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15--中華銀科技:有關可能購買中國物業之須予披露交易

00515--中華銀科技:有關可能購買中國物業之須予披露交易
2020年12月23日 19:50 同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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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0515--中華銀科技:有關可能購買中國物業之須予披露交易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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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SILVERTECHNOLOGYHOLDINGSLIMITED

中 華 銀 科 技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前稱TCOrientLightingHoldingsLimited達進東方照明控股有限公司)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515)

有關 可能購買中 國物業之須予 披露交易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交易時段後),買方(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 司)與 賣方訂立認購備忘錄,據此,買方已表 示有意 收購物業,總代 價為人民幣17,561,520元( 20,780,000港元)。

由於 根據上市規則物業購買涉及 的若干適用 百分比率超過5%但 低於25%,物業購買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的申報及公佈規定。

緒言

董事會宣 佈,於 二零二零 年十二月 二 十三日(交易時段 後),買方(本公司的 全資附屬公司)與賣方訂立認購備忘錄,據此,買方已表 示有意收購物業,總代價為人 民幣17,561,520元( 20,780,000港元)。

認購備忘錄

認購備忘錄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交易時段後)

訂約方

(1) 賣方: 連雲港華金華鴻實業有限公司

(2) 買方: 連雲港市達進東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

根據賣方 提供的資料,賣方為:(a)一家根據中 國法律成 立之有 限公司,業務 範圍包括物業發展、銷售及管理、建設、基礎建設、商務信息 諮詢、商品 及技術 進出口;及(b)中國 北大荒產業集團控股有 限公司(一家於聯交所主板上 市之公 司,股份代 號:39)之一家全資附屬公司。據董 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賣方及其最終實 益擁有人各 自均為獨立 於本公司或 其關連人士 且與彼等概 無關連之第三方。

物業

買方擬根據 認購備忘錄 收購之物業 包括位於中 國江蘇省連 雲港市贛榆 區徐福東路附近三幢 三 層商業樓 宇之十八 個單位,總建築 面積約為2,195.19平 方米(「物 業」)。根據賣方提供之資料,(a)物業構成用作商業及服務土地用途的物業發展項目的一部分;(b)物業正處於最後 施工階 段,預期將於二零二一年上半 年或前 後完成;(c)賣方已取得 有關政 府機關批准,准 許物業 預售;及(d)待支付代價餘額後,物 業之業權契據預期將於二零二一年年底或前後發出及登記於買方名下。

代價

物業之總現金代價為人民幣17,561,520元( 20,780,000港元)須由買方按以下方式支付予賣方:(a)於簽署認購備忘錄時 以按金方式支付人民幣16,000,000元( 18,935,000港元);及(b)於簽署買賣協議時支付餘額人民幣1,561,520元(1,845,000港元),而買賣協議須於簽署認購備忘錄後360日內落實。

物業購買之代價乃經 賣方與買方公平磋商後釐定,並參考連雲港相同及附 近地區同類物業之售價。本集團擬以內部資源撥付物業購買之代價。

物業購買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為一家投資控股 公司,其 主要經營附屬公司主要從事生產及買賣LED照明產品,以及單面、雙面及多層印刷電路板。

買方為本公司為開展照明項目(包括施工、設計及材料買賣)而成立的一家全資附屬公司。為迎合買方 的業務發 展 計劃,本集團擬 成立一個多 功能營運 中 心,包 括辦公場所及展示中心,以供其經營長期使用。本公司認為物業適合作此用途。

與 租 用 物 業 相比,使 用 自 有物業將使本集團 於 室 內 佈 局 及 設 計 方面更具彈性。此外,本集團將可節 省租金開支,且日後毋須承受租金上漲的風險。鑒於以上因素,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認購備忘錄(包括物業購買的代價及支付條款)乃按一般商業條款 訂立,屬公平合 理,並 符 合本公司 及股東的整 體利益。概無董 事 於物業購買擁有重大權益,或須就董事會有關物業購買的決定放棄投票。

上市規則涵義

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物業購買涉 及的若干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於25%,物業購買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的申報及公佈規定。

釋義

於本公佈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下文所載之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中 華 銀科技控股有 限 公 司(前稱達進 東 方 照明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開曼群島 註冊成立的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515)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物業購買」 指 買方可能根據認購備忘錄擬購買物業

「買方」 指 連 雲港市達 進 東方智能 科 技有限公 司,一家 根據中國

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

「人民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股東」 指 股份的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股份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認購備忘錄」 指 賣方與 買方於二零 二零年十二 月二十三日 就可能購買物業訂立的認購備忘錄「賣方」 指 連 雲港華金 華 鴻實業有 限 公司,一家根據中 國法律成

立的有限公司

於本公佈內,以 人民幣計值的金額 乃 按1.00港元兌人民 幣0.845元之匯率換算 為 港元,僅供說明用途。概不代 表任何 人民幣 及港元 金額於 相關日 期可以 或本應 可以按上述匯率或任何其他匯率換算。

承董事會命

中華銀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曾擁光

香港,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截至本 公佈日 期,董事會包 括執行董事許明 先生(行 政總裁)、曾擁光 先生、郭俊豪先生、麥華智先生 及林萬安先生;非執行董事賴育斌先生(主席)及魏曉民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王國安先生、張唯加先生、陸海林博士及丘雨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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