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民初154号
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俊与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4391元,由原告赵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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