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422--WT集團: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重選董事、續聘核數師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08422--WT集團: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重選董事、續聘核數師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2020年09月29日 17:23 联交所--披露易

原标题:08422--WT集團: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重選董事、續聘核數師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此 乃 要 件 請 即 處 理

閣 下對 本通 函任 何方 面或 應採 取之 行動 如有 任何 疑問,應 諮詢 閣下 之股 票經 紀或 其他 註冊 證券 商、銀 行 經理、律師、專業 會計 師或 其 他專 業顧 問。

閣 下 如已 售出 或轉 讓 名下 所有 WT集 團控 股有 限公 司(「本 公 司」)之 股份,應立 即將 本通 函 連同 隨附 之代 表 委 任 表格 送 交 買主 或 承 讓 人,或 送 交 經 手買 賣 或 轉讓 之 銀 行、股票 經 紀 或 其他 代 理 商,以 便 轉交 予 買主 或承 讓人。

香 港 交易 及 結算 所 有限 公司 及 香港 聯 合交 易 所有 限 公司 對 本通 函之 內 容概 不 負責,對 其準 確性 或 完整 性 亦不 發 表任 何 聲明,並明 確 表示 概 不會 就 本通 函全 部 或任 何 部份 內 容而 產 生或 因 倚賴 該等 內 容而 引 致之 任何 損失 承 擔任 何責 任。

WTGROUPHOLDINGSLIMITEDWT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8422)

發 行 及 購 回 股 份 之 一 般 授 權、重 選 董 事、續 聘 核 數 師及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首 頁 下半 部分 及封 面 內頁 所用 的詞 彙 與本 通函「釋 義」一 節各 自 所界 定者 具有 相 同涵 義。

本 通 函連 同代 表 委任 表 格將 由其 刊 登日 期 起計 至少 一 連七 天於 GEM網 站www.hkgem.com內 之「最 新 公司 公 告」一頁 刊登,及於 本 公司 網頁 www.wtgholdings.com刊 登。

本 公司將 於2020年11月6日(星期 五)上午十 時正假 座香港 德輔道中77號盈 置大廈7樓 舉行股東 週年大 會,召 開 大 會 的 通告 載 於 本 通函 第 16至 21頁。無 論 閣 下 能 否 出 席股 東 週 年 大 會,務 請 按 照 隨附 的 代 表委 任 表格 上 所印 列 之指 示填 妥 表格,並 將填 妥 的代 表委 任 表格 盡 快且 無 論如 何 不遲 於 股東 週年 大 會或 其 任何 續 會指 定舉 行 時間 前48 小時 交 回本 公 司的 香 港股 份過 戶 登記 分 處聯 合證 券 登記 有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北 角 英 皇 道338號 華 懋 交 易 廣 場2期33樓3301–04室。填 妥 及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表格 後, 閣 下仍 可 依願 親身 出席 股 東週 年大 會或 其 任何 續會,並於 會上 投 票。

股東 週年 大 會的 預防 措 施

請 參閱 本 通 函第 1 頁以 了 解有 關 為 防止 新 型冠 狀 病 毒(COVID-19)疫情 蔓 延 而於 股 東週 年 大 會採 取的 措施,包括:

1. 強制 體溫 檢 測;

2. 各與 會人 士 必須 佩戴 外科 口 罩;及

3 不提 供茶 點 或公 司禮 品。

在 香港 法 律許 可範 圍 內,本 公司 有 絕對 酌 情權 拒 絕不 遵守 預 防措 施 或須 接受 任 何香 港 政府 規定 的隔 離的 任 何 人士 進 入股 東 週年 大 會 會場。本 公司 謹 請股 東 注意,作 為親 身 出 席股 東 週年 大 會的 替代選擇,彼等可委任股 東週年大會主席作 為其受委代表以 於股東週年大會 上就相關決議案進 行表決。

2020 年 9 月 30日

G E M 的 特 色

GEM 之 定 位,乃 為 中 小 型 公 司 提 供 一 個 上 市 的 市 場,此 等 公 司 相 比 於 聯 交所 上 市 之 其 他 公 司 帶 有 較 高 投 資 風 險。有 意 投 資 者 應 了 解 投 資 該 等 公 司 之 潛 在風 險,並 須 經 過 審 慎 周 詳 之 考 慮 後 方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由 於GEM上 市 公 司 普 遍 為 中 小 型 公 司,在 GEM 買 賣 之 證 券 可 能 會 較 於 聯交 所 主 板 買 賣 之 證 券 承 受 較 大 之 市 場 波 動 風 險,且 無 法 保 證 在 GEM 買 賣 之 證券 會 有 高 流 通 量 之 市 場。

目 錄

頁 次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的 預 防 措 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釋 義............................................................... 2

董 事 會 函 件

緒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建 議 授 出 一 般 授 權 以 發 行 股 份 及 購 回 股 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重 選 董 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續 聘 核 數 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以 投 票 方 式 表 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責 任 聲 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推 薦 意 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一 般 事 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其 他 事 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附 錄 一 — 說 明 函 件............................................... 9

附 錄 二 — 擬 重 選 之 董 事 詳 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的 預 防 措 施

股 東、員 工 及 利 益 相 關 者 的 健 康 對 我 們 至 關 重 要。鑑 於 現 時 新 型 冠 狀 病 毒(COVID-19)疫 情 蔓 延,為 保 護 出 席 之 股 東、員 工 及 利 益 相 關 者 免 受 感 染 風 險,本 公 司 將 會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會 場 採 取 以 下 預 防 措 施:

(i) 各 股 東、受 委 代 表 或 其 他 與 會 人 員 於 大 會 會 場 入 口 處 必 須 進 行 強 制 體溫 檢 測。任 何 人 士 若 體 溫 測 量 高 於 攝 氏37.4 度 可 能 會 被 禁 止 進 入 大 會會 場 或 被 要 求 離 開 大 會 會 場。

(ii) 本 公 司 要 求 各 與 會 人 員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期 間 及 於 大 會 會 場 內 全 程 佩 戴自 備 的 外 科 口 罩,且 座 位 之 間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iii)概 不 提 供 茶 點 及 公 司 禮 品。

(iv) 出 現 流 感 病 徵、須 接 受 任 何 香 港 政 府 規 定 的 隔 離 或 與 隔 離 人 士 有 密 切接 觸 的 與 會 人 員 不 得 進 入 會 場。

此 外,本 公 司 提 醒 所 有 股 東 毋 須 親 身 出 席 大 會 仍 可 行 使 投 票 權。股 東 可 填寫 並 交 回 本 文 件隨 附 之 代 表 委 任 表 格委 任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主席 作 為 其 受 委 代 表,於 大 會 上 就 相 關 決 議 案 投 票 以 代 替 親 身 出 席 大 會。

