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15--上海青浦消防: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第三季度業績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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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9日 20:46 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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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8115--上海青浦消防: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第三季度業績公佈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佈 之 內 容 概 不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佈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任。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115)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第 三 季 度 業 績 公 佈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GEM 之 特 色

GEM 的 定 位,乃 為 相 比 起 其 他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帶 有 較 高 投 資 風 險 的 中 小型 公 司 提 供 一 個 上 市 的 市 場。有 意 投 資 的 人 士 應 了 解 投 資 於 該 等 公 司 的 潛 在風 險,並 應 經 過 審 慎 周 詳 的 考 慮 後 方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由 於 GEM 上 市 公 司 普 遍 為 中 小 型 公 司,在 GEM 買 賣 的 證 券 可 能 會 較 於 聯 交 所主 板 買 賣 的 證 券 承 受 較 大 的 市 場 波 動 風 險,同 時 無 法 保 證 在 GEM 買 賣 的 證 券會 有 高 流 通 量 的 市 場。

本 公 佈 乃 遵 照 聯 交 所 GEM 證 券 上 市 規 則(「GEM 上 市 規 則」)之 規 定 而 提 供 有 關上 海 青 浦 消 防 器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統 稱「本 集 團」)之 資 料。本 公 司 董 事(「董 事」)願 就 本 公 佈 共 同 及 個 別 承 擔 全 部 責 任。董 事 在 作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確 認 就 彼 等 所 深 知 及 確 信,本 公 佈 所 載 資 料 在 各 重 大 方面 均 屬 準 確 完 備,且 並 無 誤 導 或 欺 詐 成 分,亦 無 遺 漏 其 他 事 項,以 致 本 公 佈所 載 任 何 陳 述 或 本 公 佈 有 所 誤 導。

* 僅 供 識 別

季 度 業 績(未 經 審 核)

上 海 青 浦 消 防 器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統 稱「本 集 團」)董 事 會(「董 事 會」)欣 然 宣 佈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之 未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連 同 二 零 一 九 年 同 期 之 未 經 審 核 比 較 數 字 如 下:

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止 三 個 月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止 九 個 月

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 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

附 註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收 入 3 19,466 23,039 48,380 60,429銷 售 成 本 (13,828) (19,633) (33,817) (49,335) 毛 利 5,638 3,406 14,563 11,094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 3 230 383 1,511 882銷 售 及 分 銷 開 支 (393) (739) (1,083) (2,126)行 政 開 支 (3,402) (7,021) (9,209) (13,760)撇 銷 存 貨 4 – (1,699) – (1,699)財 務 費 用 (15) – (45) (77) 除 稅 前 溢 利╱(虧 損) 4 2,058 (5,670) 5,737 (5,686)所 得 稅 開 支 5 (266) (110) (485) (337) 期 間 溢 利╱(虧 損)及 期 間

全 面 收 益╱(虧 損)總 額 1,792 (5,780) 5,252 (6,023) 下 列 者 應 佔: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825 (3,524) 1,931 (4,579) 非 控 股 權 益 967 (2,256) 3,321 (1,444)

1,792 (5,780) 5,252 (6,023)

本 公 司 普 通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每 股 盈 利╱(虧 損)

—基 本(人 民 幣 分) 6 0.44 (1.88) 1.03 (2.44) —攤 薄(人 民 幣 分) 0.44 (1.88) 1.03 (2.44)附 註:

1. 一 般 資 料

上 海 青 浦 消 防 器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中 國」)成 立,並 更 名 為 上海 青 浦 消 防 器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 之 註 冊 辦 事 處 位 於 中 國 上 海 市 青 浦 區 華 新 鎮 紀 鶴路 1988號,其 香 港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位 於 香 港 北 角 英 皇 道510號 港 運 大 廈 2605室。

本 公 司H股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GEM 上 市。

期 內,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下 列 業 務:

生 產 及 銷 售 壓 力 容 器(包 括 消 防 器 材 產 品 及 壓 力 容 器);

提 供 消 防 技 術 檢 測 服 務;

生 產 及 買 賣 鑄 鐵 溝 槽 件(已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終 止 營 運); 買 賣 潔 具 及 其 他 產 品;

