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7--洪橋集團:第三季度業績報告 2020

08137--洪橋集團:第三季度業績報告 2020
2020年11月13日 12:34 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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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8137--洪橋集團:第三季度業績報告 2020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第 三 季 度 業 績

報 告

新能源和多元化的業務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 之特色

GEM的定位,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GEM 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在GEM買賣的證券可能會較於主板買賣之證券承受較大的市場波動風險,同時無法保證在GEM 買賣的證券會有高流通量的市場。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聯交所對本報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報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報告包括之資料乃遵照聯交所《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之規定而提供有關洪橋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資料,本公司董事(「董事」)願就本報告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本公司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報告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及完整,並無誤導或欺騙成份,且並無遺漏任何事實,致使本報告所載任何內容或本報告產生誤導。

未經審核綜合季度業績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宣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合稱「本集團」)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及九個月之未經審核綜合業績連同二零一九年度同期之未經審核比較數字如下: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未經審核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二零二零年 二零一九年 二零二零年 二零一九年

附註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收益 3 85,602 70,564 177,435 196,082銷售成本 (65,028) (71,079) (139,838) (196,096)

毛利╱(毛損) 20,574 (515) 37,597 (14)其他經營收入 5,030 28,522 27,863 57,848銷售及分銷成本 (8,777) (861) (15,020) (2,618)行政開支 (12,307) (10,563) (51,556) (99,636)應佔一間聯營公司虧損 (4,558) (7) (48,770) (7)預付款、按金及其它應收款減值撥回 – – – 20,497視作出售一間附屬公司之虧損 4 – – (58,767) –透過損益以公平值計量之金融資產之公平值

變動虧損 5 (36,929) – (45,936) –財務成本 6 (3,672) (4,468) (13,578) (12,969)

除所得稅前溢利╱(虧損) 7 (40,639) 12,108 (168,167) (36,899)

所得稅抵免 8 – – – –

期內溢利╱(虧損) (40,639) 12,108 (168,167) (36,899)

其他全面收入

其後可能重新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換算海外業務財務報表之匯兌虧損 (67,250) (271,940) (1,230,772) (249,675)其後將不會重新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透過其他全面收入以公平值計量之股本投資之

公平值變動 (2,672) (7,837) (17,854) (5,892)於出售一間附屬公司時解除匯兌儲備 – – 32,024 –

期內全面收入總額 (110,561) (267,669) (1,384,769) (292,466)

下列人士應佔期內溢利╱(虧損):

本公司擁有人 (43,726) (6,172) (163,021) (18,874) 非控股權益 3,087 18,280 (5,146) (18,025)

(40,639) 12,108 (168,167) (36,899)

下列人士應佔全面收入總額:

本公司擁有人 (116,258) (283,565) (1,380,827) (273,082)非控股權益 5,697 15,896 (3,942) (19,384)

(110,561) (267,669) (1,384,769) (292,466)

每股虧損 10

—基本 (0.44)港仙 (0.06)港仙 (1.67)港仙 (0.19)港仙 —攤薄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附註:

1. 呈報基準

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及九個月之未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並未經本公司核數師審核,但已由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審閱。

本財務報表乃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公司條例及GEM上市規則之披露規定而編製。

本財務報表應與二零一九年年報一併閱讀(倘相關)。

二零一九年年度財務報表所採納會計政策已於本財務報表貫徹應用,惟於本期間,本集團首次應用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若干新準則、修訂及詮釋(「新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除外,該等新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與本集團有關,並於本集團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開始之年度期間財務報表生效。

2. 採納新訂或經修訂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香港會計師公會已頒佈多項新訂或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該等準則於本集團之當前會計期間首次生效: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修訂本) 業務的定義

香港會計準則第1 號及香港會計準則第8號(修訂本) 重大性的定義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香港會計準則第39 號及

利率基準改革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本)

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之新訂或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並無對本集團之會計政策造成任何重大影響。

3. 收益

收益指提供貨物之發票總值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二零二零年 二零一九年千港元 千港元

鋰離子電池銷售 172,997 195,875換電池服務收入 4,438 207

177,435 196,082

4. 視作出售一間附屬公司之虧損

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本公司之直接非全資附屬公司凱榮投資有限公司與浙江吉利汽車有限公司及江蘇天開能源技術有限公司(「江蘇天開」)訂立重組協議,據此,江蘇天開同意向山東衡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擁有49%權益之附屬公司)出資20,408,100 美元(或其等值人民幣)(「視作出售事項」)。

視作出售事項已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完成,凱榮投資於山東衡遠新能源之股權由49%攤薄至24.5%,而山東衡遠新能源作為本公司聯繫人入賬。山東衡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於視作出售事項當日之淨資產如下:

