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28--金涌投資:採納股份獎勵計劃、根據股份獎勵計劃授出獎勵股份及根據購股權計劃授出購股權

01328--金涌投資:採納股份獎勵計劃、根據股份獎勵計劃授出獎勵股份及根據購股權計劃授出購股權
2020年09月21日 20:51 联交所--披露易

原标题:01328--金涌投資:採納股份獎勵計劃、根據股份獎勵計劃授出獎勵股份及根據購股權計劃授出購股權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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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STREAM INVESTMENT LIMITED金涌投資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328)

採納股份獎勵計劃、根據股份獎勵計劃授出獎勵股份及根據購股權計劃授出購股權

採納股份獎勵計劃

董事會已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採納股份獎勵計劃。除非董事會根據股份獎勵計劃的條款決定提早終止股份獎勵計劃,否則股份獎勵計劃將自採納日期起計10年期間有效及生效。股份獎勵計劃將由董事會根據股份獎勵計劃規則管理。倘董事會根據股份獎勵計劃授出的股份數目將超過本公司不時已發行股本的15%,則董事會不得進一步授出獎勵股份。

就上市規則第17章而言,股份獎勵計劃不構成購股權計劃,亦不構成與購股權計劃類似的安排。採納股份獎勵計劃毋須股東批准。

根據股份獎勵計劃授出獎勵股份

於二 零 二零 年 九 月二 十 一日 , 董事 會 議決 根 據 股份 獎 勵計 劃 向承 授 人 合 共 授 出334,720,000股獎勵股份(相當於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的已發行股本總數約2.95%),惟須待承授人接納後方告作實。

承授人林博士及林先生(分別為董事及附屬公司的董事)各自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股份獎勵計劃向林博士及林先生授出獎勵股份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關連交易。由於向林博士及林先生授予獎勵股份根據彼等各自與本集團訂立的服務合約將構成林博士及林先生薪酬的一部分,故該授出獲完全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73(6)條及第14A.95條項下的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根據購股權計劃授出購股權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董事會亦議決根據購股權計劃向承授人授出附有權利可於行使後認購最多合共226,920,000股新股份的購股權,行使價為每股股份0.070港元,惟須待承授人接納後方告作實。

採納股份獎勵計劃

董事會欣然宣佈,其已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採納股份獎勵計劃。本公司認為,能夠吸引及挽留本集團人才資源對其成功尤為重要,且推出股份獎勵計劃將有利於本公司吸引新人才及激勵本集團現有人才並挽留彼等的目標。經考慮股份獎勵計劃的目的以及其條款及條件,董事及本公司薪酬委員會認為,採納股份獎勵計劃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最佳利益。

股份獎勵計劃規則概要載列如下:

宗旨、期限及管理

股份獎勵計劃的宗旨是(i)表彰若干僱員所作貢獻並為彼等提供獎勵,從而挽留彼等以助本集團的持續經營及發展;及(ii)為本集團的進一步發展吸引適宜人員。

除非董事會根據股份獎勵計劃的條款決定提早終止,否則股份獎勵計劃將自採納日期起計10年期間有效及生效。

股份獎勵計劃的管理須(i)由董事會及受託人根據股份獎勵計劃規則及信託契據管理;及(ii)遵守不時生效的細則及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及規則(包括但不限於上市規則及回購守則)。董事會可藉通過普通決議案委任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多名高級管理層作為授權代表(「授權代表」),就有關股份獎勵計劃之所有事宜及信託日常管理事務之其他事宜向受託人下達指示或通知。

最高限額

倘董事會根據股份獎勵計劃授出的股份數目將超過本公司不時已發行股本的15%,則董事會不得進一步授出獎勵股份。

限制

在任何董事獲悉有關本集團未公佈內幕消息,或董事根據不時生效的上市規則及所有適用法律的任何守則或規定被禁止交易的情況下,董事會不得作出任何獎勵,不得向受託人作出付款,且不得根據股份獎勵計劃向受託人作出收購或認購股份的指示。

股份獎勵計劃的運作

根據股份獎勵計劃規則,董事會可選擇選定僱員及釐定授予各選定僱員的獎勵股份數目(或董事會絕對酌情修訂的相關獎勵股份數目)以及合適的歸屬日期,並自受託人根據信託契據持有的已發行股份中向任何選定僱員授出獎勵。於釐定選定僱員的獎勵股份時,董事會可考慮若干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本集團的一般財務狀況、相關選定僱員的表現及貢獻以及任何其他董事會認為相關的事宜。