銷 售 水 族 用 品;及

安 裝 及 檢 測 海 上 消 防 器 材。

董 事 認 為,本 公 司 之 直 接 控 股 公 司 為 於 中 國 成 立 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聯 城 消 防 集 團 股 份 有 限公 司(「聯 城」),最 終控 股 公 司則 為 於 中國 成 立 之 有限 責 任 公司 浙 江 恒泰 房 地 產 有限 公 司(「浙江 恒 泰」)。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本 集 團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頒 佈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包 括 所 有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國 際 會 計 準 則(「國 際 會 計 準 則」)及 詮 釋)以 及 聯 交 所 GEM證 券 上 市 規 則(「GEM 上 市 規 則」)編 製。財 務 資料 乃 按 歷 史 法 編 製,惟 按 公 平 價 值 計 量 的 投 資 物 業 除 外。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之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財 務 報 表 未 經 審 核,但 已 由 本 公 司審 核 委 員 會 審 閱。

所 採 納 之 會 計 政 策 與 編 製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年 度 綜 合 財務 報 表 所 用 者 貫 徹 一 致。

國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會 已 頒 佈 多 項 於本 集 團 本 會 計 期間 首 次 生 效 之 國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修 訂。

該 等 修 訂 對 本 集 團 於 本 公 佈 編 製 或 呈 列 當 前 或 過 往 期 間 業 績 之 方 式 並 無 重 大 影 響。

本 集 團 並 無 應 用 任 何 於 本 會 計 期 間 尚 未 生 效 之 新 訂 準 則 或 詮 釋。

3. 收 入、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

收 入 指 期 內 本集 團 主 要 業 務(即 製 造 及銷 售 壓 力 容 器(包 括 消 防 器材 產 品 及 壓 力容 器 產 品)、提 供 防 火 技 術 檢 查 服 務 及 海 上 消 防 器 材 檢 測 服 務、銷 售 水 族 用 品、買 賣 其 他 產 品(包 括 買賣 潔 具)及 為 其 潛 在 租 金 收 入 投 資 辦 公 室 樓 宇 及 工 業 物 業)所 產 生 之 收 入,經 扣 除 營 業 稅、增 值 稅、交 易 折 扣 及 退 貨。

本 集 團 收 入、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 之 分 析 如 下:

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止 三 個 月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止 九 個 月

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 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來 自 客 戶 合 約 之 收 入:

銷 售 壓 力 容 器 5,718 14,570 13,664 36,762檢 測 服 務 費 用 3,337 1,746 7,127 5,846買 賣 其 他 產 品 – – 310 –銷 售 水 族 用 品 6,151 3,264 15,220 10,994銷 售 海 上 消 防 器 材 2,670 2,992 7,388 6,229海 上 消 防 器 材 檢 測 服 務 費 用 173 467 420 598

18,049 23,039 44,129 60,429

其 他 來 源 產 生 的 收 入:

租 金 收 入 總 額 1,417 – 4,251 –

19,466 23,039 48,380 60,429

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

利 息 收 入 131 123 386 141銷 售 廢 品 – 228 735 483政 府 補 貼 99 32 390 258

230 383 1,511 882

收 入、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 總 額 19,696 23,422 49,891 61,311

4. 除 稅 前 溢 利╱(虧 損)

本 集 團 之 除 稅 前 溢 利╱(虧 損)乃 經 扣 除 下 列 各 項 達 致:

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止 三 個 月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止 九 個 月

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 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無 形 資 產 攤 銷 45 45 135 135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 折 舊 9 280 95 840使 用 權 資 產 折 舊 178 128 534 384計 入 財 務 費 用 之 租 賃 負 債 利 息 15 – 45 43員 工 成 本 2,138 4,730 7,128 12,830撇 銷 存 貨 – 1,699 – 1,699核 數 師 酬 金 – – – –

5. 所 得 稅

鑑 於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並 無 於 香 港 產 生 任 何 應 課 稅 溢 利,故並 無 就 香 港 利 得 稅 作 出 撥 備(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無)。

根 據 企 業 所 得 稅 法,符 合 若 干 條 件 之 盈 利 能 力 較 低 之 小 型 企 業 適 用 之 企 業 所 得 稅(「企 業所 得 稅」)稅率 將 降 至20%。本 公司 其 中 六 間附 屬 公 司(截 至 二零 一 九 年 九月 三 十 日止 九 個 月:本 公 司 其 中 六 間 附 屬 公 司)已 獲 指 定 為 小 型 企 業。自 二 零 一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之 優 惠企 業 所 得 稅 稅 率 已 獲 調 整,該 等 附 屬 公 司 之 首 人 民 幣1,000,000 元 應 課 稅 溢 利 按 優 惠 企 業所 得 稅 稅 率5%(即 按 25%應 課 稅 溢 利 之 20%)繳 稅,而 餘 下 不 多 於 人 民 幣 3,000,000元 之 應 課稅 溢 利 則 按 優 惠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率 10%(即 按50% 應 課 稅 溢 利 之20%)繳 稅。

