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30--萬隆控股集團: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00030--萬隆控股集團: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2020年11月27日 18:28 同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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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0030--萬隆控股集團: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佈 之 內 容 概 不 負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公 佈 全 部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於 百 慕 達註 冊 成 立之 有 限 公司)

(股 份 代 號:30)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未 經 審 核 中 期 業 績

萬 隆 控 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之 董 事(「董 事」)會(「董 事 會」)欣 然 宣 佈 本 公 司及 其 附 屬 公 司(統 稱「本 集 團」)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未 經 審 核 中期 業 績,連 同 經 選 定 解 釋 附 註 及 去 年 同 期 比 較 數 字,載 列 如 下: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截 至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止 六 個 月

二 零 一 九 年九 月 三 十 日止 六 個 月

附 註 港 元 港 元

(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收 益 4 614,479,742 710,500,522銷 售 成 本 (564,591,319) (657,127,681) 毛 利 49,888,423 53,372,841其 他 收 入、收 益 及 虧 損 1,306,617 57,772預 期 信 貸 虧 損 模 式 下(確 認)撥 回 之

減 值 虧 損 淨 額 (387,122) 284,848分 佔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業 績 (16,512) (100,587)銷 售 及 分 銷 開 支 (307,696) (622,134)一 般 及 行 政 開 支 (23,476,725) (20,830,565)財 務 費 用 5 (2,447,683) (2,495,798) 除 稅 前 溢 利 6 24,559,302 29,666,377所 得 稅 開 支 7 (5,039,615) (6,530,747) 期 內 溢 利 19,519,687 23,135,630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續)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截 至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止 六 個 月

二 零 一 九 年九 月 三 十 日止 六 個 月

附 註 港 元 港 元

(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期 內 其 他 全 面 收 入(開 支)

其 後 可 能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之 項 目:

換 算 海 外 經 營 業 務 產 生 之 匯 兌 差 額 7,870,005 (11,982,893) 期 內 全 面 收 入 總 額 27,389,692 11,152,737

應 佔 期 內 溢 利: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19,518,473 23,138,501非 控 股 權 益 1,214 (2,871)

19,519,687 23,135,630

下 列 人 士 應 佔 期 內 全 面 收 入 總 額: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27,388,478 11,155,608非 控 股 權 益 1,214 (2,871)

27,389,692 11,152,737

每 股 盈 利

-基 本 及 攤 薄(港 仙) 8 0.30 0.36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附 註 港 元 港 元

(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

非 流 動 資 產

物 業、機 器 及 設 備 10 3,006,138 3,350,687使 用 權 資 產 8,580,018 13,225,040於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之 投 資 211,738 228,250應 收 貸 款 12 449,544 562,274遞 延 稅 項 資 產 528,631 359,954

12,776,069 17,726,205

流 動 資 產

存 貨 3,591,593 13,394,914應 收 貿 易 賬 款 11 47,032,173 22,800,777應 收 貸 款 及 利 息 12 528,483,067 531,302,686其 他 應 收 賬 款、按 金 及 預 付 款 項 13 352,144,517 364,320,021應 收 一 名 股 東 款 項 12,670,144 10,425,788銀 行 結 餘 及 現 金 6,391,962 7,027,960

950,313,456 949,272,146

流 動 負 債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付 賬 款 14 37,109,712 45,638,191合 約 負 債 6,922,047 23,683,820租 賃 負 債 3,800,295 8,313,293應 付 稅 項 12,597,078 14,357,969債 券 15 69,629,000 69,229,000

130,058,132 161,222,273

流 動 資 產 淨 值 820,255,324 788,049,873 資 產 總 值 減 流 動 負 債 833,031,393 805,776,078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續)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附 註 港 元 港 元

(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

非 流 動 負 債

租 賃 負 債 4,912,720 5,047,097 資 產 淨 值 828,118,673 800,728,981 資 本 及 儲 備

股 本 16 64,481,522 64,481,522儲 備 762,715,728 735,327,250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827,197,250 799,808,772非 控 股 權 益 921,423 920,209 總 權 益 828,118,673 800,728,981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

股本贖回

股本 股 份 溢 價

儲備 匯兌儲備 累計虧損 小計 非控股權益 總計

港元 港元 港元 港元 港元 港元 港元 港元

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經審核) 64,481,522 988,278,817 176,000 (14,199,348) (238,928,219) 799,808,772 920,209 800,728,981期內溢利 – – – – 19,518,473 19,518,473 1,214 19,519,687期內其他全面收入:

換算海外經營業務產生之

匯兌差額 – – – 7,870,005 – 7,870,005 – 7,870,005 期內全面收入總額 – – – 7,870,005 19,518,473 27,388,478 1,214 27,389,692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未經審核) 64,481,522 988,278,817 176,000 (6,329,343) (219,409,746) 827,197,250 921,423 828,118,673

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經審核) 64,481,522 988,278,817 176,000 (404,817) (288,501,752) 764,029,770 924,880 764,954,650期內溢利╱(虧損) – – – – 23,138,501 23,138,501 (2,871) 23,135,630期內其他全面開支:

換算海外經營業務產生之

匯兌差額 – – – (11,982,893) – (11,982,893) – (11,982,893) 期內全面(開支)╱收入總額 – – – (11,982,893) 23,138,501 11,155,608 (2,871) 11,152,737 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未經審核) 64,481,522 988,278,817 176,000 (12,387,710) (265,363,251) 775,185,378 922,009 776,107,387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1. 一 般 資 料

本 公司 於 百慕 達 註冊 成 立,其 股份 於 香港 聯 合交 易 所有 限公 司(「聯 交所」)上 市。註 冊辦 事 處地 址 為ClarendonHouse,2ChurchStreet,HamiltonHM11,Bermuda。雲 南 白 藥集 團 股 份有 限 公 司(「雲 南白 藥 集 團」)為 本公 司 之 主 要 股東。其 主 要 營業 地 點 地 址 為 香港 灣 仔 港 灣 道26 號 華 潤大 廈27樓 2709-10 室。

本 公 司的 主 要 業務 為 一 間投 資 控 股公 司。本集 團 主 要從 事 放 債業 務 以 及貨 品 及 商品 貿 易 業務。

未 經 審核 簡 明 綜合 財 務 報表 以 港 元(「港 元」)呈 列,本公 司 之 功能 貨 幣 同樣 為 港 元。

2. 編 製 基 準

此 等 未經 審 核 簡明 綜 合 中 期財 務 報 表(「中 期 財 務報 表」)乃 根據 香 港 聯合 交 易 所 有限 公 司 證券 上 市 規則(「上 市 規 則」)附錄 十 六 之 適 用 披露 規 定 及 香 港 會計 師 公 會(「香 港會 計 師 公 會」)頒 佈 之香 港 會 計準 則(「香港 會 計 準則」)第34號「中 期 財務 報 告」編 製。

3. 應 用 新 訂 及 經 修 訂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香 港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應 用 新訂 香 港 財務 報 告 準則 及 其 修訂 本

於 本 中期 期 間,本 集 團 已首 次 應 用下 列 由 香港 會 計 師公 會 頒 佈並 於 二 零二 零 年 一月 一 日 或之 後 開始 之 年 度期 間 強 制生 效 之 新訂 香 港 財務 報 告 準則 及 其 修訂 本,以編 製 本 集團 之 未 經審 核 簡明 綜 合 財務 報 表:

香 港 會計 準 則 第1 號及 香 港 會計 準 則

重 大之 定 義

第8 號(修 訂本)

香 港 財務 報 告 準則 第 3號(修 訂 本) 業 務之 定 義

香 港 財務 報 告 準則 第 9號、香港 會 計

利 率基 準 改 革

準則 第 39號 及 香 港財 務 報 告準 則

第7 號(修 訂本)