千港元

應收非控股權益款項 315,079使用權資產 41,726應收賬款及票據 119其他應收款 1,416現金及現金等值項目 7,332應付賬款 (2,692)其他應付款及預收款項 (1,518)借款 (67,155)遞延收入 (1,004)

293,303

非控股權益 (155,638)於出售時解除匯兌儲備 32,024確認於聯營公司之權益 (110,922)

視作出售事項之虧損 58,767

4. 視作出售一間附屬公司之虧損—續

有關視作出售事項之現金及現金等值項目淨流出分析如下:

千港元

收取之現金代價 –出售之現金及現金等值項目 (7,332)

有關視作出售事項之現金及現金等值項目淨流出 (7,332)

5. 透過損益以公平值計量之金融資產公平值變動虧損

虧損指於裕興科技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裕興科技」,一間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上市之公司)的450,357,200股股份(「該等股份」)(或21.72% 股權)之公平值變動。由於本集團並無參與制訂裕興科技經營及財務政策的權力(以在董事會層面缺乏任何直接或間接投資為證),因此裕興科技並無按權益法入賬。本公司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起擁有該等股份,而於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期間內概無增添或出售。

本集團於上市證券之投資公平值乃參考其於報告日期所報之買入價釐定。

6. 財務成本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二零二零年 二零一九年千港元 千港元

五年內全數償還銀行及其他貸款之利息 13,338 12,634租賃債務之財務成本 240 335

13,578 12,969

7. 除所得稅前溢利╱(虧損)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二零二零年 二零一九年千港元 千港元

除所得稅前溢利╱(虧損)乃經扣除:

折舊及攤銷 16,822 33,475

8. 所得稅抵免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二零二零年 二零一九年千港元 千港元

海外稅項:

本期間 – –

遞延稅項: – –

所得稅抵免 – –

截至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由於本集團並無於香港產生或來自香港之估計應課稅溢利,因此本集團並無就香港利得稅作出撥備。海外地區溢利之稅項乃根據期內估計應課稅溢利,以本集團經營業務所在國家之現行稅率計算。

於本期間,適用於本集團中國附屬公司之中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於本期間,適用於本集團於巴西成立之附屬公司SulAmericanadeMetaisS.A.(「SAM」)之巴西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4%。

9. 股息

董事會已決議不就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派發股息(截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無)。

10. 每股虧損

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及九個月,就調整本公司持有庫存股份的效應後,每股基本虧損乃根據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分別約43,726,000港元及163,021,000港元以及按股份加權平均數9,737,433,606股計算(截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及九個月,就調整本公司持有庫存股份的效應後,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分別為6,172,000港元及18,874,000港元,期內每股基本虧損乃按股份加權平均數9,737,433,606股計算)。

由於購股權及可換股債券具有反攤薄影響,故並無分別就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及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及九個月呈列每股攤薄盈利。

11. 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未經審核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

庫存股份

股份代繳

公平值

非控股

股本 股份溢價

儲備

款儲備 匯兌儲備

儲備 其他儲備 保留盈利 總計

權益 總權益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二零二零年

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 9,855 3,563,686 (142,864) 12,170 (5,065,260) (68,535) – 6,391,778 4,700,830 65,765 4,766,595

非控股權益向一間非全資附屬

公司注資 – – – – – – – – – 95,910 95,910出售一間附屬公司 – – – – – – – – – (155,638) (155,638)已屆滿購股權 – – – (4,424) – – – 4,424 – – –分佔一間聯營公司之權益縮減 – – – – – – (60,600) – (60,600) (6,228) (66,828)

– – – (4,424) – – (60,600) 4,424 (60,600) (65,956) (126,556)

期內虧損 – – – – – – – (163,021) (163,021) (5,146) (168,167)其他全面收入

貨幣換算 – – – – (1,231,976) – – – (1,231,976) 1,204 (1,230,772)透過其他全面收入以公平值

計量之金融資產之公平值

變動 – – – – – (17,854) – – (17,854) – (17,854)於出售一間附屬公司時解除

匯兌儲備 – – – – 32,024 – – – 32,024 – 32,024 全面收入總額 – – – – (1,199,952) (17,854) – (163,021) (1,380,827) (3,942) (1,384,769)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9,855 3,563,686 (142,864) 7,746 (6,265,212) (86,389) (60,600) 6,233,181 3,259,403 (4,133) 3,255,270

二零一九年

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9,855 3,563,686 (142,864) 12,170 (4,910,983) – – 5,983,566 4,515,430 180,329 4,695,759收購於一間附屬公司之權益 – – – – 145 – – (7,396) (7,251) (3,320) (10,571)向一間非全資附屬公司注資 – – – – – – – (6,846) (6,846) 6,846 –