根 據 企 業 所 得 稅 法,企 業 所 得 稅(「企 業 所 得 稅」)率 按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止 九 個 月 之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之 25%(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25%)計 算。

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止 三 個 月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止 九 個 月

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 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即 期 稅 項—中 國

期 內 撥 備 266 110 485 337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有 關 本 集 團 未 確 認 稅 項 虧 損 之 稅 項 利 益 的 未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資產 約 為 人 民 幣 10,814,000 元(二 零 一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約 人 民 幣10,134,000 元)。由 於 暫時 差 額 並 不 重 大,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及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並 無 任何 重 大 的 未 撥 備 遞 延 稅 項。

6. 本 公 司 普 通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每 股 盈 利╱(虧 損)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之 每 股 盈 利,乃 按 本 公 司 普 通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溢 利約 人 民 幣 825,000元(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虧 損 約 人 民 幣3,524,000 元)及 期內 已 發 行187,430,000股(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187,430,000股)普 通 股 計 算。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之 每 股 虧 損,乃 按 本 公 司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虧 損 約 人民 幣1,931,000 元(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虧 損 約 人 民 幣 4,579,000元)及 期 內已 發 行187,430,000股(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187,430,000 股)普 通 股 計 算。

鑑 於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及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及 九 個 月 並 無 已 發 行潛 在 攤 薄 普 通 股,故 並 無 就 該 等 期 間 之 每 股 基 本 盈 利╱(虧 損)金 額 作 出 攤 薄 調 整。

7. 股 息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本 集 團 並 無 派 付 或 宣 派 任 何 股 息(截 至 二 零 一 九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無)。

8. 權 益

本 公司擁有人應佔

資產重估

非控股

已發行股 本 股 份溢 價 資 本儲備 法定公積金 任意公 積金

儲備 累計虧損 總 計

權益 權益總額

人民幣 千元 人 民幣 千元 人 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 元 人民 幣千 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 千元 人 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截至二 零二 零年九月三 十日

止九 個月

於二零 二零 年一月一日 18,743 10,910 43,655 7,061 1,500 11,299 (21,898) 71,270 (204) 71,066期間溢 利及 期間全面收 入總 額 – – – – – – 1,931 1,931 3,321 5,252 於二零 二零 年九月三十日 18,743 10,910 43,655 7,061 1,500 11,299 (19,967) 73,201 3,117 76,318

截至二 零一 九年九月三十日

止九 個月

於二零 一九 年一月一日 18,743 10,910 43,655 6,936 1,500 11,299 (11,274) 81,769 1,092 82,861期間虧 損及 期間全面虧 損總 額 – – – – – – (4,579) (4,579) (1,444) (6,023) 於二零 一九 年九月三十日 18,743 10,910 43,655 6,936 1,500 11,299 (15,853) 77,190 (352) 76,838

9. 關 連 方 交 易

本 集 團 於 期 內 與 關 連 方 進 行 以 下 重 大 交 易,該 等 交 易 亦 構 成 GEM上 市 規 則 項 下 之 持 續 關連 交 易:

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止 三 個 月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止 九 個 月

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 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租 金 開 支

中 聯 城 消 防 科 技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中 聯 城 消 防 科 技」) – – – 34

檢 測 服 務 收 入

聯 城 消 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聯 城 消 防 工 程」) 9 – 9 –上 海 石 化 消 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石 化 消 防 工 程」) 27 35 48 67

36 35 57 67

董 事 會 認 為,上 述 交 易 乃 於 本 集 團 的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進 行,其 價 格 及 條 款 亦 與 向 第 三 方徵 收 及 與 第 三 方 訂 立 者 相 若。