倘 股 東 選 擇 不 親 身 出 席 大 會 但 對 任 何 決 議 案 或 本 公 司 有 任 何 疑 問,或 有 任 何 事 宜 與 董 事 會 溝 通, 歡 迎 來 函 至 本 公 司 註 冊 辦 事 處 或 電 郵 至info@waitat-hk.com。倘 股 東 對 大 會 有 任 何 疑 問,歡 迎 聯 絡 本 公 司 的 香 港 股 份 過戶 登 記 分 處 聯 合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聯 合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北 角 英 皇 道338 號

華 懋 交 易 廣 場 2期

33 樓 3301–04室

電 郵:info@unionregistrars.com.hk

電 話:(852)28493399

傳 真:(852)28493319

釋 義

在 本 通 函 內,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下 列 詞 語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指 本 公 司 將 於 2020年 11 月6 日( 星 期 五 )上 午 十 時

正 假 座 香 港 德 輔 道 中 77 號 盈 置 大 廈 7樓 舉 行 之股 東 週 年 大 會「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指 本 通 函 第 16 頁 至 21 頁 所 載 召 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之

通 告

「組 織 章 程 細 則」或

指 本 公 司 經 不 時 修 訂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細 則」

「聯 繫 人」 指 具 GEM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之 相 同 涵 義

「董 事 會」 指 董 事 會

「公 司 法」 指 經 不 時 修 訂、補 充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修 改 的 開 曼 群

島 法 例 第 22 章 公 司 法(1961年 第 3 號 法 例( 經 綜合 及 修 訂))

「本 公 司」 指 WT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獲 豁 免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於 GEM上 市

「關 連 人 士」 指 具 GEM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之 相 同 涵 義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GEM」 指 聯 交 所 營 運 之GEM

「GEM上 市 規 則」 指 GEM證 券 上 市 規 則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港 元」 指 香 港 法 定 貨 幣 港 元

「香 港」 指 中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發 行 授 權」 指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第 4及 6 項 決 議 案 所 載,擬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授 予 董 事 行 使 本 公 司 一 切 權 力以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理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證 券 之 一 般及 無 條 件 授 權「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指 2020 年9 月 23 日,即 本 通 函 付 印 前 為 確 定 若 干

載 入 本 通 函 之 資 料 之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釋 義

「上 市 日 期」 指 2017 年12 月 28 日,股 份 於 GEM開 始 買 賣 之 日 期「中 國」 指 中 華 人民 共 和 國,就 本通 函 而 言,不 包 括香 港、中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台 灣

「購 回 授 權」 指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第5 項 決 議 案 所 載,擬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授 予 董 事 行 使 本 公 司 一 切 權 力 以購 回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一 般 及 無 條 件 授 權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指 香 港 法 例 第 571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經 不 時 修 訂或 補 充)

「股 份」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0.01 港 元 之 普 通 股

「股 東」 指 股 份 持 有 人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收 購 守 則」 指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不 時 修 訂 及 批

准 的 公 司 收 購、合 併 及 股 份 回 購 守 則

「%」 指 百 分 比

WTGROUPHOLDINGSLIMITEDWT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8422)

執 行 董 事:

註 冊 辦 事 處: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O.Box2681

葉 韶 青 先 生

孔 祥 輝 先 生

甘 健 斌 先 生

GrandCaymanKY1-1111CaymanIslands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梁 志 雄 先 生

黃 麗 娜 女 士

香 港 主 要 營 業 地 點:香 港 九 龍

嚴 坤 穎 女 士

大 角 咀 杉 樹 街 33號百 新 商 業 大 廈 6樓 A 室

敬 啟 者:

發 行 及 購 回 股 份 之 一 般 授 權、重 選 董 事、續 聘 核 數 師及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緒 言

本 通 函 旨 在 為 閣 下 提 供 將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提 呈 之 決 議 案 之 相 關 資 料,其中 包 括 (i)授 予 董 事 一 般 授 權 以 發 行 股 份 及 購 回 股 份;(ii) 重 選 董 事 及(iii) 續 聘 本公 司 核 數 師。該 等 決 議 案 將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提 呈 及 載 於 本 通 函 內 之 股 東 週 年大 會 通 告。

建 議 授 出 一 般 授 權 以 發 行 股 份 及 購 回 股 份

根 據 股 東 於2019 年 10 月 31日 本 公 司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過 的 普 通 決 議 案,董 事獲 授 一 般 授 權 以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理 股 份。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該 一 般 授 權 尚未 動 用 並 將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時 失 效。

於股 東 週 年大 會 上將 提 呈 獨立 普 通決 議 案,以 授 予 董 事 一 般授 權 以 (i)配 發、發 行 及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理 不 超 過 本 公 司 於 通 過 該 決 議 案 當 日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20%的 股 份 或 其 他 證 券;(ii)購 回 於 該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當 日 不 超 過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10%的 股 份;及(iii) 於 授 予 購 回 授 權 後,一 般 擴 大 授 權 可 加 入 本 公 司 根 據 購 回 授 權而 購 回 之 股 份 總 數 至 發 行 授 權,惟 數 目 最 高 以 本 公 司 於 通 過 批 准 發 行 授 權 之 決議 案 當 日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10% 為 限。

基 於 在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的 1,000,000,000股 已 發 行 股 份,並 假 設 在 股 東 週 年大 會 前 概 無 進 一 步 購 回 或 發 行 股 份,待 批 准 發 行 授 權 及 購 回 授 權 的 普 通 決 議 案獲 通 過 後,董 事 將 根 據 發 行 授 權 獲 授 權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理 最 多200,000,000 股 股份 或 其 他 證 券,及 根 據 購 回 授 權 購 回 100,000,000 股 股 份。

根 據 GEM 上 市 規 則 之 規 定 須 寄 發 予 股 東 之 有 關 購 回 授 權 之 說 明 函 件 載 列 於本 通 函 附 錄 一 內。該 說 明 函 件 包 含 所 有 合 理 必 需 資 料,以 使 股 東 於 股 東 週 年 大會就投票 贊 成 或 反 對 所 提 呈 有 關 授 出 購回授權之普通決議案時作 出 知 情 之 決 定。

發 行 授 權、購 回 授 權 及 一 般 擴 大 授 權(若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獲 授 出)將 持 續 有效 至 下 列 最 早 日 期 為 止:(i) 本 公 司 下 一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ii) 任 何 適 用 法 律或 細 則 規 定 本 公 司 須 舉 行 下 一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的 期 限 屆 滿;及 (iii)股 東 於 本 公司 股 東 大 會 通 過 普 通 決 議 案 撤 回 或 修 訂 該 授 權 當 日。

