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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1868--同方友友:須予披露交易贖回基金權益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任。
Neo-NeonHoldingsLimited同方友友控股有限公司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1868)
須 予 披 露 交 易贖 回 基 金 權 益
贖 回
董 事 會 宣 布,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一 日,本 公 司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同 方 財 務 根據 認 購 協 議 贖 回 其 於 基 金 中 的 部 分 投 資。該 被 贖 回 投 資 的 本 金 為4,000,000美元,而 贖 回 已 收 取 的 金 額 約 為12,012,402.03美 元。本 公 司 自 贖 回 確 認 估 計 收 益8,012,402.03 美 元。
上 市 規 則 之 涵 義
由 於 就 贖 回 所 計 算 之 一 項 或 多 項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高 於5% 但 該 等 所 有 適 用 百 分比 率 均 低 於 25%,因 此 贖 回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的 本 公 司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贖 回
董 事 會 宣 布,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一 日,本 公 司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同 方 財 務 贖 回 其於 基 金 中 的 部 分 投 資。該 被 贖 回 投 資 的 本 金 為 4,000,000美 元,而 贖 回 已 收 取 的金 額 約 為 12,012,402.03 美 元。本 公 司 自 贖 回 確 認 估 計 收 益 8,012,402.03 美 元。
贖 回 的 主 要 條 款 載 列 如 下:
日 期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訂 約 方
(i) 本 公 司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同 方 財 務;及
(ii) 基 金。
贖 回 投 資
同 方 財 務 於 基 金 中 持 有 本 金 為 4,000,000 美 元 的 投 資。
代 價
贖 回 的 代 價 約 為 12,012,402.03 美 元,將 基 於 管 理 人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或 前 後 所 宣 佈 投 資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的 資 產 淨 值 而 釐 定。
支 付 代 價
贖 回 的 代 價 將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或 前 後 支 付 予 同 方 財 務 的 指 定 銀 行賬 戶。
贖 回 之 財 務 影 響
根 據 投 資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的 資 產 淨 值,估 計 本 集 團 將 就 贖 回 錄 得總 收 益 約 8,012,402.03 美 元,相 等 於(i) 投 資 的 認 購 金 額(即4,000,000美 元)及 (ii) 總 贖回 價 12,012,402.03 美 元 之 間 的 差 額。贖 回 所 得 款 項 淨 額(經 扣 除 相 關 費 用 後)估 計約 為 11,671,293.77 美 元。贖 回 的 淨 收 益 估 計 約 為 7,671,293.77 美 元,其 中 884,762.54美 元 收 益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確 認、2,098,059.82 美 元 收 益 於 截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確 認 及 約 4,688,471.41 美 元 收 益 將 於 截 至 二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個 月 確 認。
贖 回 之 理 由 及 裨 益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五 月 二 日,同 方 財 務 根 據 認 購 協 議 的 條 款,以 4,000,000.00 美 元 的代 價 認 購 基 金 中2,456.194股 B類 股 份。投 資 的 目 標 是 實 現 投 資 回 報 及 資 本 增 值。
董 事 認 為,鑑 於 近 期 市 場 波 動,贖 回 是 變 現 本 集 團 於 基 金 中 的 絕 大 部 分 投 資 的良 機。贖 回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擬 用 於 同 方 財 務 未 來 的 證 券 投 資,預 期 更 好 地 實 現 收益 及 資 本 增 值 的 投 資 目 標。
誠 如 上 文「贖 回 之 財 務 影 響」一 節 所 披 露,本 集 團 將 就 贖 回 錄 得 淨 收 益(扣 除 費用)約 7,671,293.77 美 元,將 對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的 財 務 表 現 有 正 面 影 響。
經 計 及 上 述 因 素,董 事 認 為 贖 回 的 條 款 屬 公 平 合 理、按 一 般 商 業 條 款 進 行,而贖 回 符 合 本 集 團 及 其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本 集 團 資 料
本 公 司 乃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及 台 灣 存託 憑 證 在 台 灣 證 交 所 上 市。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照 明 產 品 的 製 造 及 貿 易 業 務、提 供照 明 解 決 方 案,以 及 提 供 資 產 管 理 服 務、投 資 諮 詢 服 務 及 證 券 交 易 服 務。
同 方 財 務 為 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於 本 公 告 日 期 為 本 公 司 間 接 全資 附 屬 公 司。同 方 財 務 主 要 從 事 放 債 業 務。
同 方 證 券 為 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為 本 公 司 直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其為 可 進 行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項 下 第 1類(證 券 交 易)、第4 類(就 證 券 提 供 意 見)及 第9類(提 供 資 產 管 理)受 規 管 活 動 的 持 牌 法 團,主 要 業 務 為 提 供 資 產 管 理 服 務、投 資 諮 詢 服 務 及 證 券 交 易。
