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家IPO因注册阶段审核机构强调科创板“硬科技”定位终止审核!3个月后由科创板改为创业板!

首家IPO因注册阶段审核机构强调科创板“硬科技”定位终止审核!3个月后由科创板改为创业板!
2022年09月26日 06:18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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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

  申报材料显示,2021 年 6 月,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科创板 IPO 申请,并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撤回申请。

  芯龙技术科创板 IPO 于 2021 年 6 月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获得受理,期间完成了两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于 2022 年 1 月通过了科创板上市委审核。

  通过上市委会议后,芯龙技术于 2022 年 3 月提交注册流程,注册阶段撤回的主要原因为:注册阶段审核机构强调科创板“硬科技”定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就科创属性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审核中心进行沟通后,经综合考虑决定撤回申请材料。

  二次申报:

  IPO企业提交注册不到1个月终止注册!

  中国证监会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程序终止通知书(上海芯龙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芯龙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1日,你公司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上海芯龙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芯龙[2022]第2号)和《关于撤回上海芯龙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海证[2022]358号),主动要求撤回注册申请文件。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会决定终止对你公司发行注册程序。

  2022年3月29日

  科创板上市委 2022 年第 7 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 2022 年第 7 次审议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上午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上海芯龙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上市委现场问询问题

  (一)上海芯龙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现有主要耐高压产品的研发及量产过程,说明选择非同步整流技术路线并主攻耐高压、大功率产品的背景及原因;(2)结合在研产品转向同步整流方向等情况,说明发行人未再继续研发投入非同步整流方向的原因,分析两种技术路线的未来发展前景,说明发行人是否面临现有主要产品被境内外厂家竞品所取代、业绩出现大幅波动的风险;(3)结合与华润微等供应商合作研发等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对该等主要供应商存在技术依赖。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转批量”阶段的定义、进入及结束该阶段的标志性事件,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研发流程,说明该阶段的划分标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结合该阶段是否已取得客户订单等情况,说明将该阶段的投入全部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否应将上海绎恒认定为因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而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对其倾斜的关联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上海绎恒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存在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2)芯龙有限注销的背景及原因,芯龙有限在注销前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相关资产与人员转移至发行人是否构成业务合并。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三、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一)上海芯龙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选择非同步整流技术路线并主攻耐高压、大功率产品的背景、原因,以及目前研发主要投向同步整流技术方向的原因及进展情况,并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先进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说明是否应将上海绎恒认定为因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而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对其倾斜的关联方。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

  2022?年 1 月27 日

  发行人名称:上海芯龙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2 年 5 月 24 日

  注册资本:4,5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瑞平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1888号18幢

  主要生产经营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豫路 251 号 2 幢2 楼西

  控股股东:无

  实际控制人:李瑞平、杜岩、常晓辉

  行业分类:集成电路设计

  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芯龙技术是一家专业从事电源管理类模拟集成电路研发、设计和销售的公司。

  公司将业界先进的设计技术和集成电路产业链的制造优势相结合,通过持续攻关和技术创新、反复迭代试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芯片设计领域形成了完善的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体系,能够为客户提供质量可靠、性能稳定、品质优良的高电压、大功率、高可靠性、高转换效率、高性价比的多系列电源管理类模拟集成电路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及盈利能力稳步增长。公司的营业收入从 2019 年的 11,133.32 万元增长至 2021 年的 20,924.38 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 37.09%。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成为国内中高电压 DC-DC 电源芯片行业的知名企业,产品应用覆盖车载电子装置、工业控制、通讯设备等工业级领域以及消费电子、家用电器等消费级领域。

  公司主营业务规模较小、产品线不够丰富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1,133.32万元、15,793.70万元及20,924.38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 82 款产品,53 名员工。

  公司员工数量及研发团队人员较少,技术研发对核心技术人员存在较大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员工总人数分别为 30 人、35 人及 53 人。目前公司 53名员工中,研发人员共计 35 名,占比为 66.04%,均为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硕士以上研发人员 3 名。2021 年公司新增 18 名员工,其中研发人员 15 名。

  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62.73%、56.15%、47.33%。

  研发投入不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 785.38 万元、1,034.57 万元和 1,589.32 万,其中计入研发费用的金额分别为 733.53 万元、1,006.25 万元和 1,559.45 万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05%、6.55%和 7.60%。2019 年至 2020 年,同行业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的平均值分别为 6,704.22 万元及 10,753.01 万元,公司的研发投入总额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发行失败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管理办法》,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未达到本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应当中止发行。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 2.1.2 中规定的第(一)条: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若本次发行时有效报价投资者或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数量不足法律规定要求,或者发行时总市值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的,本次发行应当中止;若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发行的不利情形,发行人将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1、发行人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现有股东中不存在持股 50.00%以上的股东,也不存在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00%,但依其出资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因此,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李瑞平、杜岩、常晓辉,三人合计持有芯龙技术 93.11%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李瑞平直接持有公司 41.90%的股份,现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

  杜岩直接持有公司 27.93%的股份,现任公司董事,供职于人事行政部。

  常晓辉直接持有公司 23.28%的股份,未在公司任职。

  自公司 2012 年 5 月 24 日设立至今,公司前三大股东李瑞平、杜岩、常晓辉的相对持股比例一直未变,公司第一大股东李瑞平所持股权比例不足 50.00%,且第二、三大股东杜岩、常晓辉合计股权比例超过第一大股东;公司前三大股东各自提名或委派的董事人选均未达到董事会成员半数及以上,最新一届董事会七名成员中,前三大股东提名入选的董事均为一人,分别是李瑞平、杜岩、常冉(常晓辉兄弟),公司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成员半数及以上表决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李瑞平担任总经理,常冉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公司前三大股东于 2018 年 1 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芯龙技术的经营决策过程中保持一致行动,在各自及其提名选举的人员担任芯龙技术董事职务期间,各方应充分沟通协商并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事先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有效期自 2018 年 1 月 31 日起生效至芯龙技术上市后满 36 个月止。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中关于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约定如下:在芯龙技术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议案前,各方须充分沟通协商,就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应当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果协议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议案行使何种表决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应当以李瑞平的意见为准。

