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737--中智藥業:建議自股份溢價賬宣派及派付中期股息及特別股息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03737--中智藥業:建議自股份溢價賬宣派及派付中期股息及特別股息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2020年09月14日 17:12 联交所--披露易

原标题:03737--中智藥業:建議自股份溢價賬宣派及派付中期股息及特別股息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此 乃 要 件 請 即 處 理

閣下 如 對 本 通 函 任 何 方 面 或 應 採取 行 動 有 任 何 疑 問,應 諮詢 閣下 的 持 牌 證 券 交易商、銀 行 經 理、律 師、專 業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專業 顧 問。

閣 下 如 已 售 出 或 轉 讓 名 下 所 有 中 智 藥 業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之 股 份,應 立 即 將 本 通 函交 予 買主 或 承 讓 人,或 經 手 買 賣 或 轉 讓 之 銀 行、持 牌 證 券 交 易 商 或 其 他 代 理,以便轉 交 買主 或 承讓 人。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通 函 之 內 容 概 不 負責,對 其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不 發 表 任 何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因 本 通 函 全 部 或任何 部 份內 容 而產 生 或因 倚 賴該 等 內容 而 引致 之 任何 損 失承 擔 任何 責 任。

Zho ngz hiPh arma ceu tic al Holding s L i mit ed中 智 藥 業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3737)

建 議 自 股 份 溢 價 賬宣 派 及 派 付 中 期 股 息及 特 別 股 息及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通 告

本 公 司 謹 訂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十 二 日(星 期 一)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假 座 香 港 灣 仔 港灣 道 6-8 號 瑞 安 中 心 27樓2703 室 舉 行 中 智 藥 業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召開大 會 之通 告 載於 本 通函。

隨 函 附奉 適 用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之 代 表 委 任 表 格。無 論 閣 下 能 否 出 席 大 會,務 請按 照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上 印 備 之 指 示 填 妥 該 表 格,並 盡 快 交 回 本 公 司 之 香 港 股 份 過戶 登 記 分 處 聯 合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北 角 英 皇 道 338 號 華 懋 交 易 廣 場2 期 33樓3301-04室,且 無 論 如 何均 須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或 其 任 何續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48小 時 前(即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十 日(星 期 六)下 午 二 時 三十 分)交 回。填 妥 及 交 回 代表 委 任 表 格 後, 閣 下 仍 可 依 願 親 身 出 席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及 其 任 何 續 會,並 於 會 上投票。

二 零二 零 年九 月 十五 日

目 錄

頁 次

釋 義............................................................. 1

董 事 會 函 件

1. 緒 言.................................................... 3

2. 自 股 份 溢價 賬 宣 派 及 派 付 中 期 股 息 及 特別 股 息 ............. 4

3. 股 東 特 別大 會........................................... 5

4. 推 薦 建 議............................................... 6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通 告................................................ 7

釋 義

於 本 通 函 中,除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下列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細 則」 指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八 日 採 納 之 組 織 章

程 細 則,並經 不 時 修 訂

「董 事 會」 指 董 事 會

「開 曼 公 司 法」 指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經 修 訂)(經 不 時 修 訂、補 充 或以 其 他 方 式 修 改)

「本 公 司」 指 中 智 藥 業 控 股 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上 市(股 份代 號:3737)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指 本 公 司 謹 訂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十 二日(星 期 一)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假 座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6-8 號 瑞安 中 心 27 樓2703 室 舉 行 之 股 東特 別 大 會 或 其 任何 續 會,以 供 考 慮 及 酌 情 批 准 載 於 本 通 函 第 7至 9 頁 之 股 東 特 別大 會 通 告 所 載 之 決 議 案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港 元」 指 港 元,香 港法 定 貨 幣

「香 港」 指 中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中 期 股 息」 指 董 事 會 建 議 派 付 的 建 議 中 期 股 息 每 股 股 份 3.7

港 仙

「最 後 實 際 可行 日 期」 指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四 日,即 本 通 函 付 印 前 就 確 定

其 中 所 載 若 干 資 料 的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上 市 規 則」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釋 義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股 東 名 冊」 指 本 公 司 之 股 東 名 冊