基 金 及 管 理 人 資 料
MountEverestFund 為 一 個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九 月 五 日 在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責任 基 金。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資 目 標 是 通 過 主 要 投 資 於 香 港 及 美 國 市 場,從 而 實 現 絕對 回 報 及 資 本 增 值。基 金 的 投 資 組 合 主 要 由 上 市 股 票 以 及 相 關 證 券 及 衍 生 工具 組 成。
基 金 的 投 資 活 動 由Pinnacle(Cayman)CapitalManagement及 同 方 證 券 經 營,而 基 金則 委 託 管 理 人 管 理。
Pinnacle(Cayman)CapitalManagement 為 一 間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並已 根 據 證 券 投 資 商 業 法 第5(4)條 及 附 表4正 式 登 記 為 已 登 記 人 士,於 二 零 二 零 年一 月 一 日 生 效。根 據 證 券 投 資 商 業 法,擔 任 投 資 管 理 人 的 已 登 記 人 士 如 僅 為 資深 人 士 或 高 資 產 淨 值 人 士 經 營(不 論 直 接 或 間 接)有 關 業 務,則 毋 須 領 取 牌 照。
管 理 人 為 一 間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從 事 向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提 供 行 政服 務 的 業 務,有 關 業 務 根 據 百 慕 達 法 律 獲 發 牌 照。
據 董 事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全 悉 及 盡 信,投 資 管 理 人(同 方 證 券 除 外)、管 理 人、基 金 及 其 各 自 的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均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上 市 規 則 之 涵 義
由 於 就 贖 回 所 計 算 之 一 項 或 多 項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高 於 5% 但 該 等 所 有 適 用 百 分 比率 均 低 於 25%,因 此 贖 回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的 本 公 司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釋 義
於 本 公 告 內,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管 理 人」 指 ApexFundServicesLtd,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董 事 會」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本 公 司」 指 同 方 友 友 控 股 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股 份代 號:1868)
「關 連 人 士」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賦 予 該 詞 的 涵 義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基 金」 指 MountEverestFund,一 個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九 月 五 日
在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基 金,由Pinnacle(Cayman)CapitalManagement及 同 方 證 券 經 營,並 由管 理 人 進 行 管 理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香 港」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獨 立 第 三 方」 指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及 與 彼 等 概 無 關 連,且 亦 非 本 公 司 關 連 人 士 的 第 三 方
「投 資」 指 基 金 中 的 2,456.194 股 B 類 股 份
「上 市 規 則」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贖 回」 指 贖 回 本 金 為 4,000,000 美 元 的 投 資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指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股 東」 指 本 公 司 股 東
「證 券 投 資 商 業 法」 指 開 曼 群 島《證 券 投 資 商 業 法(二 零 二 零 年 修 訂 本)》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認 購 協 議」 指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由 同 方 財 務 與
基 金 就 有 關 投 資 而 訂 立 的 認 購 協 議
「附 屬 公 司」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賦 予 該 詞 的 涵 義
「同 方 財 務」 指 同 方 財 務 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於 本 公 告 日 期 為 本 公 司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同 方 證 券」 指 同 方 證 券 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於 本 公 告 日 期 為 本 公 司 直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美 國」 指 美 利 堅 合 眾 國
「美 元」 指 美 元,美 國 法 定 貨 幣
代 表 董 事 會
同 方 友 友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高 志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為 高 志 先 生 及 劉 智 綱 先 生;非 執 行 董 事 為 謝 漢良 先 生 及 周 海 英 先 生;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范 仁 達 先 生、劉 天 民 先 生 及 李 明 綺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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