  因此,公司前三大股东李瑞平、杜岩、常晓辉认定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上述三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李瑞平,男,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931197106******,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吉林大学(原长春地质学院)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专业毕业,获得工学学士学位,复旦大学电子与通信工程专业毕业,获得工程硕士学位。1996年 9 月至 2001 年 2 月,就职于上海晶杰微电子有限公司(后于 2000 年 1 月更名为上海宏锐微电子有限公司),任设计工程师、经理;2001 年 3 月至 2001 年 12月,自由职业;2002 年 1 月至 2007 年 1 月,就职于上海力通微电子有限公司,任设计经理;2007 年 2 月至 2008 年 4 月,就职于上海新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任设计经理;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4 月,就职于芯龙有限,任总经理;2012年 5 月至今,就职于芯龙技术,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杜岩,男,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104197202******,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吉林大学(原长春科技大学)应用电子技术专业毕业,获得工学学士学位。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就职于上海海洋石油局第一海洋地质调查大队有限公司,任工程师;2000 年 4 月至 2000 年 12 月,就职于香港富尔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任工程师;2000 年 12 月至 2001 年 10 月,就职于上海晨兴电子有限公司,任工程师;2001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设立或投资了上海瑞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朗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泽世电子有限公司、上海睿杜电子服务中心、上海岩天机电有限公司等;2007 年 1 月至 2012年 7 月,就职于芯龙有限,任副总经理;2012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芯龙技术,曾任副总经理,目前任公司董事,人事行政部员工。

  常晓辉,男,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929197402******,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吉林大学(原长春地质学院)矿场地球物理专业毕业,获得工学学士学位。1996 年 7 月至 1997 年 7 月,就职于上海海洋石油局第一海洋地质调查大队有限公司,任市场管理;1997 年 7 月至 2001 年 12 月,就职于上海海洋石油局第一海洋地质调查大队有限公司,任经营开发部副经理;2001 年 12月至 2007 年 9 月,就职于上海三江海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任办公室主任;2007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就职于上海海洋石油局有限公司,任成品油项目部经理;2015 年 3 月至 2020 年 9 月,就职于上海海洋石油局有限公司,任市场运行部副经理;2012 年 5 月至 2016 年 2 月,公司董事;2012 年 5 月至今,公司股东。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pdf?? 2022-09-22

  2.关于前次申报

  申报材料显示,2021 年 6 月,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科创板 IPO 申请,并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撤回申请。

  请发行人说明从科创板撤回申请的原因,是否涉及发行上市条件障碍相关事项,核实并逐项列示本次申报与前次科创板申报的信息披露文件在财务数据、业务内容、技术指标等方面的差异情况,并就相关差异产生的原因、两次信息披露文件不一致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从科创板撤回申请的原因,是否涉及发行上市条件障碍相关事项

  芯龙技术科创板 IPO 于 2021 年 6 月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获得受理,期间完成了两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于 2022 年 1 月通过了科创板上市委审核。

  通过上市委会议后,芯龙技术于 2022 年 3 月提交注册流程,注册阶段撤回的主要原因为:注册阶段审核机构强调科创板“硬科技”定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就科创属性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审核中心进行沟通后,经综合考虑决定撤回申请材料。

  发行人前次申报科创板后撤回申请不涉及发行上市条件障碍相关事项。

  二、核实并逐项列示本次申报与前次科创板申报的信息披露文件在财务数据、业务内容、技术指标等方面的差异情况,并就相关差异产生的原因、两次信息披露文件不一致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

  本次申报与前次科创板申报的信息披露文件在财务数据、业务内容、技术指标等方面的差异情况及差异产生的原因具体如下:

  (一)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

  发行人前次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撰写和披露。

  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招股书准则”)的要求进行格式修改,调整内容包括章节号、章节名称、子标题名称及准则要求的其他披露内容。

  (二)关于财务信息更新

  本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财务信息与前次申报对同一事项的披露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两次披露的差异,主要为报告期、上市板块信息披露格式不同,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更新,主要差异如下:

  1、报告期差异

  本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报告期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报告期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年度,并更新了 2021 年半年报和 2021 年年报数据,两次申报的财务数据不存在差异。

  2、管理层分析

  因格式准则差异,对本次申报报告期内的具体经营成果分析、资产质量分析等内容进行详细补充披露,并调整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分析。

  综上所述,两次申报材料在信息披露上的差异主要系由于报告期变化、信息披露具体规则变化、企业发展等原因所致,两次申报材料信息披露差异具有合理性。

  三、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了解前次科创板申报撤回的具体原因;

  2、查阅发行人前次申报的受理函、问询函及其回复、撤回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等;

  3、查阅发行人前次申报与本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报材料,分析前后两次申报材料信息披露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前次申报科创板后撤回申请不存在涉及发行上市条件障碍相关事项;

  2、两次申报材料在信息披露上的差异主要系由于报告期变化、信息披露具体规则变化、企业发展等原因所致,两次申报材料信息披露差异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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