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33--時代中國控股:獲豁免關連交易 向關連人士收購物業

01233--時代中國控股:獲豁免關連交易 向關連人士收購物業
2020年09月24日 18:28 联交所--披露易

原标题:01233--時代中國控股:獲豁免關連交易 向關連人士收購物業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任。

TIMESCHINAHOLDINGSLIMITED時 代 中 國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1233)

獲 豁 免 關 連 交 易向 關 連 人 士 收 購 物 業

該 等 協 議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買 方(本 公 司 的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i)就 收 購 物 業A 與 該 等 賣 方 訂 立 協 議A;及(ii) 就 收 購 物 業B 與 賣 方B 訂 立 協 議 B。

上 市 規 則 的 涵 義

賣 方 A 為 岑 先 生 的 配 偶。賣 方 B 由 關 婉 姬 女 士(岑 先 生 的 母 親)及 岑 兆 雄 先 生(執 行 董 事 及 岑 先 生 的 弟 弟)分 別 擁 有 90% 及10% 權 益,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章,彼 等 為 岑 先 生 的 聯 繫 人。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賣 方A 及 賣 方 B 各 自 為本 公 司 關 連 人 士 的 聯 繫 人。故 此,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14A章,該 等 收 購 事 項 各自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交 易。由 於 有 關 該 等 收 購 事 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14.07條所 載 其 中 一 項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81條 綜 合 計 算 時 超 過0.1%但 全 部 低 於 5%,故 該 等 收 購 事 項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申 報 及 公 告規 定,惟 獲 豁 免 遵 守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的 規 定。

該 等 協 議

協 議 A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買 方 就 收 購 物 業 A與 該 等 賣 方 訂 立 協 議 A。

標 的 事 項

物 業 A 為 位 於 中 國 廣 東 省 廣 州 市 越 秀 區 東 風 路 410 號 2601 室 的 商 業 物 業。

代 價

收 購 事 項 A的 代 價 為 人 民 幣 26,184,200 元,須 由 買 方 按 以 下 方 式 向 該 等 賣 方 支付:

(a) 為 數 人 民 幣 7,855,260 元 須 於 協 議A 日 期 支 付;及

(b) 餘 額 人 民 幣 18,328,940 元 須 於 完 成 時 支 付。

收 購 事 項A的 代 價 乃 經 考 慮 由 獨 立 估 值 師 進 行 的 物 業A估 值 約 人 民 幣28,054,500 元後 及 按 對 本 集 團 較 有 利 的 條 款 釐 定。

完 成

收 購 事 項 A 須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或 之 前 完 成。

協 議 B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買 方 就 收 購 物 業 B 與 賣 方 B 訂 立 協 議 B。

標 的 事 項

物 業 B 為 位 於 中 國 廣 東 省 廣 州 市 越 秀 區 東 風 路 410號 2602 室 的 商 業 物 業。

代 價

收 購 事 項 B的 代 價 為 人 民 幣4,031,440 元,須 由 買 方 按 以 下 方 式 向 賣 方 B 支 付:(a) 為 數 人 民 幣 1,209,432 元 須 於 協 議B 日 期 支 付;及

(b) 餘 額 人 民 幣 2,822,008 元 須 於 完 成 時 支 付。

收 購 事 項B 的 代 價 乃 經 考 慮 由 獨 立 估 值 師 進 行 的 物 業B 估 值 約 人 民 幣 4,319,400 元後 及 按 對 本 集 團 較 有 利 的 條 款 釐 定。

完 成

收 購 事 項 B須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或 之 前 完 成。

有 關 訂 約 方 的 資 料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是 中 國 領 先 的 物 業 開 發 商 之 一,專 注 於 開 發 中 高 端 市 場 住 宅 物 業。本公 司 的 業 務 包 含 三 個 範 疇:(i)物 業 開 發,即 開 發 持 作 出 售 的 住 宅 及 商 業 物 業 以及 提 供 建 築 服 務;(ii) 城 市 更 新,即 舊 城 鎮、舊 廠 房 及 舊 村 莊 改 造;及 (iii)物 業 租賃,即 開 發、租 賃 及 轉 租 本 公 司 或 第 三 方 擁 有 的 商 業 物 業。

買 方

買 方 為 本 公 司 的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其 主 要 從 事 物 業 租 賃 業 務。

