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10--時富金融服務集團:須予披露交易 - 提供財務資助

00510--時富金融服務集團:須予披露交易 - 提供財務資助
2021年02月23日 17:26 同花顺

原标题:00510--時富金融服務集團:須予披露交易 - 提供財務資助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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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FINANCIALSERVICESGROUPLIMITED時富金融服務集團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編號:510)

須予披露交易提供財務資助

提供財務資助

董事會謹此宣佈,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交易時段後),貸款人(本公司之一間全資附屬公司)與借款人(一位獨立第三方)簽訂了貸款協議,有關授出一筆金額為16,000,000港元之貸款予借款人。

上市規則項下之涵義

由於有關貸款協議之若干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超過5%但低於25%,故貸款協議構成本公司於上市規則第14章下之須予披露交易,及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的申報及公佈規定。

提供財務資助

董事會謹此宣佈,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交易時段後),貸款人(本公司之一間全資附屬公司)與借款人(一位獨立第三方)簽訂了貸款協議,有關授出一筆金額為16,000,000港元之貸款予借款人。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貸款協議

日期: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訂約方: (i) 時富諮詢服務(作為貸款人)(本公司之一間全資附屬公司);

(ii) 置益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借款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及為獨立第三方。

貸款金額: 一筆最多達 16,000,000 港元的貸款融資,作為借款人的額外營運

資金。

利率: 該貸款的每年利率為 11%,由借款人每月預先繳付。

貸款人有權在發生違約事件時向借款人收取每年 16%的違約利息。

貸款期限: 從提款日起計十二個月

還款條款: 借款人應每月償還利息,且本金額應於提取日起計十二個月後之

日期償還。

提前還款: 從提款日起計的首六個月內,借款人不可全數提前還款。除非獲

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不允許部分還款。

抵押品: 就該物業作出之第一法定押記。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根

據專 業 物 業 估 值師 發 出 的 估 值 報告 , 該 物 業 的市 值 約 為32,000,000 港元。

先決條件: 提取該貸款的先決條件(其中包括):(a)適當執行就該物業作

出之第一法定押記;(b)由借款人的唯一股東及唯一董事適當執行擔保契約,以擔保借款人於貸款協議下之所有責任;及(c)該物業的市值須不少於23,000,000港元。

擔保: 借款人之唯一股東及唯一董事將為該貸款提供個人擔保。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借款人、擔保人及彼等之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借款人之資料

借款人為一間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投資控股。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i)擔保人、借款人及彼等之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及(ii)於訂立貸款協議時,擔保人、借款人及彼等之最終實益擁有人以及與彼等一致行動的人士(定義見收購守則)均不是本公司之股東。

該貸款之信貸風險資料

授出該貸款之基準為(i)本公司對借款人及擔保人之財務實力及還款能力所作出之信貸評估,(ii)該貸款乃以該物業作出第一法定押記之方式作為抵押,(iii)借款人之唯一股東及唯一董事提供之個人擔保,及(iv)該貸款之相對短期性質。經考慮評估有關該貸款風險的所有因素後,本公司認為向借款人授出其承擔之貸款所涉及的風險相對較低且為可管理範圍內。

該貸款之資金

本集團將以內部資源撥付該貸款。

本集團之財務資料

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本集團之主要業務包括(a)提供網上及傳統之證券、期貨及期權,及人壽保險、互惠基金及強制性公積金產品之經紀業務,(b)債券及股票投資及衍生工具之自營交易,(c)提供保證金融資及貸款服務,(d)提供投資銀行服務,及(e)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有關其他資,請瀏覽www.cfsg.com.hk。

時富諮詢服務為一間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由於該貸款是向公司提供,並已經或將會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登記之按揭或押記所抵押,根據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該貸款屬獲豁免的貸款,而該貸款符合香港的法律法規。

根據本公司之經審核賬目,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務年度之虧損淨額(扣除稅項及非經常性項目前後)均為約144,500,000港元,而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經審核資產淨值為約623,900,000港元。

根據本公司之經審核賬目,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務年度之虧損淨額(扣除稅項及非經常性項目前後)為約116,900,000港元,而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經審核資產淨值為約503,800,000港元。本公司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之未經審核淨資產值為約475,700,000港元。

進行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簽訂貸款協議乃於本集團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貸款協議之條款乃由本公司及借款人經公平磋商後協定,且授出該貸款被視為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的涵義下提供財務資助之一項交易。董事認為,貸款協議之條款乃基於本公司之信貸政策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經計及借款人之財務背景、有關抵押品以及預期來自利息收入之穩定收益及現金流,董事認為貸款協議之條款屬公平合理,以及訂立貸款協議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項下之涵義

由於有關貸款協議之若干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超過5%但低於25%,故貸款協議構成本公司於上市規則第14章下之須予披露交易,及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的申報及公佈規定。

釋義

「董事會」 指 董事之董事會

「本公司」 指 CASHFinancialServicesGroupLimited(時富金融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股份編號:510),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借款人」 指 NiceAssetInvestmentLimited(置益投資有限公司),一間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貸款協議下的借款人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提款日」 指 提取該貸款的日期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擔保人」 指 宋瑞雪先生,為借款人之唯一董事及唯一股東

「港元」 指 港元,香港的貨幣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立第三方」 指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借款人、擔保人及彼等之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以外之獨立第三方

「貸款人」或

指 CASHAdvisoryServicesLimited(時富諮詢服務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及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時富諮詢服務」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該貸款」 指 貸款人根據貸款協議向借款人授出金額為 16,000,000 港元之

貸款

「貸款協議」 指 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有關授

予該貸款的書面貸款協議

「該物業」 指 位於香港新界沙田銅鑼灣山路 8 號嘉御山第三座六樓及七

樓複式公寓 G,以借款人為註冊及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購守則」 指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不時修訂的收購及合併守則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幣值

「%」 指 百份比

代表董事會

執行董事及財務總裁

李成威

香港,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佈發表日期,董事會包括:

執行董事: 獨立非執行董事:

關百豪博士太平紳士 鄭樹勝先生

李成威先生 盧國雄先生

關廷軒先生 勞明智先生

郭家樂先生

吳獻昇先生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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