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02103--新力控股集團:根據上市規則第13.18條披露資料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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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icHoldings(Group)CompanyLimited
2103
根據上市規則第13.18條披露資料
本公告乃根據上市規則第13.18條作出。於2021年2月9日,本公司(作為借款人)與中銀國際槓桿及結構融資有限公司(作為貸款人)就一筆金額為75,000,000美元之定期貸款融資訂立融資協議。融資協議載有(其中包括)本公司控股股東張園林先生、新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新力集團有限公司及新鴻有限公司之特定履約責任。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18條作出。
新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宣佈,於2021年2月9日,本公司(作為借款人)與中銀國際槓桿及結構融資有限公司(作為貸款人)(「貸款人」)訂立一份融資協議(「融資協議」),據此,貸款人將根據融資協議之條款及條件向本公司授出一筆金額為75,000,000美元之定期貸款融資(「融資」)。融資項下貸款須於融資動用日期起計364天償還。
根據融資協議,倘本公司控股股東張園林先生、新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新力集團有限公司及新鴻有限公司共同並無或不再:
(i) 擁有(直接或間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最少51%權益;
(ii) 擁有委任及罷免董事會大多數成員或本公司其他同等高級職員之權力;或
(iii) 擁有就本公司之經營及財務政策發出指示之權力(而本公司董事或其他同等高級職員須遵從),則貸款人可撤銷其所承諾之融資並宣佈所有尚未償還款項連同應計利息及本公司於融資項下應付之所有其他款項即時到期及須予償還。
於本公告日期,(i)張園林先生間接於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83.19%中擁有權益及(ii)新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新力集團有限公司及新鴻有限公司合共(直接或間接)於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78.99%中擁有權益。倘若導致上述責任之情況持續存在,本公司將遵守上市規則第13.21條之持續披露規定在本公司之後續中期及年度報告內作出披露。
承董事會命
新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園林
香港,2021年2月10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張園林先生及涂菁女士,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譚志才先生、歐陽寶豐先生及劉昕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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