業 務 及 財 務 回 顧

收 入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本 期 間」),本 集 團 錄 得 收 入 約 人 民 幣48,380,000元(截 至 二零 一九 年九 月三 十 日止 九個 月(「同期」):人 民 幣60,429,000元),較 同 期 減 少 約 20%,主 要 由 於(i)實 施 二 零 一 九 年 冠 狀 病 毒 疾 病(「新 型 冠 狀 病 毒」)防 控 期 間 大 部 分 業 務 活 動 暫 停,及(ii)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終 止 營 運 兩 間 工 廠 導 致 壓力 容 器 銷 售 大 幅 減 少。

毛 利

本 期 間,本 集 團 錄 得 整 體 毛 利 約 人 民 幣14,563,000元(同 期:人 民 幣11,094,000元),毛 利 率 為 30%,而 同 期 則 為 18%。此 增 幅 乃 主 要 由 於 於 同 期 以 較 低 毛 利 率 進 行清 倉 銷 售 以 及 自 二 零 一 九 年 底 開 始 騰 空 工 廠 以 對 外 租 賃 換 取 租 金 所 產 生 的 租金 收 入 所 致。

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

本 期 間 之 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 由 同 期 人 民 幣 882,000 元 增 加 約 人 民 幣 629,000 元 至 約人 民 幣 1,511,000 元,主 要 由 於 銷 售 廢 品 增 加 所 致。

銷 售 及 分 銷 開 支

本 期 間,本 集 團 銷 售 及 分 銷 開 支 由 同 期 人 民 幣 2,126,000元 減 少 約 人 民 幣1,043,000元 至 約 人 民 幣 1,083,000 元,較 同 期 減 少 約 49%,主 要 由 於 收 益 大 幅 減 少 所 致。

行 政 開 支

本 期 間, 本 集 團 之 行 政 開 支 減 少33%, 約 為 人 民 幣 9,209,000 元(同 期:人 民 幣13,760,000 元),主 要 由 於 (i)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底 前 終 止 營 運 兩 間 工 廠 導 致 於 二 零 二零 年 的 不 再 產 生 有 關 開 支;及 (ii)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疫 情 導 致 暫 停 營 運 繼 而 令 二 零二 零 年 的 開 支 減 少 所 致。

撇 銷 存 貨

相 比 同 期 撇 銷 人 民 幣 1,699,000 元,本 集 團 於 本 期 間 並 無 撇 銷 任 何 存 貨,乃 由 於同 期 籌 備 供 租 賃 的 廠 房 而 產 生 的 撇 銷 為 一 次 性。

財 務 費 用

本 期 間 錄 得 財 務 費 用 約 人 民 幣 45,000元(同 期:人 民 幣 77,000 元),主 要 包 括 租 賃負 債 的 利 息 開 支。

期 間(溢 利)╱虧 損

本 期 間,本 集 團 錄 得 期 間 溢 利 約 人 民 幣5,252,000元(同 期:虧 損 約 人 民 幣6,023,000元)。轉 虧 為 盈 乃 主 要 由 於 銷 售 水 族 用 品 產 生 的 溢 利 增 加,以 及 自 二 零 一 九 年底 開 始 騰 空 工 廠 以 對 外 租 賃 換 取 租 金 所 產 生 的 租 金 收 入 所 致。

所 得 稅

由 於 若 干 附 屬 公 司 之 虧 損 淨 額 抵 銷 本 集 團 其 他 附 屬 公 司 產 生 之 純 利 以 及 動 用過 往 期 間 結 轉 之 若 干 稅 務 虧 損 抵 銷 本 期 間 所 產 生 的 應 課 稅 溢 利,本 集 團 截 至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之 實 際 稅 項 開 支 率 為 8%(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抵 免)。

非 控 股 權 益

本 期 間,非 控 股 權 益 應 佔 期 間 溢 利 約 為 人 民 幣3,321,000 元(同 期:虧 損 人 民 幣1,444,000 元),乃 由 於 水 族 用 品 分 部 的 溢 利 及 租 金 收 入 被 非 控 股 權 益 所 攤 分。

業 務 回 顧

本 公 司 之 滅 火 器 產 品 分 成 三 類,即 二 氧 化 碳、水 基 型 及 乾 粉 滅 火 器。本 公 司產 品 組 合 豐 富,可 滿 足 客 戶 之 不 同 需 求。此 外,本 公 司 之 非 船 用 滅 火 器 獲 消防 產 品 合 格 評 定 中 心 頒 授 產 品 型 式 認 可 證 書 及 其 船 用 滅 火 器 獲 中 國 船 級 社 上海 分 社(「中 國 船 級 社」)頒 授 產 品 型 式 認 可 證 書。本 公 司 之 氣 壓 瓶 已 在 中 國 取得 製 造 許 可 證,並 符 合 美 國 及 歐 盟 之 質 量 標 準 或 要 求。

