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97--權威金融:須予披露交易 - 墊付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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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0日 19:03 联交所--披露易

原标题:00397--權威金融:須予披露交易 - 墊付貸款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PowerFinancialGroupLimited

權 威 金 融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於 百 慕 達 註冊 成 立 之 有限 公 司 )

(股份代號:397)

須 予 披 露 交 易-墊 付 貸 款

根 據 放 款 人(本 公 司 之 一 家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與 借 款 人 A(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所 訂 立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的 貸 款 協 議 A,本 金 額 為 5,046,000港元 的 貸 款 A 按 年 利 率12厘 計 息,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起 為 期 一 年,並將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到 期,由 放 款 人 墊 付 予 借 款 人 A。貸 款 A 以 (i)按 揭 A;及 (ii)擔 保 A作 抵 押。

根 據 放 款 人 與 借 款 人B(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所 訂 立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三日 的 貸 款 協 議 B,本 金 額 為 3,536,000港 元 的 貸 款B 按 年 利 率12厘 計 息,自 二 零二 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起 為 期 一 年,並 將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到 期,由 放 款 人 墊 付 予 借 款 人 B。貸 款 B以 (i) 按 揭B;及 (ii) 擔 保 B 作 抵 押。

董 事 會 宣 佈,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十 日,放 款 人 與 借 款 人 C(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就 墊 付 本 金 額 為37,200,000 港 元 的 貸 款 C訂 立 貸 款 協 議 C。貸 款C 按 年 利 率10.5厘 計 息,自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十 日 起 為 期 一 年,並 將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日 到期。貸 款 C以 (i) 按 揭C;及 (ii) 擔 保 C1 及 擔 保 C2 作 抵 押。

鑒 於 (i) 借 款 人 A 為 借 款 人B 及 借 款 人C 各 自 之 唯 一 股 東;及 (ii) 貸 款 A、貸 款B及 貸 款C 於 12個 月 期 間 內 墊 付,故 就 釐 定 上 市 規 則 第 14 章 項 下 之 最 高 適 用 百分 比 率 而 言,貸 款A、貸 款 B 及 貸 款 C 合 併 計 算。

由 於 墊 付 貸 款 A、貸 款 B 及 貸 款 C(按 合 併 基 準 計 算)之 最 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定義 見 上 市 規 則)超 過 5% 並 低 於25%,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 章,墊 付 貸 款A、貸 款B 及 貸 款 C(按 合 併 基 準 計 算)構 成 本 公 司 之 一 項 須 予 披 露 交 易,並 須 遵 守 上市 規 則 第14章 項 下 之 通 告 及 公 告 規 定。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 章,墊 付 貸 款 A 及 貸 款 B(按 個 別 或 合 併 基 準 計 算)並 不 構成 本 公 司 之 一 項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背 景

根 據 貸 款 協 議 A,本 金 額 為5,046,000 港 元 的 貸 款 A 按 年 利 率 12 厘 計 息,自 二 零 二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起 為 期 一 年,並 將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到 期,由 放 款人 墊 付 予 借 款 人 A。

根 據 貸 款 協 議 B,本 金 額 為 3,536,000港 元 的 貸 款 B 按 年 利 率 12 厘 計 息,自 二 零 二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起 為 期 一 年,並 將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到 期,由 放 款人 墊 付 予 借 款 人 B。

董事 會 宣佈,於 二零 二 零 年九 月 十日,放 款人 與 借款 人C就 墊 付本 金 額為37,200,000港 元 的 貸 款 C 訂 立 貸 款 協 議C。貸 款 C 按 年 利 率 10.5 厘 計 息,自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十 日 起 為 期 一 年,並 將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日 到 期。

墊 付 貸 款

貸 款 A、貸 款 B 及 貸 款 C 的 主 要 條 款 概 述 如 下:

交 易 日 期 : 貸 款A: 二 零 二 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貸 款B: 二 零 二 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貸 款C: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十 日

放 款 人 : 易 財 務 有 限 公 司,一 家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並(i) 主 要 於 香 港 從 事 借 貸 業 務 並 為 放 債 人 條例 項 下 之 香 港 持 牌 放 債 人;及(ii)為 本 公 司 之 一 家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借 款 人 A : 吳 文 娟 女 士,一 名 個 人,據 董 事 深 知,為(i)借 款 人

B 的 唯 一 董 事 及 唯 一 股 東;及 (ii) 借 款 人 C的 唯 一股 東

據 董 事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知、所 悉 及 所 信,借 款 人 A 為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借 款 人 B : 京 達 發 展 有 限 公 司,一 家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據 董 事 深 知,其(i)主 要 從 事 物 業 投 資;及(ii)由 借 款 人 A 實 益 擁 有

