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000万元至15,0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4.25%至69.44%。你公司未按规定在2023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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