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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2221--創業集團控股:有關CLEAR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已發行股本51%的和解協議須予披露及關連交易的最新資料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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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CONCEPTSHOLDINGSLIMITED
創 業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221)
有關CLEAR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已發行股本51%的和解協議須予披露及關連交易的最新資料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0年5月28日、2020年7月29日及2020年11月5日的公佈(「該等公佈」),內容有關(其中包括)買方(本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賣方、保證人及目標公司於2020年5月28日訂立的和解協議(經日期為2020年11月5日的首份補充協議修訂及補充)。除非文義另有指明,否則本公佈所用的專有詞彙具有該等公佈所界定的相同涵義。
誠如日期為2020年7月29日的公告所披露,根據和解協議,賣方有義務(其中包括)分5期向買方支付現金退款人民幣36,000,000元,其中第3期款項8,000,000港元(「第三期款項」)應於由和解協議日期起計6個月內(即2020年11月28日或之前)支付。賣方及保證人最近知會買方,彼等需要更多時間為支付第三期款項提供資金,並希望
重新安排第三期款項的時間及付款方式。因此,和解協議訂約各方於2020年12月1日訂立第二份補充協議,據此,訂約各方同意按下列方式重新安排第三期款項的支付事宜:
(i) 人民幣3,200,000元(不計利息)應於第二份補充協議日期或之前支付;
(ii) 人民幣1,200,000元(不計利息)應於2020年12月28日或之前支付;
(iii) 人民幣1,200,000元(不計利息)應於2021年1月28日或之前支付;
(iv) 人民幣1,200,000元(連同由2021年1月28日起計算每日0.03%的利息)應於2021年2月28日或之前支付;及
(v) 人民幣1,200,000元(連同由2021年1月28日起計算每日0.03%的利息)應於2021年3月28日或之前支付。
賣方及╱或保證人若無法準時支付上述任何分期款項,則有進一步義務支付由2020年11月28日起按第三期款項全額計算每日0.03%的額外利息。
經考慮(i)賣方已根據和解協議支付第一及第二期現金退款,而買方於本公佈日期已根據第二份補充協議收取第一筆人民幣3,200,000元款項;及(ii)第二份補充協議延後的期限較短、並無重大影響、計息及並不影響和解協議下第四及第五期現金退款的原定付款時間表後,董事會認為訂立第二份補充協議屬公平合理,符合正常商務條款及對本集團並無任何重大不利影響。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和解協議(經首份補充協議修訂及補充)的其他條款及條件全部維持不變,仍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承董事會命
創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執行董事
朱勇軍
香港,2020年12月1日
於本公佈日期,執行董事為朱勇軍先生及李錫勛先生;非執行董事為葛曉鱗博士及張立輝博士;而獨立非執行董事為羅俊超先生、唐嘉樂博士及蔡偉石先生,榮譽勳章,太平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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