董事會作出獎勵後,董事會或授權代表將知會受 託 人及選定僱員有關獎勵的詳情及條款,其將包括(其中包括)(i)選定僱員的姓名、地址及職位;(ii)獎勵股份數目;(iii)選定僱員在將獎勵股份歸屬於該選定僱員之前要達到的條件或績效目標;(iv)歸屬日期;及(v)董事會施加的有關獎勵的其他條款及條件。

董事會將在考慮本集團所有相關情況及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本集團業務及財務表現)後,根據股份獎勵計劃規則按其視為合適的數額釐定將自本公司資源中分配以令受託人購買或認購獎勵股份的貢獻金額。貢獻金額將用於撥付(i)將根據股份獎勵計劃認購或購買的股份的認購或購買價;及(ii)所有相關購買或認購開支(包括當時的經紀佣金、印花稅、證監會交易徵費及聯交所交易費及有關其他必要開支)。

在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及規則(包括但不限於上市規則)的情況下,董事會或授權代表可不時以書面形式指示受託人為股份獎勵計劃於公開市場購買股份或認購新股份。根據股份獎勵計劃規則及信託契據,受託人購買或 認 購的股份及退回股份將由受託人持有,直至歸屬於選定僱員為止。

於歸屬日期前,任何根據股份獎勵計劃作出的獎勵應為獲獎勵的選定僱員個人所有並不得轉讓,而選定僱員一概不得以任何方式就依照該獎勵歸於其的獎勵股份以任何其他人士為受益人出售、轉讓、押記、按揭、設立產權負擔或增設任何利益。

根據股份獎勵計劃規則,選定僱員不得(i)於歸屬日期前於獎勵股份中擁有任何權益或權利(包括收取股息的權利);(ii)於剩餘現金或任何退回股份或相關獎勵股份歸屬前累計的任何相關收入中擁有任何權利;或(iii)於相關收入及其未獲分配的股份的餘下碎股及因股份合併產生的碎股(就股份獎勵計劃而言,該等股份應被視為退回股份)中擁有任何權利。

倘(i)本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動,無論是以要約、合併、計劃安排或其他形式;或(ii)本集團合併、兼併、聯營或重組,則董事會應保留其絕對酌情權以釐定如何處理獎勵股份,而無論其是否已經歸屬(包括歸屬時的股份)。

受託人應根據股份獎勵計劃規則持有將用於未來獎勵的退回股份。當退回股份已獲獎勵時,董事會須隨之知會受託人。

受託人不得就其作為代名人或根據信託持有的任何股份(如有,包括但不限於就此獲得的獎勵股份、退回股份、任何紅股及代息股份)行使投票權。

歸屬

倘受託人(a)於股份獎勵計劃所述的歸屬通知所規定的期限內收到受託人規定並由選定僱員正式簽署的轉讓文件及其他文件(如適用);及(b)獲本公司確認所有歸屬條件已獲達成,受託人將於歸屬日期後及於股份獎勵計劃規定的期間內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i)向有關選定僱員轉讓有關獎勵股份;或(ii)於市場出售相關獎勵股份及向有關選定僱員轉讓銷售所得款項(經扣除相關銷售開支後)。

倘於歸屬日期前任何時間或當日,選定僱員因身故、退休或終身殘疾而終止受僱或離任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則有關選定僱員的所有獎勵股份須被視為於緊接其於身故、從本公司或本集團有關成員公司退休或終身殘疾前一日已獲歸屬。

失效

倘於歸屬日期前任何時間或當日,選定僱員因原因或因辭任而終止受僱或離任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則有關選定僱員所有尚未歸屬的獎勵股份將就股份獎勵計劃而言成為退回股份。

倘於歸屬日期前或當日,就選定僱員而言,(i)有關選定僱員不再為僱員,或(ii)選定僱員受僱的附屬公司不再為附屬公司(或本集團成員公司),或(iii)責令本公司作出清盤或本公司自願清盤的決議案獲通過(惟就及隨即進行之合併或重組而言,當中本公司絕大部分業務、資產及負債轉移至後繼公司,則另當別論)(以上各項,為「完全失效」事件),則獎勵將隨即自動失效且獎勵股份不得於有關歸屬日期歸屬,惟就股份獎勵計劃而言應成為退回股份。

倘於歸屬日期前或當日,選定僱員被發現為除外僱員,則向該選定僱員作出的獎勵的有關部分應隨即自動失效,且相關獎勵股份不得於有關歸屬日期歸屬,惟就股份獎勵計劃而言應成為退回股份。