「人 民 幣」 指 人 民 幣,中國 法 定 貨 幣

「股 份」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值 0.01 港 元 的 普 通股

「股 份 獎 勵 計劃」 指 董 事 會 採 納 之「中 智 藥 業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獎

勵 計 劃」,並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八 日生 效

「股 東」 指 股 份 持 有 人

「股 份 溢 價 賬」 指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溢 價 賬,根 據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之 未 經 審 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其 於該 日 之 進 賬 額 約 為 人民 幣 210,199,000元

「特 別 股 息」 指 董 事 會 建 議 派 付 的 建 議 特 別 股 息 每 股 股 份1.45

港 仙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公 司

董 事 會 函 件

Zho ngz hiPh arma ceu tic al Holding s L i mit ed中 智 藥 業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3737)

執 行 董 事: 註 冊 地址:

賴 智 填 先 生(主席) CliftonHouse

賴 穎 豐 先 生 75FortStreet

曹 曉 俊 先 生 P.O.Box1350

成 金 樂 先 生 GrandCayman

KY1-1108

非 執 行 董 事: CaymanIslands

江 麗 霞 女 士

陽 愛 星 先 生 香 港 主要 營 業 地 點:

香 港

獨 立 非 執 行 董事: 新 界 荃 灣

吳 冠 雲 先 生 海 盛 路9 號

黃 錦 華 先 生 有 線 電 視 大樓

周 岱 翰 先 生 15 樓10B 室

敬 啟 者:

建 議 自 股 份 溢 價 賬宣 派 及 派 付 中 期 股 息及 特 別 股 息及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通 告

1. 緒 言

本 通 函 旨 在 向 閣 下 提 供 有 關 將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上 提 呈 決 議 案 以 建 議 自股 份 溢 價 賬 宣 派 及 批 准派 付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之 中 期 股 息及 特 別 股 息 之 資 料;及 向 閣 下 提 供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通 告,會 上 將 向 股 東 提 呈決 議 案,以 供 考 慮 及 酌 情 批 准 上 述 事 宜。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之 通 告 載於 本 通 函 第 7 至 9 頁。

董 事 會 函 件

2. 自 股 份 溢 價 賬 宣 派 及 派 付 中 期 股 息 及 特 別 股 息

董 事 會 已 建 議 自 股 份 溢 價 賬 宣 派 及 派 付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六 個 月 之 中 期 股 息 每 股 股 份3.7 港 仙 及 特 別 股 息 每 股 股 份1.45 港 仙,惟 須 待 股東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上 批 准 方 可 作 實。

於 最後 實際 可行 日期,本公 司的已 發行 股份 為840,000,000股,其 中5,451,500股 股 份 由 受 託 人 就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持 有。根 據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之 已 發 行 股份 數 目 及 假 設 直 至 釐 定 享 有 中 期 股 息 及 特 別 股 息 資 格 之 記 錄 日 期 並 無 根 據股 份 獎 勵 計 劃 進 一 步 授 出 股 份,就 根 據 股 份 獎 勵 計 劃 持 有 之 股 份 作 出 除 息 調整 42,979,248港 元 後,中 期 股 息 及 特 別 股 息(倘 宣 派 及 派 付)金 額 將 分 別 合 共 達30,878,295 港 元 及 12,100,953港 元。待 下 文「自 股 份 溢 價 賬 派 付 中 期 股 息 及 特 別股 息 之 條 件」一 段 所 載 的 條 件 獲 達 成 後,本 公 司 擬 根 據 細 則 第 13(h)條 及 按 照開 曼 公 司 法 自 股 份溢 價 賬 派 付 中 期 股 息 及 特 別 股息。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六 月 三 十 日,根 據 本 集 團 之 未 經 審 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股 份溢 價 賬 之 進 賬 額 約為 人 民 幣 210,199,000元。

自 股 份 溢 價 賬 派 付 中 期 股 息及 特 別 股 息 之 條 件

本 公 司 須 待 下 列 條 件 獲 達 成 後,方 可 自 股 份 溢 價 賬 派 付 中 期 股 息及 特 別 股 息:

