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在与上海茁昀企业合作协议中,汉嘉设计出五个亿现金,其它两家出6.01个亿空头支票,实际没有真正出资。合作形式中公司也不参与实际项目的投资决策,合伙公司的管理反而交给了投资占比最小的一方,此种合作形式如何能够保证公司的投资收益。种种迹象表明公司有借合伙公司的名义利益输送掏空上市公司。请公司回复质疑,并且公布施小燕女士的具体情况。
董秘回答(汉嘉设计SZ300746):
您好,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合伙人认缴出资日期不等同于实缴出资日期。公司与上海茁昀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日期为认缴出资日期,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日期合法合规,实缴出资日期将视各合伙人具体情况确定。各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管理权的归属不影响公司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投资收益。综上,公司本次参与设立合伙企业,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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