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妙琴)
〔2024〕60号
当事人:吴妙琴,女,1977年7月出生,时任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控股)总裁办副主任,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吴妙琴内幕交易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石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妙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沙特阿拉伯石油公司(以下简称沙特阿美)计划收购舟山海洋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荣盛石化子公司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9%股权,尽调后未达成协议。2022年,沙特阿美开始与荣盛控股商谈收购荣盛石化股份。
2022年6月2日,沙特阿美副总裁卡某尼与荣盛控股董事长李某荣举行视频会议。会上沙特阿美方提出收购荣盛石化部分股票的初步意向,并提议双方就此签订备忘录或框架性文件。
2022年8月25日,卡某尼与李某荣以视频方式签订《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就股份买卖事宜及原油采购事宜进行合理讨论。
2022年12月7日,荣盛控股副董事长项某炯、法务部总监陆某洁等人与沙特阿美并购团队在新加坡圣淘沙酒店会面,双方就交易条款初步协商。
2023年1月4日,项某炯组建“沙特阿美股权协议”微信群,群成员包括陆某洁、荣盛控股财务总监陶某乔、荣盛石化董事会秘书全某英。1月5日,项某炯要求全某英咨询落实信息披露及后续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审批程序,要求陶某乔咨询落实接收境外资金事宜。
2023年1月24日、2月14日,项某炯先后两次前往新加坡与沙特阿美方会谈,确定了原油、化学品及股份买卖等一揽子战略合作方向及协议条款。
2023年2月28日,荣盛控股与沙特阿美通过线上会议沟通付款流程,参会人员有陆某洁、陶某乔、荣盛控股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部门经理周某丽等。
2023年3月3日,中介机构与全某英等讨论召开荣盛石化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公告事项。
2023年3月23日,荣盛控股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批准了关于荣盛控股与沙特阿美交易的一揽子协议。同日,荣盛石化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将于3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
2023年3月24日,卡某尼向李某荣、项某炯提议于3月27日在北京举行战略投资签约仪式。
2023年3月27日16:54,荣盛石化发布《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暨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荣盛石化2023年3月27日《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暨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的荣盛控股将其所持有的荣盛石化1,012,552,501股(10%加一股股份)以24.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AramcoOverseasCompanyB.V.(沙特阿美是其唯一股东),系《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2年8月25日卡某尼与李某荣以视频方式签订《谅解备忘录》时形成,公开于2023年3月27日。吴妙琴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吴妙琴内幕交易“荣盛石化”
(一)吴妙琴知晓内幕信息
吴妙琴是荣盛控股总裁办副主任。2022年12月2日,李某荣通过微信给吴妙琴发送《1201阿美核心条款》并要求吴妙琴打印。《1201阿美核心条款》内容为荣盛控股与沙特阿美的谈判进展,涉及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相关协议等。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吴妙琴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2年12月2日知晓内幕信息。
(二)吴妙琴交易“荣盛石化”
吴妙琴使用其本人“吴妙琴”海通证券账户,于2023年2月8日买入“荣盛石化”150,000股,2023年3月6日买入1,600股,合计买入金额1,932,940元。2023年2月13日卖出1,600股,卖出金额20,672元,公告后该账户未交易“荣盛石化”。截至2023年9月7日,该账户交易“荣盛石化”对应期末余股市值2,205,650.87元,账面盈利315,276.12元。前述交易使用吴妙琴尾号8300的手机号码下单,账户中的资金来源为家庭自有资金。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妙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吴妙琴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150,000股“荣盛石化”,没收违法所得315,276.12元,并处以1,2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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