重 選 董 事

根 據 細 則 第 84(1) 條,甘 健 斌 先 生 及 梁 志 雄 先 生 將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退 任 董事 職 務 並 符 合 資 格 重 選 連 任。

根 據 細 則 第83(3)條,於2019 年 12 月 20日 獲 董 事 會 委 任 以 填 補 臨 時 空 缺 的 嚴坤 穎 女 士 須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重 選 連 任。

董 事 會 提 名 委 員 會(「提 名 委 員 會」)經 考 慮(其 中 包 括)本 集 團 採 納 的 董 事 會多 元 化 政 策(「董 事 會 多 元 化 政 策」),已 評 核 甘 健 斌 先 生、梁 志 雄 先 生 及 嚴 坤 穎女 士 由 各 自 之 委 任 日 期 至2020 年 6 月 30日 期 間 各 人 的 技 能、經 驗、背 景、專 業 知識 及 表 現,並 認 為 彼 等 的 表 現 令 人 滿 意。

根 據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推 薦 建 議,董 事 會 建 議 退 任 董 事 甘 健 斌 先 生、梁 志 雄 先生 及 嚴 坤 穎 女 士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重 選 為 董 事。

根 據 GEM 上 市 規 則 第 17.46A 條,擬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重 選 的 董 事 詳 情 載 於 本通 函 附 錄 二。

根 據 GEM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五 守 則 條 文 第A.5.5 條 提 供 的 說 明 函 件

根 據 GEM上 市 規 則 及 董 事 會 多 元 化 政 策,提 名 委 員 會 將(其 中 包 括),在 獨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完 成 各 自 的 任 期 後 提 名 及 挑 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候 選 人,並 就 此 向董 事 會 提 出 建 議。

此 外,當 董 事 會 組 成 或 本 公 司 任 何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須 作 出 變 動,或 者 出 現 臨時 空 缺 時,提 名 委 員 會 應 遵 守 董 事 會 多 元 化 政 策 所 述 原 則。提 名 委 員 會 將 考 慮董 事 會 現 時 組 成 以 及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需 要,向 董 事 會 提 名 潛 在 候 選 人,過 程 中 會參 考 其 能 力 及 挑 選 標 準,以 供 董 事 會 審 批。

梁 志 雄 先 生 及 嚴 坤 穎 女 士 滿 足GEM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的 獨 立 標 準。此 外,梁 志雄 先 生 及 嚴 坤 穎 女 士 已 向 本 公 司 提 交 獨 立 性 確 認 書。充 分 考 慮 上 述 因 素 後,董事 會 相 信 梁 志 雄 先 生 及 嚴 坤 穎 女 士 獨 立 於 本 集 團。

鑑 於 梁 志 雄 先 生 在 金 融、財 務 會 計、審 計 合 規 方 面 以 及 嚴 坤 穎 女 士 在 合 規及 法 律 方 面 的 知 識、經 驗 及 技 能,董 事 會 相 信 其 專 業 知 識 使 其 足 以 有 效 履 行 獨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職 責,能 向 董 事 會 提 出 有 益 及 具 建 設 性 的 意 見,並 為 董 事 會 及本 公 司 的 日 後 發 展 作 出 貢 獻。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梁 志 雄 先 生 及 嚴 坤 穎 女 士 均未 於 超 過 7家 上 市 公 司(包 括 本 公 司 在 內)擔 任 董 事,能 夠 奉 獻 足 夠 的 時 間 和 注意 力 履 行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職 責。

基 於 梁 志 雄 先 生 及 嚴 坤 穎 女 士 的 背 景,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性 別、年 齡、文 化 及教 育 背 景、種 族、專 業 經 驗、技 能 及 知 識,我 們 相 信 梁 志 雄 先 生 及 嚴 坤 穎 女 士能 為 董 事 會 多 元 化 作 出 貢 獻。

考 慮 到 上 述 各 方 面 以 及 梁 志 雄 先 生 及 嚴 坤 穎 女 士 曾 為 董 事 會 作 出 的 貢 獻,重 選 彼 等 為 董 事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整 體 的 最 佳 利 益。

續 聘 核 數 師

國 衛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 將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退 任 本 公 司 之 核 數 師,並符 合 資 格 重 選 連 任。

根 據 董 事 會 審 核 委 員 會(「審 核 委 員 會」)的 推 薦 建 議,董 事 會 擬 續 聘 國 衛 會計 師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 為 本 公 司 之 核 數 師,並 任 職 至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束 時 為 止。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召 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的 通 告 載 於 本 通 函 第16 至 21頁,而 本 公 司 將 於 大 會 上 提呈 普 通 決議案,其中包 括 發 行授 權 及 購 回授 權,重選 董 事 及 續聘 本 公 司核數 師。

隨 本 通 函 附 奉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適 用 的 代 表 委 任 表 格。無 論 閣 下 是 否 有 意 出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務 請 按 該 表 格 上 印 列 的 指 示 填 妥 表 格,並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或其 任 何 續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48 小 時 前,交 回 本 公 司 的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聯 合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為 香 港 北 角 英 皇 道 338號 華 懋 交 易 廣 場2 期 33樓3301–04 室。填 妥 及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 閣 下 仍 可 依 願 親 身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並 於 會 上 投 票。

以 投 票 方 式 表 決

根 據 GEM 上 市 規 則 第17.47(4)條,股 東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作 出 的 表 決 須 以 投票 方 式 進 行。因 此,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主 席 將 根 據 細 則 就 所 有 於 大 會 表 決 之 決 議 案以 投 票 方 式 進 行 表 決。本 公 司 將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後 公 佈 投 票 結 果。

責 任 聲 明

本 通 函 乃 遵 照 GEM上 市 規 則 而 刊 載,旨 在 提 供 有 關 本 公 司 的 資 料;本 公 司各 董 事 就 此 共 同 及 個 別 地 承 擔 全 部 責 任。各 董 事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確 認就 彼 等 所 深 悉 及 深 信,本 通 函 所 載 資 料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均 準 確 完 備,沒 有 誤 導 或欺 詐 成 分,且 並 無遺漏 任 何 事項,足 以令 致 本 通 函或 其 所 載任何 陳 述 產生誤 導。

推 薦 意 見

董 事 認 為 授 出 發 行 授 權 及 購 回 授 權 均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之 整 體 最 佳 利 益。因 此,董 事 建 議 所 有 股 東 應 投 票 贊 成 批 准 有 關 事 宜 之 所 有 決 議 案。