香 港 財務 報 告 準則 第 16號(修訂 本) 2019冠 狀 病毒 病 之 相關 租 金 優惠(提前 採 納)除 下 文所 述 者 外,於 本 期間 應 用 香港 財 務 報告 準 則 及香 港 會 計準 則 之 修訂 本 對 本集 團 本 期間 及 過往 期 間 的財 務 狀 況及 表 現 及╱或 於 該等 未 經 審核 簡 明 綜合 財 務 報表 所 載 披露 並 無 造成 重 大影 響。

應 用 香港 會 計 準則 第 1號 及 香港 會 計 準則 第 8號(修 訂 本)「重大 之 定 義」的影 響

修 訂本 為 重 大提 供 新 的定 義,列明「倘 遺漏、錯誤 陳 述 或隱 瞞 資 料可 以 合 理預 期 會影 響 一 般用 途財 務 報表 的 主要 使 用者 基 於該 等 提供 有 關特 定 報告 實 體的 財 務資 料 之財 務 報表 作 出之決 定,則 有 關 資料 屬 重 大」。修訂 本 亦 釐清 在 整 體財 務 報 表 的範 圍 內,重 大 程 度取 決 於 資 料(單 獨 或 與其 他 資 料結 合 使 用)的 性質 或 幅 度。

於 本 期間 應 用 修訂 本 對 未經 審 核 簡明 綜 合 財務 報 表 並無 造 成 影響。

4. 收 益 及 分 部 資 料

向 董 事(即 主 要 營運 決 策 人(「主要 營 運 決 策 人」))呈報 以 分 配 資源 及 評 估 分 部表 現 的 資 料 集中 於 已交 付 或 已提 供 的 貨品 或 服 務類 型。董事 已 選 擇按 照 產 品及 服 務 的差 異 構 建本 集 團 的組 織架 構。於 達致 本集 團的 報告 分 部時,並無 將主 要營 運決 策人 識 別的 經營 分部 匯總 計算。

特 別 是,根 據 香港 財 務 報告 準 則 第8 號,本 集 團之 可 報 告及 經 營 分部 如 下:

(i) 放 債 分 部從 事 提 供融 資 服 務;及

(ii) 貿 易 分 部從 事 貨 品及 商 品 貿易。

4. 收 益 及 分 部 資 料(續)

分 部 收益 及 業 績

以 下 為按 可 報 告及 經 營 分部 劃 分 之本 集 團 之收 益 及 業績 分 析:

截 至 二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日 止 六 個月

放債 貿 易 總 計港 元 港 元 港 元

(未 經 審核) (未 經 審核) (未 經 審核)

收 益 43,327,740 571,152,002 614,479,742 毛 利 43,327,740 6,560,683 49,888,423 分 部 溢利 41,592,724 490,235 42,082,959 未 分 配公 司 收 入、收 益 及虧 損 1,306,617未 分 配公 司 開 支 (16,386,351)財 務 費用 (2,443,923)除 稅 前溢 利 24,559,302截 至 二零 一 九 年九 月 三 十日 止 六 個月

放債 貿 易 總 計港 元 港 元 港 元

(未 經 審核) (未 經 審核) (未 經 審核)

收 益 43,606,961 666,893,561 710,500,522 毛 利 43,606,961 9,765,880 53,372,841 分 部 溢利 42,472,824 2,055,187 44,528,011 未 分 配公 司 收 入、收 益 及虧 損 57,772未 分 配公 司 開 支 (12,423,608)財 務 費用 (2,495,798)除 稅 前溢 利 29,666,377分 部業 績指 各 分部 在未 分配 董 事袍 金、若 干銀 行 利息 收入、出售 汽 車之 虧損、若干 一 般及 行政 開 支、分 佔 一 間 聯營 公 司 業 績 以及 財 務 費 用 之情 況 下 所 產 生之 所 得 溢 利。本 集 團 以 此方法 向 主要 營 運 決策 人 報 告,藉 此 分配 資 源 及評 估 表 現。

4. 收 益 及 分 部 資 料(續)

分 部 資產 及 負 債

以 下 為按 可 報 告及 經 營 分部 劃 分 之本 集 團 資產 及 負 債分 析:

二零 二 零 年九月 三 十 日

二零 二 零 年三 月三 十 一 日

港 元 港 元

(未 經 審核) (經 審核)

分 部 資產

放 債 530,420,759 534,227,942貿 易 402,810,420 401,709,937未 分 配公 司 資 產 29,858,346 31,060,472 綜 合 資產 963,089,525 966,998,351

二零 二 零 年九月 三 十 日

二零 二 零 年三 月三 十 一 日

港 元 港 元

(未 經 審核) (經 審核)

分 部 負債

放 債 10,656,324 12,781,214貿 易 39,551,217 69,770,783未 分 配公 司 負 債 84,763,311 83,717,373 綜 合 負債 134,970,852 166,269,370 為 監 察分 部 表 現及 於 分 部間 分 配 資源:

- 所 有 資 產 均 分配 至 可 報 告 及經 營 分 部,惟 若 干 物 業、機 器 及 設 備、若 干 使 用 權資 產、於 一 間 聯 營公 司 之 投資、若 干 其他 應 收 賬 款、按 金 及預 付 款 項、應 收 一 名 股東 款 項 以及 若 干 銀行 結 餘 及現 金 除 外,此 乃 由於 該 等 資產 以 組 合形 式 管 理。

- 所 有 負債 均 分 配至 可 報告 及 經營 分 部,惟 若 干其 他 應付 賬 款、債 券 及若 干 租賃 負 債除外,此 乃由 於 該 等負 債 以 組合 形 式 管理。

5. 財 務 費 用

截 至

截 至

二零 二 零 年九月 三 十 日止 六 個 月

二零 一 九 年九月 三 十 日止 六 個 月

港 元 港 元

(未 經 審核) (未 經 審核)

債 券 之實 際 利 息開 支(附 註 15) 2,325,000 2,325,000租 賃 負債 之 利 息開 支 122,683 170,798

2,447,683 2,495,798

6. 除 稅 前 溢 利

除 稅 前溢 利 已 扣除 以 下 各項:

截 至

截 至

二零 二 零 年九月 三 十 日止 六 個 月

二零 一 九 年九月 三 十 日止 六 個 月

港 元 港 元

(未 經 審核) (未 經 審核)

確 認 為開 支 之 存貨 成 本 564,591,319 657,127,681出 售 汽車 之 虧 損 – 48,949物 業、機 器 及 設備 折 舊 629,306 521,660使 用 權資 產 折 舊 4,661,961 3,873,693與 短 期租 賃 有 關之 開 支 262,601 98,400

7. 所 得 稅 開 支

截 至

截 至

二零 二 零 年九月 三 十 日止 六 個 月

二零 一 九 年九月 三 十 日止 六 個 月

港 元 港 元

(未 經 審核) (未 經 審核)

即 期 稅項: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中 國」)企業 所 得 稅

(「企 業 所得 稅」) 239,871 270,208-香 港 利 得稅 4,968,421 6,304,188

5,208,292 6,574,396

遞 延 稅項 (168,677) (43,649)

5,039,615 6,530,747

(a) 於 二 零 一八 年 三 月二 十 一 日,香 港 立法 會 通 過《二 零 一 七年 稅 務(修 訂)(第7 號)條 例 草案》(「該 草案」),引入 利 得 稅 兩 級 制。該 草 案 於 二 零一 八 年 三 月 二 十八 日 簽 署 成 為 法律,並 於 翌 日 刊 登 憲 報。根 據 利 得 稅 兩 級 制,合 資 格 企 業 的 首2,000,000 港 元 應 課 稅 溢利 將 按 8.25% 的 稅 率 徵 稅,而 超 過2,000,000 港 元 的 應 課稅 溢 利 將 按16.5% 的 稅 率徵 稅。

