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18--毅高國際控股: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中期業績公佈

08218--毅高國際控股: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中期業績公佈
2020年11月11日 18:52 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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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8218--毅高國際控股: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中期業績公佈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EchoInternationalHoldingsGroupLimited毅 高( 國 際 )控 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218)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中 期 業 績 公 佈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聯 交 所」)GEM 之 特 色

GEM 的 定 位,乃 為 中 小 型 公 司 提 供 一 個 上 市 的 市 場,此 等 公 司 相 比 起 其 他 在聯 交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帶 有 較 高 投 資 風 險。有 意 投 資 的 人 士 應 了 解 投 資 於 該 等 公司 的 潛 在 風 險,並 應 經 過 審 慎 周 詳 的 考 慮 後 方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由 於 GEM 上 市 公 司 普 遍 為 中 小 型 公 司,在 GEM 買 賣 的 證 券 可 能 會 較 於 主 板 買賣 之 證 券 承 受 較 大 的 市 場 波 動 風 險,同 時 無 法 保 證 在GEM 買 賣 的 證 券 會 有 高流 通 量 的 市 場。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佈 之 內 容 概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佈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責 任。

本 公 佈 乃 遵 照 聯 交 所 GEM 證 券 上 市 規 則(「GEM上 市 規 則」)之 規 定 而 提 供 有 關毅 高(國 際)控 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之 資 料。本 公 司 各 董 事(「董 事」)願 就本 公 佈 共 同 及 個 別 承 擔 全 部 責 任,並 於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確 認 就 彼 等 所深 知 及 確 信:本 公 佈 所 載 資 料 在 各 重 大 方 面 均 屬 準 確 及 完 整,且 無 誤 導 或 欺詐 成 分;亦 無 遺 漏 任 何 其 他 事 項 致 使 本 公 佈 所 載 任 何 聲 明 或 本 公 佈 產 生 誤 導。

財 務 摘 要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錄 得 未 經 審 核 收 入 約25.35百 萬 港 元,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約 7.24%。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錄 得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未 經 審 核虧 損 約 4.93百 萬 港 元(二 零 一 九 年: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未 經 審 核 虧 損 約14.35 百 萬 港 元)。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每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虧 損 為 9.66港 仙(二零 一 九 年:每 股 基 本 虧 損 1.41 港 仙)。

董 事 會 不 建 議 派 付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中 期 股 息(二零 一 九 年:零)。

未 經 審 核 中 期 業 績

董 事 會(「董 事 會」)欣 然 宣 佈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統 稱「本 集 團」)截 至 二 零 二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及 六 個 月(「期 內」)之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業 績 及二 零 一 九 年 同 期 之 未 經 審 核 比 較 數 字 如 下: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及 六 個 月

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止 三 個 月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止 六 個 月

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 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附 註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收 入 3 13,009 14,316 25,352 27,330銷 售 成 本 (10,945) (11,982) (19,362) (21,920)

毛 利 2,064 2,334 5,990 5,410其 他 收 益 或 虧 損 4 1,325 328 2,449 607銷 售 及 分 銷 開 支 (286) (317) (541) (516)行 政 及 其 他 開 支 (5,318) (6,771) (9,840) (11,997)可 換 股 債 券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部 分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2,176) (5,132) (2,176) (5,132)財 務 成 本 (1,513) (2,318) (2,224) (2,811)分 佔 聯 營 公 司 業 績 1,091 (149) 1,281 4

稅 前 虧 損 5 (4,813) (12,025) (5,061) (14,435)稅 項 6 135 84 132 84

期 內 虧 損 (4,678) (11,941) (4,929) (14,351)期 內 其 他 全 面 虧 損(扣 除 稅 項):

其 後 可 能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之 項 目:

換 算 海 外 業 務 而 產 生

之 匯 兌 差 額 824 1,040 674 9

期 內 全 面 虧 損 總 額 (3,854) (10,901) (4,255) (14,342)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期 內 虧 損 (4,678) (11,941) (4,929) (14,351)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期 內

全 面 虧 損 總 額 (3,854) (10,901) (4,255) (14,342)

每 股 虧 損

—基 本 及 攤 薄(港 仙) 8 (9.64)仙 (1.17) 仙 (9.66) 仙 (1.41) 仙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附 註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非 流 動 資 產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 9 1,456 1,683 使 用 權 資 產 1,455 2,514 於 聯 營 公 司 的 權 益 17,772 16,490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8 11

20,691 20,698

流 動 資 產

存 貨 10,123 11,168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10 5,463 2,409 應 收 一 間 關 聯 公 司 款 項 2 – 按 金、預 付 款 項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9,010 7,759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資 產 1,615 3,603 已 抵 押 定 期 存 款 2,092 2,075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5,363 6,456

33,668 33,470

流 動 負 債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11 2,858 2,197 應 計 費 用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1,569 1,620 應 付 一 間 關 聯 公 司 款 項 30 30 租 賃 負 債 1,181 2,676 合 約 負 債 588 409 應 付 稅 項 375 354 銀 行 借 款 154 151

6,755 7,437

流 動 資 產 淨 值 26,913 26,033

總 資 產 減 流 動 負 債 47,604 46,731

非 流 動 負 債

銀 行 借 款 173 251 租 賃 負 債 66 368 可 換 股 債 券 29,980 25,774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1,189 1,095

31,408 27,488

資 產 淨 值 16,196 19,243

股 本 及 儲 備

股 本 12 2,550 2,550 儲 備 13,646 16,693

權 益 總 額 16,196 19,243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未 經 審 核)