董 事 會 欣 然 推 薦 退 任 董 事 甘 健 斌 先 生、梁 志 雄 先 生 及 嚴 坤 穎 女 士 於 股 東 週年 大 會 上 重 選 為 董 事。此 外,董 事 會 亦 建 議 全 體 股 東 投 票 贊 成 續 聘 國 衛 會 計 師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 為 本 公 司 之 核 數 師。

一 般 事 項

務 請 閣 下 垂 注 本 通 函 各 附 錄 所 載 之 附 加 資 料。

其 他 事 項

就 詮 釋 而 言,本 通 函 應 以 英 文 文 本 為 準。

此 致

列 位 股 東 台 照

代 表 董 事 會

WT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甘 健 斌

2020 年 9 月 30日

附 錄 一 說 明 函 件

本 附 錄 乃 根 據 GEM 上 市 規 則 第 13.08 條 及 其 他 相 關 條 款 所 規 定 之 說 明 函 件,旨 在 向 閣 下 提 供 考 慮 購 回 授 權 時 之 必 要 資 料。

1. 聯 交 所 有 關 購 回 股 份 的 規 則

GEM 上 市 規 則 允 許 以 聯 交 所 為 第 一 上 市 地 的 公 司 於 聯 交 所 購 回 其 股 份,惟須 遵 守 若 干 限 制。

GEM 上 市 規 則 規 定,所 有 以 聯 交 所 為 第 一 上 市 地 的 公 司 建 議 購 回 股 份 時,均 須 事 先 獲 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以 一 般 授 權 或 特 別 批 准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以 普 通 決議 案 批 准,而 將 予 購 回 的 股 份 須 已 繳 足 股 款。

2. 股 本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由 1,000,000,000股 股 份 組 成。

待 授 出 購 回 授 權 的 有 關 普 通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後,及 基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前 概 無進 一 步 發 行 或 購 回 股 份,直 至 下 列 最 早 期 限 止 期 間:(i)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會 結 束;(ii) 任 何 適 用 法 例 或 細 則 規 定 本 公 司 須 舉 行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的 期 限屆 滿;或(iii)股 東 於 本 公 司 股東 大 會 上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撤回 或 修 訂 該 授 權 的 日 期,董 事 將 獲 授 權 行 使 本 公 司 之 權 力 以 購 回 最 多 100,000,000 股 股 份,即 於 股 東 週 年大 會 當 日 已 發 行 股 份 數 目 的10%。本 公 司 購 回 之 股 份 將 根 據 適 用 法 例 於 有 關 購回 時 自 動 註 銷。

3. 購 回 之 理 由

儘 管 董 事 無 意 行 使 建 議 購 回 授 權,董 事 認 為 取 得 股 東 之 一 般 授 權 以 使 董 事可 於 市 場 購 回 股 份 的 購 回 授 權 乃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之 最 佳 利 益。該 等 購 回 行 動可 提 升 本 公 司 資 產 淨 值 及╱或 其 每 股 盈 利(視 乎 當 時 市 況 及 資 金 安 排 而 定),並且 僅 會 於 董 事 認 為 該 等 購 回 行 動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利 益 時 方 會 進 行。

4. 購 回 之 資 金 及 影 響

根 據 購 回 授 權 購 回 股 份 所 需 資 金 須 由 根 據 本 公 司 之 組 織 章 程 大 綱、細 則、GEM 上 市 規 則 及 開 曼 群 島 適 用 法 例 之 規 定 可 合 法 撥 作 此 用 途 之 資 金 撥 付。

根 據 GEM 上 市 規 則,上 市 公 司 不 得 以 非 現 金 代 價 或 非 聯 交 所 不 時 修 訂 的 交易 規 則 所 規 定 的 交 收 方 式 購 回 其 本 身 於 GEM 上 市 之 股 份。

附 錄 一 說 明 函 件

董 事 認 為,倘 若 全 面 行 使 購 回 授 權,或 會 對 本 公 司 營 運 資 金 及╱或 資 本 負債 狀 況(與 本 公 司 於 2020年 6 月30 日(即 其 最 近 期 刊 發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之 結 算 日)之 狀 況 相 比)構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然 而,倘 行 使 購 回 授 權 會 對 本 公 司 的 營 運 資金 需 求 或 資 本 負 債 狀 況 構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則 董 事 不 擬 行 使 購 回 授 權。

5. 董 事 的 承 諾

董事 已 向聯 交 所承 諾,彼 等 將根 據 GEM上 市 規 則、本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大 綱、細 則 及 開 曼 群 島 適 用 法 律 行 使 購 回 授 權。

6. 收 購 守 則 的 影 響 及 公 眾 持 股 量

倘 因 本 公 司 根 據 購 回 授 權 行 使 權 力 購 回 股 份,致 使 股 東 享 有 本 公 司 投 票 權權 益 之 比 例 增 加,則 就 收 購 守 則 第32 條 而 言,該 項 增 加 將 被 視 為 一 項 收 購。據此,倘 一 名 股 東 或 一 組 一 致 行 動 之 股 東(定 義 見 收 購 守 則)可 取 得 或 聯 合 取 得 本公 司 之 控 制 權,則 須 根 據 收 購 守 則 第 26條 提 出 強 制 性 收 購 建 議。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主 要 股 東(定 義 見GEM 上 市 規 則)為:

已 發 行 股 份總數 的概 約 百分比 (%)

持 有 股份數 目

於最後 實 際可行 日 期

倘購 回 授 權獲悉 數 行 使

(附註 1) 權益 性 質

姓名╱名 稱

孔祥 輝 先 生(「孔先 生」) 638,600,000(L) 受控 制 法 團權益

63.86 70.96

(附註2)

甘健 斌 先 生(「甘先 生」) 638,600,000(L) 受控 制 法 團權益

63.86 70.96

(附註2)

葉韶 青 先 生(「葉先 生」) 638,600,000(L) 受控 制 法 團權益

63.86 70.96

(附註2)

得穎 創 投 有限公 司(「得 穎」) 638,600,000(L) 實益 擁 有 人(附註2) 63.86 70.96孔司 徒 善 芬女士 638,600,000(L) 配偶 權 益(附 註3) 63.86 70.96陳潔 儀 女 士 638,600,000(L) 配偶 權 益(附 註4) 63.86 70.96趙偉 琼 女 士 638,600,000(L) 配偶 權 益(附 註5) 63.86 70.96ChinaSilverAsset

投資 經 理 11.04

110,410,000(L)

12.273.89

ManagementLimited

35,000,000(S)

3.50

實益 擁 有 人 11.04

CSAsiaOpportunities

110,410,000(L)

12.273.89

MasterFund

35,000,000(S)