不 符 合 利得 稅 兩 級制 的 企 業之 應 課 稅溢 利 將 繼續 按 16.5% 的 統一 稅 率 徵稅。

因 此,自二 零 一八 年起,合 資格 集 團實 體 的首 2,000,000港 元估 計應 課 稅溢 利 乃按 8.25%的 稅 率計 算香 港 利得 稅,而 超過 2,000,000港元 的估 計 應課 稅溢 利 乃按16.5%的 稅率 計 算香 港 利 得 稅。本 集 團 於 香港 的 餘 下 附 屬公 司 的 估 計 應課 稅 溢 利 須 按16.5%的 稅 率 徵 收香 港 利 得稅。

(b) 於 截 至二 零二 零 年及 二零 一 九年 九 月三 十日 止 六個 月,根 據中 國 企業 所 得稅 法及 企 業所 得 稅 法實 施 條 例,中 國 附屬 公 司 之稅 率 為25%。

8. 每 股 盈 利

本 公 司擁 有 人 應佔 每 股 基本 及 攤 薄盈 利 乃 按以 下 數 據計 算:

截 至

截 至

二零 二 零 年九月 三 十 日止 六 個 月

二零 一 九 年九月 三 十 日止 六 個 月

港 元 港 元

(未 經 審核) (未 經 審核)

本 公 司擁 有 人 就計 算 每 股基 本 及

攤 薄 盈 利之 應 佔 期內 溢 利 19,518,473 23,138,501 計 算 每股 基 本 及攤 薄 盈 利之 普 通 股加 權 平 均數 6,448,152,160 6,448,152,160

9. 股 息

截 至 二零 二 零 年及 二 零 一九 年 九 月三 十 日 止六 個 月 並無 派 付 或擬 派 任 何股 息,而自 報 告 期末 起 亦無 擬 派 任何 股 息。

10. 物 業、機器 及 設 備

截 至 二 零二 零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止 六 個 月,本 集 團 購 入物 業、機 器 及設 備 之 成 本 為269,841 港 元(截 至 二 零一 九 年 九月 三 十 日止 六 個 月:1,416,337 港元)。

本 集 團 於 截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出 售 賬 面 值 為1,114,920 港 元並 計 入 物 業、機器 及 設備 的 汽 車,現 金 所得 款 項 為1,065,971 港元,導 致出 售 事 項產 生 淨 虧損 48,949港 元。

11.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二零 二 零 年九月 三 十 日

二零 二 零 年三 月三 十 一 日

港 元 港 元

(未 經 審核) (經 審核)

應 收 貿易 賬 款 47,275,172 23,036,149減:預期 信 貸 虧損 撥 備 (242,999) (235,372)

47,032,173 22,800,777

有 關 貨 品 及 商 品 貿 易 之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之 平均 信 貸 期 為 90 日(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90日)。

下 表為 本 集團 於 報告 期 末 按發 票 日期(與各 收 益確 認 日期 相 若)呈 列 之應 收 貿易 賬 款(就 預 期信 貸 虧損 撥 備 前)賬 齡分 析:

二零 二 零 年九月 三 十 日

二零 二 零 年三 月三 十 一 日

港 元 港 元

(未 經 審核) (經 審核)

0 至90 日 47,275,172 23,036,149 於 報 告 期末,本 集 團概 無 於 報 告 期末 逾 期 未 付 但未 減 值 之 應 收貿 易 賬 款,其 中 鑒 於 信 貸質素 並無 重大 變 動,而 該款 項仍 被視 為 可收 回,故 本集 團 並無 就減 值 虧損 作出 撥備。本 集團 並無 就 上述 應 收 貿易 賬 款 持有 任 何 抵押 品。

12. 應 收 貸 款 及 利 息

二零 二 零 年九月 三 十 日

二零 二 零 年三 月三 十 一 日

港 元 港 元

(未 經 審核) (經 審核)

應 收 貸款

有 抵 押 326,333,439 342,369,052無 抵 押 178,866,872 176,015,612

505,200,311 518,384,664

應 收 利息 25,438,455 14,539,340

530,638,766 532,924,004

減:預期 信 貸 虧損 撥 備 (1,706,155) (1,059,044)

528,932,611 531,864,960

應 收 貸款(就預 期 信 貸虧 損 撥 備前)於報 告 期 末按 到 期 日進 行 分 析的 到 期 狀況 如 下:

二零 二 零 年九月 三 十 日

二零 二 零 年三 月三 十 一 日

港 元 港 元

(未 經 審核) (經 審核)

一 年 內 504,750,767 517,822,390第 二 至第 五 年 449,544 562,274

505,200,311 518,384,664

為 呈 報目 的 而 分析 的 應 收貸 款 及 利息 賬 面 值:

流 動 資產 528,483,067 531,302,686非 流 動資 產 449,544 562,274

528,932,611 531,864,960

12. 應 收 貸 款 及 利 息(續)

於 本集 團之 放 貸業 務下 向客 戶 墊付 之有 抵押 及 無抵 押貸 款 之平 均貸 款期 為3年 至5年(二 零 二零 年 三月 三 十 一 日:30 日 至5 年)。向客 戶 提 供 之 貸款 之 固 定 年利 率 介 乎 每月 1厘 至 2.4厘(二零 二 零 年 三月 三 十 一 日:每月 1厘 至 2.4厘),視 乎 借 款 人 之獨 立 信 貸 評 估 而 定。該 等 評 估 集中 於借 款人 之 財務 背景、獨立 信 貸評 級、目 前還 款之 能 力,並 考慮 借款 人 之特 定資 料 以及 借款 人之 保 證及╱或擔 保。向 客 戶提 供之 貸 款須 根 據貸 款協 議 償還,利息 部 分將 須 每月 償還,而 本 金額 將 於 到期 時 償 還。

以 下 為按 向 借 款人 授 出 貸款 及 計 息之 日 期 呈列 之 應 收貸 款 及 利息 之 賬 齡分 析。

二零 二 零 年九月 三 十 日

二零 二 零 年三 月三 十 一 日

港 元 港 元

(未 經 審核) (經 審核)

90 日 內 132,848,877 284,275,68791 至180日 89,648,712 71,538,755181至 365 日 305,614,711 175,194,594超 過365日 820,311 855,924

528,932,611 531,864,960

本 集 團向 客 戶 提供 的 融 資墊 款 計 入應 收 貸 款中 並 於 有關 貸 款 協議 中 指 定的 到 期 日到 期。於二 零二零 年九 月三 十日 及二 零二 零年 三月三 十一 日,所 有應 收貸 款及 利息 概無 逾期 或減值,其 指 向信 譽 良 好且 近 期 並無 拖 欠 記錄 之 借 款人 授 出 之貸 款。

13. 其 他 應 收 賬 款、按 金 及 預 付 款 項

二零 二 零 年九月 三 十 日

二零 二 零 年三 月三 十 一 日

港 元 港 元

(未 經 審核) (經 審核)

其 他 應收 賬 款 6,733,626 15,883,490按 金 3,626,372 3,588,277預 付 款項 341,784,519 344,848,254

352,144,517 364,320,021

14.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付 賬款

二零 二 零 年九月 三 十 日

二零 二 零 年三 月三 十 一 日

港 元 港 元

(未 經 審核) (經 審核)

