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17--中國誠通發展集團:須予披露交易- 融資租賃安排

00217--中國誠通發展集團:須予披露交易- 融資租賃安排
2020年12月04日 18:49 同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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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0217--中國誠通發展集團:須予披露交易- 融資租賃安排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責 , 對 其 準 確 性或 完 整 性 亦 不發 表 任 何 聲明 , 並 明 確 表示 ,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或任 何 部分 內 容而 產 生或 因 依賴 該 等內 容 而引 致 之任 何 損失 承 擔任 何 責任 。

CHINA CHENGTONG DEVELOPMENT GROUP LIMITED中 國 誠 通 發 展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於香 港註 冊成立 之有 限 公司 )

( 股 份代 號 :217 )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 融 資 租 賃 安 排

於 二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四 日 , 誠通 融 資 租 賃( 本 公 司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司 )與 承 租人訂 立 融資 租 賃 協 議 , 據 此 , 誠 通 融 資 租 賃將 向 承 租 人 購 買 該 等 設 施 , 將 該 等設施 回 租 予 承 租 人 , 為 期 四 (4)年 。

由 於 融 資 租賃 安 排的 最 高百 分 比 率( 定 義見 上 市規 則 )超 過 5 % 但 低 於25% , 故根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 章 , 該 融 資 租賃 安 排 構 成 本 公司 的 一 項 須 予披 露 交 易 , 須 遵守有 關 通 知 及 公 告 的 規 定 。

於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四日 , 誠 通融 資 租 賃( 本 公 司 間接 全 資 附屬 公 司 )與承 租 人 就融資 租 賃安 排 訂立 融 資租 賃 協議 , 主要 條 款載 列 下文 。

融資 租 賃 安 排

融資 租 賃協 議 的日 期

二零 二 零年 十 二月 四 日

訂約 方

出租 人 :誠 通 融資 租 賃

承租 人 :承 租 人

據 董 事 經 作 出 一切 合 理 查 詢 後所 深 知 、 盡悉 及 確 信 , 承租 人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均為 獨 立第 三 方, 且 承租 人 主要 業 務為 開 採、 生 產及 銷 售砂 石 。

主體 事 項

待 達 致 融 資 租 賃 協 議 所 載 的 若 干 條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承 租 人 就 融 資 租 賃 安 排 取 得所 有 必 需 的 批 准 、 相 關 擔 保 協 議 經 簽 訂 並 生 效 , 以 及 承 租 人 支 付 保 證 金( 見 下 文所 述 ))後 , 誠 通 融 資 租 賃 將 按 人 民 幣 1 億 元( 相 當 於 約 港 幣 1 億 1,800 萬 元 )的 購 買價 格 向 承 租 人 購買 該 等 設 施 ,而 該 等 設 施將 回 租 予 承 租人 , 由 誠 通 融 資 租 賃 於 支付購 買 價格 之 日起 計 ,為 期 四(4) 年(「租 賃 期 」)。

倘 於 二 零 二 零 年十 二 月 三 十 一日 或 之 前 未能 達 致 任 何 條件 , 誠 通 融 資 租 賃 有 權 單方面 終 止融 資 租賃 協 議。

購買 價 格

誠 通 融 資 租 賃 及承 租 人 經 參 考該 等 設 施 於二 零 二 零 年 十一 月 十 八 日 的 評 估 價 值 約人民 幣 1 億2,590 萬元( 相 當 於 約 港幣 1 億 4,856 萬 元 )後 , 協定 購 買 價 格 為 人民 幣 1 億元( 相 當於 約 港幣 1 億1,800萬 元 )。

購買 價 格將 以 本集 團 的內 部 資源 撥 付。

法定 所 有權

誠通 融 資租 賃 於租 賃 期內 擁 有該 等 設施 的 法定 所 有權 。

租賃 付 款

租 賃 期 的 租 賃 付 款 總 額 估 計 約 為 人 民 幣 1 億 1,335 萬 元( 相 當 於 約 港 幣 1 億 3,375 萬元 ), 由 承 租 人 於 租 賃 期 內分 十 六(16) 期 , 按 季向 誠 通融 資 租賃 支 付。