3.50

附 錄 一 說 明 函 件

附註:

1. 字 母「L」代 表 該 名 人士於 相 關 股 份的好 倉。字 母「S」指有關 人 士 於 相關股 份 之 淡 倉。

2. 得 穎 的 全部 已 發 行 股 本 由 孔 先 生、甘 先 生 及 葉 先 生 分 別 合 法 及實 益 擁 有 約34%、33%及 33%。因 此,孔 先 生、甘 先 生 及 葉 先 生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被 視 為 於 得 穎 持 有 的638,600,000股 股 份 中 擁有權益。孔 先 生、甘先生 及 葉 先 生 為 執 行 董事及一致行動 人 士,因 此 各自被 視 為 於 其他方 持 有 的 股 份中擁 有 權 益。

3. 孔 司 徒 善 芬 女士(孔 先 生 的 配 偶)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被 視 為 於 孔 先 生 擁 有 權益 的 所有 股 份中擁 有 權 益。

4. 陳 潔 儀 女 士(甘 先 生 的 配 偶)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被 視 為 於 甘 先 生 擁 有 權 益 的所 有 股份 中 擁有權 益。

5. 趙 偉 琼 女 士(葉 先 生 的 配 偶)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被 視 為 於 葉 先 生 擁 有 權 益 的所 有 股份 中 擁有權 益。

倘 於 GEM購 回 股 份 將 令 公 眾 人 士 持 有 之 上 市 證 券 數 目 低 於 25%(即 聯 交 所規 定 本 公 司 之 有 關 最 低 百 分 比),董 事 將 不 會 購 回 股 份。

7. 本 公 司 購 回 股 份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前 六 個 月 期 間,本 公 司 並 無 購 回 其 任 何 股 份(無 論 在GEM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8. 董 事、彼 等 之 聯 繫 人 及 關 連 人 士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就 董 事 所 深 知,董 事 或 彼 等 各 自 任 何 聯 繫 人 目 前無 意 在 購 回 授 權 建 議 獲 股 東 批 准 後 向 本 公 司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出 售 股 份。

本 公 司 並 無 接 獲 本 公 司 任 何 關 連 人 士(定 義 見 GEM 上 市 規 則)通 知,倘 購 回授 權 獲 股東批 准,其目 前 擬 出售 股 份 予 本公 司,或已 承 諾 不出售 股 份 予本公 司。

附 錄 一 說 明 函 件

9. 股 價

股 份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前 十 二 個 月 各 月 在GEM買 賣 所 錄 得 之 最 高 及 最 低股 價(約 整 至 小 數 點 後 兩 位)如 下:

股 價

最 高 最 低

港 元 港 元

2019 年

10 月 0.21 0.1611 月 0.19 0.1312 月 0.18 0.14

2020 年

1 月 0.18 0.162 月 0.18 0.173 月 0.18 0.164 月 0.17 0.095 月 0.12 0.096 月 0.12 0.077 月 0.12 0.098 月 0.10 0.069 月(直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0.07 0.04

附 錄 二 擬 重 選 之 董 事 詳 情

下文載有 將 根 據 細則於股 東 週 年 大會上 退 任 及 合 資格重 選 連 任 之 董事詳 情。

甘 健 斌 先 生(「甘 先 生」),63 歲,於2017 年 7 月 18日 獲 委 任 為 執 行 董 事。彼 為本 集 團 的 項 目 總 監,主 要 負 責 本 集 團 的 日 常 管 理 及 競 標 事 宜。

甘 先 生 於 香 港 建 造 業 擁 有 逾 37 年 經 驗。甘 先 生 為 香 港 一 家 建 築 公 司 華 達 地基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的 其 中 一 名 創 辦 人,於 1998年 8 月 至 2002年 4 月 擔 任 該 公 司 的 董事。自 2004年1 月 起,甘 先 生 擔 任 本 集 團 的 營 運 附 屬 公 司 維 達 地 基 工 程 有 限 公司 的 董 事。金 榮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2015年 解 散 前,甘 先 生 亦 曾 擔 任 其 董 事。

甘 先 生 於 1982 年 6月 取 得 香 港 浸 會 學 院(現 稱 為 香 港 浸 會 大 學)的 土 木 工 程文 憑。

甘 先 生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服 務 協 議,自 上 市 日 期 起 計 初 步 為 期 三 年,並 將 於此 後 繼 續 直 至 根 據 協 議 條 款 終 止 為 止,而 彼 的 起 初 薪 酬 為 1,184,040 港 元。該 薪酬 將 由 董 事 會 及 董 事 會 薪 酬 委 員 會(「薪 酬 委 員 會」)每 年 審 核 一 次;及 由 於 本 公司 薪 酬 委 員 會 可 能 會 向 董 事 會 推 薦 以 及 董 事 會 可 能 會 參 考 其 表 現 及 本 集 團 的經 營 業 績 而 批 准,彼 有 權 獲 得 酌 情 花 紅。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就 董 事 所 悉,得 穎 持 有638,600,000股 股 份,佔 本 公 司已 發 行 股 本 的 63.86%。得 穎 由 孔 先 生、甘 先 生 及 葉 先 生 分 別 合 法 及 實 益 擁 有 約34%、33%及 33% 權 益。因 此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孔 先 生、甘 先 生 及 葉 先 生 於得 穎 所 持 638,600,000股 股 份 中 被 視 為 擁 有 權 益。孔 先 生、甘 先 生 及 葉 先 生 為 執行 董 事,及 為 一 致 行 動 人 士,因 此 彼 等 各 自 均 被 視 為 於 彼 等 持 有 的 股 份 中 擁 有權 益。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甘 先 生 (i)於 過 去 三 年 並 無 於 香 港 或 海 外 任 何 上 市 公 司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董 事 職 位;(ii)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主 要 股 東 或 控股 股 東 並 無 關 連;及 (iii)概 無 於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所 定 義 的 任 何 股 份 中 擁有 權 益。

附 錄 二 擬 重 選 之 董 事 詳 情

梁志 雄 先生(「梁 先 生」),64歲,於2017 年12 月1 日 獲 委 任 為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審 核 委 員 會 主 席,以 及 薪 酬 委 員 會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成 員。

梁 先 生 於 香 港 會 計 專 業 擁 有 逾 44 年 經 驗。梁 先 生 於 1976年 9 月 至 1980 年 9月於 PeatMarwick Mitchell&Co(現 稱 為 畢 馬 威)擔 任 審 計 主 任。梁 先 生 於1980 年 10月 起 任 香 港 審 計 事 務 所 ArthurW.C.Mo&Co. 的 審 計 經 理,專 責 為 客 戶 提 供 審 計服 務。彼 隨 後 自1993 年 4 月 至 2008 年3 月 獲 認 許 為 合 夥 人。自 2006年 1 月 起,彼 一直 擔 任 富 立 會 計 師 行 有 限 公 司(前 稱 毛 雲 翔 會 計 師 行 有 限 公 司)的 董 事,負 責 公司 的 整 體 管 理,該 公 司 主 要 提 供 審 計 服 務。