– – – – 145 – – (14,242) (14,097) 3,526 (10,571)

期內虧損 – – – – – – – (18,874) (18,874) (18,025) (36,899)其他全面收入

貨幣換算 – – – – (248,316) – – – (248,316) (1,359) (249,675)透過其他全面收入以公平值

計量之股本投資 – – – – – (5,892) – – (5,892) – (5,892)

全面收入總額 – – – – (248,316) (5,892) – (18,874) (273,082) (19,384) (292,466)

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9,855 3,563,686 (142,864) 12,170 (5,159,154) (5,892) – 5,950,450 4,228,251 164,471 4,392,722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新能源汽車相關業務

繼世界著名品牌沃爾沃汽車,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

司(「浙江吉利」)旗下包括Lynk&Co 在內等各款車型採購

安排外,本集團亦在推動沃爾沃 XC40插電式混合動力

(PHEV)及倫敦電動車等車型的產品匹配,並在發掘新客

戶,包括主要汽車企業及新能源汽車企業。本集團一直

與能源儲存領域的主要及新汽車製造商及潛在新客戶進

行談判及進行產品配對。

Lynk01PHEV的電池包由浙江衡遠新能源生產

本集團旗下的電池包已成功進入中國工信部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車型,包括沃爾沃旗下的「XC60」及「S90」

PHEV車型及Lynk&Co 旗下的「Lynk01PHEV」、「Lynk02

PHEV」及「Lynk03PHEV」車型。除銷售電池包外,本集

團生產的電池模組亦用於沃爾沃「Polestar01PHEV」及

「XC90PHEV」的電池包。

Lynk02PHEV

浙江衡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衡遠新能源」)

本集團持股52%之附屬公司浙江衡遠新能源是位於金華

新能源汽車產業園的一個集研發、生產、檢測及檢驗、展示及服務、銷售鋰離子電池及電池系統為一體之現代

化鋰離子電池企業。浙江衡遠新能源佔地約 130,000平方

米,廠房最大的設計產能每年可生產約2,000,000千瓦時

三元鋰離子電池。首條500,000千瓦時的生產線自二零

一八年第二季起已開始量產。該全自動生產線採用了頂

Lynk03PHEV

尖的設計及技術來製造軟包電池。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續

新能源汽車相關業務—續

山東衡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東衡遠新能源」)

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本公司之直接非全資附屬公司凱榮投資與浙江吉利汽車有限公司及江蘇天開能源技術有限公司(「江蘇天開」)訂立重組協議,據此,江蘇天開同意向山東衡遠新能源(一間鋰離子電池企業)出資20,408,100美元(或其等值人民幣)。

交易已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完成,自此以後江蘇天開控制山東衡遠新能源50%股權,而凱榮投資於山東衡遠新能源之股權由49% 攤薄至24.5%。山東衡遠新能源作為本公司聯營公司入賬。

鋰離子電池業務

電池共享業務

以「GETI」的品牌,本公司已於二零一九年年中在中國推出商業模式電動摩托車的電池共享業務(包括自營及加盟)。

「GETI」已於江蘇省及浙江省設立換電站。於二零二零年九月,GETI擁有約229個換電站及約2,600名套餐用戶。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期間,該分部的收益約為 4,400,000港元。GETI的主要特點載列如下:

提供一整套完備的換電服務,賦予騎手不間斷的續航能力

借力國家消防政策法規,解決加盟商的合規及合法經營問題

外賣騎手使用GETI

低成本技術性續航

安全是前提驅動客戶

換電池服務

解決方案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續

鋰離子電池業務—續

換電站

恒溫控制系統

智能充電策略

防火防爆防水

智能故障管理

標準化電池模組

標準化統一接口

歷史數據記錄與可追溯系統

10000+插拔次數保障

電池定位找回(北斗定位)

更安全、更省心

多模通信組件全網覆蓋

多項充放電保護功能

隔離通信,安全管理動力通道

智能充放電矩陣管理

在線OTA升級,更新硬件功能

電池狀態實時監測

故障診斷與遠程維護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續

鋰離子電池業務—續

與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吉利」)訂立之銷售框架協議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交易時段後),本公司與浙江吉利訂立銷售框架協議,據此,本集團將根據該協議項下之條款及條件向浙江吉利集團供應高性能三元鋰離子電池包(「銷售框架協議」)。銷售框架協議之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期限: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或獨立股東批准銷售框架協議、年度上限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的日

期(以較後發生者為準)至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標的事項: 根據銷售框架協議,本集團須向浙江吉利及其附屬公司(惟不包括吉利汽車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供應高性能三元鋰離子電池包及相關產品。浙江吉利向本集團購入之確實產品型號及數量以及交付日期將於個別購買訂單中提供。

