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67--信懇智能:須予披露交易 -合資協議

01967--信懇智能:須予披露交易 -合資協議
2020年09月30日 18:46 联交所--披露易

原标题:01967--信懇智能:須予披露交易 -合資協議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CONFIDENCE INTELLIGENCE HOLDINGS LIMITED信 懇 智 能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開曼群 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 司)

(股份 代號:1967)

須 予 披 露 交 易-合 資 協 議

合 資 協 議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交 易 時 段 後),深 圳 信 懇(本 公 司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司)與 陳 先 生 訂 立 合 資 協 議,根 據 合 資 協 議 的 條 款 和 條 件,(i)深 圳 信 懇 及 陳先 生 同 意 組 建 合 資 公 司,深 圳 信 懇 及 陳 先 生 分 別 擁 有 70% 和 30% 權 益;及(ii)深 圳 信 懇 及 陳 先 生 將 以 現 金 出 資 的 方 式 分 別 向 合 資 公 司 出 資 人 民 幣 35 百 萬元 及 人 民 幣 15 百 萬 元。合 資 公 司 組 建 完 成 後 將 成 為 本 集 團 附 屬 公 司。

上 市 規 則 之 涵 義

由 於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07 條 所 計 算 根 據 合 資 協 議 深 圳 信 懇 對 合 資 公 司 的 總承 擔 的 一 項 或 多 項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高 於5%但 低 於 25%,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14章,訂 立 合 資 協 議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一 項 須 予 披 露 交 易,故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的 公 告規 定,但 獲 豁 免 遵 守 通 函 及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緒 言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交 易 時 段 後),深 圳 信 懇(本 公 司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與 陳 先 生 訂 立 合 資 協 議,根 據 合 資 協 議 的 條 款 和 條 件,(i)深 圳 信 懇 及 陳 先 生 同意 組 建 合 資 公 司,深 圳 信 懇 及 陳 先 生 分 別 擁 有 70%和 30% 權 益;及 (ii) 深 圳 信 懇及 陳 先 生 將 以 現 金 出 資 的 方 式 分 別 向 合 資 公 司 出 資 人 民 幣 35 百 萬 元 及 人 民 幣15 百 萬 元。合 資 公 司 組 建 完 成 後 將 成 為 本 集 團 附 屬 公 司。

合 資 公 司 的 組 建

組 建 合 資 公 司 的 主 要 條 款 載 於 下 文:

日 期 :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訂 約 方 : (1) 深 圳 信 懇;及

(2) 陳 先 生。

合 資 公 司 地 址 : 中 國 重 慶 市

資 本 承 擔

合 資 公 司 將 於 中 國 成 立 為 有 限 公 司,將 擁 有 註 冊 資 本 人 民 幣 50,000,000 元(約56,825,000 港 元)。根 據 合 資 協 議,深 圳 信 懇 及 陳 先 生 同 意 分 別 向 合 資 公 司 的 註冊 資 本 作 出 以 下 現 金 出 資:

出 資 方 出 資 金 額(人 民 幣 元) 股 權 百 分 比 (%)

深 圳 信 懇 35,000,000

70

(約39,777,500 港 元)

陳 先 生 15,000,000

30

(約17,047,500 港 元)

深 圳 信 懇 及 陳 先 生 將 於 合 資 公 司 成 立 後30天 內 向 合 資 公 司 繳 納 彼 等 各 自 認 繳出 資 總 額 的 40%(即 人 民 幣 14,000,000 元 及 人 民 幣6,000,000 元),於 合 資 公 司 成 立 後10 年 內 向 合 資 公 司 繳 納 彼 等 各 自 認 繳 出 資 總 額 的 餘 下60%(即 人 民 幣 21,000,000元 及 人 民 幣9,000,000 元)。

出 資 金 額 由 合 資 協 議 的 訂 約 方 參 考 合 資 公 司 的 初 始 資 本 需 求 及 雙 方 的 出 資 意向 公 平 協 商 後 釐 定。上 文 深 圳 信 懇 的 人 民 幣 35,000,000元 的 資 本 投 資 將 以 本 集團 內 部 資 源 支 付。