據 董 事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知、所 悉 及 所 信,借 款 人 B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即 借 款 人 A)各 自為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借 款 人 C : 京 達 金 融 有 限 公 司,一 家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據 董 事 深 知,其 (i) 主 要 於 香 港 從 事 放 債 業務,為 放 債 人 條 例 項 下 之 香 港 持 牌 放 債 人;及 (ii)由 借 款 人 A 實 益 擁 有

據 董 事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知、所 悉 及 所 信,借 款 人 C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即 借 款 人 A)各 自為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本 金 額 : 貸 款A:5,046,000 港 元

貸 款B:3,536,000 港 元貸 款C:37,200,000 港 元

到 期 日 : 貸 款A: 二 零 二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貸 款B: 二 零 二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貸 款C: 二 零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日

年 利 率 : 貸 款A:12 厘

貸 款B:12 厘

貸 款C:10.5厘

抵 押 品 : 貸 款A:(i)按 揭 A;及 (ii) 擔 保 A

貸 款B:(i)按 揭 B;及 (ii) 擔 保 B

貸 款C:(i)按 揭 C;(ii) 擔 保C1及 擔 保 C2

據 董 事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知、所 悉 及 所 信,按 揭 人 及 擔 保 人 均 為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墊 付 貸 款 A、貸 款B 及 貸 款C 均 透 過 本 集 團 的 內 部 資 源 撥 付。

本 集 團 之 資 料

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金 融 服 務 業 務、借 貸 業 務、貿 易 業 務 及 資 產 投 資。

墊 付 貸 款 之 理 由 及 裨 益

借 貸 業 務 目 前 為 本 集 團 主 要 業 務 活 動 之 一。墊 付 貸 款 A、貸 款B 及 貸 款 C之 條 款乃 訂 約 方 經 公 平 磋 商 後,並 參 考 現 行 或 當 時 之 現 行 市 況 及 慣 例 達 致。經 考 慮 墊付 貸 款 A、貸 款 B 及 貸 款 C 就 回 報(即 額 外 利 息 收 入)而 言 對 本 集 團 有 利,董 事 認為 墊 付 貸 款 A、貸 款 B及 貸 款C 之 條 款 乃 按 一 般 商 業 條 款 訂 立,誠 屬 公 平 合 理,並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之 整 體 利 益。

上 市 規 則 之 涵 義

鑒 於(i) 借 款 人A 為 借 款 人 B及 借 款 人 C 各 自 之 唯 一 股 東;及 (ii) 貸 款A、貸 款 B 及貸 款 C 於 12 個 月 期 間 內 墊 付,故 就 釐 定 上 市 規 則 第 14 章 項 下 之 最 高 適 用 百 分 比率 而 言,貸 款 A、貸 款 B 及 貸 款 C 合 併 計 算。

由 於 墊 付 貸 款 A、貸 款 B 及 貸 款 C(按 合 併 基 準 計 算)之 最 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定 義見 上 市 規 則)超 過5%並 低 於 25%,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章,墊 付 貸 款A、貸 款B 及 貸款C(按 合 併 基 準 計 算)構 成 本 公 司 之 一 項 須 予 披 露 交 易,並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14 章 項 下 之 通 告 及 公 告 規 定。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 章,墊 付 貸 款A 及 貸 款B(按 個 別 或 合 併 基 準 計 算)並 不 構 成本 公 司 之 一 項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釋 義

於 本 公 告 內,除 另 有 所 指 外,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董 事 會」 指 董 事 會

「借 款 人 A」 指 據 董 事 深 知,吳 文 娟 女 士,一 名 個 人,為(i)借 款 人 B

的 唯 一 董 事 及 唯 一 股 東;(ii) 借 款 人 C 的 唯 一 股 東;及 (iii) 獨 立 第 三 方

「借 款 人 B」 指 京 達 發 展 有 限 公 司,一 家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據 董 事 深 知,其 (i) 主 要 從 事 物 業 投 資;及 (ii)由 借 款 人 A 實 益 擁 有。借 款 人B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人(即 借 款 人 A)各 自 為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借 款 人 C」 指 京 達 金 融 有 限 公 司,一 家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據 董 事 深 知,其 (i) 主 要 於 香 港 從 事 放 債 業 務,為 放 債 人 條 例 項 下 之 香 港 持 牌 放 債 人;及 (ii) 由 借款 人 A 實 益 擁 有。借 款 人 C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即借 款 人 A)各 自 為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本 公 司」 指 權 威 金 融 集 團 有 限 公 司,一 家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擔 保A」 指 根 據 貸 款 協 議 A,借 款 人 B 以 放 款 人 為 受 益 人,就

