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岁老太被授信6600万炒股爆仓欠债千万,转移房产躲债被判撤销?

64岁老太被授信6600万炒股爆仓欠债千万,转移房产躲债被判撤销?
2022年01月25日 11:15 市场资讯

原标题:64岁老太被授信6600万炒股爆仓欠债千万,转移房产躲债被判撤销? 来源:涨乐财富通

  股市有风险真不是闹着玩的。广州69岁的老太有好日子不过,前几年融资融券加杠杆炒股赔掉5000多万元,还欠券商1026多万元。她为了躲避券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追债被法院强制执行,将房产低价转让给亲妹妹,券商发现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房产买卖合同,2012年12月,广州中院终审判决维持撤销老太房产买卖合同,恢复房屋登记到老太名下。#法律人请就位#

  2021年12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终审判决书,揭开了广州69岁老太太为躲避中信建投证券公司的债务强制执行,事先转移名下房产给亲妹妹,被中信证券起诉要求撤销的案中案。该案意外暴露老太太1026多万欠款的形成过程。一些媒体标题写“69岁老太”被授信6600万炒股爆仓不准确,这个年龄是今年的岁数,而实际炒股发生时间是2017年,当时64周岁。

  老人名叫苏某甫,1953年生人,在广州市越秀区独居生活。2017年64岁的苏某甫早年经商积累了不少财富,但是晚年总想把钱投资理财赚点,老年人在股票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并不陌生。按照融资融券业务管理规定,申请这项业务,客户必须具备足够的资金和抗风险能力,具有股票市场足够的经历。老人也是在股票市场摸爬滚打多年,通过了证券公司的风险抗压测试。

  中信证券对此案最新回应是,该公司于2017年3月与苏某甫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公司严格按照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监管规则对其进行了尽职调查,该客户交易经验、交易资产、诚信状况、风险评估结果等均符合融资融券准入条件。苏某甫信用账户于2018年2月跌破合同约定追保线且未能及时补充担保物,经强制平仓后未能抵偿全部债权。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公司依法向相关司法机关主张债权,本案现处于执行程序中。

  【案件事实经过】2017年3月22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与苏某甫(甲方)签署《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融资融券交易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并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和证券;甲方经乙方批准获取在授信期内可循环使用的融资融券授信额度;

  当甲方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130%)并在最低线(110%)以上时,甲方信用账户进入追保状态,乙方将于次一交易日上午9:00之前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向甲方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甲方应在T+1日之内追加担保物,否则,乙方有权于T+2日启动强制平仓程序。甲方信用账户在任一交易日实时计算或日终清算后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线(110%)的,乙方有权立即启动强制平仓程序。

  上述协议签署后,苏某甫通过融资融券对冲交易融入资金。根据中信建投证券公司提交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融资融券交易节点信用账户对账单》记载,苏某甫的融资授信额度、融券授信额度、总授信额度均为66000000元;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发生多笔融资负债,合同到期日为2018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31日;截至2018年2月1日,维持担保比例为1.28,融资负债总额、融券负债总额均为33355176.80元。

  这里我们粗略做个计算,融资授信额度,和融券授信额度是两个额度,每个额度都是6600万元,但是券商对融资提出了要求必须有资金担保,担保比1.28,也就是说1万元现金抵押后,可以拿到12800元资金去炒股。苏某甫融资负债总额、融券负债总额均为33355176.80元,也就是说此时,苏某甫负债6670万元了,根据资金担保比1.28计算,苏某甫冻结的资金担保在5000万元以上。

  2018年2月1日,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向苏某甫发送信息告知,截至2018年2月1日(T日)清算后,苏某甫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追保线),要求苏某甫于2018年2月2日(T+1日),以转入担保物或偿还融资融券负债的方式,使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当日(T+1日)清算后达到或高于130%;否则,中信建投证券公司有权对苏某甫的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以使其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45%以上;

  苏某甫的信用账户在任一交易日实时计算或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10%,中信建投证券公司有权立即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使其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45%以上。2018年2月2日,由于苏某甫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追保线),中信建投证券公司通知苏某甫于2018年2月5日前转入担保物或偿还融资融券负债。

  截止2018年2月5日,苏某甫未能追加担保物或偿还债务,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跌破最低线。中信建投证券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开始对苏某甫信用账户内股票进行强制平仓,完成强制平仓后,苏某甫仍欠10264406.75万元。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因此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京仲裁字第1118号裁决书,裁决苏某甫向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偿还融资本金10264406.75元和逾期利息349890.25元、罚息、仲裁费。

  2019年7月31日,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苏某甫没有足够财产可执行,2019年9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执424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信证券的 10264406.75元和逾期利息349890.25元债权没有执行到手。

  就在广州中院终结案件执行以后,中信证券公司发现在2018年2月12日苏某甫将市场价约为294万元的涉案房产,以1413799元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与其存在亲属关系的妹妹苏某丽,导致广州中院的执行程序因苏某甫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终结。2020年5月12日,中信证券就将苏某甫、苏某丽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涉案房屋买卖。

