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97--普匯中金國際:須予披露交易

00997--普匯中金國際:須予披露交易
2021年01月28日 18:00 同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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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0997--普匯中金國際:須予披露交易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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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LINK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普匯中金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997)須予披露交易

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II

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普匯中金擔保(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該客戶及該等擔保人訂立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 II,據此,普匯中金擔保同意 (i)就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 I 項下之擔保期限及顧問服務期限延長約十二個月;及(ii)就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 I 項下之擔保額從人民幣12,000,000元(相當於約 14,300,000 港元)降至人民幣10,800,000元(相當於約12,870,000港元)。根據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II,普匯中金擔保同意為該客戶(作為借方)與中國一間銀行(作為貸方)就訂立之銀行貸款協議項下該客戶之償還義務繼續作出擔保,以及向該客戶繼續提供有關物流系統評估之顧問服務。

*僅供識別

上市規則涵義

訂立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 II 超過上市規則第 14.07 條項下若干百分比率之 5%但少於25%。故訂立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II 構成上市規則第 14章項下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並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通知及公佈規定。

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普匯中金擔保(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該客戶及該等擔保人訂立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 II,據此,普匯中金擔保同意 (i)就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I 項下之擔保期限及顧問服務期限延長約十二個月;及(ii)就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I項下之擔保額從人民幣12,000,000元(相當於約14,300,000 港元)降至人民幣10,800,000元(相當於約12,870,000港元)。根據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II,普匯中金擔保同意為該客戶(作為借方)與中國一間銀行(作為貸方)就訂立之銀行貸款協議項下該客戶之償還義務繼續作出擔保,以及向該客戶繼續提供有關物流系統評估之顧問服務。

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II 之其他詳情載列如下。

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II

日期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訂約方

(i) 普匯中金擔保;及

(ii) 該客戶;及

(iii) 該等擔保人。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i)該客戶及其主要最終實益擁有人(即該等個人擔保人、穀俁霄、邵慧及袁大文(合共擁有該客戶超過85%的權益))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及(ii)該客戶主要於中國從事製造及買賣藥品。

主體事項

根據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II,普匯中金擔保及該客戶同意(i)就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I項下之擔保期限及顧問服務期限延長約十二個月;及(ii)就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I項下之擔保額從人民幣12,000,000元(相當於約14,300,000 港元)降至人民幣10,800,000元(相當於約12,870,000港元)。

擔保條款

擔保服務期到期日將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延長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就上述安排而言,普匯中金擔保將向該客戶收取擔保費人民幣 108,000 元(相當於約 128,736 港元),其須於簽訂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II 一天內支付。

反擔保

該客戶於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II 項下之義務乃由(i)該等個人擔保人授出之個人擔保;及(ii)該企業擔保人出具之公司擔保,並以普匯中金擔保為受益人作抵押。

抵押

該客戶於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II項下之義務乃由以下各項作抵押:(i)該客戶擁有位於中國西安市之若干工業物業;及(ii)擔保人1擁有位於中國西安市之一間住宅物業。

顧問服務條款

顧問服務期到期日將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延長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就上述安排而言,普匯中金擔保將向該客戶收取顧問服務費人民幣 432,000 元(相當於約 514,944 港元),其須分兩期支付(人民幣 172,000 元(相當於約 205,024 港元)應在簽訂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 II 一天內支付,而人民幣 260,000 元(相當於約 309,920 港元)則應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支付)。

訂立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II之理由

本公司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本集團主要從事物業投資;貿易;於中國及香港提供融資擔保服務、財務顧問服務及物流服務。

普匯中金擔保現為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主要於中國從事提供融資擔保服務、顧問服務及委託貸款服務。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 II乃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訂立。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II之條款乃由普匯中金擔保與該客戶按公平基準磋商釐定,並經參考在2019年冠狀病毒疾病爆發的影響下類似融資擔保安排之現行市場水平及條款以及向該客戶提供之服務範圍。

經考慮上文所述,董事會認為,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 II之條款屬公平合理及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而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符合本集團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涵義

訂立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II 超過上市規則第14.07條項下若干百分比率之5%但少於25%。故訂立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II 構成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並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通知及公佈規定。

釋義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普匯中金擔保」 指 陝西普匯中金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外商獨資公司,為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本公司」 指 普匯中金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0997)

「關連人士」 指 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該企業擔保人」 指 即四川利君精華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一間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並為該客戶之聯屬公司。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及其主要最終實益擁有人,即該等個人擔保人,合共有效擁有該企業擔保人 66.5%的權益

「該客戶」 指 西安利君精華藥業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不時之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該等擔保人」 指 該等個人擔保人及該企業擔保人之統稱

「擔保人 1」 指 夏時元,該客户之法定代表人,其有效擁有該客户 28.46%權益,並為擔保人 2 的配偶,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擔保人 2」 指 易遵秀,其有效擁有該客户 2.85%權益,並為擔保人 1 的配偶,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貨幣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該等個人擔保人」 指 擔保人 1及擔保人 2 之統稱

「槓桿擔保協議」 指 融資擔保協議,當中普匯中金擔保僅需將相當於目標銀行貸款金額少部份的銀行存款存入貸方銀行,作為授予客戶的銀行貸款的抵押擔保。由於貸款銀行承擔了大部分違約風險,因此客戶獲得銀行批准會較困難,處理時間也較長。因此普匯中金擔保將向客戶收取較低的顧問費率。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舊顧問服務協議」 指 普匯中金擔保與該客戶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之顧問服務協議,內容有關提供有關物流系統評估之顧問服務,為期十二個月,代價為人民幣 300,000 元(相當於約 357,600港元)

「舊擔保協議」 指 普匯中金擔保與該客戶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之槓桿擔保協議,內容有關擔保該客戶(作為借款人)與一間中國之銀行(作為貸款人)訂立之本金額為人民幣 15,000,000元(相當於約 17,880,000 港元)之銀行貸款協議項下之悉數償還義務,為期十二個月,擔保費為人民幣 150,000 元(相當於約 178,800 港元)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佈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之法定貨幣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I」 指 普匯中金擔保與該客戶訂立日期為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之補充槓桿擔保協議。其有關(i)就舊擔保服務協議項下之擔保期限延長約十二個月;(ii) 就舊擔保服務協議項下之擔保額從人民幣15,000,000元(相當於約17,880,000 港元)降至人民幣12,000,000元(相當於約14,300,000港元);及(iii)就舊顧問服務協議項下之顧問服務期限延長約十二個月。總代價為人民幣 600,000 元(相當於約 715,200 港元)

「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II」 指 普匯中金擔保與該客戶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之補充槓桿擔保協議。其有關(i)就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I 項下之擔保期限及顧問服務期限延長約十二個月;及 (ii)就擔保及顧問服務補充協議 I 項下之擔保額從人民幣 12,000,000元(相當於約14,300,000 港元)降至人民幣10,800,000元(相當於約12,870,000港元)。總代價為人民幣 540,000 元(相當於約 643,680 港元)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普匯中金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偉斌先生

香港,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佈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三名執行董事,即李偉斌先生、蕭偉業先生及劉智傑先生;以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何鍾泰博士、黎家鳳女士及陳嬋玲女士。

於本公佈內,人民幣金額按人民幣1元兌1.192港元之基準換算為港元。匯率僅供說明用途,不應視作人民幣可實際按該匯率或其他匯率或任何匯率換算為港元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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