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连续变更 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天目山药业被问询

实际控制人连续变更 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天目山药业被问询
2022年06月08日 11:03 市场资讯

  6月7日,天目山药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股东股权变动事项的问询函》,要求其就实际控制人短期内发生两次变更,多次转让股权的具体原因进行说明,并解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等。

  2022年2月28日,天目山药业第一大股东永新华瑞的股东发生变更,从永新华控股和永新华韵变更为捷诚科技和青岛永信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永新华瑞实际控制人由李永军、刘新军变更为张新龙、刘克燕。2022年3月9日,永新华瑞股权再次变更,深圳捷诚和永信投资分别将其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永新华控股和永新华韵。

  根据公告,天目山药业实际控制人在短期内发生两次变更,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上交所要求天目山药业核实相关方短期内多次转让股权的具体原因,并说明实际控制人是否稳定;补充披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交易作价、股份交割和资金安排等;说明永新华控股、永新华韵与受让方深圳捷诚和永信投资之间的业务、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方面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同时,上交所要求其补充披露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

  此外,永新华瑞股权变更前,永新华控股和永新华韵分别持有永新华瑞40%、60%的股权,但2021年4月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永新华控股和永新华韵分别持有永新华瑞50%的股权,与上述股权变动公告内容不符。上交所要求永新华控股和永新华韵补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与股权变动公告存在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原因;相关股权变动的具体情况,是否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未及时披露相关股权变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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