 ;

(4) 接 洽 並 招 攬 目 標 公 司 任 何 中 級 或 以 上 管 理 層 、 客 戶 、 供 應 商 及 ╱ 或 代理, 或 與 目 標 公司 存 在 業 務 關係 的 其 他 人 員、 企 業 、 合 營企 業 或 組 織 ;招攬 或 僱 用 目 標公 司 任 何 董 事或 中 級 或 以 上管 理 層 與 目 標公 司 展 開 競 爭或令 其 於 目 標公 司 離 職 ;及

(5) 其他 與 目 標 公司 業 務 構 成競 爭 關 係 或會 損 害 目 標公 司 經 營 的 活 動 。

白丁 先 生 承 諾 於 違 反 其 服 務 承 諾 時 向 買方 補 償 最 多人 民 幣 10 百 萬 元。

股 份 押 記

根 據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 於 完 成 前 , 白 丁 先 生 同 意 向 買 方 押 記 其 所 有 目 標 公 司股權 以 確 保 妥 善 履 行 彼 於 先 前 交 易 文 件項 下 的 義 務 。

有 關 訂 約 方 的 資 料

本公 司 及 第 一 物 業 北 京

本 公 司 為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其 股 份 已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 本 集團主 要 從 事 為 住 宅 及 非 住 宅 樓 宇 提 供 物業 管 理 服 務 。

第 一 物 業 北 京 為 於 1999 年 12 月 6 日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的 有 限責 任 公 司 。 其 為本公 司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第 一 物 業 北京 主 要 從 事 提 供 物 業 管理 服 務 。

目標 公 司

目 標公 司 為 於 2006 年 1 月 12 日 根 據 中 國 法 律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公 司 。 目 標 公 司主 要 從 事 提 供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目 標 公 司 在 遼 寧 、 天 津 、 四川 、北 京 、 陝 西 、 湖 南 及湖 北 等 地 管 理 約 150 個 物 業 管理 項 目 , 總 在 管 面 積約為 19.0 百 萬 平 方 米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目 標 公 司 由 白 丁 先 生 持 有 20.0 % 權 益 及 由 賣 方 持 有 80.0 % 權益。

於 完 成 後 , 目 標 公 司 將 由 第 一 物 業 北 京 持 有 80.0 % 權 益 並 由 白 丁 先 生 持 有20.0% 權 益 。 目 標公 司 將 成 為 本公 司 間 接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而目 標 公 司 的 財務 業 績 將 併 入 本集 團 財 務 業 績 。

下 文 所 載 為 目 標 公 司 的 經 審 核 財 務 資 料 , 乃 摘 自 其 截 至 2019 年 及 2020 年 12月31 日止 年 度 的 經審 核 財 務 報 告 :

截 至12 月31 日止 年 度2019 年 2020 年

( 人 民 幣 千元 , 經 審 核 )

除稅 前 溢 利 10,961 13,290除稅 後 溢 利 8,221 9,967根 據 目 標 公 司 的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 於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其 經 審 核 資 產 淨 值約為 人 民 幣 28,238,700 元 。

賣 方

賣 方為 於 2020 年 8 月 12 日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由 鄧 志 寅 、 曹瑋 及 韓 曉 明 分 別最 終 擁 有 51 % 、25 % 及 24 % 權 益 ,彼 等 均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 賣方主 要 從 事 提 供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

大連 春 暉

大連 春 暉 為 白 丁 先 生 於 2020 年3 月 20 日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的 個 人 獨 資 企 業 。

進 行 九 華 山 收 購 事 項 及 收 購 事 項 的 理 由 及 裨 益

目 標 公 司 為 中 國 領 先 的 工 業 園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提 供 商 。 其 為 多 間 知 名 工 業 園房 地 產 公 司 提 供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 其 服 務 包 括 安 保 服 務 、 清 潔 服 務 及 停 車 場管理 等 。

董 事 相 信 , 由 於 目 標 公 司 主 要 為 物 流 工 業 園 區 及 大 連 港 提 供 服 務 , 其 已 打造 強 大 的 品 牌 認 可 度 並 於 物 業 管 理 細 分 領 域 累 積 了 豐 富 經 驗 。 收 購 事 項 將有利 於 本 公 司 開 拓 公 共 建 設 項 目 及 城 市化 服 務 的 策 略 。

目 標 公 司 已 快 速 發 展 至 中 國 主 要 城 市 , 與 本 公 司 的 業 務 範 圍 相 契 合 。 其 將與 本 公 司 於 相 關 地 區 的 現 有 物 業 管 理 項 目 產 生 強 大 的 協 同 效 應 。 於 收 購 事項 完 成 後 , 本 公 司 及 目 標 公 司 將 融 合 經 營 管 理 模 式 , 並 進 一 步 鞏 固 其 於 中國物 業 管 理 市場 的 領 導 地 位 , 從 而 促 進本 集 團 在 物 業 市 場 的 多元 化 發 展 。

九 華 山 深 綠 主 要 於 中 國 從 事 物 業 管 理 。 於 九 華 山 收 購 事 項 前 , 九 華 山 深 綠由 本 集 團 及 賣 方 分 別 擁 有 51 % 及 49 % 權 益 。 於 九 華 山 收 購 事 項 完 成 後 , 九華 山 深 綠 將 成 為 本 公 司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董 事 相 信 , 九 華 山 收 購 事 項 可令 本 公 司 加 強 其 對 九 華 山 深 綠 物 業 管 理 項 目 的 管 理 控 制 權 , 從 而 享 有 九 華山深 綠 為 本 集 團 帶 來 的 全 部 經 濟 利 益 。

