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依法及时披露持有易联众(300096.SZ)股份变动情况且有误导性陈述,加之在限制转让期交易易联众,微医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医集团”)被证监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合计处以303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廖杰远合计处以8万元罚款。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2019年1月,微医集团因多次举牌易联众,跃升为其第二大股东。近年来,微医集团多次谋求登录资本市场未果,据其相关招股书,2018-2020年,公司已累计亏损约80亿元。
信披不及时且有误导性陈述
在限制转让期交易易联众
据悉,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微医集团利用微医投资(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医投资”)、冯某等1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易联众。
但其实,这10个账户对于易联众的交易均由微医集团决策,资金则来源于微医集团关联企业挂号网(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账户组中,公司账户由微医集团员工徐某凯等下单交易。另外还有一个个人账户,由“神秘人”沈某下单交易,但截至目前,沈某的身份暂时无从考证。经查,截至2018年11月19日,账户组持有易联众约2151万股,持股比例已达到5%;到了2019年1月18日,这一数据攀升至10%。
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此,微医集团的违法事实之一就是,未及时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在相关公告中披露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也均与账户组实际持股情况不一致。
此外,微医集团还在限制转让期内有交易易联众股票的行为。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微医集团利用账户组累计买入6619.14万股,累计买入金额5.8亿元;累计卖出4443.55万股,累计卖出金额4.05亿元。而据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证监会责令微医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对微医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合计处以3030万元罚款,对廖杰远合计处以8万元罚款。
利用沈某个人账户申辩
证监会:依法不予采信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在听证过程中,微医集团、廖杰远及其代理人以知悉沈某利用个人账户交易情况、量罚过重等理由提出申辩。微医集团与廖杰远辩称:未安排、不知悉沈某利用个人账户交易情况,只委托沈某持股比例不要超过5%,超过部分为超越授权,相关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沈某向廖杰远汇报内容均为微医集团授权其操作的微医投资账户的交易情况,无个人账户交易情况。
对此,证监会指出,根据微医集团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金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微医集团能够控制、调用微医投资等资源。根据相关笔录等,2018年9月,微医集团和易联众开始洽谈合作;2018年11月,微医集团和易联众形成合作框架,公布了合作声明;2018年12月18日,微医集团召开内部临时董事会,讨论收购易联众事项。
收购易联众股份是由微医集团计划、主导、决策的,利用微医投资等账户在二级市场购买易联众股票系为了实现微医集团最终举牌的目的,是整个收购安排中的一个步骤。2019年1月10日微医集团举牌标志着此前的初步合作、形成合作框架、出资和董事会决议等内容已分步实施完成。因此,将计划、主导、决策并最终举牌的微医集团认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事实、证据相符。
微医集团举牌易联众
多次谋求上市未果
2019年1月,微医集团举牌易联众,持股比例从4.88%增至9.58%,升级为易联众第二大股东。当时,微医集团称,是因看好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增持部分上市公司股份。但据当时的诸多报道来看,微医集团作为医疗科技平台,估值超过55亿美元,而易联众是全国领先的医保及基卫服务商,微医举牌易联众,是为医疗和医保的深度融合提供了想象空间。
近年来,微医集团也有登陆资本市场的念头。2021年4月1日,微医集团拆分旗下数字医疗服务平台微医控股正式向港交所主板提交上市申请,将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WVR)申请上市,上市完成后将成为中国医疗及医药行业第一家以WVR上市的公司,但最终并未成功。到了今年3月,又有消息称微医或寻求透过与特殊目的上市公司(SPAC)合并交易的模式进行上市。然而上市未完成,亏损却在慢慢累积。招股书显示,微医于2018-2020年,已累计亏损约8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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