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00653--卓悅控股:內幕消息有關建議出售事項的意向書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交 易 及結 算 所有 限 公司 及 香港 聯 合 交易 所 有限 公 司對 本 公佈 的 內容 概 不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公 佈 全 部 或 任何 部 份 內 容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BonjourHoldingsLimited
卓悅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53)
內 幕 消 息有 關 建 議 出 售 事 項 的 意 向 書
本 公 佈 乃由 本 公 司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13.09 條 及 證 券 及 期貨 條 例(香 港 法 例 第 571章)第XIVA部 的 內 幕 消 息 條 文(定 義 見 上 市規 則)作 出。
董 事 會 欣 然宣 佈,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三 月五 日(交 易 時 段 後),本集 團 就 建 議 出 售 事 項訂 立 兩 份意 向 書。
董 事 會 謹 此 強 調,兩 份 意 向 書 均 不 具 法 律 約 束 力 且 並 非 獨 家 意 向 書。於 本 公 佈日 期,並 無 就 建 議 出 售 事 項 訂 立有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協 議。
倘 建 議 出 售 事 項 成 為 現 實,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章 的 規 定,該 交 易 可 能 構 成 本 公司 的 須 予 披 露 交 易。本 公 司 將 於 適 當 時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的 適 用 規 定 作 出 與 建 議 出售 事 項 有關 的 進 一 步 公 佈。
由 於 兩 份 意 向 書 均 不 具 法 律 約 束 力,本 集 團 未 必 會 與 意 向 書 項 下 各 自 的 建 議 買方進 行建 議出 售事 項。此 外,由 於並 無就 建議 出售 事項 訂立 有法 律約 束力 的協 議,因 此 建 議 出 售 事 項 未 必 會 進 行。謹 此 提 醒 本 公 司 股 東 及 潛 在 投 資 者 於 買 賣 股 份時 應 謹 慎行 事。
本 公 佈 乃 由 本 公 司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09 條 及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香 港 法 例 第571章)第 XIVA部 的 內 幕 消 息 條 文(定 義 見 上 市 規則)作 出。
意 向 書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三 月 五 日(交 易 時 段 後),本 集 團 就 建 議 出 售 事 項訂 立 兩 份 意向 書。
意 向 書 的 主要 條 款 及 條 件 載 列 如 下:
意 向書 A 意向 書 B
日 期: 二 零二 一 年 三 月 五 日 二零 二 一 年 三 月 五 日
賣 方: 本 公司 傲林
買 方: 買 方 的 身 份 將 於 就 建 議 出 售 事 項 訂 立 最 終 協 議 後 發 佈 的
進 一步 公 佈 中 確 定。
就 董 事 所 深 知、全 悉 及 盡 信 及 於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各 建議 買 方 及 其 各 自 的 最 終 實 益 擁有 人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主 題 事 項: ApexCentric的 全 部 已 發 行
物業
股 本
代 價: 於 本 公 佈 日 期,意 向 書 之 一 建 議 的 代 價 的 最 新 數 據 不
少 於800,000,000 港元。
儘 管 如 此,代 價 仍 在 協 商 中 且 將 於 就 建 議 出 售 事 項 訂立 最終 協 議 後 發 佈 的 進 一 步 公 佈 中披 露。
訂 立 最 終 協議 的
於 一個 月 內 於14 天 內
估 計 時 間:
其 他: 不 適用 根 據 建 議 出 售 事 項 完 成 後 的
建 議 租 回 安 排,買 方(作 為 業主)會 將 物 業 租 回 予 本 集 團(作 為 租 戶),租 期 為 三 年。
與 物 業、建 議 出 售 事 項 及 租 回 安 排(如 適 用)的 條 款 及 條 件 有 關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將 於就 建 議 出 售事 項 訂 立 最 終 協 議 後 的 進 一 步 公佈 中 載 列。
建 議 出 售 事 項 的 理 由
物 業 由 本 集團 用 於 業 務 營 運。
董 事認 為,建 議出 售 事 項使 本 公 司能 夠 變 現 並按 公 平 的市 場 價 值體 現 物 業 的價 值。
本 公 司 自 建 議 出 售 事 項 收 取 的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將 加 強 本 公 司 的 現 金 流 及 提 升 本 公 司的 營 運 資 金 狀 況,以 便 重 新 分 配 用 於 業 務 發 展 的 資 源,包 括 全 球 的 零 售 商 店 及 電商 公 共 平 台。