可換股債券—權益部分

購股權

股 本 股 份溢價 供款儲 備 資 本 儲備

儲備 匯 兌 儲 備

儲備 累 計 虧 損 總計

千港元 千 港 元 千港元 千 港 元 千港元 千 港 元 千港元 千 港 元 千港元

於 二 零 二 零 年四月一日, 經審核 2,550 59,326 4,836 (89) 5,794 (3,115) 11,490 (61,549) 19,243期 內 全 面 收入╱(虧損)總 額 – – – – – 674 – (4,929) (4,255)發 行 可 換 股債券 – – – – – – 1,477 – 1,477可 換 股 債券發行成本 – – – – – – (40) – (40)發 行 可 換股債券產生的

遞延稅項負債 – – – – – – (229) – (229)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九月三十日, 未經審核 2,550 59,326 4,836 (89) 5,794 (2,441) 12,698 (66,478) 16,196

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未 經 審 核)

可換股債券—權益部分

購股權

股 本 股 份溢價 供款儲 備 資 本 儲備

儲備 匯 兌 儲 備

儲備 累 計 虧 損 總計

千港元 千 港 元 千港元 千 港 元 千港元 千 港 元 千港元 千 港 元 千港元

於 二 零 一 九 年四月一日, 經審核 2,550 59,326 4,836 (89) 5,794 (2,469) 7,460 (36,450) 40,958期 內 全 面 收入╱(虧損)總 額 – – – – – 9 – (14,351) (14,342)發 行 可 換 股債券 – – – – – – 4,489 – 4,489可 換 股 債券發行成本 – – – – – – (74) – (74)發 行 可 換股債券產生的

遞延稅項負債 – – – – – – (385) – (385) 於 二 零 一 九 年九月三十日, 未經審核 2,550 59,326 4,836 (89) 5,794 (2,460) 11,490 (50,801) 30,646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未 經 審 核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千 港 元 千 港 元

經 營 活 動 所 用 之 現 金 淨 額 (3,423) (7,828)投 資 活 動 所 用 之 現 金 淨 額 (45) (88)融 資 活 動 產 生 之 現 金 淨 額 (964) 6,652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物(減 少)╱增 加 淨 額 (4,432) (1,264)外 幣 匯 率 變 動 之 影 響 3,339 2,213期 初 之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物,經 審 核 6,456 8,310

期 末 之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物,未 經 審 核 5,363 9,259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物 結 餘 分 析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5,363 9,259

5,363 9,259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 公 司 資 料

本 公 司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為 獲 豁 免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 股 份 已 自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月 十 一 日起 於 聯 交 所 GEM上 市。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以 港 元(「港 元」)列 值,港 元 亦 為 本 公 司 之 功 能 貨 幣。除 另有 註 明 外,所 有 數 值 均 約 整 至 最 接 近 之 千 位 數(千 港 元)。

本 集 團 之 主 要 業 務 為 從 事 製 造 及 買 賣 電 子 產 品 及 配 件。本 集 團 亦 於 香 港 經 營 餐 飲 業 務。

2 編 製 基 準 及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頒 佈 之 香 港會 計 準 則(「香 港 會 計 準 則」)第 34號「中 期 財 務 報 告」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GEM證 券上 市 規 則 第 18 章 所 載 之 披 露 規 定 而 編 製。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按 照 歷 史 成 本 基 準 編 製,惟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之 若 干 金 融 資 產及 金 融 負 債 除 外。編 製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業 績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政 策 與 計 算 方 法,與 截 至 二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所 採 用 者 一 致,惟 與 本 期 間 之 財 務 報 表首 次 採 納 由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之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準 則、修 訂 及 詮 釋(「新 訂 及 經 修 訂 香 港財 務 報 告 準 則」)有 關 者 除 外。採 納 該 等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對 未 經 審 核 簡 明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並 無 重 大 影 響。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業 績 並 未 經 本 公 司 核 數 師 審 閱,惟已 經 本 公 司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閱。

本 集 團 並 無 提 早 採 納 任 何 已 頒 佈 惟 尚 未 生 效 之 新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香 港 財 務 報 告準 則」)。

3 分 部 資 料

向 本 集 團 董 事(主 要 經 營 決 策 者)進 行 內 部 呈 報 以 分 配 資 源 及 評 估 分 部 表 現 之 資 料,著 重於 所 付 運 貨 品 或 所 提 供 服 務 之 類 別。

期 內 本 集 團 各 重 大 類 別 之 收 入 分 析 如 下:

未 經 審 核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電 子 產 品 之 銷 售 額 20,267 17,483來 自 餐 廳 業 務 之 收 入 5,085 9,847

25,352 27,330

具 體 而 言,本 集 團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8 號 之 可 呈 報 及 經 營 分 部 如 下:

以 訂 單 形 式 買 賣 電 子 產 品。

製 造 及 買 賣 電 子 產 品 及 配 件。

提 供 餐 飲 服 務。

本 集 團 之 可 呈 報 分 部 為 經 營 不 同 業 務 活 動 之 策 略 性業 務 單 位。該 等 業 務 單 位 乃 分 開 管理,原 因 為 各 業 務 擁 有 不 同 的 市 場,需 要 不 同 的 營 銷 策 略。

下 文 所 呈 報 分 部 收 入 指 自 外 部 客 戶 產 生 的 收 入。於 兩 個 期 間 均 無 分 部 間 銷 售。

分 部 業 績 指 各 分 部 產 生 的 溢 利╱(虧 損)而 並 無 分 配 企 業 收 益 及 中 央 行 政 成 本(包 括 董 事酬 金、以 股 份 為 基 礎 之 付 款、財 務 成 本 及 所 得 稅 開 支)。此 乃 呈 報 予 主 要 經 營 決 策 者 以 供資 源 分 配 及 評 估 分 部 表 現 之 指 標。