(a) 根 據 細 則 第 13(h) 條,股 東 通 過 有 關 宣 派 及 批 准 自 股 份 溢 價 賬派 付 中 期 股 息 及 特別 股 息 之 普 通 決 議 案;及

(b) 董 事 信 納,概 無 合 理 理 據 令 人 相 信 本 公 司 於 緊 隨 派 付 中 期 股息及 特別股 息當日 後,無法 償還於 日常業 務過程中 到期之 債務。

待 上 述 條 件 獲 達 成 後,預 期 中 期 股 息 及 特 別 股 息 將 於 二 零 二 零 年十 一 月 二 日(星 期 一)或 前後 以 現 金 派 付 予 於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十 一 日(星期 三)(即 釐 定 可 享 有 中 期 股 息 及 特 別 股 息 資 格 之 記 錄 日 期)營 業 時 間 結束 時 名 列 股 東 名 冊 之 股 東。

董 事 會 函 件

上 文 所 載 的 條 件 不 得 豁 免。倘 未 能 達 成 上 文 所 載 的 條 件,則 將 不 會派 付 中 期 股 息 及 特 別 股 息。

自 股 份 溢 價 賬 派 付 中 期 股 息及 特 別 股 息 之 理 由 及 影 響

董 事 會 認為 分 派 中 期 股 息 及 特 別 股 息 以鳴 謝 股 東 支 持 乃 屬 恰 當。

經 考 慮 本 公 司 的 現 金 流 量 及 財 務 狀 況 等 多 項 因 素,董 事 會 認 為 按照 細 則 第 13(h) 條 及 開 曼 公 司 法 自 股 份 溢 價 賬 派 付 中 期 股 息 及 特 別 股 息乃 屬 恰 當,並 建 議 如 此 行 事。董 事 會 認 為 有 關 安 排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的 整 體 利 益。

董 事會 相 信 派 付中 期 股 息 及 特別 股 息 將 不 會對 本 集 團 的 相關 資 產、業 務、營 運 或 財 務 狀 況 造 成 任 何 重 大 不 利 影 響,亦 不 會 涉 及 削 減 本 公 司的 法 定 或 已 發 行 股 本、削 減 股 份 面 值 或 導 致 有 關股 份 的 買 賣 安 排 出 現 任何 變 動。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本 公 司 將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十 九 日( 星 期 一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二 十 一 日(星 期 三)(包 括 首 尾 兩 日)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以 釐 定 享 有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中 期 股 息 及 特 別 股 息 的 資 格。記錄 日 期 將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星 期 三)。為 符 合 資 格 獲 派 中 期 股息 及 特 別 股 息,所 有 過 戶 表 格 連 同 相 關 股 票 必 須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十 六日(星 期 五)下 午 四 時 正 前 送 達 本 公 司 之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記 分 處 聯 合 證 券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址 為 香 港 北 角 英 皇 道338 號 華 懋 交 易 廣 場2期 33 樓3301-04室。

3.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之 通 告 載 於 本 通 函 第7至 9 頁。概 無 任 何 股東 須 在 股 東特 別 大 會 上 就 所 提 呈 有關 批 准 建 議 自 股 份 溢 價 賬 宣 派 及 派 付 截 至二 零 二 零 年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月 之 中 期 股 息 及 特 別 股 息 的 普通 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

董 事 會 函 件

隨 函 附 奉 適 用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之 代 表 委 任 表 格。無 論 閣 下 是 否 有 意 出席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務 請 按 照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上 印 備 之 指 示 填 妥 該表 格,並 盡 快 交 回 本 公 司 之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聯 合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北 角 英 皇 道 338號 華 懋 交 易 廣 場 2 期33樓 3301-04 室,且 無 論 如 何 均須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48 小 時 前(即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十 日(星 期 六)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交 回。填 妥 及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 閣 下 仍可 依 願 親 身 出 席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並 於 會 上 投 票。倘 已 送 交 代 表委 任 表 格 的 股 東 出席 股 東 特 別 大 會,則該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將 視 作 已 被 撤回。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39(4) 條,除 主 席 以 誠 信 原 則 決 定,容 許 純 粹 有 關 程序 或 行 政 事 宜 之 決 議 案 以 舉 手 方 式 表 決 外,股 東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上 的 任 何表 決 均 須 以 按 股 數 投 票 的 方 式 進 行。因 此,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將 予 考 慮 及 酌 情批 准 的 決 議 案 將 由 股 東 以 按 股 數 投 票 的 方 式 進 行 表 決。投 票 結 果 將 於 股 東 特別 大 會 結 束 後 在 本 公 司 網 站(www.zeus.cn)及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網 站(www.hkexnews.hk) 刊 載。