借 款 人 A 不 時 結 欠 放 款 人 之 全 部 款 項 及 債 務 提 供之 擔 保

「擔 保B」 指 根 據 貸 款 協 議 B,借 款 人 A 以 放 款 人 為 受 益 人,就

借 款 人 B 不 時 結 欠 放 款 人 之 全 部 款 項 及 債 務 提 供之 擔 保

「擔 保C1」 指 根 據 貸 款 協 議 C,借 款 人 A 以 放 款 人 為 受 益 人,就

借 款 人 C 不 時 結 欠 放 款 人 之 全 部 款 項 及 債 務 提 供之 擔 保

「擔 保C2」 指 據 董 事 所 深 知,歐 陽 光 耀 先 生,一 名 個 人(為(i)借 款人 之 唯 一 董 事;及 (ii)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以 放 款 人 為受 益 人,就 借 款 人 C 不 時 結 欠 放 款 人 之 全 部 款 項 及債 務 提 供 之 擔 保

「港 元」 指 港 元,香 港 法 定 貨 幣

「香 港」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獨 立 第 三 方」 指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關 連 人 士(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及 其 各 自 聯 繫 人(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之 第 三 方

「放 款 人」 指 易 財 務 有 限 公 司,一 家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其(i)主 要 於 香 港 從 事 借 貸 業 務 並 為 放 債 人 條 例項 下 之 香 港 持 牌 放 債 人;及 (ii)為 本 公 司 之 一 家 間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上 市 規 則」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貸 款A」 指 根 據 貸 款 協 議A,本 金 額 為 5,046,000 港 元 的 定 期 貸

款,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起 為 期 一 年,並 將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到 期

「貸 款B」 指 根 據 貸 款 協 議 B,本 金 額 為 3,536,000 港 元 的 定 期 貸

款,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起 為 期 一 年,並 將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到 期

「貸 款C」 指 根 據 貸 款 協 議C,本 金 額 為 37,200,000港 元 的 定 期 貸

款,自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十 日 起 為 期 一 年,並 將 於 二零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日 到 期

「貸 款 協 議 A」 指 (a) 放 款 人(作 為 放 款 人)與 (b)借 款 人A(作 為 借 款 人)

就 墊 付 貸 款 A 所 訂 立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三日 之 貸 款 協 議

「貸 款 協 議 B」 指 (a) 放 款 人(作 為 放 款 人)與 (b) 借 款 人 B(作 為 借 款 人)

就 墊 付 貸 款B所 訂 立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三日 之 貸 款 協 議

「貸 款 協 議 C」 指 (a) 放 款 人(作 為 放 款 人)與(b) 借 款 人 C(作 為 借 款 人)

就 墊 付 貸 款C 所 訂 立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十 日之 貸 款 協 議

「放 債 人 條 例」 指 香 港 法 例 第 163章 放 債 人 條 例

「按 揭A」 指 根 據 貸 款 協 議 A,借 款 人A 以 放 款 人 為 受 益 人,就

借 款 人 A 不 時 結 欠 放 款 人 之 全 部 款 項 及 債 務 對 位於 香 港 新 界 荃 灣 的 22 個 工 業 單 位 所 簽 立 的 第 一 按揭

「按 揭B」 指 根 據 貸 款 協 議B,借 款 人B 以 放 款 人 為 受 益 人,就

借 款 人 B 不 時 結 欠 放 款 人 之 全 部 款 項 及 債 務 對 位於 香 港 新 界 荃 灣 的 16 個 工 業 單 位 所 簽 立 的 第 一 按揭

「按 揭C」 指 根 據 貸 款 協 議C,借 款 人C 以 放 款 人 為 受 益 人,就

借 款 人 C 不 時 結 欠 放 款 人 之 全 部 款 項 及 債 務 對 位於 香 港 九 龍 尖 沙 咀 的 6個 住 宅 單 位 所 簽 立 的 再 次 按揭

「股 東」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股 份 之 持 有 人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指 百 分 比

代 表 董 事 會

權 威 金 融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蔡 振 忠

香 港,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十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執 行 董 事 為 蔡 振 忠 先 生 及 蕭 錦 秋 先 生;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陳嘉 言 女 士、趙 嘉 偉 先 生 及 郭 詩 江 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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