分 部 收 入 及 業 績

本 集 團 按 可 呈 報 及 經 營 分 部 劃 分 之 來 自 持 續 經 營 業 務 之 營 業 額 及 業 績 分 析 如 下: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未 經 審 核)

製 造 及買 賣 電 子產 品 及 配 件

以 訂 單 形式買 賣 電 子 產品

提 供

餐 飲 服 務 總 計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收 入 790 19,477 5,085 25,352

分 部 業 績 256 693 444 1,393

未 分 配 之 其他 收 入 及 收益 904未 分 配 之 銷售 及 分 銷 開支 (248)未 分 配 之 行政 及 其 他 開支 (4,200)未 分 配 之 財務 成 本 (2,033)

經 營 虧 損 (4,184)就 貿 易 應 收款 項 及 應 收一 間 關 聯 公 司

款項 確 認 的 預 期 信 貸 虧 損 撥 回 18可 換 股 債 券衍 生 金 融 資產 部 分 之

公 平 值 變動 (2,176)應 佔 聯 營 公司 之 業 績 1,281

除 稅 前 虧 損 (5,061)稅 項 132

期 內 虧 損 (4,929)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未 經 審 核)

製 造 及買 賣 電 子產 品 及 配 件

以 訂 單 形式買 賣 電 子 產品

提 供

餐 飲 服 務 總 計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收 入 1,280 16,203 9,847 27,330

分 部 業 績 761 (2,597) 5,937 4,101

未 分 配 之 其他 收 入 及 收益 495未 分 配 之 銷售 及 分 銷 開支 (298)未 分 配 之 行政 及 其 他 開支 (10,553)

經 營 虧 損 (6,255)財 務 成 本 (2,811)就 貿 易 應 收款 項 及 應 收一 間 關 聯 公 司

款項 確 認 的 預 期 信 貸 虧 損 撥 備 (241)可 換 股 債 券衍 生 金 融 資產 部 分 之

公平 值 變 動 (5,132)應 佔 聯 營 公司 之 業 績 4

除 稅 前 虧 損 (14,435)稅 項 84

期 內 虧 損 (14,351)

地 區 資 料

來 自 外 部 客 戶 之 收 入未 經 審 核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香 港 6,103 10,578亞 洲 國 家(不 包 括 香 港)(附 註1) 917 2,198歐 洲 國 家(附 註2) 13,752 9,744南 北 美 洲 國 家(附 註 3) 3,459 3,666其 他 1,121 1,144

25,352 27,330

附 註:

1. 亞 洲 國 家 包 括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韓 國、馬 來 西 亞、新 加 坡 及 台 灣。

2. 歐 洲國家 包括 比利 時、保 加利 亞、丹 麥、芬 蘭、德 國、意 大利、波蘭、俄羅斯、斯洛 伐克、西 班 牙、瑞 典、瑞 士 及 英 國。

3. 南 北 美 洲 國 家 包 括 巴 西、加 拿 大 及 美 國。

本 集 團 之 地 理 分 部 亦 按 資 產 地 點 分 類,按 照 地 理 地 點 劃 分 之 非 流 動 資 產 資 料 詳 情 如 下:

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三 月 三 十 一 日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香 港 2,908 4,197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中 國」) 3 –

2,911 4,197

4 其 他 收 益 或 虧 損

未 經 審 核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銀 行 利 息 收 入 10 21股 息 收 入 的 利 息 收 入 174 –租 金 優 惠 收 入 395 –雜 項 收 入 1,852 534就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確 認 的 預 期 信 貸 虧 損╱減 值 虧 損 撥 回 18 52

2,449 607

5 除 稅 前 虧 損

未 經 審 核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除 稅 前 虧 損 乃 經 扣 除 下 列 各 項 而 得 出:

財 務 成 本

利 息:

銀 行 借 款 5 – 須 於 五 年 內 悉 數 償 還 之 銀 行 透 支 1 1 租 賃 負 債 之 利 息 開 支 197 419 融 資 租 賃 責 任 – 17 須 於 五 年 內 悉 數 償 還 之 可 換 股 債 券 2,021 2,374

2,224 2,811

其 他 項 目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折 舊 17 285 使 用 權 資 產 之 折 舊 56 1,850 已 售 出 存 貨 之 成 本 19,226 15,693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之 虧 損 – 635 就 應 收 一 間 關 聯 公 司 款 項 確 認 的 預 期 信 貸 虧 損 撥 備 – 293

6 稅 項

未 經 審 核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即 期 稅 項 —香 港 – – —中 國 – –遞 延 稅 項 132 84

132 84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香 港 立 法 會 通 過 二 零 一 七 年 稅 務(修 訂)(第 7號)條 例 草 案(「草案」),其 引 入 利 得 稅 兩 級 制。草 案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簽 署 成 為 法 律 且 於 翌 日 在憲 報 刊 登。根 據 利 得 稅 兩 級 制,合 資 格 集 團 實 體 首 2百 萬 港 元 溢 利 的 稅 率 為8.25%,而 超過 2百 萬 港 元 的 溢 利 之 稅 率 為16.5%。未 符 合 利 得 稅 兩 級 制 之 集 團 實 體 的 溢 利 繼 續 以 統 一稅 率16.5%計 算。

