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23--金盾控股:復牌進展之最新消息

02123--金盾控股:復牌進展之最新消息
2021年02月01日 19:05 同花顺

原标题:02123--金盾控股:復牌進展之最新消息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任。

本 公 告 僅 供 參 考,並 不 構 成 收 購、購 買 或 認 購 本 公 司 任 何 證 券 的 邀 請 或 要 約。

GOLDENSHIELDHOLDINGS(INDUSTRIAL)LIMITED

(In Compulsory Liquidation in Hong Kong)

金 盾控 股(實 業)有限 公司

(香港強制清盤中)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123)

復 牌 進 展 之 最 新 消 息

本 公 告 乃 由 本 公 司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24A 條 作 出。

謹 此 提 述 (a) 本 公 司 刊 發 的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七 年 六 月 五 日 之 公 告(「該 公 告」),內 容有 關(其 中 包 括)(i) 股 本 重 組;(ii) 收 購 事 項;(iii)涉 及 新 上 市 申 請 的 反 收 購 行 動;(iv) 認 購 事 項;(v) 清 洗 豁 免;(vi) 公 開 發 售;(vii) 出 售 事 項;(viii) 計 劃;(ix)罷 免 董事;(x) 委 任 新 董 事;及 (xi) 建 議 採 納 新 細 則;(b) 本 公 司 刊 發 的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零年 五 月 十 四 日 之 公 告,內 容 有 關 進 一 步 延 遲 寄 發 通 函;(c) 本 公 司 刊 發 的 日 期分 別 為 二 零 一 八 年 八 月 一 日(「二 零 一 八 年 八 月 最 新 進 展 之 公 告」)、二 零 一 九 年十 一 月 一 日、二 零 二 零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二 零 二 零 年 四 月 十 四 日、二 零 二 零 年七 月 二 十 二 日 及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之 最 新 進 展 公 告,內 容 有 關 復 牌 進展 之 最 新 消 息;(d) 本 公 司 刊 發 的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之 公 告,內 容 有關 向 聯 交 所 提 交 第 六 次 新 上 市 申 請(「第 六 次 新 上 市 申 請」);(e)本 公 司 刊 發 的 日期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公 告,內 容 有 關(其 中 包 括)進 一 步 延 遲 寄 發通 函 及 延 長 股 份 轉 讓 協 議、買 賣 協 議 及 認 購 協 議 的 各 自 最 後 截 止 日 期;及(f) 本公 司 刊 發 的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之 補 充 公 告,內 容 有 關(其 中 包括)(i)訂 立 修 訂 及 重 述 協 議 以 分 別 修 訂 及 重 述 股 份 轉 讓 協 議、買 賣 協 議 及 認 購協 議;及 (ii) 其 他 建 議 安 排。除 非 文 義 另 有 指 明,否 則 本 公 告 所 用 詞 彙 與 該 公 告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義。

本 公 司 謹 此 向 其 股 東 及 潛 在 投 資 者 提 供 本 公 司 股 份 恢 復 買 賣 狀 況 及 新 上 市 申請 進 度 的 最 新 進 展。

有 關 復 牌 狀 況 的 最 新 進 展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有 關 狀 況 大 致 上 與 二 零 一 八 年 八 月 最 新 進 展 之 公 告 內「復 牌 條件」一 節 所 述 者 相 同。有 關 復 牌 條 件 達 成 情 況 的 最 新 進 展,請 參 閱 二 零 一 八 年八 月 最 新 進 展 之 公 告。

有 關 新 上 市 申 請 及 通 函 的 最 新 進 展

本 公 司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9.03(1)條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六 月 五 日 向 聯 交 所 提 交 第 一 次 新上 市 申 請、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向 聯 交 所 提 交 第 二 次 新 上 市 申 請、於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向 聯 交 所 提 交 第 三 次 新 上 市 申 請、於 二 零 一 九 年十 一 月 十 五 日 向 聯 交 所 提 交 第 四 次 新 上 市 申 請、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向 聯 交 所 提 交 第 五 次 新 上 市 申 請 及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向 聯 交 所 提 交 第六 次 新 上 市 申 請。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正 對 通 函 所 載 若 干 資 料 進 行 更 新,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本 集團 及 目 標 集 團 的 財 務 資 料(即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資料),同 時 回 應 監 管 機 構 有 關 第 六 次 新 上 市 申 請 及 復 牌 的 問 詢。

本 公 司 已 根 據 收 購 守 則 規 則 8.2 向 執 行 人 員 提 出 申 請,及 執 行 人 員 已 授 出 其 同意,同 意 延 長 向 股 東 寄 發 通 函 的 時 限 至 二 零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或 之 前 的 日 期。

股 份 繼 續 暫 停 買 賣

本 公 司 股 份 自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在 聯 交 所 主 板 暫 停 買 賣,並 將 繼 續 暫 停買 賣 直 至 另 行 通 知 為 止。

本 公 司 將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按 照 收 購 守 則 及 上 市 規 則(視 情 況 而 定)的 相 關 規 定 刊發 載 列 第 六 次 新 上 市 申 請 進 度 及 復 牌 的 進 一 步 公 告。

警 告

復 牌 建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附 帶 若 干 先 決 條 件,而 該 等 條 件 未 必 會 達 成,且 經聯 交 所 審 閱 後 或 有 改 動。

此 外,聯 交 所 未 必 會 批 准 本 公 司 提 交 的 第 六 次 新 上 市 申 請 及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企 業 融 資 部 執 行 董 事 或 執 行 董 事 的 任 何 獲 其 轉 授 權 力 的 人 士未 必 會 授 出 清 洗 豁 免,故 此 復 牌 建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未 必 會 進 行。

謹 請 本 公 司 股 東 及 潛 在 投 資 者 注 意,本 公 司 股 份 恢 復 於 聯 交 所 買 賣 須 待 多 項條 件 達 成 後 方 可 作 實,而 該 等 條 件 未 必 會 達 成。概 不 保 證 本 公 司 股 份 恢 復 於 聯交 所 買 賣 一 定 會 落 實。股 東 及 潛 在 投 資 者 於 買 賣 本 公 司 股 份 時 務 請 審 慎 行 事。

代 表

金 盾 控 股(實 業)有 限 公 司(香 港 強 制 清 盤 中)

馬 德 民黃 國 強

共 同 及 各 別 清 盤 人

作 為 金 盾 控 股(實 業)有 限 公 司 的 代 理及 代 表 行 事,毋 須 承 擔 任 何 個 人 責 任

香 港,二 零 二 一 年 二 月 一 日

清 盤 人 就 本 公 告 所 載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共 同 及 個 別 承 擔 全 部 責 任,並 在 作 出 一 切合 理 查 詢 後 確 認,就 彼 等 所 知,本 公 告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乃 經 審 慎 周 詳 考 慮 始 行 作出,且 本 公 告 並 無 遺 漏 任 何 其 他 事 實,致 使 本 公 告 所 載 任 何 聲 明 有 誤 導 成 份。

本 公 告 的 中 英 文 版 本 如 有 任 何 歧 義,概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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