定價基準: 銷售框架協議項下之產品價格將經公平磋商及於日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或對本公司而

言不遜於獨立第三方獲提供之條款釐定,並將於個別購買訂單中列明。

支付條款: 銷售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之所有交易均以現金支付。

銷售框架協議之建議年度上限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截至二零二一年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止期間,預期本集團向浙江吉利供應之高性能三元鋰離子電池包及相關產品將不會超過以下相應之金額,而該等金額已被相應地釐定為銷售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相關持續關連交易之建議上限:

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期間

止年度

止年度

期間

人民幣 人民幣 人民幣 人民幣

建議年度上限 76,000,000 250,000,000 300,000,000 350,000,000

倘實際年度採購額超過上述之建議年度上限,本公司將根據GEM上市規則第 20章之相關規定修訂年度上限。於截至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止期間之後的年度上限將會適時根據GEM上市規則第20章之相關規定擬訂。

本公司之股東特別大會將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舉行,以通過有關銷售框架協議之決議案。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續

業務回顧

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本集團錄得收益約177,400,000港元,較去年同期確認之收益196,100,000港元減少9.5%。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之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為163,000,000港元(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18,900,000港元)。浙江衡遠新能源鋰離子電池廠貢獻本集團約97.5%的收益。

全球經濟活動因COVID-19疫情而嚴重受阻,而新能源汽車及鋰離子電池行業亦無法倖免。儘管中國市場於二零二零年第二及第三季度已大致回復,根據中國汽車工業協會所公佈之數據,中國新能源汽車於二零二零年首九個月的生產量及銷量分別只有738,000輛及734,000輛,較二零一九年同期減少約18.7%及17.7%。儘管業內困難重重。

本公司之收益僅減少9.5%。

與去年同期錄得的毛損約14,000港元(毛利率:-0.007%)相比,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錄得毛利約37,600,000港元(毛利率:21.2%)。毛利率改善乃由於浙江電池廠的升級產品利潤率較高所致。另一方面,本集團已成功改善工廠的整體營運效率,而於上個財政年度內就物業、廠房及設備作出減值撥備後,間接成本(如折舊開支)亦有所減少。在不影響電池質量的情況下,本集團亦優化了電池廠的人力資源結構。本集團藉與主要供應商磋商以獲得更優惠的條款、提升產品的能量密度及減低產品的不合格率、增強管理技能、提倡有效使用材料等等,繼續控制及改善鋰離子電池產品的成本架構。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強制性國家標準(「新國標」)自二零一九年四月起於中國生效,其規範了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性能、車速上限、整車質量、腳踏騎行能力等相關事項,這些政策已加速推動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由鉛酸電池過渡到鋰電池。為把握此機遇,本集團於二零一九年年中於中國江蘇省及浙江省已推出以「GETI」為品牌的電池共享業務,當中專注於外賣電動摩托車業務。於二零二零年九月,GETI擁有約 229個換電站及約2,600名套餐用戶。

本集團初步將專注為該兩個省份的客戶提供服務,並按照未來業務策略擴大服務範圍至中國其他地區。本集團最終之願景乃為全中國的客戶提供安全、方便及可靠的換電池服務。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期間,GETI已確認收益約 4,400,000港元。

本期間確認的其他經營收入約為 27,900,000港元(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57,800,000港元)。其包括政府補助金18,500,000港元(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38,500,000港元)、應收非控股權益款項之應歸利息收入3,300,000港元(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9,800,000港元)及銀行利息收入1,500,000港元(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4,300,000 港元)。

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期間,銷售及分銷成本約為15,000,000港元(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2,600,000港元)。該增加主要由於產品維護成本增加所致。

與去年同期相比,行政開支大幅減少。有關減少乃主要由於去年同期曾對新電池產品進行更多測試,故研發開支較去年同期減少約45,300,000港元所致。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續

業務回顧—續

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確認之財務成本約13,600,000港元(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13,000,000港元)乃主要與來自一間中國商業銀行之銀行借款及來自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之貸款相關之利息開支。

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期間,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為163,000,000港元(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18,900,000港元)。虧損增加乃主要由於本期間內應佔聯營公司之虧損 48,800,000港元、出售附屬公司(山東衡遠新能源)之非經常性非現金虧損 58,800,000港元及金融資產之公平值變動虧損45,900,000港元(裕興科技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005之 450,357,000 股股份)所致。

與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間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119,300,000港元相比,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期間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增加約43,700,000港元。此乃主要由於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內金融資產之公平值變動虧損約36,900,000港元所致。