因 此,自 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起,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首 2百 萬 港 元 之 香 港利 得 稅 按 8.25% 計 算,超 過2 百 萬 港 元 的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按16.5% 計 算。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須 按 25% 之 稅 率 繳 付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及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根 據 開 曼 群 島 及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之 規則 及 規 例,本 集 團 毋 須 於 開 曼 群 島 及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繳 納 任 何 所 得 稅。

7 股 息

董 事 會 不 建 議 派 付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中 期 股 息(二 零 一 九 年:零)。

8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每 股 虧 損

每 股 基 本 虧 損 乃 根 據 股 份 合 併(附 註 8(b))調 整 後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期 內 虧 損 及 本 公 司 期內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之 加 權 平 均 數 計 算。

未 經 審 核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

附 註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期 內 虧 損 (4,929) (14,351)

未 經 審 核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股 份 數 目 股 份 數 目(經 重 列)

期 內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及 潛 在 攤 薄 普 通 股 之

加 權 平 均 數 (a)、(b) 51,000,000 1,020,000,000

附 註:

(a) 由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及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未 獲 行 使 之 本 公 司 購 股 權具 有 反 攤 薄 作 用 或 並 無 潛 在 攤 薄 影 響,故 於 有 關 期 間 之 每 股 攤 薄 虧 損 與 每 股 基 本 虧損 相 同。

(b)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七 月 三 十 日,本 公 司 舉 行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並 通 過 一 項 普 通 決 議 案,批 准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二 十 (20)股 每 股0.0025港 元 的 已 發 行 及 未 發 行 普 通 股 合 併 為 本 公司 股 本 中 每 股 0.050 港 元 的 一 (1) 股 合 併 股 份(「股 份 合 併」)。股 份 合 併 將 於 二 零 二 零 年八 月 三 日 生 效。

9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本 集 團 並 無 大 量 購 入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截 至 二 零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0.94 百 萬 港 元)以 及 亦 無 大 量 出 售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二 零一 九 年 同 期:2.48 百 萬 港 元)。

10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賬 齡 分 析 詳 情 如 下:

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三 月 三 十 一 日千 港 元 千 港 元

0 至30日 5,138 1,57831至 60日 1 261至 90日 – 6391至 180 日 324 766

5,463 2,409

本 公 司 一 般 允 許 介 乎 0至 90 日 之 信 貸 期。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之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以 港 元 及 美 元 計 值。

11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賬 齡 分 析 詳 情 如 下:

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三 月 三 十 一 日千 港 元 千 港 元

30日 內 1,974 1,52831至 60日 186 17461至 90日 259 4791至 180 日 409 418180日 以 上 30 30

2,858 2,197

採 購 若 干 貨 品 之 平 均 信 貸 期 一 般 介 乎 30日 至90 日。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之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以 港 元、美 元 及 人 民 幣 計 值。

12 股 本

每 股 面 值0.050港 元之 普 通 股

每 股 面 值 0.0025 港 元之 普 通 股

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股 份 數 目 面 值 股 份 數 目 面 值千 股 千 港 元 千 股 千 港 元

法 定:

期╱年 初 4,000,000 10,000 4,000,000 10,000股 份 合 併(附 註8(b)) (3,800,000) – – –

期╱年 末 200,000 10,000 4,000,000 10,000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期╱年 初 1,020,000 2,550 1,020,000 2,550股 份 合 併(附 註8(b)) (969,000) – – –

期╱年 末 51,000 2,550 1,020,000 2,550

普 通 股 持 有 人 有權 收 取 不 時 宣 派之 股 息 及 有 權 於本 公 司 大 會 上 就每 股 股 份 有 一 票投 票 權。

所 有 普 通 股 對 本 公 司 之 剩 餘 資 產 享 有 同 等 權 益。

13 金 融 工 具

公 平 值 計 量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公 平 值 按 以 下 方 式 釐 定:

(i) 具 有 標 準 條 款 及 條 件 及 於 活 躍 流 動 市 場 買 賣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公 平 值 乃 參考 所 報 市 場 價 格 釐 定;及

(ii)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公 平 值 乃 根 據 使 用 貼 現 現 金 流 量 分 析 之 普 遍 採 納 定 價模 式 釐 定。

按 攤 銷 成 本 列 賬 之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賬 面 值 與 其 各 自 之 公 平 值 相 若,原 因 為 該 等 金融 工 具 屬 相 對 短 期 性 質。

以 下 為 於 首 次 確 認 後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分 析,乃 基 於 在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及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可 觀 察 之 公 平 值 水 平 分 類 為 第1 至3 級。

第1 級公 平 值 計 量 為 從 相同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躍 市 場 報 價(未 經 調 整)所 得之 公 平 值 計 量。

第2 級 公 平 值 計 量 為 從 第 1級 所 包 含 除 報 價 外 就 有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所 直 接(即 按 價 格)或間 接(即 從 價 格 得 出)可 觀 察 之 輸 入 數 據 所 得 之 公 平 值 計 量。

第 3級 公 平 值 計 量 為 使 用 估 值 技 巧 所 得 之 公 平 值 計 量,包 括 有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並 非 基於 可 觀 察 市 場 數 據 之 輸 入 數 據(不 可 觀 察 輸 入 數 據)。

由 於 本 集 團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束 時 並 無 任 何 於 首 次 確 認 後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之 金 融 工 具,故 並 無披 露 有 關 分 析。

14 或 然 負 債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及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團 並 無 任 何 重 大 或 然 負 債。

15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除 於 中 期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另 行 披 露 者 外,本 公 司 於 期 內 與 關 連 人 士 訂 立 下 列 重 大 交 易:

(a) 主 要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於 期 內,本 集 團 與 關 連 人 士 訂 立 如 下 交 易:

未 經 審 核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千 港 元 千 港 元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性 質

已 付 摩 訊 世 界 有 限 公 司 之 租 金(附 註2) 167 287向 摩 訊 世 界 有 限 公 司 之 銷 售(附 註2) 4 52已 付 金 洋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之 顧 問 費(附 註1) – 300

附 註 1: ZhouJiaLin女 士 為 金 洋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之 董 事。ZhouJiaLin 女 士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獲 委 任 為 非 執 行 董 事。Zhou 女 士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九 月 七日 辭 任。

附 註 2: 其 主 要 股 東 為 本 公 司 董 事 鄭 若 雄 女 士 之 子 勞 碇 光 先 生。

(b) 主 要 管 理 人 員 薪 酬

主 要 管 理 人 員 薪 酬(包 括 已 付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若 干 最 高 薪 僱 員 之 款 項)如 下:

未 經 審 核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千 港 元 千 港 元

薪 金 及 津 貼 1,336 1,648退 休 計 劃 供 款 27 27

1,363 1,675

16 報 告 期 後 事 項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配 售 可 換 股 債 券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六 日,本 公 司 與 配 售 代 理 訂 立 有 條 件 配 售 協 議,據 此,配 售 代 理 同意 按 盡 力 基 準 配 售 本 金 總 額 最 多 為4,100,400 港 元 之 可 換 股 債 券(「可 換 股 債 券」)。最 高 數目10,200,000股之 換 股 股 份 將 於 可換 股 債 券 獲 悉 數轉 換 後 按 初 步 換 股價0.402港 元 予 以發 行。

交 易 詳 情,請 參 閱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的 公 佈。謹 請 注 意,配 售 事 項 須待 達 成 配 售 協 議 所 載 的 先 決 條 件 後 方 告 作 實,及 未 必 會 進 行。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業 務 回 顧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六 個 月 期 間」)之 收 入 約 為25.35百 萬 港 元,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約7.24%。六 個 月 期 間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虧 損 約 為4.93百 萬 港 元,而 去 年 同 期 之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虧 損 則 約 為 14.35 百 萬 港 元。

鑑 於 經 濟 復 甦 步 伐 緩 慢,加 上 美 國 及 歐 洲 市 場 持 續 疲 弱,電 子 產 品 銷 售 面 臨日 益 艱 困 的 環 境。儘 管 於 回 顧 之 六 個 月 期 間 之 市 況 充 滿 挑 戰,本 集 團 繼 續 為其 主 要 市 場(即 美 國 及 歐 洲 國 家(包 括 比 利 時、保 加 利 亞、丹 麥、芬 蘭、德 國、意 大 利、波 蘭、俄 羅 斯、西 班 牙、瑞 典 及 英 國))之 客 戶 提 供 電 子 產 品 以 及 為 印刷 線 路 板 組 件 及 製 造 電 子 產 品 提 供 分 包 服 務。

於 六 個 月 期 間,本 集 團 亦 於 香 港 經 營 餐 飲 業 務。於 六 個 月 期 間 來 自 餐 廳 業 務之 收 入 約 為 5.09 百 萬 港 元,較 二 零 一 九 年 同 期 約 9.85 百 萬 港 元 減 少 約 48.36%。

該 減 少 主 要 是 由 於 爆 發 COVID-19 的 影 響。

鑑 於 上 述 充 滿 挑 戰 之 市 場 環 境,本 集 團 將 繼 續 專 注 於 其 銷 售 電 子 產 品 之 核 心業 務,同 時 開 拓 新 業 務 機 遇,務 求 擴 闊 其 收 入 來 源,並 為 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 股東 帶 來 最 大 利 潤 及 回 報。本 集 團 亦 將 提 高 其 市 場 佔 有 率,並 透 過 進 行 更 多 推廣 及 營 銷 活 動 以 及 設 計 及 開 發 新 電 子 產 品 吸 引 新 客 戶,以 擴 大 其 客 戶 基 礎。

電 子 產 品 之 銷 售 額

於 六 個 月 期 間,此 分 部 之 收 入 約 為 20.67 百 萬 港 元,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約 15.92%。

電 子 產 品 之 銷 售 額 增 加 主 要 由 於 製 造 及 買 賣 電 子 產 品 及 配 件 所 得 收 入 分 別 較二 零 一 九 年 同 期 增 加 約3.27 百 萬 港 元。六 個 月 期 間 製 造 及 買 賣 電 子 產 品 及 配件 所 得 收 入 增 加,主 要 是 由 於 六 個 月 期 間 之 捕 魚 指 示 器 銷 售 較 二 零 一 九 年 同期 增 加 約 3.63 百 萬 港 元 所 致。捕 魚 指 示 器 增 加 因 銷 售 量 增 加 所 致。

財 務 回 顧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收 入 約 為25.35百 萬 港 元,較 二零 一 九 年 同 期 之 約 27.33 百 萬 港 元 減 少 約 7.24%。有 關 減 幅 主 要 是 由 於 來 自 餐 廳業 務 之 收 入 減 少 約 4.76 百 萬 港 元 所 致。

