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97--位元堂:有關收購該等物業之須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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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8日 18:24 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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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0897--位元堂:有關收購該等物業之須予披露交易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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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YUENTONGMEDICINEHOLDINGSLIMITED( 位 元 堂 藥 業 控 股 有 限 公司 *)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97)

須 予 披 露 交 易收 購 該 等 物 業

董 事 會 宣 佈,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十 六 日(交 易 時 段 後),本 集 團 與 賣 方 訂立 臨時 協 議 ,據 此 ,本 集 團 同 意 購 買 及 賣 方 同 意 出 售該 等 物 業 ,總 代 價 為43,000,000港元。於 完成後 ,該等物業 將以交 吉方式 交付買方 。

由於 根 據 上市 規 則 第14.07條 計 算的 收 購 事項 的 其 中一 項 有 關適 用 百 分比 率超逾5%但 低於25%,收 購事項(於合 併計 算時)構成本 公司 根據 上市 規則第14章的須 予披露交 易,故須 遵守上 市規則項 下申報 及公佈 之規定。

收購該 等物 業

董事會 宣佈,於二 零二零年 十月十 六日(交易 時段後),本集 團與賣方 訂立臨時協議,據 此,本集團 同意購 買及賣方 同意出 售該等物 業,總代 價為43,000,000港元。

臨時協 議

(1) 臨時 協議A

日期

二零 二零年 十月十六 日

* 僅供識別

訂約方

(a) 耀 發 有限 公司(作為 買方)。買 方A為 本公 司之 間 接全 資附 屬公 司,主要 從事物 業持有。

(b) 富 邦 銀 行(香 港)有 限 公 司(作 為 賣 方)。經 董 事 作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後所 深知、全 悉及確信 ,賣方及 其最終 實益擁 有人為獨 立於本 公司及 其關 連人士 之第三方 。

(c) 名 成(店舖)代 理 有 限 公 司(作 為 代 理)。經 董 事 作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後所 深知、全 悉及確信 ,代理及 其最終 實益擁 有人為獨 立於本 公司及 其關 連人士 之第三方 。

買賣

根 據臨 時 協議A,賣 方 同意 出 售及 本 公司 同 意購 買 物業A,惟 須 受限 於 當中所 載條款 。

物業A

物 業A為 九 龍 青 山 道220-240及 240A號 永 隆 街20 及22號 永 隆 大 廈D區 地 下D舖,實 用面積 約為483平方呎 。

代價A

代價A將由買 方A按下 列方式 以現金支 付予賣 方:

(a) 首 期訂金 為數1,000,000港元 已於簽 立臨時 協議A後 支付予賣 方;

(b) 後 續 訂 金 為數950,000港 元應 於 二 零 二零 年 十 一月 四 日 或 之前 簽 立 正式 協議A後 支付; 及

(c) 結 餘17,550,000港元 應於二 零二 零年十 二月 十五日 或之 前完 成A落實 後支 付予賣 方。

根 據臨 時 協 議A,代理 將 有權 於 不遲 於 完成A日 期自 賣 方收 取 為數195,000港元 及自買 方A收取 為數195,000港 元之佣 金。

臨時 協議A(包 括代價A)之 條款乃 按一般 商業條 款訂立 ,由買方A與賣方 經參考 鄰近 地區 類似 物業 之市 值後 公平 磋商釐 定。物 業A之 收購 將由 內部 資源 撥付。董 事(包 括獨 立非 執行 董事)認為 臨時 協議A之條 款屬 公平 合理 並符合 本公司 及股東之 整體利 益。

完成

預期 完成A將 於二零 二零年十 二月十 五日或 之前落實 。

賣方 將於完 成A落實 後以交吉 方式向 買方A交 付物業A。

倘於任何情況下賣方或買方A未能按臨時協議A所載方式完成物業A之買賣 ,則違 約方應 向代理補 償390,000港 元作為協 定賠償 金。

(2) 臨時 協議B

日期

二零 二零年 十月十六 日

訂約方

(a) 高 陞 有限 公司(作為 買 方)。買方B為本 公 司之 間接 全 資附 屬公 司,主要 從事物 業持有。

(b) 富 邦 銀 行(香 港)有 限 公 司(作 為 賣 方)。經 董 事 作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後所 深知、全 悉及確信 ,賣方及 其最終 實益擁 有人為獨 立於本 公司及 其關 連人士 之第三方 。

(c) 名 成(店舖)代 理 有 限 公 司(作 為 代 理)。經 董 事 作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後所 深知、全 悉及確信 ,代理及 其最終 實益擁 有人為獨 立於本 公司及 其關 連人士 之第三方 。

買賣

根 據臨 時 協 議B ,賣 方同 意 出 售及 本 公司 同 意購 買 物 業B ,惟 須受 限 於 當中所 載條款 。

物業B

物 業B為 九龍 青山 道220-240及240A號 永隆 街20及22號永 隆大 廈E區1樓E-1公寓,實 用面積約 為490平方呎。

代價B

代價B將由 買方B按下列方 式以現 金支付 予賣方:

(a) 首 期訂金 為數200,000港 元已於 簽立臨 時協議B後支付 予賣方 ;

(b) 後 續 訂 金 為數200,000港 元應 於 二 零 二零 年 十 一月 四 日 或 之前 簽 立 正式 協議B後支付 ;及

(c) 結 餘3,600,000港 元 應於 二 零二 零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或 之前 完 成B落 實 後支 付予賣 方。

根 據臨時 協議B,代 理將 有權 於不 遲於 完成B日期 自賣方 收取 為數40,000港元及 自買方B收取 為數40,000港元之 佣金。

臨時 協議B(包括 代價B)之 條款 乃按 一般商 業條 款訂立 ,由買 方B與 賣方 經參 考鄰 近地 區類 似物 業之市 值後 公平 磋商 釐定 。物業B之 收購 將由 內部 資源 撥付。董事(包括 獨立 非執 行董 事)認 為臨 時協 議B之 條 款屬 公平 合理 並符合 本公司 及股東之 整體利 益。

完成

預期 完成B將於二 零二零年 十二月 十五日 或之前落 實。

賣方 將於完 成B落 實後以交 吉方式 向買方B交付物 業B 。

倘於任何情況下賣方或買方B未能按臨時協議B所載方式完成物業B之買賣 ,則違 約方應 向代理補 償80,000港元作 為協定 賠償金。

(3) 臨時 協議C

日期

二零 二零年 十月十六 日

訂約方

(a) 位 元 堂(地區)有 限公 司(作 為買 方)。買方C為 本公 司之 間接 全資 附 屬公 司,主要 從事物業 持有。

(b) 富 邦 銀 行(香 港)有 限 公 司(作 為 賣 方)。經 董 事 作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後所 深知、全 悉及確信 ,賣方及 其最終 實益擁 有人為獨 立於本 公司及 其關 連人士 之第三方 。

(c) 名 成(店舖)代 理 有 限 公 司(作 為 代 理)。經 董 事 作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後所 深知、全 悉及確信 ,代理及 其最終 實益擁 有人為獨 立於本 公司及 其關 連人士 之第三方 。

買賣

根 據臨 時 協 議C ,賣 方同 意 出 售及 本 公司 同 意購 買 物 業C ,惟 須受 限 於 當中所 載條款 。

物業C

物業C為九龍青山道220-240及240A號永隆街20及22號永隆大廈E區地下E舖 ,實用 面積約 為466平 方呎。

代價C

代價C將由 買方C按下列方 式以現 金支付 予賣方:

(a) 首 期訂金 為數1,000,000港元 已於簽 立臨時 協議C後支付予 賣方;

(b) 後 續 訂 金 為數950,000港 元應 於 二 零 二零 年 十 一月 四 日 或 之前 簽 立 正式 協議C後支付 ;及(c) 結 餘17,550,000港元 應於 二零二 零年 十二 月十五 日或 之前 完成C落實 後支 付予賣 方。

根 據 臨時 協 議C ,代 理 將有 權 於 不遲 於 完 成C日 期 自 賣方 收 取為 數195,000港元 及自買 方C收 取為數195,000港元之 佣金。

臨時 協議C(包括 代價C)之 條款 乃按 一般商 業條 款訂立 ,由買 方C與 賣方 經參 考鄰 近地 區類 似物業 之市 值後 公平 磋商 釐定 。物業C之 收購 將由 內部 資源 撥付。董事(包 括 獨立 非執 行董 事)認 為臨 時協 議C之 條款 屬 公平 合理 並符合 本公司 及股東之 整體利 益。

完成

預期 完成C將於二 零二零年 十二月 十五日 或之前落 實。

賣方 將於完 成C落 實後以交 吉方式 向買方C交付物 業C 。

倘於任何情況下賣方或買方C未能按臨時協議C所載方式完成物業C之買賣 ,則違 約方應 向代理補 償390,000港 元作為協 定賠償 金。

進行收 購事 項的理 由及 裨益

本集 團主 要 從事(1)主 要於 中 國及 香港 製造 、加 工及 零售 傳統 中藥 ,包 括以「位元堂」品牌出售之中藥產品,以及一系列以精選藥材配以傳統配方製成之產品 ;(2)加 工及 零 售「珮 夫 人」及「珮 氏」品牌 之 西 藥產 品 及 個人 護 理 產品 ;(3)物 業 投資;及(4)管 理及營 運農產 品交易市 場。

賣方主 要從事銀 行業務 。代理主 要從事物 業代理 業務。

本集 團 一直 在 積極 尋 求良 好 投資 機 遇及 董 事認 為 收購 事 項乃 良 好投 資 機遇 ,並相 信 在 擴大 本 集團 香 港零 售 網 絡的 同 時,本 集 團 將受 益 於該 等 物業 的 預 期價值增 長。