應 付 貿易 賬 款 28,428,226 42,556,625其 他 應付 賬 款 及應 計 費 用 8,681,486 3,081,566

37,109,712 45,638,191

15. 債 券

於 二零 二零 年 九月 三十 日,本集 團有 發 行在 外本 金 總額 為70,000,000港 元(二 零 二零 年三 月 三十 一 日:70,000,000 港 元)之 無抵 押 公 司債 券,其主 要 條 款如 下:

發 行 價: 本 金額 100%

利 息: 年 利率 5.5%(每 半 年付 息)

到 期: 發 行日 期 起 七年(除非 提 早 贖回)

提 早 贖回 之 選 擇權: - 持 有 人可 於 發 行日 期 起 第四 週 年 後直 至 到 期日 內 要 求按

未 償 還本 金 80% 之 贖回 金 額 提早 贖 回;及

- 本 集 團可 於 發 行日 期 起 第五 週 年 後直 至 到 期日 內 要 求按未 償 還本 金 100%之 贖 回金 額 提 早贖 回。

15. 債 券(續)

債 券 之變 動 如 下:

截 至

截 至

二零 二 零 年九月 三 十 日止 六 個 月

二零 二 零 年三 月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港 元 港 元

(未 經 審核) (經 審核)

期╱年初 之 賬 面值 69,229,000 68,429,000期╱年內 實 際 利息 開 支 2,325,000 4,650,000應 付╱已 付 利 息 (1,925,000) (3,850,000) 期╱年終 之 賬 面值 69,629,000 69,229,000減:非流 動 負 債項 下 之 一年 後 須 償還 債 券 – – 即 期 部分(附註) 69,629,000 69,229,000 本 公 司債 券 之 利息 按 每 年實 際 利 率7.22 厘(二 零 二零 年 三 月三 十 一 日:7.22 厘)計 算。

附 註: 在債 券 工具 項 下本 公 司之 償 還 責任 由 晉翹 有 限公 司(「晉翹」)擔 保。根 據 債券 認 購 協

議的 條 款 規 定,在 法 律 許可 的 範 圍 內,本 公 司 及晉 翹 承 諾,直 至 債 券 到期 為 止,除非獲 得大 多 數債 券持 有 人的 同意,否 則其 將繼 續 維持 其於 晉 翹及 其附 屬 公司(「晉 翹集團」)持 有之 所有 礦 業資 產(包 括 採礦 架構 及 廠房 及機 器、預付 租賃 付 款、採 礦權、儲備 及 勘 探 權以 及 勘 探及 評 估 活 動之 預 付 款 項)(「礦 業 資 產」)之 權 益,以 及 不 得處置、轉 讓或 出 售 任何 礦 業資 產。董事 認 為,本 集 團並 無 擁 有可 將 有關 債 券之 清 償 期限延 至 報 告期 間 後 最少 12 個月 之 無 條件 權 利,因 此,債券 獲 分 類為 流 動 負債。

16. 股 本

股 份 數 目 金 額

港 元

法 定:

每 股 面值 0.01 港元 之 普 通股 20,000,000,000 200,000,000

於 二 零二 零 年 四月 一 日(經 審 核)及

二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日(未經 審 核) 6,448,152,160 64,481,522

17.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截 至二 零 二零 年 九月 三 十日 止 六個 月 之主 要 管理 層 酬金 為2,194,200 港元(截 至二 零 一九 年 九月 三 十日 止 六 個月:1,967,000港 元)。

18. 報 告 期 後 事 項

本 公 司 於二 零 一 九 年 十 月十 四 日 與 雲 南 白 藥集 團 訂 立 認 購 協議(經 訂 約方 訂 立 日 期 分 別為二 零一 九年 十 二月 三十 一日、二零 二 零年 四月 三 十日、二零 二零 年 七月 三十 一日、二 零二 零年 九 月 十日 及 二 零 二 零 年十 月 二 十 八 日 的 補充 協 議 所 補 充(連 同 日 期 為二 零 一 九 年 十 月十四 日的 認 購協 議 統 稱「認 購協 議」))。根 據 認購 協 議,本 公 司已 有 條件 同 意 發行,而雲 南 白藥集 團已 有 條件 同 意透 過 其信 託 受託 人 上海 國 際信 託 有限 公 司認 購 本公 司 將予 發 行本 金 總額為 500,000,000 港元 的 可 換股 債 券(「可 換 股 債券」)(「認購 事 項」)。

認 購 事 項已 於 二 零 二 零年 十 月 三 十日 根 據 認 購 協議 之 條 款 及 條件 完 成。根 據認 購 事 項,本金 總 額 為500,000,000港 元 的 可 換 股 債 券 已發 行 予 上 海 國 際 信 託 有 限公 司,而 上 海 國 際 信 託有 限 公司 代 表 雲南 白 藥 集團 並 作 為其 信 託 受託 人 認 購及 持 有 可換 股 債 券。雲 南 白藥 集 團 仍為 可 換股 債 券 的實 益 擁 有人。

19. 比 較 數 字

若 干 比較 數 字 已重 新 分 類,以 符 合本 期 間 之呈 列 方 式。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經 營 業 績

本 集 團 於 報 告 期 內 之 財 務 業 績 概 述 如 下: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報 告 期」)之 收 益 為 614,500,000 港 元,較 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去 年 同 期」)之710,500,000 港 元 減 少約13.5%。減 少 乃 主 要 由 於 貿 易分 部 之 收 益 因2019 冠 狀病 毒 病 (COVID-19) 疫 情衝 擊 而 減 少 所 致。

報 告 期 之 毛 利為 49,900,000 港 元,較 去 年 同 期 之53,400,000港 元 減 少6.6%。報 告期 的 毛 利 率 為 8.1%,而 去 年 同 期 的 毛 利 率 則 為 7.5%。毛 利 率 略 升 乃 由 於 放 債分 部 表 現 穩 定 所 致。

本 集 團 於 報 告 期 內 之 溢 利 減 少 至 19,500,000港 元,較 去 年 同 期 之 23,100,000 港元 減 少 15.6%。報 告 期 的 溢 利 減 少 乃 主 要 由 於 毛 利 減 少 以 及 一 般 及 行 政 開 支增 加 所 致。

有 關 各 經 營 分 部 之 財 務 業 績 詳 情,請 參 閱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4。

中 期 股 息

董 事 會 並 不 建 議 就 報 告 期 派 發 中 期 股 息(二 零 一 九 年:無)。

業 務 回 顧

於 報 告 期 及 去 年 同 期 內,本 集 團 均 設 有 兩 個 可 識 別 業 務 分 部,即 放 債 分 部 及 貿 易分 部。放 債 分 部 指 由 本 公 司一 間 為 香 港 持 牌 放 債 人 之 全 資附 屬 公 司 萬 隆 財 務 有 限公 司(「萬 隆 財 務」)於 香 港 從 事 之 放 債 業 務。貿 易 分 部 指 (i) 本 公 司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萬隆 興 業 商 貿(深 圳)有 限 公 司(「萬 隆 興 業」)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中 國」)從 事 之 貨 品及 商 品 貿 易 業 務;(ii) 本 公 司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萬 隆 興 業 商 貿(香 港)有 限 公 司(「萬 隆 興業 香 港」)於 香 港 從 事 之 貨 品 及 商 品 貿 易 業 務;及 (iii) 本 公 司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萬 隆 漢麻 科 技 有 限 公 司(「萬 隆 漢 麻」)從 事 之 大 麻 二 酚 (CBD)產 品 貿 易 業 務。

