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32--中國興業控股:須予披露交易作為出租人訂立融資租賃

00132--中國興業控股:須予披露交易作為出租人訂立融資租賃
2021年02月09日 17:31 同花顺

原标题:00132--中國興業控股:須予披露交易作為出租人訂立融資租賃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 亦不發表任何聲 明,並明確表 示,概不對因本公佈 全部或 任何部份 內容而 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HINAINVESTMENTSHOLDINGSLIMITED

中國興業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32)

須予披露交 易作為出租人 訂立融資租 賃

於二零二 一 年 二 月七日,本公 司 之 附 屬公司綠 金 租 賃 與承租 人 訂 立 融 資租賃,以 人 民 幣27,000,000元(相當於 約港幣32,400,000元)自承租人收購資產 之所有 權,該等資產將 返租予承租人,供其使用及佔有,期限為三年。

茲提述日期為二零二零 年八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由 綠金租賃與現有承租人訂立之現有融資租賃及附帶文件,據此,其項下擬進行交易之適用百分比率低於5%,因此獲豁免遵守 上市規則第14章項 下之披露規定。由於 融資租賃 之承租 人1和承租 人3之單一股東亦 為現有融 資租賃及 附 帶文件之 現有承租 人 之單一股 東,故 就本公佈 而言,乃經考慮 融資租賃項下擬進行之交易與現有融資租賃及附帶文件項下之交易合併計算下而作出。

由於融資租賃及附帶文 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之適用百分比率與現有融 資租賃及附帶文件項下擬進行 之交易 合併計 算時超過5%但低於25%,故訂立有關交易構成 上市規 則下本 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

融資 租賃及附帶文件

董事會欣然宣佈,綠金租賃訂立融資租賃及附帶文件,其主要條款如下:-

融資租賃日期:

二零二一年二月七日

融資租賃將於本公司遵守上市規則適用規定後生效。

訂約方:

(1) 綠金租賃,本公司之附屬公司,作為出租人;

(2) 承租人;及

(3) 擔保人(就相關擔保而言)。

據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承租人、擔保人及彼等之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轉讓資產及代價

綠金租賃將以現金人民幣27,000,000元(相當於約港幣32,400,000元)自承租人按「原狀」方式收購不附帶產權 負擔之資產之所 有權,並應於 融資租 賃日期起十二個 月內支付。綠 金租賃 與承租人 於融資租賃 日期訂立轉 讓協議,以進行有關 上述承租人 轉讓資產予 綠金租賃之 融資租賃條款。

該代 價金額乃由 訂約方經公 平磋商,並參考資產 之原值約人 民幣39,343,921元(相當於約港幣47,212,705元)及該等資產的狀況(均經綠金租賃具經驗之 租賃團隊檢視)後釐 定。收購資產代價金額將透過本集團之內部資源及╱或外部銀行融資撥付。

租期

綠金租賃將向 承租人返租資產,供 其使用及 佔有,期限 自綠金租 賃支付 資產轉讓 代價之 日起為期三年。

融資租賃項下之付款

融資租賃 之租賃付款總額約為人民幣30,690,660元(相當於約港幣36,828,792元),當中包括(a)租賃本金付款人民幣27,000,000元(相當於約港幣32,400,000元)及(b)租賃利息總額以及附帶文件項 下之其他費用及開支約人民 幣3,690,660元(相當於約港幣4,428,792元)。租 賃本金及利息均須於租期內每月支付。

融資租賃之條款(包括租賃本金、租賃利息以及附帶文 件項下之其他費用及開支)乃由融資租賃訂約方經公平磋商,並在參考租賃之本金額、融資之利息風險、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不時頒佈之貸款 市場報價利率、融資 租賃所涉 及之信 貸風險,以及 本集團 融資租賃 之整體 回報目標後釐定。

終止及轉讓資產予承租人

承租 人可終止融 資租賃,前提為其已 結清融資租 賃項下之所 有到期未償 還金額以及 相等於提早終止時尚未 償還租賃利息總 額百分之二十之 賠償。於租期末或倘 融資租賃被提前 終止,待結清所有到 期未償 還金額 後,承租人 已同意 以名義 購買價 人民幣100元(相當於約港幣120元)購買資產。

保證按金

承租人將於綠金租賃 支付資產轉讓代 價之同日向綠金 租賃支付免息按金人民幣837,000元(相當於約港幣1,004,400元),以為其於融資租賃項下之付款責任作抵押。

擔保

擔保 人及承租人 已於融資租 賃日期簽立 擔保,有 效地按共同 及個別基準 就承租人根 據融資租賃妥善及準時結算應付之任何及所有款項向綠金租賃提供擔保。

質押

根據綠金租賃 與承租人訂立之 資產抵押合同,儘管 作為融資租賃之 一部份,資產 之所有 權將轉讓 予綠金 租賃(作為出 租人),惟資產被視作融資租賃項 下承租 人付款 責任之抵押,而承租人可於租賃期內繼續使用資產。

擔保人1及擔保人2均 已簽立權利質押 合 同,以綠金租賃 為 受 益 人分別質押承租人1、承租人2及承租人3之 全 部 股 權(相 當 於 人 民 幣15,000,000元(相當於約港幣18,000,000元)、人民幣10,000,000元(相當於約港幣12,000,000元)及人民幣5,000,000元(相當於約港幣6,000,000元)),為期四年,作為承租人於融資租賃項下之付款責任之抵押。

此外,承租人已 簽 立以綠金租 賃 為受益人 之 應收款質押 合 同,以 質 押其於梧 州 市、湘 潭 市及瀏陽 市之發電項 目之購售電 合同項下應 收款之權利,作為其 於融資租賃 項下之付款 責任之抵押。