於二零一九年,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洪橋科技有限公司(「洪橋科技」)與杭州優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優行」)及杭州禾曦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禾曦嬌」)成立合營企業。由洪橋科技擁有20%權益之該合營企業首先在法國巴黎以Caocao 品牌從事網約車服務及相關服務,並將視乎業務發展進程逐步把網約車服務拓展至歐洲其他城市。有關服務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在巴黎推出,且儘管其業務營運受COVID-19疫情影響,Caocao仍獲得市場積極反饋。

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起,山東衡遠新能源成為本公司之聯營公司。根據重組協議以及經修訂及重列聯合投資協議,江蘇天開應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山東衡遠新能源增加股本之註冊登記及簽發相應之營業執照之日(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簽發)後計三十日內,以現金支付出資金額至山東衡遠新能源指定賬戶,從而完成增資事項。

然而,儘管本公司多次提出要求,江蘇天開仍未能履行重組協議以及經修訂及重列聯合投資協議項下支付出資金額的責任。山東衡遠新能源已因收取江蘇天開的出資金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而計提資產減值撥備,而本公司於期內確認應佔虧損約38,800,000港元。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之現金及現金等值項目結餘約為277,000,000港元。在現時充滿挑戰之經濟困局下,本集團將繼續審慎控制成本及監察開支。

SAM之進度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已透過股東貸款及增加本公司一家位於巴西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SulAmericanadeMetaisS.A.(「SAM」)的註冊資本之形式,向巴西鐵礦石項目(「八號區塊項目」或「SAM項目」)提供本金額約74,600,000美元的資金。

SAM將致力於米納斯吉拉斯州開發八號區塊項目作為第一期項目,每年產量達27,500,000噸,當中在首十八年的營運產出的鐵精粉平均品位為66.2%。該項目將有一個由露天礦、選礦廠、尾礦處理設施、一條輸電線路、供水管道及Vacaria水壩組成的綜合系統。SAM已在巴西米納斯吉拉斯州的環境及可持續發展秘書處(「SEMAD」)為礦區及其設施展開許可申請程序。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續

SAM之進度—續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SAM從媒體上得知,米納斯州公共事務部(「MPMG」)和聯邦公共事務部(「MPF」)聯合對米納斯州政府、巴西環境及可再生自然資源署(「IBAMA」)、LOTUSBRASIL和SAM 發起了公共民事訴訟(「ACP」)。

該ACP聲稱SAM的八號區塊採礦項目和LOTUSBRASIL的管道項目是相互依存的,應該一起送至IBAMA審批環評。

換句話說,ACP的關注在於米納斯州政府是否為分析及批准LP申請的合法機構以及八號區塊項目及LotusBrasil是否應一起送至IBAMA審批環評,並不涉及八號區塊項目的環境可行性。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第三聯邦法庭MontesClaros 分庭的聯邦法官對ACP作出了一個臨時裁定(「臨時裁定」)。

臨時裁定臨時暫停了SAM 和LOTUSBRASIL的環評程序,直到該法官聽到各方理由且對 ACP作出判決為止。同樣,該項裁定不涉及項目的環境可行性。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SAM在位於巴西利亞的第一區域法庭的聯邦區域法庭(TRF1)第5分庭提交了上訴,要求法官取消臨時裁定。除了前述論點外,我們相信該臨時裁定對於該案件而言是不合理的,因為八號區塊項目尚處於環境許可階段,並不會立刻產生對環境造成直接影響的風險。

二零二零年三月,米納斯州政府、IBAMA及LOTUSBRASIL均分別向ACP提交了中間上訴,彼等的觀點與SAM一致。

此外,米納斯州政府和IBAMA還強調,臨時裁定違反了法律第 8.437號中的第 2條(即未事先聽取公共機構意見),及應盡快撤回。

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法官作出了一個中間裁定。法官裁定將 MPMG從該訴訟中的原告中排除,並撤銷暫停環境許可程序的臨時禁止令,臨時性將IBAMA作為礦山項目的環境許可機構。在該決定下,繼續礦山和管道的環境研究和分析被允許。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IBAMA 提交了答辯狀。IBAMA在該答辯狀中提到,目前這個ACP並不是第一個在巴西法律下討論礦山和管道的案例,在所有其它的案例中,公共事務部都已認同了礦山和管道出於環境許可目的是分開的不同項目。礦山是一個位於米納斯州境內的項目,其審批並非由IBAMA負責。另一方面,有管道因為跨越兩個州,所以管道的環境許可審批是屬IBAMA的責任,否則的話,則直接違反了第140號補充法。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米納斯州政府提出了一項中間上訴,指出在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法官的裁定有爭議,其在未事先徵詢米納斯吉拉斯州意見的情況下,把IBAMA確定為兩個項目(礦山和管道)的唯一環評機構,阻礙了米納斯州環境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內分析環境許可的權限,這明顯違反了環境許可權限分配的相關規定;對該礦山項目的環境許可進行分析是屬米納斯州環境機構的責任;而法官的裁定,是基於已被撤銷的法律條款且明顯違反了第140/11號補充法,阻礙了州環境機構對其職能的行使,從而阻止了州環境機構行使其法律權限,這是不能接受的。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續

