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10--安領國際:須予披露交易-收購該等物業

01410--安領國際:須予披露交易-收購該等物業
2021年01月26日 19:29 同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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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1410--安領國際:須予披露交易-收購該等物業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410)

須 予 披 露 交 易-收 購 該 等 物 業

收 購 事 項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布,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買 方(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司)與 賣 方 訂 立 臨 時 協 議,據 此,買 方 同 意 收 購,而 賣 方 同 意 出 售 該 等 物 業,代 價為 25,791,757.00港 元。

上 市 規 則 的 涵 義

由 於 就 收 購 事 項 計 算 的 最 高 百 分 比 率(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超 過 5% 但 低 於 25%,故 根據 上 市 規 則 第14 章,收 購 事 項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須 予 披 露 交 易,須 遵 守 通 知 及 公 告 規定。

收 購 事 項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布,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買 方(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與 賣 方 訂 立 臨 時 協 議,據 此,買 方 有 條 件 同 意 收 購,而 賣 方 有 條 件 同 意 出 售 該 等 物業,代 價 為25,791,757.00 港 元。

臨 時 協 議 的 主 要 條 款 概 要 如 下:

日 期

二 零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訂 約 方

(1) 賣 方: 正 滙 發 展 有 限 公 司;及

(2) 買 方: 安 領 物 業 投 資(香 港)有 限 公 司

據 董 事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盡 悉 及 確 信:(i) 賣 方 的 主 要 業 務 為 物 業 發 展;(ii)賣 方 的 單 一 最 大 股 東 的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持 有 賣 方 50%以 上 權 益)為 余 卓 兒 及 余少 玉;而 賣 方 的 其 他 股 東 持 有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的 賣 方 權 益;及 (iii)賣 方 及 其 最 終 實 益擁 有 人 各 自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將 收 購 的 該 等 物 業

根 據 臨 時 協 議,賣 方 同 意 出 售,而 買 方 同 意 收 購 該 等 物 業,其 位 於 香 港 九 龍 觀 塘 創業 街 15 號 萬 泰 利 廣 場10 樓A 舖 及 平 台 A,實 用 樓 面 面 積 合 共 約1,552平 方 呎。

代 價

買 方 將 以 現 金 支 付 代 價 予 賣 方,支 付 方 式 如 下:

(1) 臨 時 訂 金 1,289,587.90 港 元 已 於 簽 署 臨 時 協 議 時 支 付;

(2) 加 付 訂 金 1,289,587.80 港 元 將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二 月 八 日 或 之 前 支 付;及

(3) 餘 額23,212,581.30 港 元 將 於 完 成 交 易 時 悉 數 支 付。

收 購 事 項 的 代 價 乃 由 買 方 與 賣 方 公 平 磋 商 後 釐 定,已 參 考 該 等 物 業 附 近 類 似 物 業的 市 值。收 購 事 項 將 由 本 集 團 的 內 部 資 源 及╱或 銀 行 融 資 提 供 資 金。

正 式 協 議

買 方 與 賣 方 應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二 月 八 日 或 之 前 訂 立 正 式 協 議;而 於 訂 立 正 式 協 議 前,臨 時 協 議 構 成 有 效 及 具 法 律 約 束 力 合 約。

完 成 交 易

預 期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或 之 前 完 成 交 易。

賣 方 將 於 完 成 交 易 時 按「現 狀」基 準 將 該 等 物 業 交 吉 予 買 方。

其 他 主 要 條 款

倘 買 方 未 能 履 行 臨 時 協 議 的 任 何 條 款 及 條 件(包 括 未 能 簽 署 正 式 協 議,或 依 上 述 方式 支 付 代 價):

(1) 買 方 支 付 的 一 切 款 項(最 高 為 代 價 的 10%)須 完 全 沒 收 歸 賣 方 所 有,而 賣 方 有 權保 留 超 過 代 價10%的 任 何 款 項,並 將 該 款 項 用 於 支 付 買 方 應 付 賣 方 的 任 何 損 害賠 償 金、成 本、收 費 及 開 銷;