合 資 公 司 的 經 營 範 圍

成 立 後,合 資 公 司 將 主 要 從 事 移 動 裝 置、電 子 產 品 及 電 子 產 品 測 試 裝 置 的 技 術開 發、生 產 及 銷 售。

合 資 公 司 的 利 潤 分 成

深 圳 信 懇 及 陳 先 生 按 彼 等 各 自 的 出 資 比 例 對 合 資 公 司 承 擔 責 任、分 享 利 潤 和分 擔 風 險 及 虧 損。

合 資 公 司 的 管 理

合 資 公 司 不 會 設 立 董 事 會,但 會 委 任 一 名 執 行 董 事。合 資 公 司 的 執 行 董 事 將 由股 東 大 會 委 任。

轉 讓 合 資 公 司 股 份 的 限 制

轉 讓 合 資 公 司 股 份 將 受 優 先 購 買 權 所 規 限,且 須 獲 合 資 公 司 股 東 大 多 數 同 意。

合 資 公 司 的 經 營 期 限

合 資 安 排 將 自 合 資 協 議 日 期 開 始,直 至 深 圳 信 懇 及 陳 先 生 雙 方 同 意 的 終 止 日期 為 止。

有 關 本 集 團 及 合 資 協 議 訂 約 方 的 資 料

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在 中 國 提 供 印 刷 電 路 板 組 裝(「PCBA」)的 全 面 裝 配 及 生 產 服 務,包 括 研 究 及 設 計、挑 選 及 採 購 原 材 料、裝 配 及 生 產 PCBA、質 量 控 制、測 試、物流 及 售 後 服 務。

陳 先 生 為 主 要 於 中 國 從 事 車 載 冰 箱、集 成 電 路 及 通 訊 裝 置 的 生 產 及 銷 售 的 商家,擁 有 逾28 年 的 通 訊 裝 置 及 電 子 產 品 生 產 業 務 的 經 驗。

據 董 事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知、所 悉 及 所 信,陳 先 生 為 與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屬 公 司 或 彼 等 各 自 任 何 董 事、最 高 行 政 人 員 或 主 要 股 東 或 彼 等 各 自 任 何 聯 繫人 概 無 關 聯 的 獨 立 第 三 方。

訂 立 合 資 協 議 之 理 由 及 裨 益

為 補 充 提 供 上 述 全 面 PCBA 裝 配 及 生 產 服 務,深 圳 信 懇 訂 立 合 資 協 議 以 從 事 移動 裝 置、電 子 產 品 及 電 子 產 品 測 試 裝 置 的 技 術 開 發、生 產 及 銷 售,旨 在 擴 大 其產 品 組 合,加 強 業 務 營 運 能 力 及 盈 利 能 力。由 於 陳 先 生 擁 有 逾 28 年 的 通 訊 裝置 及 電 子 產 品 生 產 業 務 的 經 驗 且 已 於 中 國 市 場 建 立 通 訊 裝 置 及 電 子 產 品 業 務網 絡,董 事 會 認 為 通 過 成 立 合 資 公 司,深 圳 信 懇 與 陳 先 生 可 優 勢 互 補,資 源 共享,有 利 於 合 資 公 司 的 業 務 發 展。董 事 會 預 計 合 資 公 司 可 提 升 本 集 團 的 未 來 盈利 能 力 及 潛 力。

鑑 於 上 述 原 因,董 事 會 認 為 合 資 協 議 乃 基 於 一 般 商 業 條 款 在 本 集 團 日 常 及 一般 業 務 過 程 中 訂 立,屬 公 平 合 理,且 投 資 合 資 公 司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的 整 體利 益。

上 市 規 則 之 涵 義

由 於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07 條 所 計 算 根 據 合 資 協 議 深 圳 信 懇 對 合 資 公 司 的 總 承擔 的 一 項 或 多 項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高 於5%但 低 於25%,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14章,訂 立合 資 協 議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一 項 須 予 披 露 交 易,故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的 公 告 規 定,但獲 豁 免 遵 守 通 函 及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釋 義

於 本 公 告 內,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聯 繫 人」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的 涵 義

「董 事 會」 指 董 事 會

「本 公 司」 指 信 懇 智 能 控 股 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港 元」 指 香 港 法 定 貨 幣 港 元

「香 港」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獨 立 第 三 方」 指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具 有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的 涵 義)的 第 三 方,並 非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具 有 上市 規 則 所 賦 予 的 涵 義)

「合 資 協 議」 指 深 圳 信 懇 與 陳 先 生 就 成 立 合 資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訂 立 的 合 資 協 議

「合 資 公 司」 指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及 根 據 合 資 協 議 組 成 之 有 限 公

「上 市 規 則」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陳 先 生」 指 陳 文 勝 先 生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就 本 公 告 而 言,不 包 括 香 港、澳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台 灣

「人 民 幣」 指 中 國 法 定 貨 幣 人 民 幣

「股 東」 指 本 公 司 股 東

「深 圳 信 懇」 指 深 圳 信 懇 智 能 電 子 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 中 國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為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指 百 分 比

承 董 事 會 命

信 懇 智 能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李 浩

香 港,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執 行 董 事 為 李 浩 先 生、張 必 鍾 先 生 及 許 世 真 先 生;非 執 行 董 事為 袁 順 唐 先 生;而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陳 忠 先 生、黃 俊 碩 先 生 及 胡 大 祥 先 生。

在 本 公 告,除 另 有 指 明 外,人 民 幣 兌 港 元 乃 按 照 人 民 幣1.00 元 兌 1.1365 港 元 的 概約 匯 率 換 算。該 匯 率 僅 作 說 明 之 用,概 不 表 示 任 何 金 額 已 經、可 能 曾 經 或 可 能按 照 此 匯 率 或 任 何 其 他 匯 率 兌 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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