梁 先 生 分 別 於 1986 年10 月 及1993 年 12 月 獲 認 許 為 HongKongSocietyofAccountants(現 稱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的 會 員 及 資 深 會 員。梁 先 生 亦 於 1991 年 10月獲 認 許 為 英 國 特 許 公 認 會 計 師 公 會 資 深 會 員,並 於2000 年2 月 獲 認 許 為 香 港 稅務 學 會 資 深 會 員。梁 先 生 自2005 年 10 月 起 為 註 冊 財 務 策 劃 師 協 會 的 註 冊 財 務 策劃 師。梁 先 生 目 前 為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的 執 業 會 計 師 及 香 港 稅 務 學 會 的 註 冊 稅 務師。

自2002 年 4 月 起,梁 先 生 獲 委 任 為 下 列 聯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股份

公 司名稱 主 要業務 職位 聯交 所

代號 服務 期間

大 同集團 有限 公司 在 香港從事冷 凍倉 庫、貿

獨立非 執行 董事 主板 544 2003年

易及 相關服 務

9 月至 今

財 華社集 團有 限公 司 開 發、生 產及提 供金 融資

獨立非 執行 董事 GEM 8317 2011年2月

訊服 務及技 術解 決方 案

至 今

以及 媒體業 務

中 證國際 有限 公司(前 稱為意科控股 有限 公司)

製 造及買賣健 康保 健及 家

獨立非 執行 董事 主板 943 2013年

居產 品、煤炭開採 及貸

12月至 今

款業 務

REFHoldingsLimited 在 香港為金融 業提 供金 融

獨立非 執行 董事 主板 1631 2015年

印刷 服務的 業務

8 月至 今

附 錄 二 擬 重 選 之 董 事 詳 情

嚴坤穎 女 士(「嚴 女 士」),45歲,於2019年12月20日 獲 委 任為獨 立 非 執行董 事、提 名 委 員 會主 席 以 及 審核委 員 會 及薪酬 委 員 會 成員。嚴 女士 於1999年 投 身職 場,於 2001 年11 月 獲 香 港 高 等 法 院 接 納 為 事 務 律 師。於 1999 年 至 2018 年,嚴 女 士 於香 港 多 間 律 師 行 任 職。嚴 女 士 於 2018年 加 入 蕭 鎮 邦 律 師 行,現 時 擔 任 顧 問 及 執業 律 師。嚴 女 士 在 法 律 專 業 方 面 積 逾18 年 經 驗,彼 亦 為 香 港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及 香港 調 解 資 歷 評 審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的 認 可 家 事 調 解 員。

梁 女 士 分 別 於 1997年、1998 年 及 1999 年 獲 香 港 大 學 頒 授 文 學 士 學 位、法 律專 業 共 同 試 證 書 及 法 律 專 業 證 書,於2002 年 獲 曼 徹 斯 特 都 會 大 學 頒 授 法 律 學 學士 學 位,並 於 2005年 獲 倫 敦 大 學 頒 授 法 律 學 碩 士 學 位。

梁 先 生 及 嚴 女 士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服 務 協 議,為 期 一 年,並 將 於 此 後 繼 續 直至 根 據 協 議 條 款 終 止 為 止,而 彼 的 董 事 袍 金 為 每 年 180,000 港 元。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梁 先 生 及 嚴 女 士 (i) 於 過 去 三 年 並 無 於 香 港 或 海 外 任 何上 市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董 事 職 位;(ii)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主 要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並 無 關 連;及 (iii) 概 無 於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XV 部 所 定 義 的 任 何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除 本 通 函 披 露 者 外,就 重 選 上 述 退 任 及 重 選 董 事 而 言,董 事 會 並 不 知 悉 任何 根 據 GEM 上 市 規 則 第 17.50(2)(h) 至 (w) 條 規 定 須 予 披 露 的 資 料,亦 無 任 何 其 他事 宜 須 敦 請 股 東 垂 注。

WTGROUPHOLDINGSLIMITEDWT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8422)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茲 通 告 WT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謹 訂 於 2020 年 11月 6 日(星 期 五)上午 十 時 正 假 座 香 港 德 輔 道 中 77 號 盈 置 大 廈7 樓 舉 行 股 東 週 年 大 會(「大 會」),藉以 處 理 下 列 事 項:

1. 省 覽、考 慮 及 採 納 本 公 司 截 至 2020 年 6月 30 日 止 年 度 的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以 及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報 告 及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2. (i) 重 選 甘 健 斌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ii) 重 選 梁 志 雄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iii)重 選 嚴 坤 穎 女 士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及

(iv) 授 權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釐 定 董 事 酬 金;

3. 續 聘 國 衛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 為 本 公 司 核 數 師 並 授 權 董 事 會 釐 定 其酬 金;

作 為 特 別 事 項,考 慮 並 酌 情 通 過 下 列 決 議 案(不 論 有 否 修 訂)為 普 通 決 議 案:

普 通 決 議 案

4. 「動 議:

(a) 在 本 決 議 案(c)段的規限下,根據香港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公司(「聯交所」)GEM 證 券 上 市 規 則(「GEM 上 市 規 則」),一 般 及 無 條 件 批 准 董 事 於有 關 期 間(定 義 見 下 文 (d) 段)行 使 本 公 司 一 切 權 力,以 配 發、發 行 或以 其 他 方 式處理 本 公 司 股本中 的 每 股 面值0.01港 元 的 未 發行股 份(「股份」)或 證 券,並 作 出 或 授 出 可 能 須 行 使 該 等 權 力 的 建 議 及 協 議;(b) 本 決 議 案 (a)段 的 批 准 將 授 權 董 事 於 有 關 期 間 作 出 或 授 出 可 能 須 在有 關 期 間 結 束 後 行 使 該 等 權 力 的 建 議 及 協 議;