股份獎勵計劃的修訂

股份獎勵計劃可經董事會決議案作出任何方面的修訂,惟相關修訂須符合細則及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及規則(包括但不限於上市規則)。

終止

股份獎勵計劃應於以下日期較早者終止:(i)採納日期的第10個週年日;及(ii)董事會決定提早終止的有關日期,惟相關終止不得影響股份獎勵計劃項下任何選定僱員的任何現時權利。

於終止股份獎勵計劃時:

(i) 不得根據股份獎勵計劃進一步授出獎勵股份;

(ii) 本公司應知會受託人有關終止;

(iii) 選定僱員根據股份獎勵計劃獲授的所有獎勵股份將歸屬於該終止日期可指名的選定僱員,惟就完全失效而言,須待受託人於受託人規定的期限內收到受託人規定並由選定僱員正式簽署的轉讓文件;

(iv) 退回股份及信託的信託基金內剩餘的有關非現金收入須由受託人於接獲股份獎勵計劃終止通知(或董事會可能另行釐定的較長期間)後以當時的市場價格出售;及

(v) 剩餘現金、銷售所得款項淨額及受託人管理的信託的信託基金內剩餘的有關其他資金(於根據信託契據就所有出售成本、負債及開支作出適當扣減後)須隨即匯付本公司。為免生疑,受託人不得向本公司轉讓任何股份或本公司不得另行持有任何股份(惟其於根據上文(iv)段出售有關股份的所得款項中擁有的權益除外)。

上市規則涵義

就上市規則第17章而言,股份獎勵計劃不構成購股權計劃,亦不構成與購股權計劃類似的安排。採納股份獎勵計劃毋須股東批准。

股份可授予屬本公司關連人士的選定僱員。倘股份獲授予本公司關連人士,則該等獎勵可能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關連交易。本公司將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適用規定。

倘向本集團董事授出任何獎勵股份,有關授出將構成董事於各自的服務合約項下之薪酬的一部分,故獲完全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73(6)條及第14A.95條項下的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根據股份獎勵計劃授出獎勵股份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董事會議決根據股份獎勵計劃規則向兩名選定僱員(統稱為「承授人」)合共授出334,720,000股獎勵股份,相當於授出日期及採納日期已發行股本總數(即11,346,472,321股股份)約2.95% 。

獎勵股份將僅包括受託人於公開市場上以本公司出資的現金購買的現有股份。獎勵股份並不包括任何新股份發行及配發。獎勵股份須待承授人接納,且須待歸屬標準及條件獲達成後方可歸屬於承授人。獎勵股份的進一步詳情如下:

於授出日期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數的概約百分比

已授出獎勵股份數目

獲授人姓名 於本集團內擔任職位

林暾博士(「林博士」) 執行董事 221,256,000 1.95%

林贊輝先生(「林先生」) 本公司的財務總監、營運總監兼

附屬公司之董事 113,464,000 1.00%

總計: 334,720,000 2.95%

承授人的出資金額及歸屬期

在向林博士授出的221,256,000股獎勵股份當中,56,732,000股獎勵股份(相當於本公司於授出日期的已發行股本總數約0.50%)已按林博士將出資的零代價授予林博士。假設所有歸屬標準及條件已獲達成,授予林博士之獎勵股份數目須於授出日期開始直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包括首尾兩日)的歸屬期分三批次歸屬於林博士。

授予林博士的餘下164,524,000股獎勵股份(為林博士總獎勵股份的一部分,相當於本公司於授出日期的已發行股本總數約1.45%)及授予林先生的所有113,464,000股獎勵股份(相當於本公司於授出日期的已發行股本總數約1.00%)乃受(其中包括)林先生及林博士各自支付每股獎勵股份0.0345港元的授出價(即緊接授出日期前五個營業日在聯交所發出的每日報價表所報每股股份的平均收市價約0.069港元的50%)之歸屬條件所規限。倘獎

勵股份並無歸屬於承授人,承授人支付的出資金額(如有)將悉數退回。假設已達成所有歸屬標準及條件,該等已授出的獎勵股份將於授出日期開始直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包括首尾兩日)的歸屬期分五批次歸屬於林博士及林先生。

於上述歸屬期內,董事會將根據承授人的表現決定獎勵股份是否能歸屬及將歸屬的獎勵股份實際數目,其後將書面知會承授人及受託人。於獎勵股份歸屬於承授人後,彼等有權酌情出售該部分獎勵股份。

根據聯交所於授出日期發出的每日報價表所報每股股份的收市價0.070港元,向林博士及林先生各自授出的獎勵股份之市價分別為15,487,920港元及7,942,480港元。

