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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问:
尊敬的董秘,根据股东大会回避制度相关规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下列股东应该回避: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第一大股东应依法回避”。 请问:公司参与竞拍的长韶娄高速股东与贵公司股东都隶属于湖南国资委,本次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吗?谢谢。
董秘回答(现代投资SZ000900):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企业会计准则》36号第六条也明确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公司第一大股东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长韶娄高速公司的股东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仅仅同属于省国资委监管,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因此,不构成关联方,本次股东大会第一大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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