(c) 董 事 根 據 上 文 (a) 段 授 出 的 批 准 配 發 及 發 行 或 同 意 有 條 件 或 無 條 件將 予 配 發 及 發 行(不 論 是 否 根 據 購 股 權 或 其 他 方 式)的 股 份 或 證 券總 數(但 不 包 括 因 (i) 供 股(定 義 見 下 文);或 (ii) 行 使 任 何 本 公 司 根 據GEM 上 市 規 則 不 時 採 納 的 所 有 購 股 權 計 劃 所 授 出 的 購 股 權;或 (iii)根 據 本 公 司 不 時 生 效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以 配 發 及 發 行 本 公 司 股 份 代替就本 公 司 股 份 派 發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或類似 安 排;或 (iv)行 使 任 何 可 轉 換 證 券 所 附 帶 認 購 權 利 或 本 公 司 可 能 不 時 發 行的 類 似 權 利 而 作 出 的 任 何 本 公 司 股 份 發 行)不 得 超 逾 以 下 各 項 的 總和:

(aa)本 公 司 於 本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當 日 的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的 20%;及

(bb)(倘 本 公 司 股 東(「股 東」)另 行 通 過 普 通 決 議 案 授 權 董 事)本 公 司於 本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後 所 購 回 的 任 何 股 份 總 數(最 多 以 於 本 決 議案 獲 通 過 當 日 的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10%為 限),而 本 決 議 案 (a) 段 的 授 權 亦 須 受 此 限 制;及

(d) 就 本 決 議 案 而 言:

「有 關 期 間」指 本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當 日 至 下 列 最 早 期 限 止 期 間:(i)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ii) 本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或 任 何 適 用 法 例 規 定 本 公 司 須 舉 行 下 屆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的 期 限 屆 滿;及

(iii)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通 過 普 通 決 議 案 撤 回 或 修 訂 本 決 議 案 授 予 董 事的 權 力。

「供 股」指 於 董 事 指 定 期 間 內,向 於 指 定 記 錄 日 期 名 列 本 公 司 股 東 名冊 的 股 東,按 照 彼 等 當 時 於 本 公 司 的 持 股 比 例 發 售 本 公 司 股 份 或發 售 或 發 行 認 股 權 證、購 股 權 或 以 權 利 認 購 股 份 的 其 他 證 券,惟 董事 有 權 就 零 碎 股 權,或 經 考 慮 香 港 境 外 任 何 司 法 權 區 的 法 例,或 香港 境 外 任 何 認 可 監 管 機 構 或 任 何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規 定 下 任 何 限 制 或責 任,或 釐 定 是 否 存 在 該 等 限 制 或 責 任 或 存 在 程 度 可 能 涉 及 的 開支 或 延 誤,而 取 消 若 干 股 東 在 此 方 面 的 權 利 或 作 出 董 事 認 為 必 需或 權 宜 的 其 他 安 排。」

5. 「動 議:

(a) 在 本 決 議 案 (b) 段 的 規 限 下,一 般 及 無 條 件 批 准 董 事 於 有 關 期 間(定義 見 本 決 議 案(c) 段)內 行 使 本 公 司 一 切 權 力,在 聯 交 所 或 股 份 可 能上 市 並 獲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證 監 會」)與 聯 交 所 根 據證 監 會 所 頒 布 的 公 司 收 購、合 併 及 股 份 回 購 守 則 就 此 認 可 的 任 何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並 另 行 遵 照 證 監 會、聯 交 所 規 則 規 例、開 曼 群 島法 例 第 22 章 公 司 法(1961 年 第3 號 法 例(經 綜 合 及 修 訂))及 就 此 方 面所 有 其 他 適 用 法 例 購 回 股 份;

(b) 本 公 司 根 據 本 決 議 案 (a) 段 的 批 准 於 有 關 期 間 內 可 購 回 或 同 意 將 購回 的 股 份 總 數,不 得 超 過 於 本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當 日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的 10%,而 本 決 議 案 (a) 段 所 述 授 權 亦 須 受 此 限 制;及(c) 就 本 決 議 案 而 言:

「有 關 期 間」指 本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當 日 至 下 列 最 早 期 限 止 期 間:(i)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ii) 本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或 任 何 適 用 法 例 規 定 本 公 司 須 舉 行 下 屆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的 期 限 屆 滿;及

(iii)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通 過 普 通 決 議 案 撤 回 或 修 訂 本 決 議 案 授 予 董 事的 權 力。」

6. 「動 議 待 上 文 第 4項 及 第 5 項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後,將 相 當 於 本 公 司 根 據 或 按照 上 文 第5 項 決 議 案 (a) 段 項 下 授 權 購 回 的 股 份 總 數,加 入 董 事 根 據 或 按照 該 項 一 般 授 權 可 予 配 發 或 有 條 件 或 無 條 件 同 意 將 予 配 發 的 本 公 司 股份 或 證 券 總 數,藉 以 批 准 擴 大 根 據 上 文 第 4 項 決 議 案(a)段 授 予 董 事 的 一般 授 權。」

承 董 事 會 命

WT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甘 健 斌

香 港,2020 年9 月 30日

附 註:

(1) 凡有 權 出 席 大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視 情 況而 定)並 於 會 上 投 票的 本 公司 股 東(「股 東」),均 有權委任 一 名 或 以上 受 委 代表(如 該股 東 為 兩股 或 以 上 本公 司 股 份的 持 有 人)代 其 出席,並 在本公司的 組 織 章 程細則 條 文 的 規 限下代 其 投 票。為 預 防 及 控制新 型 冠 狀 病毒(COVID-19)疫情蔓延,並 保障 股 東 健康 及 安 全,本 公 司強 烈 建 議股東 委 任 股東 週 年 大會 主 席 為其 受 委 代表並就 決 議案 投 票,代 替 親 自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受 委 代 表 毋 須 為 股東,但須 親 身出 席 大會以代 表 股 東。倘 就 此委 任 超 過一名 受 委 代表,則有關 委 任 須註 明 每 一名 受 委 代表 所 代 表的股份數 目。

(2) 倘屬任 何 股 份 的聯名 持 有 人,則任 何 一 名 該等聯 名 持 有 人均可 親 身 或 由受委 代 表 就 該等股份於 大 會 或其續 會 上 投票,猶如其 為 唯 一有 權 投 票者,惟 倘超 過 一 名聯 名 持 有人 出 席 任何大會,則 排 名 首 位 聯 名 持有 人 的投 票(不 論 親 身 或 由 受委 代 表)方 獲接 納,而 其 他聯 名 持 有人的投 票 均 屬 無 效。就此而言,排 名 先 後乃根據股東名冊內有關聯名持股 的 排 名 次 序 而 定。

(3) 代表委 任 表 格 連同已 簽 署 的 授 權書或 其 他 授 權文件(如 有)或該 授 權 書 或授權 文 件 的 經核證副本,最 遲 須於大 會 或 其 續會指 定 舉 行 時間48小 時 前 送 達本公 司 的 香 港股份 過 戶 登 記分處聯合證 券 登 記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港 北 角 英 皇道338號 華 懋 交易廣 場 2 期 33 樓 3301–04 室,方為有效。填 妥及交回 代 表 委 任表格 後,股東仍 可 親 身 出席大 會 或 其 續會,並 於 會上投 票。