該 等 賣 方

賣 方 A 為 岑 先 生 的 配 偶。賣 方 B 主 要 從 事 投 資 控 股 業 務。

進 行 該 等 收 購 事 項 的 理 由 及 裨 益

本 集 團 擬 透 過 使 用 內 部 財 務 資 源 為 該 等 收 購 事 項 提 供 資 金。

該 等 收 購 事 項 將 讓 本 集 團 以 相 比 市 價 相 對 較 低 的 成 本 購 買 該 等 物 業 作 自 用。

該 等 賣 方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以 價 格 人 民 幣 12,141,220 元 收 購 物 業 A。賣 方 B於 二 零 零一 年 以 價 格 人 民 幣 1,998,386.48 元 收 購 物 業B。鑒 於 上 文 所 述,董 事(不 包 括 岑 先生 及 岑 兆 雄 先 生)認 為,該 等 協 議 的 條 款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屬 公 平 合 理、按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進 行,且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執 行 董 事 岑 先 生 及 執 行 董 事 岑 兆 雄 先 生 於 該 等 收 購 事 項 中 擁 有 權 益,並 已 就批 准 該 等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交 易 的 相 關 董 事 會 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

上 市 規 則 的 涵 義

賣 方 A 為 岑 先 生 的 配 偶。賣 方 B 由 關 婉 姬 女 士(岑 先 生 的 母 親)及 岑 兆 雄 先 生(執行 董 事 及 岑 先 生 的 弟 弟)分 別 擁 有 90%及 10% 權 益,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章,彼 等為 岑 先 生 的 聯 繫 人。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賣 方 A及 賣 方B 各 自 為 本 公 司 關 連人 士 的 聯 繫 人。故 此,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14A 章,該 等 收 購 事 項 各 自 構 成 本 公 司的 關 連 交 易。由 於 有 關 該 等 收 購 事 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07 條 所 載 其 中 一 項 適用 百 分 比 率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81 條 綜 合 計 算 時 超 過 0.1%但 全 部 低 於5%,故 該等 收 購 事 項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章 項 下 申 報 及 公 告 規 定,惟 獲 豁 免 遵 守 獨 立股 東 批 准 的 規 定。

釋 義

於 本 公 告 內,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下 文 所 載 涵 義:

「該 等 收 購 事 項」 指 收 購 事 項 A及 收 購 事 項 B

「收 購 事 項 A」 指 根 據 協 議 A收 購 物 業 A

「收 購 事 項 B」 指 根 據 協 議 B 收 購 物 業 B

「該 等 協 議」 指 協 議A 及 協 議 B

「協 議A」 指 買 方 與 該 等 賣 方 就 收 購 事 項 A 所 訂 立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的 協 議

「協 議B」 指 買 方 與 賣 方B 就 收 購 事 項 B所 訂 立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的 協 議

「聯 繫 人」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該 詞 的 涵 義

「董 事 會」 指 董 事 會

「本 公 司」 指 時 代 中 國 控 股 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獲 豁 免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關 連 人 士」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該 詞 的 涵 義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香 港」 指 中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上 市 規 則」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岑 先 生」 指 岑 釗 雄 先 生,為 執 行 董 事 兼 董 事 會 主 席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僅 就 本 公 告 而 言,不 包 括 香 港、中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台 灣

「該 等 物 業」 指 物 業A 及 物 業 B

「物 業A」 指 位 於 中 國 廣 東 省 廣 州 市 越 秀 區 東 風 路410 號 2601

室 的 物 業,面 積 為 935.15 平 方 米

「物 業B」 指 位 於 中 國 廣 東 省 廣 州 市 越 秀 區 東 風 路410 號 2602

室 的 物 業,面 積 為 143.98 平 方 米

「買 方」 指 廣 州 東 和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於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人 民 幣」 指 中 國 法 定 貨 幣 人 民 幣

「該 等 賣 方」 指 賣 方A 及 賣 方 B

「賣 方A」 指 李 一 萍 女 士,為 岑 先 生 的 配 偶

「賣 方B」 指 廣 州 市 時 代 發 展 企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於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承 董 事 會 命

時 代 中 國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李 強

香 港,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執 行 董 事 為 岑 釗 雄 先 生、關 建 輝 先 生、白 錫 洪 先 生、李 強 先 生、岑 兆 雄 先 生 及 牛 霽 旻 先 生;以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靳 慶 軍 先 生、孫 惠 女 士 及 黃偉 文 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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