放 債 分 部

萬 隆 財 務 為 持 牌 放 債 人,得 以 於 香 港 進 行 放 債 業 務,而 其 業 務 主 要 集 中 於 短 期 私人 及 企 業 貸 款 範 疇。為 保 持 信 貸 控 制 效 率,萬 隆 財 務 現 時 並 無 於 散 戶 層 面 進 行 業務,而 潛 在 借 款 人 乃 透 過 管 理 層 及 營 銷 團 隊 的 社 會 及 業 務 脈 絡 覓 得。我 們 的 放 債業 務 由 經 驗 豐 富 的 團 隊 管 理,當 中 包 括 貸 款 主 任、審 批 主 任 以 及 其 他 具 有 豐 富 財務 及 業 務 知 識 的 管 理 人 員。為 保 障 本 集 團 資 產,管 理 層 及 信 貸 監 控 團 隊 將 審 慎 審核 及 評 估 各 項 貸 款 申 請 之 信 貸 風 險,以 保 障 各 項 貸 款 得 以 收 回。一 般 而 言,借 款人 須 每 月 支 付 利 息,以 便 管 理 層 持 續 監 控 借 款 人 的 財 務 穩 定 性。本 公 司 已 制 定 清晰 的 信 貸 政 策、指 引、監 控 措 施 及 程 序,當 中 涵 蓋 各 貸 款 交 易 的 整 個 生 命 週 期,詳 情 概 述 如 下:

(1) 申 請 評 估:我 們 的 管 理 層 及 員 工 將 對 申 請 借 款 人 進 行 背 景 調 查 及「了 解 您 的客 戶」程序。個 人 申 請 人 均獲 邀 到 我 們 的 辦 事 處,與 貸 款 主 任 進 行 私人 面 談,以 瞭 解 彼 等 的 財 務 需 要 及 還 款 計 劃。就 公 司 申 請 人 而 言,我 們 的 貸 款 主 任 可能 會 與 申 請 人 進 行 面 談,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到 訪 申 請 人 的 辦 事 處,以 瞭 解 彼 等 的業 務 規 模 及 性 質。作 為 貸 款 審 批 過 程 的 一 部 分,貸 款 主 任 將 向 審 批 主 任 報 告面 談 結 果。

(2) 貸 款 審 批:根 據 申 請,貸 款 主 任 將 因 應 背 景 調 查 階 段 的 結 果,就 貸 款 金 額、年 期 及 利 率 作 出 建 議。考 慮 貸 款 申 請 時 計 及 的 因 素 包 括:(a) 本 集 團 對 申 請人 財 務 狀 況(包 括 年 收 入 及 資 產 基 礎)的 評 估;(b) 宏 觀 經 濟 及 最 新 利 率 趨 勢;及 (c) 能 否 提 供 個 人 擔 保 及╱或 提 供 抵 押 品 以 加 強 還 款 責 任。有 關 建 議 將 提 交予 部 門 的 審 批 主 任。就 舊 客 戶 的 重 續 申 請 而 言,我 們 將 如 常 進 行 客 戶 面 談 程序,惟 將 簡 化 背 景 調 查 及「了 解 您 的 客 戶」程 序。除 新 客 戶 的 評 估 因 素 外,任何 舊 客 戶 的 重續 申 請 結 果 亦 將 取 決於 彼 等 的 過 往 還 款 記 錄。倘 貸 款 申 請 獲 批核,貸 款 主 任 將 在 外 聘 法 律 顧 問 的 協 助 下 就 貸 款、擔 保 及 資 產 質 押 編 製 完 整的 法 律 文 件。貸 款 一 經 妥 為 記 錄 及 執 行 後,貸 款 主 任 將 向 審 批 主 任 及 管 理 層報 告,以 準 備 貸 款 提 取。

(3) 持 續 戶 口 監 察:貸 款 主 任 將 持 續 監 察 貸 款 還 款,並 定 期 檢 討 情 況 是 否 有 任 何變 動,以 及 不 時 向 審 批 主 任 報 告。

(4) 收 取 還 款:貸 款 主 任 將 致 電 借 款 人 及 向 借 款 人 發 出 短 訊,提 醒 彼 等 還 款 時 間表。如 發 生 延 遲 還 款 或 違 約,貸 款 主 任 將 指 示 法 律 顧 問 發 出 還 款 通 知 書,並在 有 需 要 時 展 開 法 律 程 序。

於 報 告 期 內,放 債 分 部 的 業 務 表 現 概 要 如 下:

-放 債 總 額 2,300,000港 元(二 零 一 九 年:67,600,000港 元)-貸 款 總 次 數 2(二 零 一 九 年:13)-實 際 年 度 百 分 比 率 範 圍

12% 至28.8%

(「年 度 百 分 比 率」)

(二 零 一 九 年:12%至 28.8%)

-年 度 百 分 比 率 加 權 平 均 數 18.37%(二 零 一 九 年:18.04%)本 集 團 的 放 債 業 務 一 直 為 本 集 團 產 生 穩 定 收 入,並 繼 續 為 本 集 團 提 供 持 續 的 現金 流 入。於 報 告 期 內,放 債 業 務 產 生 的收 益 及 分 部 溢 利 分 別 約 為 43,300,000 港 元 及41,600,000 港 元,佔 本 集 團 收益 約 7.1%及 本 集 團 分 部 溢 利 總 額 98.8%(未 經 計 及 未 分配 公 司 收 入、收 益 及 虧 損、未 分 配 公 司 開 支 及 財 務 費 用)。

貿 易 分 部

貿 易 業 務 一 直 為 本 集 團 的 主 要 收 入 來 源。於 報 告 期 內,貿 易 業 務 產 生 的 收 益 及 分部 溢 利 約為 571,200,000港 元 及 500,000 港 元,佔 本 集 團 收 益 約92.9%及 本 集 團 分 部 溢利 總 額 1.2%(未 經 計 及 未 分 配 公 司 收 入 及 收 益、未 分 配 公 司 開 支 及 財 務 費 用)。於過 往 年度,本 集 團 的 貿 易 分部 成 功 將 其 貿 易 商 品 類 別 從 食用 油 及 化 妝 品 多 元 發 展擴 及 砂糖 及 個 人 護 理 產 品。通 過 化 妝 品 及 個 人 護 理 產 品 的供 應 商 及 客 戶 的 業 務 網絡,本 集 團 意 識 到 CBD 合 法 化 及 消 費 者 使 用 的 全 球 趨 勢,並 開 展 其 CBD 萃 取 物 的全 球 貿 易 業 務。由 於 本 集 團 熟 悉 化 妝 品 及 個 人 護 理 產 品 的 供 應 商 及 客 戶,故 初 期銷 售 目 標 為 非 藥物 個 人 護 理 產 品 的 品 牌 擁 有 人 及 製 造 商。本 公 司已 制 定 進 入 上、中 及下 游 生 產 週 期 的 全產 業 鏈 業 務 計 劃,涵 蓋 種 植、萃 取、大 量 生 產、測 試、醫 療及 非 醫 療 產 品 開 發,以 及 種 植 及 萃 取 技 術 研 發。為 提 供 資 金 發 展 本 集 團 的 大 麻 及CBD 相 關 業 務,本 集 團 已 與 雲 南 白 藥 集 團 就 發 行 可 換 股 債 券 訂 立 認 購 協 議。董 事一 直 認為 多 元 化 發 展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組合 符 合 本 集 團 及 其 股 東 的 最佳 利 益。本 集 團將 繼 續 物 色 合 適 的 潛 在 投 資 機 遇。

一 般 及 行 政 開 支

於報 告 期內,本 集團 之 一般 及 行政 開 支約 為23,500,000港 元(二零 一 九年:20,800,000港 元)。有 關 增 幅 乃 由 於 員 工 成 本 及 專 業 費 用 增 加 所 致。