本 集 團 之 整 體 毛 利 率 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19.80% 增 加 至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23.63%。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毛 利 率 增 加 主 要 是 由 於 較 高 利 潤 電 子 產 品 之 銷 售 額 增 加所 致。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銷 售 及 分 銷 開 支 約 為 0.54 百 萬 港 元(截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為 0.52百 萬 港 元),增 加 約 4.84%。有 關 增幅 主 要 是 由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產 品 設 計 費 0.16 百 萬 港元(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並 無 產 品 設 計 費)所 致。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行 政 及 其 他 開 支 約 為 9.84 百 萬 港 元(截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為 12.00 百 萬 港 元),減 少 約 17.98%。有 關減 幅 主 要 是 由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員 工 成 本 及 專 業 費 用分 別 減 少 至 5.16百 萬 港 元 及 1.11 百 萬 港 元(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月 分 別 約 為5.40 百 萬 港 元 及 2.21百 萬 港 元)所 致。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虧 損 約 為 4.93 百 萬港 元(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為 14.35 百 萬 港 元)。截 至 二 零 二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每 股 虧 損 約 為 9.66 港 仙(經 股 份合 併 調 整 後 重 列)(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約 為 1.41 港 仙)。

現 金 及 現 金 結 餘 由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約 6.46百 萬 港 元 減 少 至 二 零 二 零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之 5.36 百 萬 港 元,主 要 是 由 於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由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三 十 一 日 的 2.41 百 萬 港 元 增 加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的 5.46 百 萬 港 元 所 致。

股 份 合 併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董 事 會 建 議 (i) 按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二 十 (20)股 每股 面 值0.0025港 元 現 有 股 份 合 併 為 一(1)股 每 股 面 值 為0.050港 元 合 併 股 份 之 基 準,實 行 股 份 合 併(「股 份 合 併」);及(ii)將 股 份 在 聯 交 所 交 易 之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由4,000股 現 有 股 份 更 改 為 12,000股 合 併 股 份,惟 須 待 股 份 合 併 生 效 後 方 可 作 實。上 述建 議 股 份 合 併 及 更 改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已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舉 行 的 股 東 特別 大 會 上 獲 股 東 批 准 並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八 月 三 日 生 效。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1)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本 公 司 已 收 到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約 25.12 百 萬 港 元(「首 次 公 開 發售 所 得 款 項」)。

自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十 二 日(未 動 用 的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分 配 的 最 新 修訂 日 期)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的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總 結 如 下:

於 二 零 一 七 年五 月 十 二 日經 修 訂 分 配之 未 動 用首 次 公 開 發 售所 得 款 項

於 二 零 一 七 年五 月 十 三 日 至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期 間 已動 用 款 項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未 動 用 款 項

擬 定 用 途

百 萬 港 元 百 萬 港 元 百 萬 港 元(概 約) (概 約) (概 約)

加 強 本 集 團 於 其 已 確 立 市 場 之

地 位 及 擴 大 其 客 戶 群 2.49 0.63 1.86營 運 資 金 及 其 他 一 般 企 業

用 途 之 資 金 1.30 1.30 –

總 計 3.79 1.93 1.86

預 計 未 動 用 的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將 在 本 公 佈 日 期 後 1 年 內 動 用。

(2) 根 據 一 般 授 權 發 行 9,408,000 港 元 可 換 股 債 券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七 月 十 一 日,本 公 司 與 配 售 代 理 訂 立 配 售 協 議,內 容 有 關 根據 一 般 授 權 向 獨 立 投 資 者 配 售 最 多 9,408,000 港 元 之 可 換 股 債 券 以 作 集 資。

可 換 股 債 券 之 初 步 換 股 價 0.049港 元 較 二 零 一 九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的 收 市 價0.048港 元 溢 價 約 2.08%。二 零 一 九 年 八 月 六 日,本 公 司 完 成 配 售 9,408,000 港 元 可換 股 債 券。可 換 股 債 券 可 按 初 步 換 股 價 轉 換 為 192,000,000 股 股 份。配 售 所得 款 項 總 額 及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分 別 達 約 9,410,000 港 元 及 9,180,000 港 元。所 得款 項 淨 額 擬 用 於 投 資 餐 飲 業 務 及 作 為 本 集 團 之 營 運 資 金。

誠 如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六 月 五 日 的 公 佈 所 披 露,經 審 慎 考 慮 全 球經 濟 環 境 及 對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營 運 進 行 詳 細 評 估 後,董 事 會 已 決 議 重 新 分配 未 動 用 之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約 5,740,000 港 元 自 拓 展 餐 飲 業 務 至 補 充 一 般 營運 資 金。

下 表 載 列 擬 定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用 途 及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日 之 動 用 情 況:

截 至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的 動 用 情 況

截 至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的動 用 情 況

於 二 零 二 零 年六 月 五 日重 新 分 配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擬 定 用 途

擬 定 用 途

百 萬 港 元 百 萬 港 元 百 萬 港 元 百 萬 港 元(概 約) (概 約) (概 約) (概 約)

拓 展 餐 飲 業 務 5.98 0.24 (5.74) 0.24一 般 營 運 資 金 3.2 3.2 5.74 8.94

總 計 9.18 3.44 – 9.18

六 個 月 期 間 的 其 他 集 資 活 動

(1) 根 據 一 般 授 權 發 行 4,640,000 港 元 之 可 換 股 債 券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六 月 十 一 日,本 公 司 與 配 售 代 理 訂 立 配 售 協 議,內 容 有 關 為籌 集 資 金 而 根 據 一 般 授 權 向 獨 立 投 資 者 配 售 最 多 4,640,000港 元 之 可 換 股債 券。可 換 股 債 券 之 初 步 換 股 價 0.0232港 元(股 份 合 併 後 調 整 至 0.464 港 元)較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之 收 市 價 0.023 港 元 溢 價 約 0.87%。於 二 零 二 零年 七 月 七 日,本 公 司 完 成 配 售 4,640,000 港 元 之 可 換 股 債 券。可 換 股 債 券 可按 初 步 換 股 價轉 換 為200,000,000股 股份(股 份 合 併後 調 整 至10,000,000股 股 份)。

