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收到深交所监管函,虚假陈述或将引发股民索赔

永安林业收到深交所监管函,虚假陈述或将引发股民索赔
2022年04月06日 13:50 市场资讯

  2022年4月6日,深交所向福建省永安林业(维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发出监管函:2021年8月21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永安林业2016年年报的财务数据虚增营业收入约2778万元,虚增营业成本约1584万元,虚增净利润约788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约1.29亿元的比例达6.1%;2017年年报的财务数据虚增营业收入约568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约1688万元,虚增净利润约2744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约7128万元的比例达38.49%。

  针对相关虚假记载,永安林业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更正。洪福全作为永安林业时任董事签署了永安林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林青文、肖建康、王建衡、涂勇鑫、黄旌作为永安林业时任监事,在审议永安林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的监事会上投赞成票,并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谢红作为永安林业时任董事会秘书,陈建新、刘翔晖、陈邵、黄忠明、吴祖顺作为时任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永安林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潘越、郑新芝、罗元清作为永安林业时任独立董事,签署了永安林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

  永安林业(000663)因2016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而被中国证监会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俞强表示,新的证券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已经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取消,处罚的事实已经可以证实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受损的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索赔。

  根据永安林业公告的情况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暂定于2017年4月28日到2020年5月7日之间购买永安林业(000663)股票,并且于2020年5月8日以后出售或仍旧拥有永安林业(000663)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获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可通过小程序搜索“俞强律师”在线报名登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联系律师参与索赔。根据最高法院、证监会关于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的最新若干规定,针对奇信股份(维权)的虚假陈述侵权索赔诉讼时效一般从处罚公布之日开始计算,为期三年。

  公司此前于2021年2月19日,永安林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闽证调查字2021001号)。于2021年8月9日,永安林业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1]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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