租 賃 付 款 總 額 乃 根 據 當 時 未 償 還 租 賃 本 金 金 額( 即 誠 通 融 資 租 賃 初 步 將 付 的 購 買價格 金 額 )按浮 動 利 率計 算 得 出, 有 關 利 率 將 按 中 國人 民 銀 行轄 下 機 關 – 全 國 銀 行間 同 業 拆 借 中 心不 時 頒 佈 的 一年 期 貸 款 市 場 報 價 利 率(「 LPR」)加 以 溢 價 釐 定 。 倘租 賃期 內 LPR 有 變 , 將 於 每 年 一 月 一 日 對 該 租 賃 利 率 進 行年 度 調 整 。 利 率 乃 由 雙方 參 考 誠 通 融 資租 賃 就 購 買 該等 設 施 應 付的 購 買 價 格 及與 融 資 租 賃 安 排 有 關 的 信貸風 險 ,經 公 平磋 商 後釐 定 。

保險

誠 通 融 資 租 賃 應自 費 購 買 財 產保 險 , 以 於租 賃 期 內 為 該等 設 施 提 供 保 障 。 誠 通 融資租 賃 將作 為 該等 保 險的 受 保人 和 第一 受 益人 。

承租 人 回購 該 等設 施 的權 利

租 賃 期 屆 滿 後 ,鑒 於 承 租 人 已根 據 融 資 租賃 協 議 的 條 款向 誠 通 融 資 租 賃 支 付 所 有租 賃付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如 有 ), 承 租人 有 權 以 人 民 幣 1.00 元 整 之 象 徵 式 代 價 回購該 等 設施 。

保證 金

承租 人 同 意 支 付 人 民 幣400 萬 元( 相 當 於 約港 幣 472 萬元 )作 為保 證 金 以 履行 其 於 融資租 賃 協議 下 的責 任 。

倘 承 租 人 未 能 完全 履 行 其 於 融資 租 賃 協 議下 的 任 何 責 任, 誠 通 融 資 租 賃 有 權 按 以下 順 序 將 保 證 金 用 於 抵 銷 承 租 人 對 其 的 任 何 欠 款 : 違 約 賠 償 、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包括 但 不 限 於 損 害 賠 償( 如 有 ))、 未 償 還 及 預 期 租 賃 付 款 及 回 購 價 格 。 倘 承 租 人 完全 履 行 其 於 融 資租 賃 協 議 下 的責 任 , 誠 通融 資 租 賃 須 於租 賃 期 屆 滿 及 承 租 人 出 示保證 金 收據 時 ,將 保 證金 退 還承 租 人。

當 承 租 人 根 據 融資 租 賃 協 議 應付 的 款 項 少於 保 證 金 結 餘, 融 資 租 賃 協 議 可 於 承 租人 提 出 申 請 後 提前 終 止 。 然 後承 租 人 向 誠通 融 資 租 賃 出示 保 證 金 收 據 , 其 後 保 證金 可 用 作 抵 銷 融資 租 賃 協 議 下的 租 賃 付 款及 其 他 應 付 款項 , 而 任 何 保 證 金 餘 額 應退還 給 承租 人 。

擔保

擔 保 人 為 一 家 於中 國 成 立 的 有限 責 任 國 有企 業 , 已 就 承租 人 於 融 資 租 賃 協 議 項 下的 所 有 應 付 款 項(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違 約 賠 償 、 未 償 還 及 預 期 租 賃 付 款 、 回 購 價 格 及其 他 應 付 款 項 )提 供 以 誠 通 融 資 租 賃 為 受 益 人 的 擔 保 。 該 擔 保 為 不 可 撤 回 的 持 續擔保 。

據 董 事 經 作 出 一切 合 理 查 詢 後所 深 知 、 盡悉 及 確 信 , 擔保 人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均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且 擔 保 人 主要 業 務 為 城市 土 地 整 理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及 國 有 資 產管理 。

訂立 融 資 租 賃 安 排 的 理 由 及 裨 益

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融 資 租 賃 、 大宗 商 品 貿 易、 物 業 發 展 、物 業 投 資 及 海 上 旅 遊 服 務和酒 店 業務 。

融 資 租 賃 安 排 乃於 誠 通 融 資 租賃 的 一 般 及日 常 業 務 過 程中 訂 立 , 預 期 誠 通 融 資 租賃 將 賺 取 約 人民 幣 1,335 萬 元( 相 當 於 約 港 幣 1,575 萬 元 )的 收 入 , 即 融 資 租 賃 安 排下的 估 計租 賃 付款 總 額與 誠 通融 資 租賃 就 該等 設 施將 支 付的 購 買價 格 的差 額 。

