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89.09%股份,如果要减持...

投资者提问: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89.09%股份,如果要减持...
2019年09月06日 15:16 问董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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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问:

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89.09%股份,如果要减持,需不需要提前公告?

董秘回答(安迪苏SH600299):

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与支持!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公告。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部分内容摘要如下: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第四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第五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2. 相关格式可参照:主板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格式。另,该格式适用情形及注意事项: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计划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适用本格式,在首次减持发生日十五个交易日之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格式。2、大股东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减持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参照《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中《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格式》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3、大股东减持适用《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还需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上市公司同时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股份并上市的,按相关股东通过本证券交易所系统减持股份数量和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前款规定的减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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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减持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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