SAM之進度—續

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做出了一項新裁決,並澄清道,臨時將IBAMA確定為項目許可的審批機構並不阻止IBAMA將其審批權限授權給米納斯吉拉斯州進行環境許可分析,即 IBAMA有權行使法律賦予其授權的權利;此外,暫定IBAMA為審批機構並不意味著要中斷米納斯吉拉斯州環境機構正在進行的活動,中間裁決甚至明確授權繼續進行這些活動。

儘管暫停環境許可程序的禁止令已被撤銷,SAM正在採取所有可能措施和法律手段來為公司辯護以便儘快恢復在米納斯州的環評程序並結束ACP。

巴西礦業相關的重要法律更新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國家礦業局(ANM)頒布了第32號新決議,該決議修改了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第70.389號有關礦業壩安全的行政命令。第32號決議完全更改了潰壩模擬研究的標準和方法。為了遵守ANM的這條新決議,SAM於9月底雇請了WALM公司重做潰壩模擬研究,以及根據新的潰壩模擬研究結果重新設計「尾礦洪波攔截設施」(一種堤壩)。WALM公司預計完成上述工程設計工作需要 5個月的時間。

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巴西頒布了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的第14.066號法律,該法律修改了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的第12.334號國家壩體安全法規。

根據SAM技術團隊和顧問的分析,新的法律對SAM項目不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SAM一直在與政府機構、環境機構、州議員和聯邦議員、聯邦參議員、以及市政和各類協會溝通和開會來介紹SAM項目,特別是新尾礦處理技術。在得知 SAM的環境許可程序被暫停後,許多機構和協會均發聲支持SAM,SAM已分別收到項目直接影響範圍內5個市政市長和15個當地機構╱協會的支持信函。

新冠肺炎一直在全球快速傳播。對於SAM 而言,生命是首位重要的。從疫情在巴西爆發開始,SAM就一直在遵循世界衛生組織的引導來保護我們的員工以及我們項目所在社區的健康。公司在巴西疫情初期向米納斯州北部6個市政捐贈了7萬個醫用外科口罩,當時巴西市場上口罩嚴重短缺。六月份,SAM收到了米納斯州州長的感謝信函。

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SAM與華為巴西簽署了無法律效力的合作諒解備忘錄(MOU),雙方將在無人開採技術的開發上進行合作並將5G技術有效應用到八號區塊的礦山運營中。SAM和華為還承諾在SAM項目區域內在社會責任行動方面進行合作。雙方將在5G、人工智能和雲解決方案等技術層面的人力培訓方面展開合作,為項目區域內的人提供更多學習和接觸高科技的機會,以及促進與當地大學和學校在教育方面的合作。一旦八號區塊項目投入運營,SAM和華為將在米納斯州北部區域共同創建並實施一個科技創新中心。

COVID-19疫情已對巴西的正常商業活動及政府運作造成廣泛影響。倘SAM項目有任何進展,本集團將根據GEM上市規則另行作出公告。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續

持有裕興科技之股份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交易時段後),本公司與BronzePonyInvestmentsLimited(「買方」)就出售裕興科技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裕興科技」)之400,000,000股股份(「銷售股份」)訂立協議(「協議」)。

協議之主要條款載於下文:

代價

銷售股份之代價為240,000,000 港元,相當於每股目標股份0.6港元,惟須受下文「銷售股份數目之調整」一段所載之調整規限。代價將按下列方式以現金、支票或銀行本票支付。

應付金額(港元)

日期

第一期付款 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之前 25,000,000

第二期付款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 95,000,000

第三期付款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 120,000,000

銷售股份數目之調整

倘買方拖欠支付第二期付款,本公司可選擇沒收第一期付款或把每股股份之代價由每股銷售股份0.6港元增加至每股銷售股份0.66港元,以使於出售事項完成時把轉讓予買方之股份數目減少至相等於本公司已收取代價除以每股股份0.66港元之數目。

倘買方拖欠支付第三期付款,本公司將把每股股份之代價由每股銷售股份0.6港元增加至每股銷售股份0.66港元,以使完成時把轉讓予買方之股份數目減少至相等於本公司已收取代價除以每股股份0.66港元之數目。

因此,銷售股份之最終數目可能低於預計之400,000,000股裕興科技股份。本公司因出售事項而將確認之實際收益或虧損金額將受銷售股份於完成日期之賬面值以及銷售股份數目及每股作價之任何潛在調整影響。