  一些催收人员说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欠钱的都是大爷。这话说得就有点不法治了。现在是市场经济,谁比谁高尚不了多少,放贷的并不是做慈善、而是经营活动为了赚钱。放高利贷的谈何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还不上钱也并非所有借款人的恶意,经济环境变化,创业挫折,生意失败,失业等都是瞬息万变的事情,放贷人要有经营风险意识,一些借款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时还款是必然,别弄得多委屈似的,赚钱的时候可不说借款人的好。

  如果放贷人不那么急着追债,多给借款人一点时间,很多钱时间长了是能够慢慢要回来的。追债时间太急造成借款人瞬间失去赚钱的机会,最终只能成为死账。很简单,本来借款都是分期有时间的,一旦出现逾期,放贷人提前要求偿还所有借款,必然造成借款人还不起。不论银行贷款,信用卡,还是网贷,民间借贷,因为逾期要求提前偿还所有欠款,这不能全怪借款人?当然,合同约定了这项权利,权利人主张也没错。

  十多年,几十年的房贷几次逾期要求解除合同,提前收回所有借款,拍卖买房人房子,这是何其霸道的做法?借款人违约固然不对,但是几次逾期贷款就解除合同公平正义何在?应该房子,长期借款合同,信用卡分期合同中,借款人逾期,银行立即终止合同提前收回所有借款的公平正义性。不公平地提前收回贷款,解除合同造成两败俱伤的结局。关键是让很多年轻借款人背上失信黑名单,失去创业机会。

  法律是规定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这么做的后果就是逼死债务人!借款人违约,放贷人提前终止合约,要求偿还所有欠款并不是明智之举,也是严重损害自身权益的做法,损人不利己!

  关于苏某甫将房屋转让给妹妹苏某丽是否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问题。根据中信证券提交的2018年网上二手房价格数据,涉案房屋所在小区2018年的网上挂牌最低价为50000元/m2,根据苏某甫所提交的案涉房屋周边同地段房源的成交单价为37778元/m2,而苏某甫实际以25412.68元/m2的价格出售案涉房屋,法院认定苏某甫姐妹房屋交易价格明显属于不合理低价。

  苏某丽、苏某甫以亲姐妹关系转让价格低,转让案涉房屋所有权后,房屋仍由出卖人苏某甫仍可以居住且无需支付租金,不符合常理;同时,苏某丽购买案涉房屋支付购房款仅有苏某甫出具的收据为证,银行流水付款凭证直接证明。两人解释购房款使用现金支付,如此大额款项支出以现金支付,不符合常理。苏某丽作为苏某甫的近亲属,以超低价购买涉案房屋,交易模式不符合常理,应当视为知晓苏某甫负有巨额债务未清偿。2021年6月,法院判决撤销苏某甫转让房产给苏某丽的行为。转让行为撤销后,苏某甫,苏某丽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苏某甫。

  一审判决后,苏某甫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理由是:(一)一审法院没有考虑苏某甫出售房产的原因。苏某甫生活无法自理,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及康复,而且没有子女,常年独居在案涉房产,由唯一的亲属苏某丽帮忙照顾。苏某甫考虑到自身状况,卖房养老,在保留居住权的前提下出售案涉房产,换取款项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及维持晚年生活。(二)房屋转让过户的时间在2018年2月7日,而中信公司提请仲裁是在2018年11月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是在2019年5月31日。这说明苏某甫转让房屋给苏某丽不是恶意串通逃避债务。

  中信公司辩称,中信公司与苏某甫的债权债务关系于2017年3月成立,苏某甫借贷资金均于2018年3月到期,苏某甫应当在2018年3月向中信公司还本付息。苏某甫2018年2月,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其名下案涉房产,导致名下财产全无,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损害中信公司债权,存在明显恶意。其次,苏某甫所说的卖房获取医疗资金不符合常理,苏某丽以大额现金支付购房款不符合常理。即使苏某甫需要资金支付治疗费,也可直接向他人借钱筹集资金,而不是由苏某丽借钱购买苏某甫的房产。案涉房产转移登记后,苏某甫现在仍居住在该房产中,也不符合常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苏某甫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身患疾病,正在治疗,需要继续治疗。根据苏某甫每月退休金和其处置房产的情况,其生活应该较为优越,并不存在缺乏必需生活费用的情形。2021年12月,广州中院驳回了苏某甫上诉维持原判。

  有人说,如果证券公司不那么急着平仓,等股票涨了再卖,也不会亏那么多呀。在股票市场波动比较大,短期内看不到股市上涨趋势。证券公司为了控制风险止损,强制平仓这也是合同约定的权利自保。如果操作慢了,苏某甫抢先甩卖股票拿走资金,证券公司追债就更加被动了。

  股市有风险,炒股需谨慎。这个案例再次告诉人们,不要过高估计自己的实力,不要有投机心理。综合时间来看,苏某甫老人积累了一点财富,因为贪心留恋股市,还参加风险极高的融资融券加杠杆炒股,结果爆仓,5000多万的资金,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31日几天时间,操作就赔了个精光,还欠了证券公司1026万元。

  苏某甫看到股票爆仓,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为了保住自己的一套房产,就赶在证券公司强制平仓之后,将房产转让给妹妹希望能够有地方住可以养老。最终结果连房子也赔进去了。现在苏某甫每月养老金扣除9000元执行款,还剩1011元生活费,租房子住,晚年生活就凄凉无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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