訂立 融資租賃及附帶文件之理由 及裨益

訂立 融資租賃及 附帶文件乃 綠金租賃之 一般及正常 業務過程之 一部份,預期將為本 集團提供穩定收益及現金流量。

董事認為,融 資 租 賃 及 附 帶 文件以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乃以 公 平 基 準 按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訂立,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集團及股東之整體最佳利益。

有關 資產之資料

資產由位於中國梧州市、湘潭市及瀏陽市之沼氣發電設施所組成。

承租人將承擔與資產有關之任何維護、稅項及其他成本及徵費。

上市 規則之涵義

茲提述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由綠金租賃與現有承租人訂立之 現有融 資租賃及 附帶文件,據 此,其項下擬 進行交 易之適用 百分比率低於5%,因 此獲豁免 遵守上 市規則 第14章項下之披露規定。由於融 資租賃 之承租人1和承租人3之單一股東亦為現有融資租 賃及附帶文件之 現有承租人之單 一股東,故就本公佈 而言,乃經考 慮融資 租賃項下擬進行之交易與現有融資租賃及附帶文件項下之交易合併計算下而作出。

由於融資租賃及附帶文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之適用百分比率與現有融資租賃及附帶文件項下擬進 行之交易合併計算時超過5%但 低於25%,故訂立有 關交易構成 上市規則下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

訂約 方之主要業務

本集團

本集 團主要從事酒店投資、管理及營運、待售物業 及投資物業之物業投資、融資租賃、大健康養老、大數 據及民 用爆炸品 業務。本集團亦透過 其合資 公司及聯 營公司 參與及投 資快速 增長行業,包括中國之電力公用事業。

綠金租賃

綠金 租賃為 本公司 之附屬公司,主要從事提供融 資(包 括透過 融資租 賃),並專注聚焦中國之環保項目。

承租人

承租人1為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主要於廣西省梧州市從事沼氣發電。

承租人2為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主要於湖南省湘潭市從事沼氣發電。

承租人3為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主要於湖南省瀏陽市從事沼氣發電。

擔保人

擔保人1為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投資業務。

擔保人2為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環保技術開發與技術服務。

釋義

於本公佈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分別具有下文賦予之涵義:

「資產」 指 具有本公佈「有關資產之資料」一節所披露之涵義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 指 中國興業控股 有限公司,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 份

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132)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現有融資租賃及

指 綠金租賃與現 有承租 人訂立 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八月 二十七 日及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之融資租賃協議及附帶文件

附帶文件」

「現有承租人」 指 株洲新中水 環 保科技有限公 司,一間 於 中 國註冊成立之 有 限責

任 公 司,由中 國 水 業 集 團 有限公司(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1129 ))最終控制,並為獨立第三方

「融資租賃」 指 綠金租賃與承 租人訂 立之日 期為二零二一年二月七 日之融 資租

賃協議,內容有關轉讓資產之擁有權及返租資產

「綠金租賃」 指 廣東綠金融資租 賃 有 限 公 司(前稱廣東粵盛科融 資 租 賃 有 限 公司),一 間於中 國註冊成 立之有 限責任公司,並為本 公司之附屬公司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擔保人1 」 指 新中水(南京)再生 資源投資 有 限公司,一間於 中國註冊成 立之

有限 責任公司,由 中國水業集團有限公司(其股份 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1129))最終控制,並為獨立第三方

「擔保人2 」 指 深圳市新中 水 環保科技有限 公 司,一 間 於 中國註冊成立 之 有限

責任 公司,由中國 水業集團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 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1129 ))最終控制,並為獨立第三方

「擔保人」 指 擔保人1及擔保人2之統稱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幣」 指 港幣,香港法定貨幣

「附帶文件」 指 融資租賃 之 附帶協議,包括轉讓 協 議、諮 詢 協議、擔 保、資 產 抵

押合同、權利質押合同,以及應收款質押合同

「獨立第三方」 指 與本集團及 本 集團或其任何 附 屬 公司之任何 董 事、最高 行 政人

員或主要股 東或任何彼等各自 之聯繫人(定義見 上市規則)並無關連之獨立第三方

「承租人1 」 指 梧州市中水 新 能源科技有限 公 司,一 間 於 中國註冊成立 之 有限

責任 公司,由中國 水業集團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 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1129 ))最終控制,並為獨立第三方

「承租人2 」 指 大唐華銀湘 潭 環保發電有限 責 任 公司,一 間於中國註冊 成 立之

有限 責任公司,由 中國水業集團有限公司(其股份 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1129))最終控制,並為獨立第三方

「承租人3 」 指 湖南瀏陽新 中 水環保科技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中國註冊成 立 之有

限責 任公司,由中 國水業集團有限公司(其股份於 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1129 ))最終控制,並為獨立第三方

「承租人」 指 承租人1、承租人2及承租人3之統稱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佈而言,不包括香港、中華人民共和 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股東」 指 本公司股東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指 百分比

代表

中國興業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何向明

香港,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

於本公佈日期,董事會包括五名執行董事,分別為何向明先生(主席及董事總經理)、游廣武先生(董事)、黃志和先生(董事副總經理)、王欣女士(董事副總經理)及程衛東先生(董事副總經理),以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分別為陳國偉先生、陳達成先生及鄧宏平先生。

就本公佈而言,以人民幣計值之金額已按人民幣1元兌港幣1.2元之匯率換算為港幣。有關換算不應詮釋為表示有關金額已經、應可或可以按任何特定匯率兌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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