財 務 費 用

財 務 費用 為 債 券 之 實 際 利 息 開 支 及租 賃 負 債 之 利 息 開 支。財 務 費 用 於 報 告 期 及 去年 同 期 維 持 穩 定,分 別 為 2,400,000 港 元 及 2,500,000 港 元。

所 得 稅 開 支

所 得 稅 開 支 由 去 年 同 期 的 6,500,000 港 元 減 少 1,500,000 港 元 至 報 告 期 的5,000,000 港元。所 得 稅 開 支 減 少 乃 主 要 由 於 報 告 期 內 放 債 分 部 之 應 課 稅 溢 利 減 少 所 致。

每 股 盈 利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及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每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盈 利 分 別 為 0.30港 仙 及0.36港 仙。

財 務 狀 況

本 集 團 之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維 持 穩 健。股 東 權 益 由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 800,700,000 港 元 增 加 至 報 告 期 的 828,100,000港 元。資 產 總值 由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967,000,000港 元 略 減 0.4% 至 報 告 期 的963,000,000 港 元。資 產 淨 值 由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800,700,000港 元 增 加 3.4% 至 報 告 期 的 828,100,000 港 元。有 關 增 幅 乃 主 要 由 於 報 告 期 內 錄 得 全面 收 入 所 致。

流 動 資 金 及 財 務 資 源

於 二 零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本 集 團 之 現 金 及 現 金 等值 項 目 約 為6,400,000港 元(二 零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7,000,000 港 元)。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本 集 團 有 本 金 總 額 為 70,000,000 港 元 的 七 年 期(即 於 二零 二 一 年一 月 至 七 月 期 間 到 期)年 利 率5.5%之 未 償 還 無 抵 押 公 司 債 券(「債 券」)。現時,本 公 司 在 債 券 工 具 項 下 之 償 還 責 任 由 晉 翹 擔 保。根 據 認 購 協 議 有 關 債 券 的 條款,在 法 律 許 可 的 範 圍 內,本 公 司 及 晉 翹 承 諾,直 至 債 券 到 期 為 止,除 非 獲 得 大多 數 債 券 持 有 人 的 同 意,否 則 其 將 繼 續 維 持 其 於 晉 翹 集 團 所 擁 有 的 礦 業 資 產(「礦業 資 產」)之 權 益,以 及 不 得 處 置、轉 讓 或 出 售 任 何 礦 業 資 產。由 於 據 稱 轉 讓 桐 柏縣 銀 地 礦 業 有 限 責 任 公 司(「銀 地 礦 業」)90% 股 權 予 河 南 省 桂 圓 實 業 有 限 公 司(「河南 桂 圓」)以 及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五 日、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及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一 日 之 公 佈 所 披 露 之 相 關 事 件(「該 等 事 件」),本 公 司 已 將 銀 地 礦業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取 消 綜 合 入 賬。為 謹 慎 起 見,債 券 被 分 類 為 流 動 負 債。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於 二 零二 零 年三 月 三十 一 日

流 動 比 率(流 動 資產╱流 動 負 債) 7.31 倍 5.89 倍資 產 負 債比 率(負債 總 額╱資 產 總 值) 14% 17% 於 報 告 期 內,本 集 團 之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週 轉 日 數 為 28 日,而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十 一 日 止年 度 則 為 12日。有 關 增 幅 乃 主 要 由 於香 港 貿 易 業 務 在 報 告 期 第 二 季 的 收益 高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於 報 告 期 內,應 付 貿 易 賬 款 週 轉 日 數 為18日,而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年 度 則 為24日。應 付 貿 易 賬 款 週 轉 日 數 有 所 改 善,乃 由 於 本 集 團 在 本 期 間 更 為 及時 償 還 應 付 供 應 商 款 項 所 致。

於 報 告 期 內,存 貨 週 轉 日 數 為 2日,而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則 為7日。存 貨 控 制 一 直 為 本 集 團 管 理 團 隊 維 持 本 集 團 的 流 動 資 金 及 穩 健 財 務 狀 況 的主 要 任 務 之 一。

本 集 團 之 流 動 資 金 狀 況 維 持 穩 健。儘 管 如 此,由 於 本 公 司 仍 積 極 尋 求 策 略 投 資 以多 元 化 發 展 其 業 務 營 運,故 於 物 色 到 合 適 投 資 機 遇 時 可 能 須 進 行 額 外 融 資。管 理層 屆 時 將 評 估 狀 況,並 考 慮 各 種 可 能 進 行 之 集 資 途 徑,以 加 強 本 公 司 之 資 本 基 礎及 財 務 狀 況,維 持 充 足 營 運 資 金 支 持 未 來 營 運 及 投 資 所 需。

股 本 及 集 資 活 動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本 公 司 之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總 數 為 6,448,152,160 股(二 零 二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6,448,152,160股)。

本 公 司於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月 十 四 日 與雲 南 白 藥 集 團 訂 立 認 購 協 議。根 據 認 購 協 議 及補 充 認購 協 議,本 公 司 已 有條 件 同 意 發 行 而 雲 南 白 藥 集 團已 有 條 件 同 意 透 過 其 信託 受 託 人 上 海 國 際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認 購 可 換 股 債 券。

認 購 事項 已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三 十日 根 據 認 購 協 議 之 條 款 及 條 件完 成。根 據 認 購事 項,可 換 股 債 券 已 發 行 予 上 海 國 際 信 託 有 限 公 司,而 上 海 國 際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代表 雲 南白 藥 集 團 並 作 為 其 信 託 受 託人 認 購 及 持 有 可 換 股 債 券。雲 南 白 藥 集 團 仍 為可 換 股 債 券 的 實 益 擁 有 人。

按 初 步 換 股 價 每 股 換 股 股 份 0.258 港 元 計 算 並 假 設 由 本 公 佈 日 期 至 全 面 轉 換 可 換股 債 券日 期 止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並無 其 他 變 動,本 公 司 於可 換 股 債 券 所 隨 附 換 股權 獲全 面 行 使 時 將配 發 及 發 行1,937,984,496股 換 股股 份,相 當 於:(a)本 公 司 現 有 已發 行 股 本 約 30.05%;及 (b) 本 公 司 經 發 行 1,937,984,496 股 換 股 股 份 擴 大 後 的 已 發 行股 本 約 23.11%。

認 購 事 項 的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及 淨 額 分 別 約 為 500,000,000 港 元 及498,000,000 港 元。本公 司 擬 將 認 購 事 項 的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用 作 以 下 用 途:

業 務 分 部 百 萬 港 元

擴 展 現 有 化 妝 品 及 個 人 護 理

貿 易 100

產 品 貿 易 業 務

擴 展 CBD 化 妝 品 及 個 人 護 理 產 品

貿 易 90

貿 易 業 務

購 置 CBD 萃 取 物 存 貨 作 貿 易 用 途 貿 易 20為 縱 向 擴 展 CBD 貿 易 業 務

製 造 及 貿 易 70

而 設 立 大 麻 種 植 及 萃 取 設 施

擴 充 CBD 相 關 目 標 業 務 貿 易 40擴 展 現 有 放 債 業 務 放 債 50償 還 本 公 司 發 行 的 債 券 – 70截 至 二 零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58

財 政 年 度 的 營 運 資 金

總 計 498

報 告 期 後 事 項

本 期 間 之 報 告 期 後 事 項 詳 情 載 於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8。

資 產 抵 押

於 二 零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概 無 抵 押 本 集 團 資 產 作 為 本 集團 獲 提 供 一 般 銀 行 融 資之 擔 保。

資 本 承 擔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本 集 團 並 無 重 大 資 本 承 擔。

或 然 負 債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本 集 團 並 無 重 大 或 然 負 債。