本集團 擬收購該 等物業 作為其 零售業務 的長期 用途。

考慮到 以上所述 ,董事認 為收購 事項符合 本公司 及股東 的整體利 益。

上市規 則的 涵義

由於 根 據上 市 規則 第14.07條 計算 的 收購 事 項的 其中 一 項有 關 適用 百 分比 率超逾5%但低於25%,收 購事項(於合併 計算 時)構成 本公司 根據上 市規則 第14章 的須予披 露交易,故 須遵守 上市規 則項下申 報及公 佈之規 定。

釋義

於本公 佈內,除文 義另有 所指外 ,以下詞彙 具以下 涵義:

「收購事 項」 指 根據臨 時協議收 購該等 物業

「代理」 指 名成(店 舖)代理有 限公司 ,一間於 香港註冊 成立之 有

限公司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WaiYuenTongMedicineHoldingsLimited(位 元 堂 藥 業控股 有限公 司*),一間 於百 慕達 註冊 成立 之獲 豁免 有限公司 ,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及買賣(股份代號:897)

「完成」 指 根據正 式協議完 成該等 物業之 買賣

「完成A」 指 根據正 式協議A完 成物業A之買賣

「完成B」 指 根據正 式協議B完成物 業B之 買賣

「完成C」 指 根據正 式協議C完成物 業C之 買賣

* 僅供識別

「關連人 士」 指 具有上 市規則賦 予之涵 義

「代價A」 指 19,500,000 港 元,即 買 方A根 據 臨 時 協 議A向 賣 方 支 付

的總代 價

「代價B」 指 4,000,000港元,即買 方B根 據 臨時 協議B向賣 方支 付 的

總代價

「代價C」 指 19,500,000 港 元,即 買 方C根 據 臨 時 協 議C向 賣 方 支 付

的總代價

「董事」 指 本公司董 事

「正式協 議A」 指 賣方 與 買 方A就買 賣 物 業A將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四

日或之前 訂立之 正式協 議

「正式協 議B」 指 賣 方 與 買方B就 買 賣 物 業B將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四

日或之前 訂立之 正式協 議

「正式協 議C」 指 賣 方 與 買方C就 買 賣 物 業C將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四

日或之前 訂立之 正式協 議

「正式協 議」 指 正式協議A、正式 協議B及正式 協議C之統稱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 其附屬 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 之法定 貨幣

「香港」 指 中華人民 共和國 香港特 別行政區

「上市規 則」 指 聯交所證 券上市 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 民共 和國,就本公 佈而 言,不包 括香 港、中 華

人民共 和國澳門 特別行 政區及 台灣

「該等物 業」 指 物業A 、物業B及物業C之統稱

「物業A」 指 九龍青 山道220-240及240A號 永隆街20及22號 永隆大 廈

D區地 下D舖,實 用面積約 為483平方呎

「物業B」 指 九龍青 山道220-240及240A號 永隆街20及22號 永隆大 廈

E區1樓E-1公寓,實 用面積 約為490平方呎

「物業C」 指 九龍青 山道220-240及240A號 永隆街20及22號 永隆大 廈

E區地下E舖,實 用面積 約為466平方呎

「臨時協 議A」 指 賣 方、買 方A與 代 理 就 買 賣 物 業A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十六日訂 立之臨 時買賣 協議「臨時協 議B」 指 賣 方、買 方B與 代 理 就 買 賣 物 業B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十六日訂 立之臨 時買賣 協議「臨時協 議C」 指 賣 方、買 方C與 代 理 就 買 賣 物 業C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十六日訂 立之臨 時買賣 協議

「臨時協 議」 指 臨時協議A、臨時 協議B及臨時 協議C之統稱

「買方」 指 買方A 、買方B及買方C之統稱

「買方A」 指 耀發有 限公司 ,一間於 香港註 冊成 立之有 限公司 ,為本公司 之間接全 資附屬 公司「買方B」 指 高陞有 限公司 ,一間於 香港註 冊成 立之有 限公司 ,為本公司 之間接全 資附屬 公司「買方C」 指 位元堂(地區)有限 公司,一 間於香 港註冊成 立之有 限

公司,為 本公司之 間接全 資附屬 公司

「股份」 指 本公司 已發行股 本中每 股面值0.01港 元之普通 股股份「股東」 指 股份持 有人

「聯交所」 指 香港聯 合交易所 有限公 司

「附屬公 司」 指 具有香 港法例第622章 公司條例 賦予之 涵義

「賣方」 指 富邦 銀 行(香 港)有 限 公司),一間 於 香港 註 冊成 立 之

有限公 司

「%」 指 百分比

承 董事會 命

WAIYUENTONGMEDICINEHOLDINGSLIMITED

(位元 堂藥業 控股有 限公司*)

執 行董事

陳振康

香港,二 零二零年 十月十 六日

於本公佈日期,執行董事為鄧 清河先生、陳振 康先生、鄧梅芬 女士及鄧蕙敏 女士;而獨立 非執行董事為梁偉浩先生 、蕭文豪先生、曹永牟先生 及李家暉先生。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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