上市規則涵義

承授人林博士及林先生(分別為董事及附屬公司的董事)各自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股份獎勵計劃向林博士及林先生授出獎勵股份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關連交易。由於向林博士及林先生授予獎勵股份根據彼等各自與本集團訂立的服務合 約 將 構 成 林 博士 及 林 先 生 薪 酬 的 一 部 分, 故 該 授 出 獲 完 全 豁 免 遵守 上 市 規 則 第14A.73(6)條及第14A.95條項下的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向林博士及林先生各自授出獎勵股份已獲董事會(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批准。林博士已就批准向彼授出獎勵股份的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根據購股權計劃授出購股權

本公告亦根據上市規則第17.06A條作出。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董事會亦議決根據購股權計劃向承授人授出附有權利可於行使後認購最多合共226,920,000股新股份的購股權,惟須待承授人接納後方告作實。

已授出的購股權將賦予承授人權利認購最多合共226,920,000股新股份,相當於本公司於授出日期的已發行股本總數(即11,346,472,321股股份)約2.00%及假設已授出購股權獲悉數行使本公司經擴大的已發行股本(即11,573,392,321股股份)約1.96%。已授出的該等購股權詳情載列如下:

授出日期 :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

已授出的購股權行使價 : 每股股份0.070港元,即以下各項的最高者:

(i) 於授出日期在聯交所每日報價表所報每股股份的收市價0.070港元;

(ii) 於緊接授出日期前五個營業日在聯交所每日報價表所報每股股份的平均收市價0.069港元;及

(iii) 每股股份面值0.01港元。

已授出購股權數目 : 226,920,000份購股權,每份購股權賦予承授人權利

認購一股股份

授出日期的股份收市價 : 每股股份0.070港元

歸屬日期 : 受購股權計劃的規則、承授人接納授出的程度及相

關歸屬條件獲達成所規限,已授出購股權中20%、20%、20%、2 0 %及20%的比例可分別於(i) 授 出日期;(ii)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iii)二零二一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 iv)二零二 二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及(v)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行使。

有效期 : 受購股權計劃的規則所規限,已授出購股權可於授

出日期起計十(10)年期間行使,惟須受歸屬所限制。

接納授出的代價 : 於授出獲接納後,每名承授人須支付1.00港元

購股權乃授予以下承授人:

於授出日期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數的概約百分比

承授人名稱 於本集團內擔任的職位 已授出購股權數目

林博士 執行董事 113,460,000 1.00%

林先生 本公司的財務總監、營運總監兼

附屬公司之董事 113,460,000 1.00%

總計: 226,920,000 2.00%

上市規則涵義

向林博士(為董事)及林先生(為本公司財務總監及營運總監兼附屬公司的董事)各自授出購股權已根據上市規則第17.04(1)條獲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批准。林博士已就批准向彼授出購股權的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根據上市規則第17.03(4)條及購股權計劃的條款,根據購股權計劃,於任何12個月期間在購股權(包括已行使及未行使購股權)獲行使後已發行及將發行予各承授人的股份之最高數目與於該期間根據本公司任何其他購股權計劃授出的任何購股權合計時不得超過授出日期的已發行股份之1%。概無承授人將因授出購股權而在截至並包括授出日期的12個月期間內將獲授的所有購股權行使後有權獲發行的股份數目超過授出日期的已發行股份之1%。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無承授人為董事、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彼等各自之任何聯繫人(定義見上市規則)。

授出獎勵股份及購股權的理由及裨益

上述授出獎勵股份及購股權的宗旨為(i)吸引、留聘及激勵實現本公司戰略目標所需要的人才;及(ii)表彰現有僱員對本集團成功及發展所作出的貢獻。經考慮購股權計劃及股份獎勵計劃的宗旨,董事及本公司薪酬委員會認為,授出獎勵股份及購股權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最佳利益。

一般資料

本集團主要從事提供客戶關係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下文所載的涵義:

「採納日期」 指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即董事會批准本公司採

納股份獎勵計劃之日;

「細則」 指 本公司不時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獎勵」 指 董事會按其可能不時釐定的有關條款及條件向選定

僱員授出的根據股份獎勵計劃收取相關數目獎勵股份的獎勵;

「獎勵股份」 指 就選定僱員而言,董事會根據獎勵釐定的相關股份

數目;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營業日」 指 聯交所於香港開市進行證券買賣業務及銀行於香港

開門營業的日子;

