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00717--英皇證券:須予披露交易 - 提供貸款融資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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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717)
須予披露交易
提供貸款融資
於2020年9月15日,貸方就提供不多於60,000,000港元之貸款融資與該等借方訂立該貸款協議;貸款融資按該貸款協議之條款提取,並須於首次提取日起計12個月內償還。
該項下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一項須予披露交易,因此需遵守上市規則有關作出公告之規定,惟可獲豁免徵求股東批准之規定。
董事會宣佈,於2020年9月15日,貸方(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與該等借方訂立該貸款協議。
該貸款協議
日期 : 2020年9月15日
貸方 : 英皇財務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借方 : 該貸款協議項下之該等借方
貸款融資款額 : 不多於60,000,000港元
還款期 : 於首次提取日起計12個月內
利息 : (i) 提取日起計第1個月﹕年息12.4%
(ii) 提取日起計第2至第12個月: 年息10.0%
* 僅供識別
貸款融資之擔保 : 貸款融資以位於香港九龍油尖旺區之一個物業為第一按揭作擔保。多於一名獨立估值師已於2020年9月3日就此物業進行估值,平均價值約為101,300,000港元
貸款融資的提取取決於(其中包括) 貸方對該等借方信貸評估之滿意程度。該等借方必須按貸方不時的要求向貸方提供其他擔保。
該等借方之資料
借方A為一名商人,並為借方B之唯一董事及唯一最終實益擁有人。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所悉及確信,該等借方為與本公司或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概無任何關連之獨立第三方。
訂立該貸款協議之理由
本公司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而其附屬公司主要從事金融服務,包括(i)商業及個人貸款以及孖展及首次公開招股融資;(ii)經紀、財富管理和資產管理;(iii)為上市發行人提供配售與包銷服務;及 (iv)企業融資顧問服務。
貸方乃根據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持有有效之放債人牌照之註冊放債人,主要從事放債服務之業務。提供貸款融資乃一項於本集團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之交易。貸款融資由本集團之內部資源撥付。
該貸款協議之條款乃由貸方與該等借方按公平原則磋商釐定,並根據本集團信貸政策按照一般商業條款進行。經考慮到就該等借方之財務背景及還款能力進行盡職調查的結果,以及預期從貸款融資會帶來穩定的利息收入,董事認為,該貸款協議條款屬公平合理,而訂立該貸款協議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向該等借方授予之財務資助款額之相關適用百分比率 (按上市條例之定義) 超過5%但低於25%,該貸款協議項下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之一項須予披露交易,因此需遵守上市規則有關作出公告之規定,惟可獲豁免徵求股東批准之規定。
釋義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借方A」 指 謝庭豐 (CheahTingFeng),貸款協議項下之聯合借方之一,為本公司獨立第三方及借方B的唯一董事和最終實益擁有人
「借方B」 指 豐僑有限公司,貸款協議項下之另一聯合借方,為本公司獨立第三方及一間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該等借方」 指 借方A及借方B
「本公司」 指 英皇證券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貸方」 指 英皇財務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該貸款協議」 指 貸方與該等借方於2020年9月15日就授出貸款融資而訂立之貸款協議
「貸款融資」 指 貸方根據該貸款協議之條款向該等借方授出款額為不多於60,000,000港元之貸款融資
「百分比率」 指 上市規則第14.07條所載適用於釐定交易類別之百分比率
「股東」 指 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英皇證券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總經理
楊玳詩
香港,2020年9月15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為:
執行董事: 楊玳詩女士 蔡淑卿女士 陳佩斯女士
獨立非執行董事: 朱嘉榮先生 潘仁偉先生 溫彩霞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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