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证券员工违法私自推介金融产品 引发投资者维权

银河证券员工违法私自推介金融产品 引发投资者维权
2019年04月01日 17:29 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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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的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9号)显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东莞东城中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员工私下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介绍私募基金购买人,私自推介非银河证券代销的金融产品,并且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反映出银河证券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并且银河证券营业部在发现员工私自推介金融产品,并引发投资者投诉维权后,未及时向广东证监局报告。

  银河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银河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证监局报送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证监局报送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以下为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9号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员工私下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介绍私募基金购买人,私自推介非你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并且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你营业部在发现员工私自推介金融产品,并引发投资者投诉维权后,未及时向我局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营业部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3月22日

责任编辑:常福强

银河证券 中国银河 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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