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牧场全资子公司因相关环境违法行为遭行政处罚

庄园牧场全资子公司因相关环境违法行为遭行政处罚
2019年10月11日 00:00 新三板在线

原标题:庄园牧场全资子公司因相关环境违法行为遭行政处罚 来源:资本邦

10月10日,资本邦讯,庄园牧场(002910.SZ)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下属全资子公司兰州瑞兴牧业有限公司(下称“瑞兴牧业”)于2019年10月8日收到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字[2019]29号)。

环境局于2019年6月20日对瑞兴牧业(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瑞兴牧业(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环境局于2019年9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19〕29号)告知瑞兴牧业(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瑞兴牧业(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鉴于瑞兴牧业(单位)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环境局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瑞兴牧业(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肆万玖仟元(¥49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永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瑞兴牧业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永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瑞兴牧业有限公司将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足额交付罚款。本次事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已对上述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行为进行了全面整改,并开展环保自查工作。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图片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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