董 事 認 為 ,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之 條 款 、 收 購 事 項 及 九 華 山 收 購 事 項 乃 經 各 訂 約方 公 平 磋 商 後 達 致 , 並 基 於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 屬 公 平 合 理 及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東的 整 體 利 益 。

上 市 規 則 涵 義

九華 山 收 購 事 項

賣方 為 九華 山 深綠 的 主要 股 東。 由於 九 華山 深 綠於 最 近財 年 的資 產 、盈 利 及收益規 模測 試比 率均少 於5%, 故九 華 山深 綠根 據 上市 規則 第14A .09(1) (b)條 被視為 本 公司 非 重大 附 屬公 司 。 因 此, 賣 方不 被 視為 本 公司 關 連人 士 ,故 九 華山收購事 項根據上 市規則第 14A章並不 構成本公 司一項關 連交易。

由 於 有 關 九 華 山 收 購 事 項 的 所 有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按 上 市 規 則 第 14.07 條 計 算 均少 於 5 %, 故 九 華 山 收 購事 項( 單 獨 計 算 而 言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 章 並 不 構 成本 公 司 一 項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

收購 事 項

鑒 於 賣 方 為 九 華 山 深 綠( 本 公 司 非 重 大 附 屬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東 , 賣 方 不 視 為本 公 司 關 連 人 士 , 故

由 於 九 華 山 收 購 事 項 及 收 購 事 項 均 由 本 集 團 與( 其 中 包 括 )賣 方 訂 立 , 兩 者組 成 12 個 月 內 期 間 進 行 的 一 系 列 交 易 , 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22 條 就 計 算 相關 百 分 比 率 而 言 , 收 購 事 項 須 與 九 華 山 收 購 事 項 合 併 計 算 。 由 於 收 購 事 項( 與 九 華 山 收 購 事 項 合 併 後 )的 一 項 或 多 項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按 上 市 規 則 第 14.07條 計 算 高於 5 % 但 低 於 25 % , 故 收 購 事 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 章 構 成 本 公 司 一項須 予 披 露 交 易 , 並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項下 申 報 及 公 告 規 定 。

釋 義

「 收 購 事項 」 指 根 據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建 議 收 購 目 標 公

司 的 80 %股 權

「 董 事 會」 指 董 事 會

「 本 公 司」 指 第 一 服 务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一 家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 完 成 」 指 收 購 事 項 的 完 成

「 大 連 春暉 」 指 大 連 春 暉 企 業 管 理 服 務 中 心 , 由 白 丁 先 生 於 2020

年 3 月 20 日 根 據 中國 法 律 成 立的 個 人 獨 資企 業

「 董 事 」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 股 權 轉讓 協 議 」 指 第 一 物 業 北 京( 作 為 買 方 )、 目 標 公 司 、 賣 方 、 白

丁 先 生 及 大 連 春 暉 等 就 收 購 事 項 而 訂 立 的 日 期 為2021 年 3 月 10 日 的 股權 轉 讓 協 議

「 首 輪 履約 承 諾 期

指 截 至 2021 年、 2022 年 及 2023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間」

「 第 一 物業 安 徽 」 指 第 一 物 業 服 務 安 徽 有 限 公 司 , 於 2014 年 9 月 9 日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為 本 公 司 間 接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第 一 物業 北 京 」 指 第 一 物 業 服 務(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 於 1999 年 12 月 6

日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為 本 公 司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全 球 發售 」 指 有 關 本 公 司 股 份 於 2020 年 10 月 22 日 在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而 進 行 的 本 公司 股 份 全 球 發 售

「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及 其 附 屬 公司

「 香 港 」 指 中 國 香港 特 別 行 政區

「 獨 立 第三 方 」 指 據 董 事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 全 悉 及 確

信 , 不 屬 本 公 司 關 連 人 士 的 人 士 或 公 司 及 彼 等 各自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 九 華 山深 綠 」 指 池 州 市 九 華 山 風 景 區 深 綠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 於 2018 年 9 月 26 日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的 有 限責 任 公 司 , 為 本 公司 間 接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九 華 山收 購 事 項 」 指 根 據 九 華 山 收 購 協 議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收 購 九 華 山 深

綠 的 49 % 股 權

「 九 華 山收 購 協 議 」 指 第 一 物 業 安 徽 及 賣 方 就 九 華 山 收 購 事 項 所 訂 立 日

期 為 2020 年12月 8 日的 股 權 轉 讓協 議

「 上 市 規則 」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則

「 中 國 」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買 方 」 指 第 一 物 業 北 京

「 人 民 幣」 指 中 國 法 定 貨 幣 人 民幣

「 第 二 輪履 約 承 諾

指 2024 年 1 月 1 日 至 2033 年12 月31 日期 間

期間 」

「 股 東 」 指 股 份 持有 人

「 股 份 」 指 本 公 司股 份

「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合 交 易 所 有限 公 司

「 目 標 公司 」 指 大 連 亞 航 物 業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於 2006 年 1 月 12 日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賣 方 」 指 北 京 同 合 物 業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於 2020 年 8 月 12 日

根 據 中國 法 律 成 立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 」 指 百 分 比

承 董 事 會 命

第 一 服 务 控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張鵬

香港 , 2021 年 3 月 10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執 行 董 事 為 劉 培 慶 先 生 、 賈 岩 先 生 、 金 純 剛 先 生 及 朱 莉 女士 ;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張 鵬 先 生 及 龍 晗 先 生 ; 以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孫 靜 女士、 朱 彩 清 女 士 及 程 鵬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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