(4) 為釐定 股 東 是 否有權 出 席 大 會 並於會 上 投 票,本 公 司 將 由2020年11月3日(星 期 二)至2020年11月6日(星期 五)(包 括 首 尾 兩日)暫 停 辦 理 股東 登 記,在 該 期 間內 亦 不 會 辦理 本 公 司 的 股份過 戶 手 續。為 符 合資 格 出 席即將 舉 行 的大 會 並 於會 上 投 票,所 有 過戶 文 件 連同 有 關 股票最遲 須 於2020年11月2日(星 期 一)下 午 四 時 正 前 交回 本 公 司 的 香 港 股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聯合證券登 記 有 限 公司(地 址 為香港 北 角 英 皇道338號 華 懋 交 易廣場2 期33 樓 3301–04 室),以辦理登記。

(5) 就上 述 所 提 呈 第 3項決 議 案 而 言,董 事 會 同 意 本 公司 審 核委 員 會的 意 見 並 已 建 議 重 選 國衛會計師 事 務 所 有限公 司 為 本 公 司核數 師。

(6) 就 上 述 所 提 呈 第 4項 及 第6項 決 議 案 而 言,本 公 司 現 根 據 GEM上市 規 則 徵 求 股 東 批 准 向 董事授 出 一 般授權,以授 權 配 發及發 行 本 公司 股 份 或證 券。董事 並 無 發行 任 何 本公 司 新 股份或證券 之 即 時 計劃。

(7) 就上述 所 提 呈 第 5項決議 案 而 言,董事 謹 此 聲 明,彼 等 將 行 使該項 決 議 案 所賦予 的 權 力,在彼 等 認 為 就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利 益 而 言 屬 恰 當 的 情 況 下 購 回 本 公 司 股 份。GEM上 市 規 則 規 定的載 有 股 東就 所 提 呈決 議 案 投 票 作 出知 情 決 定所 需 資 料的 說 明 函 件 載 於通 函(於本 通 告日期向股 東 寄 發)附 錄 一。

(8) 根據GEM上市規 則 第 17.47(4)條,對 於 大會或 其 續 會 上的表 決 將 以 投票方式 決 定。

(9) 倘於大 會 當 日上 午 七 時 正後 任 何 時 間懸 掛 8 號 或 以上 熱 帶 氣 旋警 告 信 號或「黑 色」暴 雨警告信號或 香 港 政府 宣 佈 的「超強 颱 風 後的 極 端 情 況」仍 然 生 效,大 會 將會延 期。本公 司 將 於本公司網 站www.wtgholdings.com 及 聯 交 所GEM網站www.hkgem.com 刊 發 公 佈,以 通 知 股 東有關重新安 排 的 大 會日期、時 間 及地點。

倘於大 會 當 日上 午 七 時 正或 之 前 8 號 或以 上 熱 帶 氣旋 警 告 信 號或「黑 色」暴 雨警 告 信 號或香港政府 宣 佈 的「超 強颱風 後 的 極 端情況」減 弱 或 取消,如 情 況 許可,大 會 將如期 舉 行。

倘「黃色」或「紅 色」暴 雨 警告信 號 生 效 期間,大 會 將如期 舉 行。

股東 須 考 慮本身 情 況 之後,自行決 定 在 惡劣 天 氣 情況 下 應 否出 席 大 會,而 倘 彼等 選 擇 出席大會,務 請 小心及注 意 安 全。

於 本 通 告 日 期,董 事 為:

執 行 董 事

葉 韶 青 先 生、孔 祥 輝 先 生 及 甘 健 斌 先 生。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梁 志 雄 先 生、黃 麗 娜 女 士 及 嚴 坤 穎 女 士。

本 通 告 將 自 其 刊 發 日 起 計 至 少 七 天 於 GEM 網 站 www.hkgem.com 之「最 新 公 司公 告」一 頁 刊 登。本 通 告 亦 於 本 公 司 網 頁 www.wtgholdings.com 刊 登。

本 通 告 以 中 文 及 英 文 編 製。如 有 歧 異,概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的 預 防 措 施

股 東、員 工 及 利 益 相 關 者 的 健 康 對 我 們 至 關 重 要。鑑 於 現 時 新 型 冠 狀 病 毒(COVID-19)疫 情 蔓 延,為 保 護 出 席 之 股 東、員 工 及 利 益 相 關 者 免 受 感 染 風 險,本 公 司 將 會 於 大 會 會 場 採 取 以 下 預 防 措 施:

(i) 各 股 東、受 委 代 表 或 其 他 與 會 人 員 於 大 會 會 場 入 口 處 必 須 進 行 強 制 體溫 檢 測。任 何 人 士 若 體 溫 測 量 高 於 攝 氏37.4 度 可 能 會 被 禁 止 進 入 大 會會 場 或 被 要 求 離 開 大 會 會 場。

(ii) 本 公 司 要 求 各 與 會 人 員 於 大 會 期 間 及 於 大 會 會 場 內 全 程 佩 戴 自 備 的 外科 口 罩,且 座 位 之 間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iii)概 不 提 供 茶 點 及 公 司 禮 品。

(iv) 出 現 流 感 病 徵、須 接 受 任 何 香 港 政 府 規 定 的 隔 離 或 與 隔 離 人 士 有 密 切接 觸 的 與 會 人 員 不 得 進 入 會 場。

此 外,本 公 司 提 醒 所 有 股 東 毋 須 親 身 出 席 大 會 仍 可 行 使 投 票 權。股 東 可 填寫 並 交 回 本 文 件 隨 附 之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委 任 大 會 主 席 作 為 其 受 委 代 表,於 大 會 上就 相 關 決 議 案 投 票 以 代 替 親 身 出 席 大 會。

倘 股 東 選 擇 不 親 身 出 席 大 會 但 對 任 何 決 議 案 或 本 公 司 有 任 何 疑 問,或 有 任何 事 宜 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溝 通, 歡 迎 來 函 至 本 公 司 註 冊 辦 事 處 或 電 郵 至info@waitat-hk.com。倘 股 東 對 大 會 有 任 何 疑 問,歡 迎 聯 絡 本 公 司 的 香 港 股 份 過戶 登 記 分 處 聯 合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聯 合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北 角 英 皇 道338 號

華 懋 交 易 廣 場 2期

33 樓 3301–04室

電 郵:info@unionregistrars.com.hk

電 話:(852)28493399

傳 真:(852)2849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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