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2--東方電氣:海外監管公告 - 獨立董事關於九屆三十二次董事會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01072--東方電氣:海外監管公告 - 獨立董事關於九屆三十二次董事會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2020年09月24日 22:38 联交所--披露易

原标题:01072--東方電氣:海外監管公告 - 獨立董事關於九屆三十二次董事會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海 外 監 管 公 告獨 立 董 事 關 於 九 屆 三 十 二 次 董 事 會 相 關 事 項 的 獨 立 意 見

本 公 告 乃 根 據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第13.10B條 而 作 出。

茲 載 列 東 方 電 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網 站 (www.sse.com.cn)刊 登 之《東 方 電 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獨 立 董 事 關 於 九 屆 三 十 二 次 董 事 會 相 關事 項 的 獨 立 意 見》,僅 供 參 閱。

承 董 事 會 命

東 方 電 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龔 丹

公 司 秘 書

中 國 四 川 成 都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於 本 公 告 刊 發 日 期,本 公 司 董 事 如 下:

董 事: 鄒 磊、俞 培 根、黃 偉、徐 鵬 及 白 勇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谷 大 可、徐 海 和 及 劉 登 清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三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董事会九届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向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拟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有效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0 年 9 月 24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6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陈虎、钟美浪 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激励对象杨永、李燎 2 人因被纳入集团下属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不能再继续参与公司激励计划,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上述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13.8 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谷大可、徐海和、刘登清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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