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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心绣口】
股东违规减持后的及时购回操作,应是证监部门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应有内涵。
熊锦秋
9月8日我乐家居发布回复上交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此前违规减持的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尽快购回本次违规的超额减持股份,若此部分股份购回涉及收益所得将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对违规减持有关各方该如何进行补救和处置,笔者做简单分析。
于范易及一致行动人在6月30日时持有22440408股、持股比例7.1124%,9月5日、6日在股价高位通过集中竞价卖出22440408股,9月6日还买入4200股。其违规之处,一是2017年减持规则规定,通过集中竞价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该股东一口气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巨量股票,触及该红线。二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股东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应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股票;该股东减持达5%红线时未履行信披义务、未停止交易。
按2017年减持规则,违规减持的,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证券法第186条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转让股票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也即对于违规减持,证监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应属起码的标配,本案也或不会例外。
所谓责令改正,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就本案而言,怎么才算恢复原状?我乐家居总股本为31551.268万股,本案股东承诺购回本次违规的超额减持股份,在笔者看来,如果相关股东依法依规减持,在涉案相应时间段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只能减持1%股份、即3155127股,由于已经购回4200股,那么理应再购回19281081股、相当于总股本6.11%。
本案相关股东购回操作应迅速执行,不能拖来拖去,最后减持钱款不知所踪。东方时尚违规减持大股东承诺在9月15日前购回违规减持股份,我乐家居违规减持股东也应尽快,这方面监管部门或需明确规则。
违规减持后相关股东及时购回操作,将触及证券法第44条规定短线交易制度,即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将其持股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我乐家居和东方时尚两家违规减持股东承诺购回操作若有收益就上缴,符合短线交易归入制度。
证券法第189条对短线交易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包括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但短线交易并不必然带来行政处罚,按今年7月证监会公布的《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违反特定短线交易行为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等缴纳全部所得收益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股东违规减持后的及时购回操作,应是证监部门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应有内涵,也是在呵护当前疲弱的A股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应有举措。笔者认为,相关股东及时购回操作所得收益若及时上缴上市公司,证监部门无需再对购回操作所导致的短线交易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当然,相关股东购回操作,主要是证监部门责令改正监管措施之下的应有补救措施;对于已经发生的跨越5%比例的减持行为,证监部门仍可依照证券法第186条,处一定罚款。相关股东购回操作越到位,证监部门对该部分行政罚款可酌情越轻。
综合来看,当前A股投资者对大股东等减持行为极度敏感、甚至听到减持消息就有如惊弓之鸟,大股东等予以尽快购回,是减轻市场伤害的必要之举。证监部门对违规减持的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具体内容为何,该如何执行购回操作引发短线交易的行政处罚以及对越线5%减持的行政处罚,这考验监管部门智慧,建议应尽快研究出台相关规定。只有平衡处理好其中相互交织的法律难题,才能做到既维护市场信心、又让违规减持者付出恰如其分的代价。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本报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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