「原因」 指 對選定僱員而言,指該等事件:其將導致本公司或

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有權發出即時通知終止選定僱員的受聘或服務,而無須根據有關僱傭或服務協議作出賠償,或倘有關僱傭或服務協議並無另行作出規定,則指(a)盜竊、貪污、欺詐、不誠實、違背道德或其他類似行為或犯刑事罪行,(b)嚴重違反選定僱員與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訂立的任何協議或備忘錄,包括任何適用發明出讓、僱傭、非貶低、非競爭、保密或其他類似協議,(c)就其僱傭協議或服務協議有虛假陳述或遺漏任何事實,(d)未履行作為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僱員的一般職責(由本集團全權酌情決定),未服從主管的合理指示,或未遵守本集團政策或行為守則,或(e)對本集團 品牌 、聲 譽 或利 益造 成重 大 不利 影響 的任 何 行為;

「本公司」 指 金涌投資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香港聯交所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貢獻金額」 指 董事會從本公司資源中分配的資金金額,以供受託

人根據股份獎勵計劃規則購買或認購獎勵股份;

「授出日期」 指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即獎勵股份及購股權的

授出日期;

「董事」 指 本公司不時的董事;

「林博士」 指 林暾先生,為執行董事;

「僱員」 指 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任何僱員(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董事);

「除外僱員」 指 任何根據其居住地法律及法規,不得根據股份獎勵

計劃條款授予獎勵股份及╱或授予退回股份及╱或歸屬及轉讓該等獎勵股份,或董事會或受託人(視情況而定)認為就遵守該地區的適用法律及法規而不納入該僱員屬必要或權宜的任何僱員;

「承授人」 指 合 共 3 3 4 , 7 2 0 , 0 0 0 股 獎 勵 股 份 的 承 授 人 及 合 共

22 6,920 ,000 份 購股權的 承授人,即 林博士及林 先生;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其附屬公司以及根據適用會計準則及政策

不時被視為本公司附屬公司的有關實體;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林先生」 指 林贊輝先生,為本公司財務總監及營運總監兼附屬

公司的董事;

「相關收入」 指 就獎勵股份而言,由信託持有的該股份產生的所有

收入(包括 但不限於任何 現 金分配、紅股 、代息股份、未繳股款供股、紅利認股權證、非以股代息分派或其出售所得款項);

「剩餘現金」 指 信託中信託基金的剩餘現金,包括於香港持牌銀行

中的存款所得的利息收入、貢獻金額中尚未用於購買獎勵股份的部分、選定僱員無權獲得的現金形式的相關收入及出售相關收入的股份形式的現金所得款項部分;

「退回股份」 指 選定僱員根據股份獎勵計劃無權獲得的股份形式的

相 關收 入, 以及 尚 未 根 據股 份獎 勵計 劃條 款 歸屬及╱或沒收的獎勵股份,或根據股份獎勵計劃條款被視為退回股份的該等股份;

「選定僱員」 指 董事會根據股份獎勵計劃規則選擇參與股份獎勵計

劃的僱員;

「證監會」 指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或不時因本公司股本分拆、合併、重新分類或重組產生的有關其他面值);

「股東」 指 股份不時的持有人;

「股份獎勵計劃」 指 由董事會採納的股份獎勵計劃規則所組成的「股份獎

勵計劃」,以其現有形式或根據其條文不時修訂;

「股份獎勵計劃規則」 指 與董事會採納的股份獎勵計劃有關的規則,以其現

有形式或根據其條文不時修訂;

「購股權」 指 根據購股權計劃已授出及將授出的購股權;

「購股權計劃」 指 本公司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採納的購股權計劃;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屬公司」 指 目前及 不時為本公 司附屬公司(定義 見香港法例 第622章公司條例附表1 )的公司,不論於香港或其他任何地方註冊成立;

「收購守則」 指 證監會發佈的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經不時修訂);

「信託」 指 信託契據構成的信託;

「受託人」 指 已 或將 獲委 任以 管 理 股 份獎 勵計 劃之 專業 受 託人

(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且與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並無任何關連)及任何額外或替任信託人,即信託契據中宣佈的信託當時的信託人;

「信託契據」 指 本公司 已或將與受託 人訂立的信託 契據( 經不時重列、補充及修訂);

「歸屬日期」 指 就選定僱員而言,有關獎勵股份的法定及實益擁有

權根據按股份獎勵計劃的條款及條件作出的獎勵轉讓予及歸屬於該選定僱員之日;及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金涌投資有限公司

主席

趙令歡先生

香港,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四名執行董事趙令歡 先 生、林暾博士、袁兵先生及李燕女士;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靳慶軍先生、李建平先生及舒華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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