(2) 賣 方 應 有 權 全 權 酌 情 取 消 臨 時 協 議,並 將 該 等 物 業 出 售 予 其 認 為 合 適 的 任 何其 他 人 士,而 毋 須 知 會 買 方;及

(3) 買 方 須 承 擔 所 有 因 其 未 能 履 行 臨 時 協 議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而 引 致 賣 方 承 擔 的 損 害、成 本、收 費 及 開 銷,包 括 印 花 稅(如 有)。

本 集 團 的 資 料

本 集 團 主 要 於 香 港、澳 門、中 國 及 新 加 坡 從 事 分 銷IT 安 全 產 品 及 提 供 IT 安 全 服 務。

收 購 事 項 的 理 由 及 裨 益

該 等 物 業 擬 由 本 集 團 收 購 及 持 作 自 用。為 配 合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發 展 及 擴 張,董 事 認 為本 集 團 於 香 港 有 自 置 物 業,對 本 集 團 有 利。

考 慮 到 臨 時 協 議 乃 按 一 般 商 業 條 款 訂 立,而 代 價 乃 參 考 鄰 近 地 區 類 似 物 業 的 市 值而 釐 定,董 事 認 為 臨 時 協 議 的 條 款 屬 公 平 合 理,並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的 整 體 利益。

上 市 規 則 的 涵 義

由 於 就 收 購 事 項 計 算 的 最 高 百 分 比 率(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超 過5%但 低 於25%,故 根 據上 市 規 則 第 14 章,收 購 事 項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須 予 披 露 交 易,須 遵 守 通 知 及 公 告 規 定。

釋 義

除 另 有 指 明 外,於 本 公 告 內,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收 購 事 項」 指 買 方 根 據 臨 時 協 議 收 購 該 等 物 業

「董 事 會」 指 董 事 會

「本 公 司」 指 安 領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完 成 交 易」 指 根 據 臨 時 協 議 及 正 式 協 議 的 條 款 及 條 件,完 成 買 賣

該 等 物 業

「關 連 人 士」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賦 予 該 詞 的 涵 義

「代 價」 指 買 方 就 該 等 物 業 應 付 予 賣 方 的 代 價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正 式 協 議」 指 賣 方 與 買 方 就 買 賣 該 等 物 業 根 據 臨 時 協 議 將 訂 立

的 正 式 買 賣 協 議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不 時 的 附 屬 公 司

「港 元」 指 港 元,香 港 法 定 貨 幣

「香 港」 指 中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獨 立 第 三 方」 指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的 第 三 方

「IT」 指 資 訊 科 技

「上 市 規 則」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可 能 會 經 不 時 修 訂)

「澳 門」 指 中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就 本 公 告 而 言,不 包 括 香 港、澳

門 及 台 灣

「該 等 物 業」 指 香 港 九 龍 觀 塘 創 業 街15號 萬 泰 利 廣 場 10 樓 A 舖 及

平 台A

「臨 時 協 議」 指 賣 方與 買方 就 買賣 該 等物 業 於二 零二 一 年一 月 二十 六

日 訂 立 的 臨 時 買 賣 協 議

「買 方」 指 安 領 物 業 投 資(香 港)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賣 方」 指 正 滙 發 展 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 指 百 分 比

承 董 事 會 命

安 領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主 席、行 政 總 裁 兼 執 行 董 事

廖 銳 霆

香 港,二 零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執 行 董 事 為 廖 銳 霆 先 生、李 崇 基 先 生、黃 繼 明 先 生 及 林 德 齡 先 生,非 執 行 董 事 為 鄧 聲 興 博 士 及 羅 偉 浩 先 生,而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余 國 俊 先 生、吳 子 豐先 生、陳 兆 銘 先 生 及 黃 洪 琬 貽 女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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