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临时报告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临时报告
2020年11月24日 02:15 富途牛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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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临时报告 来源:用户5907915868

原标题: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临时报告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可续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可续期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等,由相关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债券基本情况

2019年9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587号文)核准,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获准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

2020年3月2日,发行人成功发行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20鲁资Y1”,债券代码为163993),发行规模为10亿元,期限3+N年期,采用固定利率形式。

截至目前,上述债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重大事项

2020年7月28日,发行人就下属子公司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发布了《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发行人已收到相关诉讼的判决结果并于2020年11月19日就相关进展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一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就与自然人张培良、吕卫萍合同纠纷事项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5月19日受理该案,诉讼金额为本金86,393,706.67元及利息733,333.33元,合计87,127,040元(大写:捌仟柒佰壹拾贰万柒仟零肆拾元整)。

该案具体信息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合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72740039

被告1:张培良

被告2:吕卫萍

2、管辖法院: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由:

原告委托信托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与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编号:bitc2016(lr)-1879号)。在张培良、吕卫萍于2016年3月24日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保证合同》(编号:bitc2016(or)-1881号)后,于当日向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发放该笔贷款。

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等24家关联企业于2018年5月10日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裁定受理,并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鲁0681破申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同意丛林集团及二十三家关联公司的合并重整。原告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为该笔未偿还的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履行连带保证还款义务。

4、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86,393,706.67元、利息733,333.33元,合计87,127,040元(大写:捌仟柒佰壹拾贰万柒仟零肆拾元整);

(2)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5、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20年9月28日出具了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4民初232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张培良、吕卫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393,706.67元、利息733,333.33元。

(2)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477,435.00元,由被告张培良、吕卫萍负担。

(二)诉讼二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就与自然人张培良、吕卫萍合同纠纷事项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5月19日受理该案,诉讼金额为本金172,787,413.33元及利息1,466,666.67元,合计174,254,080元(大写:壹亿柒仟肆佰贰拾伍万肆仟零捌拾元整)。

该案具体信息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合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72740039

被告1:张培良

被告2:吕卫萍

2、管辖法院: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由:

原告委托信托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与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编号:bitc2016(lr)-1875号)。在张培良、吕卫萍于2016年3月24日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保证合同》(编号:bitc2016(or)-1877号)后,于当日向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发放该笔贷款。

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等24家关联企业于2018年5月10日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裁定受理,并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鲁0681破申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同意丛林集团及二十三家关联公司的合并重整。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等24家关联企业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原告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为该笔未偿还的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履行连带保证还款义务。

4、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72,787,413.33元、利息1,466,666.67元,合计174,254,080元(大写:壹亿柒仟肆佰贰拾伍万肆仟零捌拾元整);

(2)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5、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20年9月29日出具了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4民初233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张培良、吕卫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2,787,413.33元、利息1,466,666.67元。

(2)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913,070.00元,由被告张培良、吕卫萍负担。”

中信证券作为20鲁资Y1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可续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可续期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人临时报告。

根据发行人公告披露情况,截至本报告披露日,预计上述案件不会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和“20鲁资Y1”的还本付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信证券将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公告所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中信证券特此提请全体债券持有人关注发行人上述公告所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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