外 匯 風 險

本 集 團之 大 部 分 資 產 及 負 債 均 以 港元 或 人 民 幣 列 值,而 本集 團 之 大 部 分 現 金 結 餘均 以 港 元 或 人 民 幣 存 放 於 香 港 及 中 國 的 銀 行。本 集 團 若 干 部 分 之 銷 售、採 購 及 開支 乃 以 外 幣 計 值,令 本 集 團 面 對 外 幣 風 險。由 於 外 幣 風 險 被 視 為 不 重 大,本 集 團現 時 並 無 採 用 外 幣 對 沖 政 策。然 而,管 理 層 將 繼 續 密 切 監 控 本 集 團 之 外 匯 風 險,並 可 能 會 於 有 需 要 時 考 慮 對 沖 重 大 外 匯 風 險。

商 品 價 格 風 險

商 品 產品 價 格 受 有 關 產 品 的 國 際 及國 內 市 價 以 及 全 球 供 求 變 動 影響。商 品 之 國 際及 國 內 市 價 以 及 其 供 求 波 動 均 並 非 本 公 司 所 能 控 制。因 此,商 品 價 格 波 動 可 能 會影 響 本 集 團 的 收 益 及 全 面 收 入。本 集 團 並 無 參 與 或 訂 立 任 何 買 賣 合 約 及 價 格 安排,以 對 沖 商 品 價 格 波 動 之 風 險。

僱 員 薪 酬 政 策

於 報 告 期 內,本 集 團 有 31 名 僱 員(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29名 僱 員)。於 報 告期 內,薪 金 總 額、佣 金、獎 金 及 所 有 其 他 員 工 相 關 成 本 約 為7,500,000 港 元(二 零 一九 年:6,200,000港 元)。本 集 團 之 薪 酬 政策 符 合 現 行 市 場 慣 例 並 根 據 個 別 僱 員 之 表現 及 經 驗 而 制 訂。除 基 本 薪 金 外,其 他 員 工 福 利 包 括 公 積 金、人 壽 保 險 及 醫 療 援助 福 利。本 公 司 亦 可 向 合 資 格 僱 員 授 出 購 股 權,以 激 勵 僱 員 提 高 表 現 及 對 本 集 團作 出 貢 獻。

重 大 投 資、收 購 及 出 售 事 項

於 報 告 期 內,本 集 團 並 無 任 何 重 大 投 資、收 購 或 出 售 事 項。

展 望

放 債 業 務

於 報 告 期 內 及 其 後,本 集 團 繼 續 提 供 新 貸 款 或 與 現 有 客 戶 重 續 已 到 期 貸 款。就 重續 貸 款,我 們 可 享 對 客 戶 的 背 景 及 其 還 款 記 錄 有 更 深 入 了 解 的 優 勢,並 簡 化 了 法律 文 件 程 序 及 審 批 過 程。管 理 層 認 為,放 債 分 部 將 繼 續 為 本 集 團 提 供 持 續 的 現 金流 入。

為 加 強本 集 團 於 放 債 行 業 的 市 場 地位,本 集 團 擬 透 過 獲得 更 多 客 戶 及 擴 展 其 銷 售網 絡 以 加 強 銷 售,繼 而 改 善 其 品 牌 知 名 度 及 本 集 團 於 行 業 內 的 地 位。董 事 認 為,僅 透 過 向 外 接 觸 更 多 潛 在 客 戶,目 標 客 戶(例 如 高 淨 值 客 戶 及 企 業 客 戶)已 能 認 識本 集 團。透 過 更 進 取 的 營 銷 策 略,本 集 團 將 能 提 升 本 集 團 作 為 融 資 供 應 商 的 知 名度,繼 而 目 標 客 戶 亦 將 意 識 到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市 場。因 此,本 集 團 擬 透 過 電 視 廣 告及 刊 物、擴 展 營 銷 團 隊 以 及 新 客 戶 儲 備 擴 展 市 場 覆 蓋 度。

貿 易 分 部

於 過 往年 度,本 集 團 之 貿 易 分部 成 功 將 其 貨 品 貿 易 業 務 所涉 及 的 商 品 類 別 由 食 用油 及 化 妝 品 延 伸 至 砂 糖 及 個 人 護 理 產 品。

憑 藉 本公 司 於 向 化 妝 品 及 個 人 護 理 產品 品 牌 採 購 產 品,並供 應 予 化 妝 品 及 個 人 護理 產 品 的 電 子 商 務 平 台(「該 電 子 商 務 平 台」)及 其 他 交 易 商 進 行 化 妝 品 及 個 人 護 理產 品 貿 易 方 面 累 積 的 經 驗 及 專 業 知 識,本 集 團 一 直 尋 找 機 會 擴 闊 其 產 品 組 合。於二 零 二 零 年 四 月 三 日,本 公 司 獲 委 任 為 一 個 泰 國 品 牌 旗 下 的 天 然 身 體 護 理、護 膚及 家 居 水 療 產 品 在 電 子 商 務 平 台 的 授 權 分 銷 商。

展 望 未 來,作 為 其 業 務 策 略 的 一 部 分,本 集 團 擬 持 續(i) 加 強 本 集 團 的 化 妝 品 及 個人 護 理 產 品 之 品 牌 組 合;及 (ii)致 力 在 產 品 性 質 及 進 口 地 方 面 擴 大 供 應 商 網 絡 以及 獲 得 更 多 客 戶 及 銷 售 網 絡。

通 過 化 妝 品 及 個 人 護 理 產 品 供 應 商 及 顧 客 之 業 務 網 絡,本 集 團 意 識 到 CBD(為 大麻 含 有 的 其 中 一 種 天 然 非 精 神 活 性 大 麻 素)合 法 化 及 商 業 化 的 全 球 趨 勢。根 據 世界 衛 生 組 織(「世 衛」)藥 物 依 賴 性 專 家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發 佈 的 大 麻 二 酚 (CBD)嚴 格 審 查 報 告(「世 衛 報 告」),有 別 於 大 麻 植 物 中 的 主 要 精 神 活 性 大 麻 素 四 氫 大 麻酚(THC),CBD 並 無 顯 示 出 濫 用 或 依 賴 的 潛 在 影 響,亦 無 證 據 表 明 存 在 公 共 健 康相 關 問 題。於 加 拿 大、美 國、歐 洲 部 分 國 家 及 英 國 等 西 方 已 發 展 國 家,CBD 乃 用於 化 妝 品 及 護 膚 產 品(例 如 消 炎 面 膜)。

作 為自 然 增 長 及 本 集 團身 為 該 電 子 商 務平 台 的 授 權 供 應 商的 擴 充 計 劃 之 一部 分,本 集 團擬 於 該 電 子 商 務 平 台 開 設 網上 零 售 店,向 終 端 客 戶銷 售 化 妝 品 及 個 人 護 理產 品,包 括 向 中 國 客 戶 銷 售 含 有 及 不 含 CBD 成 份 的 產 品。本 集 團 亦 已 就 於 該 電 子商 務 平 台 的 銷 售 安 排 落 實 政 策,將 送 付 銷 售 訂 單 之 目 的 地 限 制 於 中 國 境 內。本 集團 亦 已 向 該 電 子 商 務 平 台 確 認,該 限 制 於 該 電 子 商 務 平 台 上 獲 允 許。本 集 團 已 就於 該 電 子 商 務 平 台 銷 售 含CBD 成 份 的 化 妝 品 及 個 人 護 理 產 品 的 合 法 性 進 一 步 與其 中 國 法 律 顧 問確 認 有 關 安 排 的 合 法 性,並 確 認 只 要 含 有CBD 成 份 的 相 關 產 品 之交 付 目 的 地 位 於 中 國 境 內,有 關 業 務 則 屬 合 法,並 符 合 中 國 相 關 法 律 及 法 規。