本 集 團 位 於 中 國 上 海 市 青 浦 區 重 固 鎮 重 固 大 街 740 及 777 號 的 廠 房(「重 固 廠 房」)及 上 海 元 奉 高 壓 容 器 有 限 公 司(「元 奉」)使 用 的 若 干 租 賃 土 地 及 樓 宇 已 獲 納 入地 塊 改 造 實 施 方 案。收 回 該 等 地 塊 對 本 集 團 的 日 常 營 運 並 無 重 大 影 響,惟 為本 集 團 提 供 集 中 生 產 及 改 善 盈 利 能 力 的 機 會。考 慮 到 集 中 生 產 的 想 法 及 過 往幾 年 的 訂 單,於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一 月,本 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 上 海 高 壓 特 種 氣 瓶 有限 公 司(逐 字 翻 譯 作「ShanghaiPressureSpecialGasCylinderCo.,Ltd.」)(「特 種 氣 瓶 公司」)已 將 整 個 廠 房 向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租 賃 15年,年 度 租 金 不 少 於 人 民 幣5,800,000元。此 舉 不 但 可 節 省 經 營 成 本,亦 為 本 集 團 提 供 穩 定 的 收 入。其 正 面 影 響 已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的 業 績 反 映。

自 二 零 一 九 年 冠 狀 病 毒 疾 病(「新 型 冠 狀 病 毒」)爆 發 以 來,中 國 各 地 持 續 預 防及 控 制 新 型 冠 狀 病 毒。面 對 疫 情,本 集 團 在 配 合 政 府 應 對 疫 情 的 同 時,積 極採 取 措 施,避 免 本 集 團 的 經 濟 損 失。本 集 團 亦 推 行 員 工 在 家 辦 公 及 網 絡 辦 公 室,與 供 應 商 及 客 戶 保 持 緊 密 聯 繫,並 努 力 維 持 業 務 活 動 的 正 常 發 展。由 於 疫 情之 故,本 集 團 的 業 務 活 動 維 持 在 最 低 水 平。鑑 於 特 種 氣 瓶 公 司 將 整 個 廠 房 出 租,減 少 經 營 成 本 及 提 供 穩 定 收 入,故 影 響 得 以 降 低,惟 本 集 團 在 將 業 務 重 回 正軌 方 面 將 面 對 更 多 挑 戰。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七 月 十 四 日,本 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 上 海 荻 野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逐字 翻 譯 作「ShanghaiOgino BiotechnologyCo.,Limited」)(「上 海 荻 野」)訂 立 協 議(「交易」),以 總 代 價 約 為 人 民 幣 13,000,000 元(相 當 於 約 14,400,000港 元)(「購 買 代 價」)購 買 位 於 中 國 浙 江 省 慈 溪 市 天 億 健 康 產 業 園 的 6項 物 業,總 樓 面 面 積 約 為3,233平 方 米(「該 等 物 業」)。購 買 代 價 乃 以 上 海 荻 野 的 內 部 資 源 及 中 國 銀 行 貸 款 支 付。

受 惠 於 新 生 產 廠 房 的 更 佳 產 能 及 更 良 好 的 企 業 形 象 吸 引 了 部 客 戶,水 族 用 品的 銷 售 進 一 步 提 升。

前 景

疫 後 經 濟 的 經 營 環 境 將 困 難 重 重 及 充 滿 挑 戰。我 們 相 信,憑 藉 我 們 付 出 的 一切 努 力、改 變 業 務 策 略 及 經 驗 豐 富 的 管 理 團 隊,本 公 司 將 能 提 升 競 爭 優 勢。

本 公 司 已 取 得 穩 定 的 收 入 及 集 中 生 產,並 將 繼 續 開 拓 高 利 潤 產 品╱業 務 的 新市 場。本 公 司 亦 將 謹 慎 物 色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可 能 帶 來 的 業 務 機 會以 提 升 股 東 價 值。

董 事 及 監 事 於 股 份、相 關 股 份 及 債 券 的 權 益 及 淡 倉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本 公 司 董 事 及 監 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相 聯 法 團(定 義 見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第 XV 部)的 股 份、相 關 股 份 及 債 券 中,擁有 已 記 入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52 條 規 定 須 存 置 的 登 記 冊,或 已 根 據 GEM 證券 上 市 規 則(「GEM 上 市 規 則」)第5.46 條 所 指 董 事 進 行 交 易 的 最 低 標 準 知 會 本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的 權 益 及 淡 倉 如 下: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好 倉