由於直至本報告日期,本公司已自買方收取約15,600,000港元,本公司已同意授予買方更多時間籌備該代價。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續

展望

2020年11月2日,中國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為新能源汽車產業的下一個十五年發展指明方向。到2025 年,我國新能源汽車市場競爭力明顯增強,動力電池、驅動電機、車用作業系統等關鍵技術均取得重大突破,安全水準全面提升。新能源汽車新車銷售量達到汽車新車銷售總量的20%左右,預計2025年將達到500萬輛。深化「三縱三橫」研發佈局:以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為「三縱」,佈局整車技術創新鏈;同時以動力電池與管理系統、驅動電機與電力電子、網聯化與智慧化技術為「三橫」,構建關鍵零部件技術供給體系。本公司預期隨著最新的政策出台,新能源汽車產業於未來數年將會繼續處於高增長的趨勢之中。

然而,全球經濟因貿易壁壘及地緣政治的不斷增加而持續受到削弱。自二零一九年年底起爆發的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為全球經濟帶來另一重大挑戰,經濟的不確定性預期將可能影響本集團的銷售。COVID-19疫情亦可能會加快新能源汽車及鋰離子電池行業之淘汰及重組。本集團將採取更審慎的業務營運及發展方針。

在資源領域方面,SAM項目之最新進展載於本報告及二零一九年年報 SAM之進度一節,SAM鐵礦石項目在經歷異常的時間和工作仍未獲得有關環境可行性的初步許可,令人極度失望及無奈,然而本公司將繼續推動項目及持續檢討其狀況和發展,為本公司股東作出最佳決定。目前鐵礦石項目仍朝著自行開發的方向推進,倘若在適當的時機有適當的機會出現,亦不排除引入策略投資者共同開發或作整體出售。倘該事項有任何進展,本集團將根據GEM上市規則另行作出公告。

本集團整體業務策略為在新能源汽車相關業務及資源領域作雙軌發展,為我們的股東創造價值。

企業管治

於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期間,本公司已遵守GEM上市規則附錄十五所載的所有守則條文。

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員於股份、相關股份及債券之權益及淡倉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董事及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股份、相關股份或債券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7及第 8分部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之權益及淡倉(包括彼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之該等條文被當作或視為擁有之權益或淡倉),或記載於本公司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 條須存置之登記冊內之權益及淡倉,或根據GEM上市規則第5.46至5.67條關於上市發行人董事之買賣標準守則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之權益及淡倉如下:

於本公司每股面值 0.001港元之普通股之好倉

本公司股份數目

董事姓名 實益擁有人 配偶權益 受控制公司權益 總計 概約持股百分比

(%)

賀學初 57,939,189 22,460,000 4,065,000,000 4,145,399,189 42.07

(附註1)

劉偉 9,002,000 – – 9,002,000 0.09燕衛民 30,000,000 – – 30,000,000 0.30陳振偉 1,000,000 – – 1,000,000 0.01

附註:

1. 該等4,065,000,000股股份由洪橋資本有限公司(「洪橋資本」)持有,賀學初先生為洪橋資本之控股股東兼董事,持有洪橋資本51%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下須予備存之登記冊所載,或依據GEM上市規則第5.46條至5.67條所述有關上市發行人董事之交易必守標準須予通知本公司或聯交所的呈報,董事或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員概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股份、相關股份或債券中擁有任何權益或淡倉。

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員於股份、相關股份及債券之權益及淡倉—續

於本公司相關股份之好倉

已授出購股權之詳情

按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採納之購股權計劃授出而尚未行使的購股權之詳情如下:

購股權數目

緊接授出購股權日期前之價格

於二零二零年

於二零二零年

一月一日

九月三十日

購股權授出日期

購股權行使期限

每份購股權行使價

參與人士之類別

尚未行使 期內失效

尚未行使

(附註a)

港元 港元

僱員 5,000,000 (5,000,000) – 二零一二年

0.95 0.91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至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

五月二十八日

8,750,000 – 8,750,000 二零一五年

2.61 2.55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至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五月十四日

總計 13,750,000 (5,000,000) 8,750,000

附註:

(a) 所披露緊接購股權授出日期前之股份價格為緊接購股權授出日期前一個交易日於聯交所之收市價。

除上文所披露外,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董事或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員概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股份、相關股份或債券中擁有任何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備存之登記冊所載,或依據GEM上市規則第5.46至5.67條所述有關上市發行人董事之交易必守標準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之任何權益或淡倉。

主要股東及其他人士於股份及相關股份之權益及淡倉

按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336條須備存之登記冊所載,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下列人士(董事或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員除外)於本公司股份及相關股份中擁有權益或淡倉:

本公司股份數目

股東姓名╱名稱 實益擁有人 配偶權益 受控公司權益 所持股份總數 概約持股百分比

(%)

洪橋資本 4,065,000,000 – – 4,065,000,000 41.25

(附註1)

賀學初(附註2) 57,939,189 22,460,000 4,065,000,000 4,145,399,189 42.07

(附註1)

FOOYatyan(附註2) 22,460,000 4,122,939,189 – 4,145,399,189 42.07李星星 – – 4,065,000,000 4,065,000,000 41.25

(附註3)

吉利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1,850,675,675 – – 1,850,675,675 18.78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附註4) – – 1,850,675,675 1,850,675,675 18.78李書福(附註5) 103,064,000 – 1,850,675,675 1,953,739,675 19.83沙鋼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446,000,000 – – 446,000,000 4.53江蘇沙鋼集團有限公司(附註6) – – 446,000,000 446,000,000 4.53沈文榮(附註7) – – 446,000,000 446,000,000 4.53

附註:

1. 該等4,065,000,000股股份由洪橋資本持有,賀學初先生為洪橋資本之控股股東兼董事,持有洪橋資本51%權益。

2.FOOYatyan女士為賀學初先生之配偶。

3. 李星星先生持有洪橋資本30.8%權益。

4. 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有吉利國際(香港)有限公司100%權益。

5. 李書福先生為持有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90%權益之控股股東。

6. 江蘇沙鋼集團有限公司持有沙鋼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之100%權益。

7. 沈文榮先生為持有江蘇沙鋼集團有限公司46.99%權益之控股股東。

主要股東及其他人士於股份及相關股份之權益及淡倉—續

除上文披露者外,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概無任何其他人士(董事或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員除外)曾知會本公司表示於本公司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2 及第3分部之條文須向本公司披露或記載於本公司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須備存之登記冊內之權益或淡倉。

關連交易

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浙江吉利向浙江衡遠新能源提供本金額為人民幣100,000,000元(約114,000,000港元)的貸款,以滿足浙江衡遠新能源的營運資金需求。該筆貸款並無以本公司資產抵押,固定年利率為4.75%。該筆貸款已於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期間內悉數清償。

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浙江吉利向浙江衡遠新能源提供本金額分別為人民幣52,800,000元(約60,100,000港元)及人民幣100,000,000元(約114,000,000港元)的貸款,以滿足浙江衡遠新能源的營運資金需求。該等貸款並無以本公司資產抵押,固定年利率為4.35%。該等貸款已於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期間內悉數清償。

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上海華普汽車有限公司向浙江衡遠新能源提供本金額為人民幣33,600,000元(約36,850,000港元)的貸款,以滿足浙江衡遠新能源的營運資金需求。該筆貸款並無以本公司資產抵押,並須在提取日期後的六個月內償還,固定年利率為4.35%。貸款協議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被延長,新還款期為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上海華普汽車有限公司向浙江衡遠新能源提供本金額為人民幣52,800,000元(約57,900,000港元)的貸款,以滿足浙江衡遠新能源的營運資金需求。該筆貸款並無以本公司資產抵押,並須在提取日期後的十二個月內償還,固定年利率為4.35%。

於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期間,本公司就上述短期貸款已確認5,600,000港元的財務成本。董事會認為上述貸款安排按正常或較佳商業條款進行。

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期間,本集團已分別出售約137,600,000港元及 34,700,000港元的鋰離子電池予沃爾沃汽車及浙江吉利零部件。

於競爭性業務之權益

於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董事或本公司之控股股東(定義見GEM 上市規則)或彼等各自之聯繫人士概無擁有任何與本集團業務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之業務權益,且亦無任何利益衝突。

董事於合約之權益

董事概無於本公司、其控股公司或附屬公司訂立且於期終或在回顧期間內任何時間仍然生效之重大合約中,直接或間接擁有重大權益。

董事進行證券交易之標準守則

本公司已採納GEM上市規則第5.48 條至5.67條所載關於董事之交易必守標準。

經本公司特別查詢後,所有董事確認,於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內,彼等一直遵守交易必守標準及有關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守則。

審核委員會

審核委員會已審閱本集團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之未經審核業績,並認為該等業績乃按適用之會計準則及規定編製,且已作出充分披露。

購買、出售或贖回本公司上市證券

於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內,本公司、其最終控股公司及其任何附屬公司概無購買、出售或贖回本公司任何上市證券。

於本報告日期,董事會由(1)執行董事賀學初先生、劉健先生及劉偉先生;(2)非執行董事燕衛民先生及洪少倫先生及(3)獨立非執行董事陳振偉先生、馬剛先生及夏峻先生組成。

代表董事會董事及聯席行政總裁

劉偉

香港,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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