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虚假陈述案新进展 受损股民仍可起诉索赔

亚太药业虚假陈述案新进展 受损股民仍可起诉索赔
2022年07月29日 09:21 市场资讯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浙江亚太药业(维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370 简称:亚太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取得新进展,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绍兴中院于7月26日正式受理他们代理的投资者钱某等人诉亚太药业索赔案。

  案情回溯,2021年4月21日晚,亚太药业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浙江证监局查明: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1亿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0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08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亚太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根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依法起诉索赔,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虚增营收和利润属于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可加微信13806513406咨询。”厉健律师表示,暂定:在2017年4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买入亚太药业股票,并在2019年12月3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证券交易对账单(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底)、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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