佔 已 發 行股 本 總 額概 約 百 分 比

姓 名 身 份 股 份 數 目

周 金 輝 先 生(附 註 1) 由 受 控 法 團 持 有 133,170,000 71.05%

附 註:

1. 聯 城 持 有 本 公 司131,870,000股 內 資 股。聯 城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聯 城 消 防(香 港)股 份 有 限 公 司持 有 本 公 司 1,300,000股 H 股。浙 江 恒 泰 擁 有 聯 城 的80% 權 益,而 周 金 輝 先 生 則 擁 有 浙 江 恒泰 的58% 權 益。因 此,周 金 輝 先 生 被 視 為 於 本 公 司 131,870,000 股 內 資 股 及 1,300,000股 H股 中擁 有 權 益。

聯 城 由 恒 泰 及 周 金 輝 先 生 分 別 擁 有80% 及20% 權 益。

2. 聯 城 持 有 本 公 司131,870,000股 內 資 股。聯 城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聯 城 消 防(香 港)股 份 有 限 公 司持 有 本 公 司 1,300,000股 H股。浙 江 恒 泰 擁 有 聯 城 的80% 權 益。因 此,浙 江 恒 泰 被 視 為 於 本公 司131,870,000股 內 資 股 及 1,300,000股 H股 中 擁 有 權 益。

3.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二 日,本 公 司 董 事 會 獲 悉,由 聯 城 所 持 有 合 共 131,870,000 股 本 公 司 內資 股(「質 押 股 份」)已 質 押 予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貸 款 人」),作 為 貸 款 人 向 聯 城 提 供 為 數 人民 幣198,000,000元 貸 款(「二 零 一 七 年 貸 款」)之 抵 押。質 押 股 份 將 於 聯 城 向 貸 款 人 作 出 人 民幣 63,000,000 元 之 部 分 還 款 後 解 除。相 關 股 份 質 押 登 記 手 續 已 於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任 公 司 辦 妥。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及 本 公 佈 日 期,質 押 股 份 相 當 於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本 及 內 資 股 分 別 約70.36%及 100%。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本 公 司 董 事 及 監 事 概 無 於 本公 司 及 其 相 聯 法 團(定 義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XV部)的 股 份、相 關 股 份 及 債 券 中,擁 有 已 記 入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352 條 規 定 須 存 置 的 登 記 冊,或 已 根 據 GEM上 市 規 則 第5.46 條 所 指 董 事 進 行 交 易 的 最 低 標 準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的 任 何權 益 及 淡 倉。

主 要 股 東 及 其 他 人 士 於 股 份、相 關 股 份 及 債 券 的 權 益 及 淡 倉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除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監 事 外,下 列 人 士 於 本 公 司 股 份及 相 關 股 份 中,擁 有 已 記 入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36 條 規 定 須 存 置 的 登 記 冊的 權 益 及 淡 倉: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好 倉

佔 已 發 行股 本 總 額概 約 百 分 比

股 東 名 稱 身 份 股 份 數 目

聯 城 消 防 集 團 股 份

實 益 擁 有 人 131,870,000

70.36%

有 限 公 司(附 註 3)

(附 註 1)

由 受 控 法 團 持 有 1,300,000

0.69%

(附 註 2)

浙 江 恒 泰 房 地 產 股 份

由 受 控 法 團 持 有 131,870,000

70.36%

(附 註 1)

有 限 公 司

由 受 控 法 團 持 有 1,300,000

0.69%

(附 註 2)

附 註:

1. 均 指 本 公 司 內 資 股。

2. 聯 城 持 有 本 公 司131,870,000股 內 資 股。聯 城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聯 城 消 防(香 港)股 份 有 限 公 司持 有 本 公 司 1,300,000股 H股。浙 江 恒 泰 擁 有 聯 城 的80% 權 益。因 此,浙 江 恒 泰 被 視 為 於 本公 司131,870,000股 內 資 股 及 1,300,000股 H股 中 擁 有 權 益。

