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36--巨騰國際:須予披露交易 - 採購設備

03336--巨騰國際:須予披露交易 - 採購設備
2020年10月16日 16:48 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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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3336--巨騰國際:須予披露交易 - 採購設備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JUTENG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336)

須予披露交易

採購設備

與山善株式會社之該等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

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及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本集團與山善株式會社分別訂立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 I、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 II 及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 III,據此,山善株式會社同意出售及本集團同意採購該設備。

上市規則之涵義

該等二 零二零 年設 備協議 均由 本集團 與同 一方於 十二個 月內 訂立, 根據 上市規 則第14.23 條,該等協議乃視作同一交易合併計算。該等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若單獨計算,並不構成上市規則第 14 章項下之須予公佈交易。由於該等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合併計算之其中一項相關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超過 5%但低於 25%,故該等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 14 章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

與山善株式會社之該等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及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本集團與山善株式會社分別訂立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 I、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 II 及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 III, 據此,山善株式會社將出售及本集團將採購該設備,總代價約為 159,548,000 港元。

該等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各自之主要條款載述如下:

日期 訂約方 代價

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 I 二零二零年八月

(1) 振業作為買方; 以及

800,000,000

日圓(相當於約 58,400,000 港元,採用 1 日圓兌 0.0730 港元之匯率(附註))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 II 二零二零年十月

二十日

(2) 山善株式會社作為賣方

(1) 振業作為買方; 以及

1,275,000,000

日圓(相當於約 93,713,000 港元,採用 1 日圓兌 0.0735港元之匯率(附註))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 III 二零二零年十月

十六日

(2) 山善株式會社作為賣方

(1) 振業作為買方; 以及

101,150,000

日圓(相當於約 7,435,000 港元,採用 1 日圓兌 0.0735 港元之匯率(附註))

十六日

(2) 山善株式會社作為賣方

附註:該匯率僅供說明之用,並不構成任何金額已經或可能按該匯率或任何其他匯率予以兌換之陳述。

付款條款

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 I 及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 II

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 I 及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 II 項下之代價應按以下方式以現金電匯支付:

(a) 代價之 20%須於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 I 及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 II 各自簽訂後兩週內付款;

(b) 代價之 60%須於出口許可證獲審批後一週內付款;以及

(c) 代價之 20%須於該設備於本集團廠房內通過檢驗後 30 天內付款。

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 III

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 III 項下之代價應按以下方式以現金電匯支付:

(a) 代價之 20%須作按金支付;

(b) 代價之 60%須於裝運該設備前兩週內付款;以及

(c) 代價之 20%須於該設備於本集團廠房內通過檢驗後 30 天內付款。

該等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各自之代價乃基於該設備的單價經公平磋商釐定。

該等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各自獨立,其各自的簽署及執行並非互為條件。

訂立該等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之理由及益處

本集團的策略為擴大有更高利潤率的產品之生產,其中包括金屬機殼。本集團需要設備以供本集團位於中國的生產廠房生產金屬機殼之用,這與本集團的策略及業務需要一致。因此,董事會認為,與山善株式會社訂立該等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對本集團有利,因其可促進此類設備的採購。

董事認為,該等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各自之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有關本集團及山善株式會社之資料

本集團主要從事製造及銷售筆記本型電腦機殼及手持裝置機殼業務。

山善株式會社主要從事銷售生產設備等業務。據董事所深知、盡悉及確信,山善株式會社乃於日本註冊成立之公司,並於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8051)。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據彼等所深知、盡悉及確信,山善株式會社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於本集團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上市規則之涵義

該 等二 零 二 零年 設 備協 議 均由 本 集 團與 同 一方 於 十 二個 月 內訂 立 , 根據 上 市規 則 第14.23 條,該等協議乃視作同一交易合併計算。該等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若單獨計算,並不構成上市規則第 14 章項下之須予公佈交易。由於該等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合併計算之其中一項相關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超過 5%但低於 25%,故該等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 14 章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 該 等 二 零 二 零 年

指 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 I、二零二零年設備協議 II 及二零二零年

設備協議」

設備協議 III 之統稱

「 二 零 二 零 年 設 備

指 山善株式會社作為賣方及振業作為買方於二零二零 年 八 月

協議 I」

二 十 日 所 訂 立 的 有 關 採 購 該 設 備 的 協 議,總代價為800,000,000 日圓(相當於約 58,400,000 港元)

「 二 零 二 零 年 設 備

指 包括山善株式會社作為賣方及振業作為買方於二零二零 年

協議 II」

十 月 十 六 日 所 訂 立 的 有 關 採 購 該 設 備 的 兩 份 協 議,總代價為 1,275,000,000 日圓(相當於約 93,713,000 港元)

「 二 零 二 零 年 設 備

指 包括山善株式會社作為賣方及振業作為買方於二零二零 年

協議 III」

十 月 十 六 日 所 訂 立 的 有 關 採 購 該 設 備 的 兩 份 協 議,總代價為 101,150,000 日圓(相當於約 7,435,000 港元)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巨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根據開曼群島法例註冊成立之有限

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振業」 指 振業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

公司,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成立

「該設備」 指 緊湊型加工中心和相關零部件及配件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股東」 指 本公司股東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日圓」 指 日圓,日本法定貨幣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巨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鄭立育

香港,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鄭立育先生、邱輝欽先生、黃國光先生、林豐杰先生及徐容國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程嘉君先生、蔡文預先生及葉偉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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