4. 推 薦 建 議

董 事 認 為,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提 呈 有 關 自 股 份 溢價 賬 宣 派 及 派 付 中 期 股息 及 特 別 股 息 之 建 議 決 議 案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之 整 體 最 佳 利 益。因 此,董 事建 議 股 東 投 票 贊 成所 有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提 呈 之決 議 案。

此 致

列 位 股 東 台 照

代 表 董 事 會

中 智 藥 業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賴 智 填

謹 啟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通 告

Zho ngz hiPh arma ceu tic al Holding s L i mit ed中 智 藥 業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3737)

茲 通 告 中 智 藥 業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謹 訂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十 二 日(星 期 一)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假 座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6-8 號 瑞 安 中 心27樓 2703室 舉 行股 東 特 別 大 會(「股 東 特 別 大 會」),以 處 理 下 列 事 項:

普 通 決 議 案

作 為 普 通 事 項,考 慮 及 酌 情 通 過 下 列 決 議 案 為 普 通 決 議 案(不 論 有 否 修訂):

1.(a)批 准 自 本 公 司 股 份 溢 價 賬 向 於 董 事 會(「董 事 會」)就 確 定 享 有

中 期 股 息 資 格 所 釐 定 的 記 錄 日 期 名 列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之 本公 司 股 東 宣 派 及 派 付 中 期 股 息 每 股 普 通 股(「股 份 」)3.7港 仙(「中 期股 息」);及

(b) 授 權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在 其 全 權 酌 情 認 為 就 落 實 派 付 中 期 股 息或 與 此 有 關 而 屬必 要 或 合 宜 的 情 況 下,採 取 有 關 行 動、進 行 有關 事 情 以 及 簽 立 有關 進 一 步 文 件。

2.(a)批 准 自 本 公 司 股 份 溢 價 賬 向 於 董 事 會 就 確 定 享 有 特 別 股 息 資

格 所 釐 定 的 記 錄 日 期 名 列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之 本 公 司 股 東 宣 派及 派 付 特 別 股 息 每股 股 份 1.45 港 仙(「特 別 股 息」);及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通 告

(b) 授 權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在 其 全 權 酌 情 認 為 就 落 實 派 付 特 別 股 息或 與 此 有 關 而 屬必 要 或 合 宜 的 情 況 下,採 取 有 關 行 動、進 行 有關 事 情 以 及 簽 立 有關 進 一 步 文 件。

承 董 事 會 命

中 智 藥 業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賴 智 填

香 港,二零 二 零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註 冊 辦 事 處: 香 港 總 部、總 辦 事處 及 主 要 營 業 地 點:CliftonHouse 香 港

75FortStreet 新 界 荃 灣

P.O.Box1350 海 盛 路 9 號

GrandCayman 有 線 電 視 大 樓

KY1-1108 15樓 10B 室

CaymanIslands

附註:

1. 凡 有 權 出 席 大會並 於 會 上 投票之本 公 司 股 東,均 有 權 委 派一名 或 多 名 代 表代其 出 席並 代 其 投 票。

2.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連 同 經 簽 署的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如 有)或 經 由 公 證 人 簽 署 證 明之 授 權 書,均 必 須 最 遲 於股 東 特 別 大 會 舉 行時 間 48 小 時 前(即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十 日(星 期 六)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送 達 本 公 司 之 香 港 股份 過 戶登 記 分 處 聯 合 證 券 登 記有 限公 司(地 址 為香 港 北角 英 皇道338 號 華 懋 交 易 廣 場2 期 33 樓 3301-04室),方為 有 效。填妥 及 交 回代 表 委 任表格 後,倘 股 東 隨 後能 夠 出 席,其 仍 可親 身 出 席大 會 並 於會 上 投票,而 於此情 況 下,代表委 任 表 格 將被視 作 撤 回。