3.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二 日,本 公 司 董 事 會 獲 悉,由 聯 城 所 持 有 合 共 131,870,000 股 本 公 司 內資 股(「質 押 股 份」)已 質 押 予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貸 款 人」),作 為 貸 款 人 向 聯 城 提 供 為 數 人民 幣198,000,000元 貸 款(「二 零 一 七 年 貸 款」)之 抵 押。質 押 股 份 將 於 聯 城 向 貸 款 人 作 出 人 民幣 63,000,000 元 之 部 分 還 款 後 解 除。相 關 股 份 質 押 登 記 手 續 已 於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任 公 司 辦 妥。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及 本 公 佈 日 期,質 押 股 份 相 當 於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本 及 內 資 股 分 別 約 70.36%及 100%。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本 公 司 並 無 獲 悉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在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中 擁 有 5% 或 以 上 的 相 關 權 益。

董 事 及 監 事 於 合 約 的 權 益

據 董 事 會 所 深 知,除 本 公 佈 附 註 9所 披 露 外,本 公 司 董 事 或 監 事 概 無 於 本 公 司所 訂 立 對 本 公 司 業 務 屬 於 重 大 且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或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期 間 任 何 時 間 仍 然 生 效 的 合 約 當 中 直 接 或 間 接 擁 有 重 大權 益。

購 買、出 售 或 贖 回 本 公 司 上 市 證 券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本 公 司 並 無 購 買、出 售 或 贖 回 任 何本 公 司 上 市 證 券。

企 業 管 治

(1)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本 公 司 致 力 於 推 動 良 好 的 企 業 管 治,旨 在 (i) 維 護 負 責 任 的 決 策 程 序;(ii) 提高 向 股 東 披 露 資 料 的 透 明 度;(iii) 貫 徹 尊 重 股 東 權 利 及 確 認 股 東 合 法 利 益;及 (iv)改 進 風 險 管 理 及 提 升 本 公 司 業 務 表 現。根 據 GEM 上 市 規 則 第18.44(2)條 及 附 錄 十 五,本 公 司 謹 此 聲 明,已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月 遵 守GEM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五 所 載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守 則(「守 則」)的 所 有 守 則條 文。

(2) 董 事 的 證 券 交 易

本 公 司 已 採 納 一 套 有 關 董 事 證 券 交 易 的 行 為 守 則,其 條 款 不 遜 於 GEM 上市 規 則 第5.48至5.67條 所 規 定 之 交 易 標 準。經 向 本 公 司 董 事 作 出 具 體 查 詢 後,所 有 董 事 一 直 遵 守 有 關 董 事 證 券 交 易 的 規 定 交 易 標 準 及 行 為 守 則。

審 核 委 員 會

本 公 司 已 成 立 審 核 委 員 會(「審 核 委 員 會」),並 遵 照 GEM 上 市 規 則 訂 立 書 面 職權 範 圍。審 核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為 審 閱 並 監 察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匯 報 程 序 及 內 部控 制 制 度,以 及 向 本 公 司 董 事 提 供 建 議。

審 核 委 員 會 由 本 公 司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楊 春 寶 先 生、王 國 忠 先 生 及 宋 子 章先 生 組 成。

審 核 委 員 會 已 審 閱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 的 未 經 審 核 簡明 財 務 報 表,並 就 此 提 供 建 議 及 意 見。

承 董 事 會 命

上 海 青 浦 消 防 器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周 金 輝

上 海,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於 本 公 佈 日 期,執 行 董 事 為 周 金 輝 先 生(主 席)、史 惠 星 先 生 及 周 國 平 先 生;及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王 國 忠 先 生、楊 春 寶 先 生 及 宋 子 章 先 生。

本 公 佈 乃 遵 照 GEM 上 市 規 則 之 規 定 而 提 供 有 關 本 公 司 之 資 料。董 事 願 就 本 公佈 共 同 及 個 別 承 擔 全 部 責 任。董 事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確 認 就 彼 等 所 深知 及 確 信,本 公 佈 所 載 資 料 在 各 重 大 方 面 均 屬 準 確 完 備,且 無 誤 導 或 欺 詐 成 分,亦 無 遺 漏 其 他 事 項,以 致 本 公 佈 所 載 任 何 陳 述 或 本 公 佈 有 所 誤 導。

本 公 佈 由 刊 發 之 日 起 計 最 少 一 連 7日 刊 載 於GEM網 站 www.hkgem.com 之「最 新 公司 公 告」網 頁 及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www.shanghaiqingpu.com 刊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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