董 事 認 為 , 融 資租 賃 安 排 的 條款 屬 公 平 合理 , 且 符 合 本公 司 及 本 公 司 股 東 的 整 體利益 。

上市 規 則 之 涵 義

由 於 融 資 租 賃 安 排 的 最 高 百 分 比 率(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超 過 5 % 但 低 於 25 % , 故 根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 章 ,該 融 資 租 賃安 排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一 項 須予 披 露 交 易, 須 遵 守 有關通 知 及公 告 的規 定 。

釋義

於本 公 告內 , 除文 義 另有 所 指外 , 下列 詞 彙具 有 以下 涵 義:

「董 事 會」 指 董 事會

「誠 通 融資 租 賃」 指 誠 通 融資 租 賃 有限 公 司 ,一 間 於 中國 註 冊 成立 的 有 限

公 司, 為 本公 司 間接 全 資附 屬 公司

「本 公 司」 指 中 國 誠通 發 展 集團 有 限 公司 , 一 間於 香 港 註冊 成 立 的

有 限公 司 ,其 股 份於 聯 交所 主 板上 市

「董 事 」 指 本 公司 董 事

「該 等 設施 」 指 與 砂石 生 產相 關 的若 干 設施 及 設備

「融 資 租賃 協 議」 指 日 期 均為 二 零 二零 年 十 二月 四 日 並由 誠 通 融資 租 賃 與

承 租人 就 融資 租 賃安 排 訂立 的 以下 協 議:

(1) 融 資租 賃 協議 ;

(2) 保 證金 協 議; 及

(3) 回 租資 產 轉讓 協 議。

「融 資 租賃 安 排」 指 根 據 融資 租 賃 協議 的 條 款, 誠 通 融資 租 賃 向承 租 人 購

買 該等 設 施, 並 將該 等 設施 回 租予 承 租人

「本 集 團」 指 於 本公 告 日期 的 本公 司 及其 附 屬公 司

「擔 保 人」 指 遂 寧 市天 泰 實 業有 限 責 任公 司 , 一間 於 中 國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國 有 企 業, 而 其 最終 控 股 人為 遂 寧 市政 府 國 有資 產 監督 管 理 委員 會 、 遂寧 市 船 山區 政 府 國有 資 產 監督 管理 局 及國 務 院

「港 幣 」 指 港 幣, 香 港法 定 貨幣

「香 港 」 指 中 國香 港 特別 行 政區

「獨 立 第三 方 」 指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賦 予 的 涵義 )的 第 三方

「承 租 人」 指 遂 寧 市天 泰 鴻 涪建 材 有 限公 司 , 一間 於 中 國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國 有 企 業, 而 其 最終 控 股 人為 遂 寧 市船 山 區 政府 國有 資 產監 督 管理 局

「上 市 規則 」 指 聯 交所 證 券上 市 規則

「中 國 」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就 本 公告 而 言 ,不 包 括 香港 、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澳 門 特別 行 政區 及 台灣

「購 買 價格 」 指 誠 通融 資 租賃 向 承租 人 購買 該 等設 施 應支 付 的代 價

「人 民 幣」 指 人 民幣 , 中國 法 定貨 幣

「聯 交 所」 指 香 港聯 合 交易 所 有限 公 司

「% 」 指 百 分比

於 本 公 告 內 , 為 便 於 說 明 , 以 人 民 幣 為 單 位 之 金 額 已 按 人 民 幣 1.00 元 兌 港 幣 1.18元之 匯 率 換 算 為 港 幣 。採 用 該 匯率( 如 適 用 )乃 僅 供說 明 用 途, 並 不 表 示任 何 金 額已經 或 可能 按 該匯 率 或任 何 其他 匯 率兌 換 。

承 董事 會 命

中 國 誠通 發 展集 團 有限 公 司

主席

張斌

香港 , 二零 二 零年 十 二月 四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執 行 董 事 為 張斌 先 生 、 楊田 洲 先 生 、 王天 霖 先 生 和 李 舒 放 先 生 ;及獨 立 非執 行 董事 為 常清 教 授、 李 萬全 先 生和 何 佳教 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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