配 售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及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分 別 約 為 4.64百 萬 港 元 及 4.50 百 萬 港 元。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擬 用 作 投 資 於 餐 飲 業 務 及 本 集 團 營 運 資 金,而 截 至 本 公 佈日 期,其 中 約 4.50百 萬 港 元 資 金 已 撥 作 有 關 用 途。

購 股 權 計 劃

本 公 司 設 有 兩 項 購 股 權 計 劃,即 同 時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採 納 之 首 次公 開 發 售 前 購 股 權 計 劃(「首 次 公 開 發 售 前 購 股 權 計 劃」)及 購 股 權 計 劃(「購 股權 計 劃」)。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前 購 股 權 計 劃

本 公 司 已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採 納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前 購 股 權 計 劃,據 此,本 公 司 已 向 本 集 團 之 若 干 董 事 授 出 購 股 權,以 按 相 等 於 配 售 價(定 義 見 本 公 司招 股 章 程)之 行 使 價 0.15 港 元(股 份 合 併 後 調 整 至 3.00 港 元 )認 購 本 公 司 合 共80,000,000 股(股 份 合 併 後 調 整 至4,000,000 股)股 份。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根 據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前 購 股 權 計 劃 已 授 出 之 購 股 權詳 情 如 下:

悉 數行 使購 股權 後佔 本公 司已 發行 股本 之概約 百分 比

二 零二 零 年

二 零二 零年九 月三 十日

三月 三 十一日

董 事

尚未 行 使 已行 使 已 失效 已註 銷

尚未 行使 行 使 期

(附註)

勞 炘 儀 先生 22,800,000 – – – 1,140,000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十 一日 至

2.19%

二 零 二 三 年十 月十 一 日

鄭 若 雄 女士 22,800,000 – – – 1,140,000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十 一日 至

2.19%

二 零 二 三 年十 月十 一 日

45,600,000 2,280,000 4.38%

僱 員 34,400,000 – – – 1,720,000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十 一日 至

3.31%

二 零 二 三 年十 月十 一 日

80,000,000 – – – 4,000,000 7.69%

附 註: 購 股 權 數 目 已 就 股 份 合 併 作 出 調 整。

購 股 權 計 劃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期 間,概 無 購 股 權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已 獲授 出、行 使 或 失 效。

董 事 及 主 要 行 政 人 員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相 聯 法 團 股 份、相 關 股 份 及 債 權 證之 權 益 及 淡 倉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董 事 及 本 公 司 主 要 行 政 人 員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相 聯 法團(定 義 見 香 港 法 例 第571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證 券 及 期 貨 條例」)第XV部)之 股 份、相 關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中 擁 有 (i)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第 7 及 第 8 分 部 規 定須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之 權 益 及 淡 倉(包 括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有 關 條 文 彼等 被 當 作 或 視 為 擁 有 之 權 益 及 淡 倉);或 (ii) 記 錄 於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52條 須 存 置 之 登 記 冊 之 權 益 及 淡 倉;或 (iii)根 據 GEM 上 巿 規 則 第 5.46 條 所 述 之 董事 進 行 交 易 之 規 定 準 則 須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之 權 益 及 淡 倉 如 下:

(i) 於 股 份 之 好 倉

本 公 司╱

佔 權 益 之概 約 百 分 比

董 事 姓 名

相 聯 法 團 身 份 股 份 數 目

鄭 若 雄 女 士 本 公 司 個 人 權 益 4,878,000 9.56%勞 炘 儀 先 生 本 公 司 配 偶 權 益 4,878,000 9.56%

附 註:勞 炘 儀 先 生 為 執 行 董 事 及 鄭 若 雄 女 士 之 配 偶,故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被 視 為 於 鄭

若 雄 女 士 擁 有 權 益 之 該 等4,878,000 股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ii) 於 本 公 司 相 關 股 份 之 好 倉

股 本 衍 生 工 具之 說 明

相 關股 份 數 目

姓 名 身 份

勞 炘 儀 先 生

個 人 購 股 權 1,140,000配 偶 權 益 購 股 權 1,140,000

(執 行 董 事)

2,280,000

鄭 若 雄 女 士

個 人 購 股 權 1,140,000配 偶 權 益 購 股 權 1,140,000

(執 行 董 事)

2,280,000

鄭 烱 生 先 生

個 人 購 股 權 1,120,000

(行 政 總 裁)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董 事 或 本 公 司 主 要 行 政 人 員概 無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相 聯 法 團(定 義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部)之 股 份、相 關 股份 或 債 權 證 中 擁 有 記 錄 於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52 條 須 存 置 之 登 記 冊 之 任何 權 益 或 淡 倉,或 根 據 GEM上 市 規 則 第 5.46 條 所 述 之 本 公 司 董 事 進 行 交 易 之最 低 標 準 須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之 任 何 權 益 或 淡 倉,或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第XV 部 第7 及 8 分 部 須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之 任 何 權 益 或 淡 倉。

主 要 股 東 及 其 他 人 士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之 權 益 及 淡 倉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據 董 事 所 知,下 列 人 士(董 事 或 本 公 司 主 要 行 政 人員 除 外)於 本 公 司 股 份 或 相 關 股 份 中 擁 有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第 2 及 3分 部 規 定 須 向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披 露 之 權 益 或 淡 倉,或 記 錄 於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條 例 第 336 條 須 存 置 之 登 記 冊 之 權 益 或 淡 倉:

