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 恒通股份 (603223.SH)公告称,通过银行查询获悉,公司一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查封。经向被冻结账户的开户行询问,获其告知冻结依据为(2023)内02执1073号文书,发文单位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包头中院”)。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包头中院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
恒通股份表示,公司初步判断本次银行账户资金冻结可能系北奔集团与龙口汽贸、林林、刘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内民终585号,公司对龙口汽贸所需支付的购车款、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恒通股份称,刘振东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此案件的生效判决(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判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振东自愿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如果公司受到损失,公司将根据《承诺函》向刘振东追偿,减少对公司影响。
据悉,上述银行账户本次被冻结额度为59986137.92元(截至目前实际冻结金额2834516.88元),冻结额度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货币资金的2.44%、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63%(截至目前实际冻结金额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货币资金的0.12%、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08%)。除公司已披露的银行账户冻结情形外,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均可正常使用,本次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资金周转和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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