鑒 於 含 有CBD成 份 的 化 妝 品 及 個 人 護 理 產 品 之 全 球 需 求 增 長,董 事 認 為 含 有CBD成 份 的 化 妝 品 及 個 人 護 理 產 品 在 中 國 市 場 具 有 潛 力,長 遠 而 言,本 集 團 擴 張 至 該市 場 將 對 其 業 務 營 運 及 財 務 表 現 有 利。

其 他

管 理 層 一 直 相 信,令 本 集 團 之 業 務 組 合 多 元 化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股 東 之 最 佳 利 益。

本 公 司 將 繼 續 物 色 合 適 之 潛 在 投 資 機 會。

購 買、出 售 或 贖 回 上 市 證 券

本 公 司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於 報 告 期內 概 無 購 買 或 出 售 本 公 司 任 何證 券,且 本 公 司亦 無 贖 回 其 任 何 證 券。

遵 守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守 則

董 事 會 認 為,本 集 團 已 於 報 告 期 內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4 所 載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守 則(「企 業 管 治 守 則」),惟 下 列 偏 離 情 況 除 外:

守 則 條 文 第 A.4.1 條

守 則條 文 第 A.4.1 條 規定 非 執 行 董 事 應 有 指 定任 期 並 須 予 以 重 選。非 執 行 董 事 及 獨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均 無 指 定 任 期,但 遵 照 本 公 司 公 司 細 則 之 條 文,彼 等 至 少 須 每 三 年於 本 公司 週 年 大 會 上 輪 值 告 退 一 次及 重 選 連 任。本 公 司 提名 委 員 會 向 股 東 提 出 重選 建 議 前 將 考 慮 重 選 董 事 之 管 理 經 驗、專 業 知 識 及 承 諾。因 此,本 公 司 認 為 已 採取 足 夠措 施,以 確 保 有 關 委任 董 事 之 本 公 司 企 業 管 治 常 規不 較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所 載者 寬 鬆。

守 則 條 文 第 A.6.7條

守 則條 文 第 A.6.7 條 規定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其他 非 執 行 董 事 應 出 席 股東 大 會,以 獲得 股 東 之 意 見 及 就 此 有 公 正 的 了 解。報 告 期 內,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二 十 八日 及 二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分 別 舉 行 一 次 股 東 週 年 大會(「二 零 二 零 年 股 東 週 年大 會」)及 一 次 股 東 特 別 大 會(「二 零 二 零 年 股 東 特 別 大 會」)。鑒 於 COVID-19疫 情 影響,若 干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獨 立 非執 行 董 事 無 法 來 港 出 席 二 零二 零 年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及二 零 二 零 年 股 東 特 別 大 會。然 而,我 們 將 記 錄 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發 表 之 意 見 並 予 以傳 閱 以 供 全 體 董 事(不 論 出 席 與 否)進 行 討 論。本 公 司 將 提 前 計 劃 股 東 大 會 之 時 間以 便 於 董 事 出 席。

購 股 權 計 劃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採 納 新 購 股 權 計 劃(「新 購 股 權 計 劃」)。根 據 新 購股 權 計 劃,董 事 獲 授 權 向 任 何 執 行 或 非 執 行 董 事、任 何 行 政 人 員 及 僱 員 以 及 已 經或 將 會向 本 集 團 作 出 貢 獻 之 人 士 授出 購 股 權 作 為 激 勵 計 劃 及 獎 勵。除 新 購 股 權 計劃 外,本 公 司 未 採 用 任 何 其 他 購 股 權 計 劃。於 回 顧 期 內,並 無 根 據 新 購 股 權 計 劃授 出 或 行 使 任 何 購 股 權。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標 準 守 則

本 公 司 已 採 納 上 市 規 則 附 錄10所 載 之 整 套 上 市 發 行 人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標 準守 則 作為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之 操 守守 則。標 準 守 則 對 證 券交 易 之 禁 制 以 及 披 露 規定 亦 適用 於 本 集 團 之 高 級 管 理 層 及知 悉 本 集 團 股 價 敏 感 資 料 之 人士。全 體 董 事 向本 公 司 確 認,彼 等 於 回 顧 期 間 及 截 至 本 公 佈 刊 發 日 期 止 均 一 直 遵 守 標 準 守 則。

董 事 會 多 樣 性 政 策

為 達 致 董 事 會 之 多 樣 性,董 事 會 批 准 並 採 納 董 事 會 多 樣 性 政 策(「該 政 策」)及 本 公司 提 名 委 員 會(「提 名 委 員 會」)職 權 範 圍 之 修 訂 以 確 保 該 政 策 適 當 實 施。該 政 策 乃旨 在 透 過 充 分 考 慮 董 事 會 成 員 多 元 化 之 重 要 性,邀 請 及 甄 選 不 同 人 才 加 入 董 事會,達 致 本 公 司 可 持 續 及 平 衡 發 展。

本 公 司 致 力 遵 循 基 於 性 別、年 齡、文 化 背 景、種 族、專 業 經 驗、教 育 背 景、技 能 及知 識 等 一 系 列 多 元 化 角 度 制 定 的 候 選 人 甄 選 程 序。

提 名 委 員 會

我 們 已 設 立 具 有 明 確 職 權 範 圍 的 提 名 委 員 會,旨 在(其 中 包 括)檢 討 董 事 會 之 組成、就 董 事 委 任 以 及 董 事 繼任 計 劃 向 董 事 會 提 出 建 議 以 及評 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之獨 立 性。於 本 公 佈 日 期,提 名 委 員 會 由 兩 名 執 行 董 事(即 王 明 輝 先 生(主 席)及 周 泓先 生)以 及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即 江 志 先 生、梁 家 駒 先 生 及 黃 翠 珊 女 士)組 成。本公 司 已採 納 一 項 董 事 提 名 政 策,其 詳 情 已 於 本 公 司 截 至 二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止 年 度 之 年 報 內 披 露。

薪 酬 委 員 會

董 事會 設 立 具 有 明 確 職 權 範圍 的 本 公 司 薪 酬 委 員 會(「薪 酬 委 員 會」),旨 在(其 中包括)檢 討 董 事 薪 酬 及 本 集 團 之 薪 酬 政 策。目 前,薪 酬 委 員 會 包 括 兩 名 執 行 董 事(即周 泓 先 生 及 朱 嘉 華 先 生)以 及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即 梁 家 駒 先 生(主 席)、江 志 先生 及 黃 翠 珊 女 士)。

審 核 委 員 會 及 審 閱 賬 目

董 事會 設 立 具 有 明 確 職 權 範圍 的 本 公 司 審 核 委 員 會(「審 核 委 員 會」),旨 在(其 中包括)審 閱 本 集 團 所 採 納 之 會 計 準 則 及 慣 例,以 及 討 論 有關 審 核、內 部 控 制、風 險 管理 及 財 務 申 報 等 事 務。審 核 委 員 會 目 前 包 括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即 黃 翠 珊 女 士(主 席)、江 志 先 生 及 梁 家 駒 先 生。審 核 委 員 會 已 審 閱 本 集 團 於 報 告 期 之 未 經 審 核中 期 財 務 報 表。

承 董 事 會 命

萬 隆 控 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副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周 泓

香 港,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於 本 公 佈 日 期,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成 員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王 明 輝 先 生(主 席)

周 泓 先 生(副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尹 品 耀 先 生

朱 嘉 華 先 生(集 團 財 務 總 監)

王 兆 慶 先 生(營 運 總 監)

非 執 行 董 事:

方 科 先 生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江 志 先 生

梁 家 駒 先 生

黃 翠 珊 女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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