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郑明珠)1月11日,深交所向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亚圣象”)发出关注函,要求其说明跨行业大额投资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决策是否审慎,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是否存在炒概念、蹭热点的情形等,于2024年1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2023年12月30日,大亚圣象披露《关于投资新建铝板带和电池箔项目的公告》称,计划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投资新建年产12万吨厚度低于0.5mm铝板带和4万吨电池箔项目,项目总投资约21.4亿元,建设周期为20个月。项目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项目投产后,大亚圣象控股股东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亚集团”)可能向公司采购铝板带从而构成关联交易,且大亚集团经营的电池箔业务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深交所要求大亚圣象核实以下事项,一是公司主营业务为木地板和人造板的生产和销售,铝板带和电池箔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无相关性。2023年三季度报告显示大亚圣象货币资金余额为24.95亿元,本次项目总投资达21.4亿元。
深交所要求大亚圣象结合铝板带和电池箔相关技术壁垒、竞争格局、在建产能、下游需求等整体市场情况,公司对于上述项目人员、技术和客户储备情况,以及上述项目是否涉及行政审批及进展情况,补充说明公司对于跨行业大额投资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决策是否审慎,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是否存在炒概念、蹭热点的情形。
同时,深交所要求大亚圣象结合流动性情况、现金流状况和资金周转情况补充说明本次大额投资是否对公司主营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深交所还提到,相关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消除与公司的同业竞争。深交所要求大亚圣象补充说明本次投资事项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结合上述问题,深交所要求大亚圣象董事说明针对本次投资事项是否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第 3.3.8 条“董事会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深交所要求大亚圣象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1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编辑 王琳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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