一 般 資 料
董事 會謹 此強 調,兩 份意 向書均 不具 法律 約束 力且 並非獨 家意 向書。於本 公佈 日期,並 無 就 建 議出 售 事 項 訂 立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協議。
與 建 議 出 售 事 項 有 關 的 最 終 協 議 的 最 終 條 款 須 經 訂 約 方 進 一 步 協 商 且 尚 未 最 終 確定,因 此 可 能 偏 離 意 向 書 所 載 列 的條 款。
倘 建 議 出 售 事 項 成 為 現 實,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章 的 規 定,該 交 易 可 能 構 成 本 公 司的 須 予 披 露 交 易。本 公 司 將 於 適 當 時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的 適 用 規 定 作 出 與 建 議 出 售 事項 有 關 的 進一 步 公 佈。
由 於 兩 份 意 向 書 均 不 具 法 律 約 束 力,本 集 團 未 必 會 與 意 向 書 項 下 各 自 的 建 議 買 方進 行 建 議 出售 事 項。此 外,由 於 並 無 就 建 議 出 售 事 項 訂立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協 議,因此 建 議 出 售 事 項 未 必 會 進 行。謹 此 提 醒 本 公 司 股 東 及 潛 在 投 資 者 於 買 賣 股 份 時 應謹 慎 行 事。
釋 義
於 本 公 佈 中,除 非 文 義 另 有 規 定,以 下 詞 彙 應 具 有 下 列涵 義:
「ApexCentric」 指 ApexCentricInvestmentLimited,於 英 屬 處 女 群 島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為 本 公 司 之 直 接 全 資 附 屬 公司,主 要 從事 投 資 控 股
「傲 林」 指 傲 林 有 限 公 司,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為
ApexCentric 之 直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主 要 在 香 港 持有 物 業
「聯 營公 司」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之 涵 義
「董 事會」 指 董 事 會
「本 公司」 指 卓 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其 證券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巿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本 集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港 元」 指 港 元,香 港法 定 貨 幣
「香 港」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特 別 行 政 區
「獨 立第 三 方」 指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的
第 三 方
「意 向書」 指 本 集 團 就 建 議 出 售事 項 訂 立 的 日 期 為 二 零 二一 年
三 月 五 日 的 兩 份 意 向書
「上 市規 則」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物 業」 指 卓 悅 集 團 中 心,位 於 香 港 新 界 荃 灣 橫 窩 仔 街 36-42
及 44-50號,由 傲 林 擁有 及 持 有
「建 議出 售 事 項」 指 本 集 團 對 物 業 進 行 的 建 議 出 售,可 透 過 由 傲 林 向
買 方 直 接 轉 讓物 業 的 業 權 或 透 過 向買 方 出 售 ApexCentric 或 傲 林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方 式 完 成(視乎 情 況 而 定)
「股 份」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的 普 通股
「股 東」 指 股 份 持 有 人
「聯 交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公 司
「附 屬公 司」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的 涵 義
承 董 事 會 命
卓 悅 控 股 有 限公 司
主 席 兼 執 行 董 事
陳 健 文
香 港,二 零 二 一 年 三 月 七 日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董 事 會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陳 健 文 先 生、 葉 俊 亨 先 生、 尹 熖 強 先 生、鍾 佩 雲 女 士、關 達 昌 先 生 及 趙 麗 娟女 士;獨 立 非 執 行 董事 郭 志 成 先 生、李 冠 群先 生及 甄 灼 寧 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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