佔 本 公 司已 發 行 股 本之 百 分 比

相 關

名 稱 身 份 及 權 益 性 質 股 份 數 目

股 份 數 目 總 額

楊 東 成 信 託 受 益 人

5,060,000(附 註 2)

3,679,245(附 註1 及 2)

(酌 情 權 益 除 外)

實 益 擁 有 人 – 1,551,812

(附 註 1)

5,060,000 5,231,057

10,291,057 20.18%

(附 註 1)

受 託 人(被 動 受 託 人 除 外)

Bluemountinvestment

5,060,000 3,679,245

8,739,245(附 註 2)

17.14%

FundSPC—Bluemount

(附 註 1)

investmentFundSP

SiuYikTungJamie 實 益 擁 有 人 9,929,509

9,929,509 19.46%

(附 註 1)

SiuWaKei 受 控 法 團 權 益 1,297,800 1,297,800

實 益 擁 有 人 2,155,974 2,155,974

3,453,774 3,453,774 6.77%

LissingtonLimited 2,204,800 3,549,648

5,754,448 11.28%

(附 註 1)

附 註:

1. 該 等 相 關 股 份 為 本 公 司 所 發 行 可 轉 換 債 券 持 有 人 待 發 行 的 股 份。

2. 該 等 股 份 由 BluemountinvestmentFundSPC–BluemountinvestmentFund SP(作 為 楊 東 成 先 生 受託 人)持 有。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董 事 概 不 知 悉 任 何 其 他 人 士於 本 公 司 股 份 或 相 關 股 份 中 擁 有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第 2 及 3分 部 規定 須 向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披 露 之 權 益 或 淡 倉,或 記 錄 於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336 條 須 存 置 之 登 記 冊 之 權 益 或 淡 倉。

購 買、出 售 或 贖 回 股 份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概 無 購 買、出 售 或 贖 回 本 公 司 任 何 上 市 證 券。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之 標 準 守 則

本 公 司 已 採 納 GEM 上 市 規 則 第5.48 至 5.67 條 所 載 之 標 準,作 為 有 關 董 事 進 行 證券 交 易 之 操 守 守 則。經 向 全 體 董 事 作 出 特 定 查 詢 後,本 公 司 並 不 知 悉 截 至 二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有 任 何 不 遵 守 規 定 交 易 標 準 及 有 關 董 事 進 行 證券 交 易 之 操 守 守 則 之 情 況。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守 則

本 公 司 之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乃 根 據 載 於GEM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5 之 原 則 及 守 則 條 文(「該守 則」)制 定。本 公 司 所 採 納 之 原 則 強 調 高 質 素 之 董 事 會、具 透 明 度 和 對 股 東負 責。本 公 司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已 遵 守 該 守 則 的 規 定,惟 以 下 事 項 除 外:

— 徐 晋 誠 先 生(「徐 先 生」)辭 任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審 核 委 員 會、薪 酬 委員 會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各 會 之 主 席,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三 十 日 起 生 效。於 徐 先生 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三 十 日 起 辭 任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後,本 公 司 有 兩 名 獨立 非 執 行 董 事,該 人 數 低 於 GEM 上 市 規 則 第 5.05(1) 條 項 下 之 最 低 人 數。由於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人 數 不 足,本 公 司 亦 未 能 遵 守 GEM上 市 規 則 第 5.28 條 項下 有 關 其 審 核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會 成 員 最 低 人 數 規 定。

董 事 會 將 盡 一 切 努 力 確 保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於 三 個 月 內 盡 快 作 出 行 動 以 符 合GEM上 市 規 則 第5.05(1) 及 5.28 條。本 公 司 將 於 達 成 有 關 規 定 後 另 行 刊 發 公 佈。

董 事 於 合 約 內 之 權 益

除 中 期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6「關 連 人 士 交 易」所 披 露 者 外,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期 間,概 無 董 事 在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所 訂 立 且 對 本集 團 業 務 而 言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任 何 合 約 中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競 爭 性 業 務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董 事 並 不 知 悉 董 事、本 公 司 控 股 股 東及 彼 等 各 自 之 聯 繫 人 士(定 義 見 GEM上 市 規 則)之 任 何 業 務 或 權 益 與 本 集 團 之業 務 構 成 競 爭 或 可 能 構 成 競 爭,亦 不 知 悉 任 何 該 等 人 士 與 本 集 團 之 間 存 在 或可 能 存 在 任 何 其 他 利 益 衝 突。

審 核 委 員 會

本 公 司 已 成 立 審 核 委 員 會(「委 員 會」),其 書 面 職 權 範 圍 符 合GEM 上 市 規 則,以檢 討 及 監 督 本 集 團 之 財 務 申 報 程 序 及 內 部 監 控。委 員 會 目 前 包 括 兩 名 本 公 司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即 主 席 梁 宇 東 先 生 及 李 國 坡 先 生。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業 績 已 由 委 員 會 審 閱,委 員 會 認 為該 等 業 績 之 編 製 符 合 適 用 會 計 準 則、GEM 上 市 規 則 及 法 例 規 定,並 已 作 出 充分 披 露。

承 董 事 會 命

毅 高(國 際)控 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鄭 若 雄

香 港,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於 本 公 佈 日 期,執 行 董 事 為 勞 炘 儀 先 生、鄭 若 雄 女 士、Tansri SaridjuBenui 先 生及 陳 韻 珊 女 士,而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梁 宇 東 先 生 及 李 國 坡 先 生。

本 公 佈 將 於 聯 交 所 網 站www.hkexnews.hk及 本 公 司 網站www.echogroup.com.hk刊 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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