3. 委 任 代 表的 文 據 須由委 任 人 或其 正 式 書面 授 權 之人 士 簽 署,如 委 任人為 公 司,則 須蓋 上 公 司 印鑑或 由 獲 正 式授權的 高 級 職 員、受 權 人 或其他 人 士 親 筆簽署。

4. 如 屬 任 何 股 份的聯 名 登 記 持有人,則 任 何一名 有 關 人 士 均可於 任 何 大 會 上就有 關 股份 投 票(不 論 親身 或 委派 代 表),猶 如 彼 為 唯 一有 權 投 票 者;惟倘 超 過一 名 有 關聯 名持 有 人 親 身 或委派 代 表 出 席任何大 會,則僅股 東 名 冊 內 就有關 股 份 排 名 首位之 上 述其 中 一 名 出席人 士 方 有 權就有關 股 份 投 票。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通 告

5. 為 舉 行 股東特 別 大 會,本 公 司將 於 二 零二零 年 十 月六 日(星期 二)至二 零 二 零年 十 月十 二 日(星 期 一)(包括 首 尾 兩日)暫 停辦 理 股 份過戶 登 記,藉 以 確 定出 席 謹 訂於 二 零二 零 年 十月十 二 日(星 期 一)舉 行 之 股東 特 別 大會 並 於 會 上投 票 的 資格。記 錄日 期 將為 二 零 二零 年 十 月十 二 日(星 期 一)。為 符 合資 格 出 席股 東 特 別大 會 及 於會 上 投 票,所 有 過 戶 表 格 連 同 有 關 股票 須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五 日(星 期 一)下 午 四 時 正 前 送 達本 公 司 之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聯 合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北 角 英 皇 道338 號 華 懋 交易廣 場2 期 33 樓 3301-04室。

6. 本 公 司 將 於二零二 零 年 十 月十九 日(星期 一)至二 零 二 零 年十月 二 十 一 日(星 期 三)(包括 首 尾兩 日)暫 停辦 理 股份 過 戶登 記,藉 以 釐 定 可 享 有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六 月 三十 日止 六 個 月 之 建議中 期 股 息 及特別股 息 之 資 格。記 錄 日 期 將為二 零 二 零 年 十月二 十 一日(星 期三)。為 符合資 格 享 有截至 二 零 二零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止 六 個月 之 建 議 中期 股 息及特別股息,務 請 將 所 有過戶表格連同有關股票,於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星 期 五)下 午 四 時 正 前送達 本 公 司 之香港股 份 過 戶 登記分處 聯 合 證 券登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香 港 北 角 英皇道338號 華 懋 交 易廣場2 期33 樓 3301-04室。

7. 倘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當 日 上 午 十時 正 後 任 何時 間 懸 掛 八號 或 以 上 熱 帶 氣 旋 警 告 信 號或「黑 色」暴 雨 警 告 信 號 或 由 香 港 政 府 公 佈「超強 颱 風 後 的 極 端情 況」生 效,股 東 特別 大 會 將 會延期。本 公 司將於 本 公 司 網站www.zeus.cn 及 聯 交所網站www.hkexnews.hk刊 登 公 告,以 通 知 本 公 司股東 有 關 重 新安排 舉 行 的 會議日 期、時間及 地 點。

於 本 通 告 日 期,本 公 司 董 事 為:

執 行 董 事:

賴 智 填 先 生(主席)

賴 穎 豐 先 生

曹 曉 俊 先 生

成 金 樂 先 生

非 執 行 董 事:

江 麗 霞 女 士

陽 愛 星 先 生

獨 立 非 執 行 董事:

吳 冠 雲 先 生

黃 錦 華 先 生

周 岱 翰 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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